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成教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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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成教学院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根据高等教育法 、 职业教育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 关规定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学校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 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 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 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 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 生、

2、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四条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 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公开校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 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 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发布校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 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校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各职能处室(以下简称 各部门)。 2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学校建立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形成由校长领

3、导、 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 监察审计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学校成立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 ,由学校有关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校务信 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校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 推进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校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指导并推动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下设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长办 公室,负责学校校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

4、告;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 开申请;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人员培训,协调组织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督促、检查领导 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 公开; (七)总结经验,内部考核,组织交流,提高信息公开的质 量和水平。 (八)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本部门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指定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并报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3 备案。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 承担的校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的真实性、文字

5、表述的规范性和准 确性、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性负全责,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发生调整 和变化时,负有及时修改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校务信息公开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 小组),由纪委、 工会、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纪委书记任组长。主要负责监督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坚持严 格依法、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收集各类反馈 意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尽快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公 开申请受理、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发布审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澄清等机制,抓紧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年度报告、内部评 议、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章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五条按照

6、法律、行政法规对校务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 公开校务信息,包括学校自己制作的校务信息和由学校自己保存 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公共信息。 第十六条校务信息按其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 不予公开三种;按范围分为社会公开、全校公开和特定对象公开 三种。各部门应当在起草校务信息时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和范围。 第十七条下列校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 1、学校概况、学校章程、校领导成员简历和组织机构情况; 2、招生、就业、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 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标准、依据、结果等; 3、学校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 程的招投标情况,包括招

7、标信息、评标办法、招标结果等; 4 4、人员招聘范围、条件、方法等;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校务信息。 (二)向全校公开 1、学校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 度经费预决算,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2、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3、干部人事任免、教职工录用、课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的相关政策; 4、教职工考核、奖惩、福利分配等政策、条件、指标、结果 等情况; 5、代扣代缴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税费等各种费 用的政策、依据、标准等; 6、工会会费、党费、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7、部门经费、 专项经费、 基建维修项目等审计的政策

8、、依据、 程序、结果; 8、学生党、团员发展、各类评优评奖、违纪处理、学费减免、 困难补助、毕业生就业等的政策、条件、程序、结果; 9、后勤服务、 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方案、进展情况、 验收结果; 10、治安预警信息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 向校内公开的其他校务信息。 (三)向特定对象公开 1、各部门预算和使用情况; 2、教职工奖酬金、补贴、补助等的发放标准、金额; 3、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规定、程序、结果。 第十八条下列校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5 (二)涉及商业秘密

9、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 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 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 以公开。 第十九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之外的其他校务信息,原则 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范畴。 第四章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二十条对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各部门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 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 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 阅室

10、、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校园网站上开设校务信息公开意见箱, 设置校务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 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 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 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 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 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 册,置于所在部门办公室、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档案室、图书 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

11、生和教务部门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 6 和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 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 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 报请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五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校务信息,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 对拟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信息拥有部门应及时将拟公开的校务信息送校务信息 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审核,并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

12、开。经常 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校务信息,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办 公室可以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审核公开。 第二十六条凡属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信息拥有部门应当 在该信息形成后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 开的,应报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 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 说明。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工作、 生活、学习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 申请获取校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方式 或委

13、托第三人提出申请。 校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7 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 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二十八条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校务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依法不属于学校公开的校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制作非本校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校务信

14、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不存在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制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公 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四)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 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九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校务信 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校务信息公开 办公室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 门一般应在7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

15、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 拥有部门应当作出说明,经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后告知申请 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 第三十条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以书 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 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 不同意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 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和理由在公 开前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内。 第三十一条依申请公开校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 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

16、的,可以通过安 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二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校务信息, 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审查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实行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 校务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提出拟公开的校务信息内容并送校务信息公 开办公室审核。 (二)将拟公开的校务信息送校分管领导审核。可能涉密的 校务信息送校保密领导小组审核。 (三)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 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 有

17、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三十五条对拟公开的校务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校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 9 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校务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 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校务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公开内容 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在校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广大 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校务信息公开工作 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部 门及

18、相关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校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校务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 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规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校务信 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校务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校务信息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校 务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校务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校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 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

19、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学院、成教学院、华英工贸有限公司应 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务公开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并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 11 附件: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图 主动公开的工作流程 拟主动公开 的校务信息 保密审查 (机要室) 如不能确定报校保密领导 小组、主管部门或同级保 密工作部门确定 是否属于 保密范围 是否涉及其 他单位(办 公室) 协调确认 (办公室会相关部门) 不 公 开 学校 门户 网站 新 闻 发 布 会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其他 公开 形 式 是 否 是 否 12 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 否 受理申请 (办公室) 是否属主动公开范围 告知申请人获取 信息方式和途径 保密审查 (机要室) 是否属 保密范围 是否需要征求 第三方意见 (档案室) 第三方 是否同意 学校认为应 否公开 不公 开并 告知 申请 人理 由 协调确认 (办公室会相关部门) 当场答复7 日内答复延期答复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是 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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