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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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2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为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本辖区各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及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考核原则 行政执法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二、行政执法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监察分局的行政执法考核。 三、行政执法考核领导机构 省局成立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省局主管行政执法监督 的局领导为组长,省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考核办

2、公室(简称“执法考核 办” ) ,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 任。 省局组织执法考核时,执法考核办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 核人员由省局主管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各监察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 展对各安全监察室的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四、考核组织形式和考核时间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由省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 2 组领导,执法考核办组织。 每年度 6 月底,各监察分局应进行自考检查,将自考报告 于 7 月上旬报省局执法考核办,执法考核办进行书面评议;次 年 1 月上旬由省局执法考核办组织年度执法考核,各监察分局 要在省局执法考核前进行自考,形成自考报告

3、。 五、考核主要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一)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35 分) 1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记3 分。根据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 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结 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建立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 任制,将安全监察职责层层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监察员目标 责任明确、具体。没制定执法责任制或没有将职责分解到人, 不记分;目标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 分。 2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记1 分。在机关明显位置设置公开 橱窗,公开内容包括:执法人

4、员身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执 法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处罚决定、向社会承诺的有关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没有建 立公示制度或没有设置公开橱窗的,不记分;公示不全的,缺 一项扣 0.5 分。 3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记4 分。各监察分局对执法责 任制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每年 6 月份和 12 月份进行2 次 全面自考,并要有自考记录或自考报告。无内部考核制度或没 3 有检查记录、自考报告的,扣2 分;未内部考核或是自考少1 次扣 1 分。 4建立健全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 记 9 分。根据省局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结合辖区煤矿 安全监察实际

5、,制定分局年度安全监察执法方案,明确安全监 察执法目标和“三项监察”内容、重点和措施,并认真落实执 法计划。未按时报年度计划或月度执法计划一次各扣1 分,内 容不全扣1 分;月度计划如需调整,应将调整方案报省局政策 法规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在3 日内报政策法 规处备案,月度计划的调整未及时报批的,一次扣3 分,调整 后的计划未及时备案的扣1 分,计划未落实的一次扣3 分。 5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 制度。记5 分。各监察分局要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门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向地方政府报告或通报、联合执法 机制及监察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和定期向省局报告制

6、度,未建立 各项制度的,一项扣1 分。 6建立健全执法报告、 执法统计和执法分析制度。记 6 分。 每月 5 日前将本月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上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 告和执法分析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和调度统计室。未报告或上 报不及时,一次扣1 分,扣完为止;分析报告内容不详实、过 于简单的,每次扣0.5 分,扣完为止。 7建立健全并落实案件报批、审理、备案制度。记7 分。 重大案件及时提请省局审委会审查,其它案件由分局审委会审 查。有制度、有审理委员会,及时报批、认真审理、及时备案 4 且备案材料完整。无制度或无审委会的,不得分;应审委会审 理的案件,未审理或未及时审理,每件扣2 分,扣完为止;未 备

7、案或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每件扣1 分,扣完为 止。 (二)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情况(55 分) 8认真实施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做好“三项监察”。 记 10 分。各分局认真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计划, 发现一次未按计划落实的,扣2 分。对辖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执法要做到有检查、有处理,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要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特别是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抽查10 件,应该复查不复查也未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的、 应该处罚不处罚的,有一件扣2 分,扣完为止。 9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记4 分。安全监察 人员要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和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

8、 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下基层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天数:分局 局长书记不少于8 天,副局长(正副监察专员、正副调研员) 不少于 11 天,其他监察人员不少于15 天。须达到规定天数。 达不到规定天数按比例扣分。 10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治理和责任追究。记6 分。定期排 查登记,挂牌督办,落实责任,督促限期治理,并及时向重大 事故隐患单位所属上一级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 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未实施该项制度的, 不记分;逾期未解决重大事故隐患,一项扣1 分;有一项应通 5 报、提交、送达而未通报、提交、送达的,扣1 分。 1

9、1监察执法案件程序合法。记6 分。严格按行政监察执 法程序,履行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所办案件无违反程序现象。 有一件违反程序,扣2 分;有一件因违反程序而被撤销或败诉 的,不记分。 12监察执法案件实体合法。记6 分。所办案件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有一件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2 分;有一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 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3保证文书质量。记6 分。按当年度行政执法优秀案卷 评比检查办法中规定进行折算分数计分。执法文书制作优秀单 位和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与该项考核满分的积为该项 的考核得分,不达标单位该项考核得零分。 1

10、4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记4 分。按规定或按上级指示受 理群众举报。举报信件、传真件隐匿、丢失、有意不报及向他 人泄密的,不记分;受理不及时的,一件扣1 分。 15严肃事故查处。记4 分。依法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举报事故初步查实)后要立即逐级上报,事故 调查程序、调查组人员组成符合有关规定,原因清楚、定性准 确、处分得当,调查报告内容齐全、文字准确,在法定期限内 结案。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定性不准的,不记分;调查报告 (抽查 10 份)内容不全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每处扣0.5 分; 有一起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扣2 分,扣完为止。 16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记9

11、分。 6 监察分局每半年度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设区市政府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 少一次扣1 分;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通报一 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未通报或不及时通报的,一次扣1 分; 向设区的市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半年至少1 次,向县 (市、区)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通报 不及时或未通报的,一次扣1 分;向设区市、县(市、区)政 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每 半年至少1 次,少一次扣1 分;对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 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 理工作建议书,向

12、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 管理监察意见书,不及时或没有提交或送达的,一次扣1 分; 监察分局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 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报告的,少一次扣分。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10 分) 17认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记3 分。做到“一个窗口” 集中办理;公示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 求的,一次告知;并出具书面凭证。以上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规 定扣 1 分。 18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记3 分。对行政许可资料 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要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 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1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不记分; 对符合规定条件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完毕的,每件扣 1 分。 7 19对行政许可的事项实行动态监督检查。记4 分。做好 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或事项不再具备 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发现有一件应撤销未撤销的, 不得分。 为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省局可根据需要对小项考核内容 和分值进行局部调整,并提前通知各监察分局执行,具体以下 发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为准。 六、考核结果 (一)实得分在90 分(含本数)以上的,为本年度行政执 法考核优秀单位; (二)实得分8090 分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达标单 位; (三)实得分

14、低于80 分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不达标 单位。 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本单位因行政执法工作出 现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案件的,原则上不得评为行政执 法考核优秀单位。 七、奖惩 对行政执法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达标单位,省局给予通报 表彰;对行政执法考核不达标单位,省局给予黄牌警告,当年 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行政执法考核结果将纳入省局综合考核体系,对在安全监 察行政执法工作中,落实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成效显著、 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嘉奖;对不能落实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 8 任制,安全监察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存在失职渎职 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

15、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办法(冀煤安监字,2004? 79 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 9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 单位:总分: 项目考核标准及分数考核评分办法检查情况得分 1.建立健全并落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建立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 任制,将安全监察职责层层分解到每个监察岗位,每个监察员目标 责任明确、具体。记3 分。 没制定执法责任制或没有将职责分解到人 的,不记分;目标责

16、任不明确、不具体的, 扣 1 分。 2.建立健全公示 制度。 在机关明显位置设置公开橱窗,将公示制度规定的有关内容予以公 开,记 1 分。 没有建立公示制度或没有设置公开橱窗的, 不记分;公示不全的缺一项扣0.5 分。 3.建立健全内部 考核制度。 有制度并考核,记4 分。 无内部考核制度或没有检查记录、自考报告 的,扣 2 分;未内部考核或是自考少一次扣1 分。 4.制定年度和月 度 安 全 监 察 执 法计划。 根据省局年度执法计划,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实际,制定分局年 度和月度执法计划,明确安全监察执法目标和三项监察内容,并认 真落实计划。年度和月度计划要按时报省局,月度计划的调整应及

17、时向省局报批,并按计划落实。记9 分。 未按时报年度计划或月度计划一次各扣1 分, 内容不全扣1 分;月度计划的调整未及时报 批的,一次扣3 分,调整后的计划未及时备 案的扣 1 分;计划未落实的一次扣3 分。 5.建立健全对地 方 政 府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监 督 检 查 的 有 关 制度。 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向地方 政府报告、通报、联合执法机制,及监察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和定期 向省局报告制度。记5 分。 没有建立各项制度,一项扣1 分。 10 项目考核标准及分数考核评分办法检查情况得分 6.建立健全执法 报告、执法统计 和 执 法 分 析 制

18、度。 每月 8 日前将上月执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报告、执法分析及本月执 法计划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和调度统计室,记6 分。 未上报或上报不及时,一次扣1 分;分析报 告内容不详实、过于简单的每次扣0.5 分。 7.建立健全并落 实案件审理、报 批、备案制度。 重大案件及时提请省局审委会审查,其它案件由分局审委会审查。 有制度、有审理委员会,及时报批、认真审理、及时备案且备案材 料完整的,记7 分。 无制度或无审委会不得分。应审委会审理的 案件,未审理或未及时审理,每件扣2 分; 未备案或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整的, 每件扣 1 分。 8.认真实施年度 安 全 监 察 执 法 计划,作好三项 监察

19、。 认真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计划,对辖区煤矿依法实施 三项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 罚,对需要复查的按时复查或及时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记 10 分。 未落实执法计划的,每次扣 2 分;抽查 10 套, 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不当的,一件扣1 分;应复查未复查也未移交、应处罚不处罚 的,一件扣2 分。 9.深入基层进行 安全监察和监 督检查。 要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和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 监督检查,每月到基层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天数:分局局长书记不 少于 8 天,副局长(正副监察专员、正副调研员)不少于11 天,其 他监察人员不少于15 天。

20、达到规定天数,记4 分。 达不到规定天数按比例扣分。 10.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和 监 控 治理。 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登记,挂牌督办,落实责任,督促限 期治理,并及时向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所属上一级政府报告,向有关 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政府煤 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记6 分。 未建立定期排查登记、报告、提交、送达制 度的,不记分。有制度但未认真登记和挂牌 督办的,扣1 分;逾期未解决的,一项扣1 分;有一项应报告、提交、送达而未报告、 提交、送达的,扣1 分。 11. 监 察 执 法 案 件程序合法。 严格按行政监察执

21、法程序,履行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所办案件无违 反程序现象,记6 分。 违反程序,每件扣2 分;有一件因违反程序 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1 项目考核标准及分数考核评分办法检查情况得分 12. 监 察 执 法 案 件实体合法。 所办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记6 分。 有一件因适用法律错误或事实不清或证据不 足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有一件认定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 2 分。 13. 保 证 文 书 质 量。 正确掌握和使用执法文书,所办案件文书使用齐全,制作规范,违 法事实部分叙述清楚、准确、平实、不加修饰,签名、盖章、批准 手续完备,记6 分。 执

22、法文书制作优秀、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的 百分比与该项考核满分的积为该项的考核得 分,不达标单位该项考核得零分。 14. 受 理 群 众 举 报并认真查处。 按规定或上级指示受理群众举报,记4 分。 举报信件、传真件隐匿、丢失、有意不报及 向他人泄密的,不记分;受理不及时,每件 扣 1 分。 15. 严 肃 事 故 查 处。 事故调查程序、调查组人员组成符合有关规定,原因清楚、定性准 确、处分得当, 调查报告内容齐全、文字准确, 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记 4 分。 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定性不准,不记分; 调查报告(抽查10 份)内容不全或有明显文 字错误, 每处扣 0.5 分;有一起案件不能按期 办

23、结扣 1 分。 16. 对地方政府 煤 矿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查。 按规定认真履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职责。 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每半年至少向辖 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通报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向 设区的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向县(市、区)政府分别通报一次煤矿 安全监察情况;每半年至少向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送达一次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对监察执法 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 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

24、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 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每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对地方政府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记9 分。 不履行职责不记分;未听取或少一次听取汇 报扣1 分;该通报未通报或通报不及时,一 次扣1 分;该送达未送达或送达不及时、该 提交未提交或提交不及时,每1 次各扣 1 分; 未按时向省局报告,扣1 分。 12 项目考核标准及分数考核评分办法检查情况得分 17. 认 真 受 理 行 政许可申请。 “ 一个窗口 ” 集中办理;公示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 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并出具书面凭证。记3 分。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1 分。 18. 对 行 政 许 可 事项严格审查。 对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要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记3 分。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不记分;对 符合规定条件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完毕 的,每件扣1 分。 19. 对 行 政 许 可 的 事 项 实 行 动 态监督检查。 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条件的,必 须依法进行处理,需暂扣有关许可证的要及时暂扣,需撤销的必须 立即撤销原批准,记4 分。 发现有一件应暂扣未暂扣,每件扣1 分;有 一件应撤销未撤销的,不得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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