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木材买卖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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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木材买卖合同1 特征码 xENtKjYbTUDstxzuPMEb 买受人 签订地点: 计量单位: 出卖人 收货单位 到 站 品种 树材种 产地 规格 等级 单价元 总数量 总金额 交(提)货时间、数量 第 2 页 路局 车站(港口) 专用线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1 2 买 受 人 出 卖 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第 3 页 账号 通讯地址 账号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Mail 邮编 电话 EMail 1本合同按合同法 、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 4 页 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2运输方式: 9违约责任: 3结

2、算方式: 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 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交(提)货地点、方式: 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 11其他约定事项: 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 备注:木材运输需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 【填写说明】 一、填写示范文本抬头的注意事项 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的抬头包括收货单位、到站、 品种、树林种、产地、规格、等级、单价(元) 、总数量、总金 额、交(提)货时间、数量,应由买受双方协商填写,对于收 第 5 页 货单位、到

3、站、品种、树林种、产地等应具体明确,以免歧异。 其他事项的填写,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一、 签订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的注意事 项” 。 二、签订“2运输方式”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国家统一分配的木材,可 以采用铁路、水路、水陆联运等运输方式,出卖人应根据供货 合同,结合货源、运力、装车条件编制月度木材运输计划按照 有关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过批准的运输 计划,出卖人、买受人和承运单位必须共同保证执行。出卖人 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规格组织货源,准备足够的装车 劳力、机具和捆绑器材,按时提出旬间要车计划,统一办理托 运手续,均

4、衡地及时装车;买受人必须准备足够的卸车劳力和 机具,按时卸车,不得积压运输工具;承运单位必须按照批准 的运输计划和旬间装车计划,均衡地配给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 出卖人因货源发生变化或受运输能力的限制,不能按计划执行 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供货地点。主管部门在调整供货 地点的同时,应与当地承运单位共同研究按规定手续变更运输 计划。变更后的计划,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临时要求变 更到站或收货人时,应由买受人的主管部门在计划月份开始 40 天以前,提请出卖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承运单位的规定统 第 6 页 一办理变更手续。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九、签订 第 九条 运输方式

5、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 三、签订“3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二、签订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注意事项” 。 四、签订“4交(提)货地点、方式”的注意事项 相关的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英文版买卖合同标准 商品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车辆汽车买卖合同水果买卖合同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 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 照铁路运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 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 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位应派员

6、会同出卖人根据安 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度, ,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 ,逐车进 第 7 页 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必须把检尺 野帐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页数,由 承运单位带交买受人(但不能耽误开车) ,以便买受人按照验收 木材和办理结算。承运单位已经接运的木材车,应负责在铁道 部规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内,运交买受人。买受人如未按期收到 木材时,可凭货物通知单要求铁路到站负责查找,如在货物的 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 15 天仍未找到时,按照铁道部“铁路货物 运输规则”的规定,要求承运单位赔偿。承运单位如因发生运 输事故,必须在途

7、中卸车或换装整理时,对未能装完的剩余木 材,应做出记录,书面通知出卖人和买受人,并将这部分木材 负责及时运交买受人。由于出卖人未使用规定的加固材料(铁 线和车立柱)而致换装或整理时,换装或整理费用由出卖人负 担。承运单位与买受人的交接,按下列规定办理:(1)铁路运 输的木材车,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凭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 封顶标记)进行交接。买受人对收到的木材车,经与货物运单 所列内容核对无误后,应在货物运单上签字卸收;如发现装载 和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必须立即要求承运单位共同按检尺野帐 进行卸车复查。复查后,数量如有短少,应由承运单位负责赔 偿。 (2)水、陆联运的木材车,铁路车站和港口在中转港

8、双方 商定的地点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交接。如发现装载和 捆绑状态有异状时,应做出记录,由中转港连同货物运单一并 转交到达港,到达港与买受人应在商定的地点,按上述记录进 第 8 页 行交接。其余事项,均按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铁路和 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八、签订第 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的注意事项” 。 五、签订“5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您正浏览的文章由第一范文网.diYifanwen.整理,版权归 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木材装车时,出卖人应严格按照铁道部“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东北、内蒙古地区还应按照铁路运

9、输木材防火办法)的规定 进行装车,对所装的木材应逐根检尺、评等,并按车填制检尺 野帐;承运单位有义务进行装车的技术指导;装车后,承运单 位应派员会同出卖人根据安全装载的规定,对所装木材车的高 度,宽度、长度以及装载和捆绑状态(枕木按封顶标记)逐车 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根据木材统一 送货办法的规定,装车用的捆车用具(包括车立柱、铁线、 捆车器)统一由供木单位准备,买受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回送。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标准:(1)铁线:长度在 3 米以上。 (2) 捆车器:无折损、断股和能够继续使用的。 (3)车立柱:长度 在 3 米以上,插眼一端未损坏,柱身未腐朽、折断、劈裂和无 严

10、重铁线勒痕的。 捆车用具回送、回收手续:(1)出卖人装车后,应在货物运单 “发货人声明”栏内切实注明使用的捆车用具名称、数量和要 第 9 页 求回送的有关事项。 ”(2)买受人在卸收木材的次日,必须向铁 路到站提出回送要求,并在卸车后 7 天内将回送的捆车用具整 理捆绑好,并将捆车用具的名称、数量填入货物运单,交由承 运单位免费回送给出卖人,出卖人不得拒绝回收。超过上述期 限办理回送的,其运费由买受人自行负担。如超过 2 个月办理 回送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回收。买受人如发现收到的捆车用具 的名称、数量与出卖人在货物运单“发货人声明”栏内注明的 不符,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与出卖人协商处理。 (3)

11、出卖人 在收到回送的捆车用具后,应根据货物运单按实验收,对合乎 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将预收款扣除搬运费 (每公斤、每根、每条 2 角)后的余款退给买受人;对不合乎 标准的捆车用具,应单独保管,并与买受人协商处理。出卖人 验收回送的捆车用具时,如发现名称、数量与货物运单不符, 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装车使用的捆车用具,统一按下列价格收取预收款:(1)铁线 每公斤 2 元。 (2)捆车器(不包括捆头铁线)每条 4 元。 (3) 车立柱每根 3 元。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四、签订第 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的注意事项” 。 六

12、、签订“6检验的标准、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买受人卸收木材后,应根 据检尺野帐按实验收,如发现数量和质量超过该办法规定的误 第 10 页 差限度时,应按车分别保管,并于货到后 10 天(从承运单位向 买受人发现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内,将误差情况通知出卖人 派员复查;如在规定日期内未通知出卖人,即按无误处理。出 卖人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 5 天内(在途时间除外) ,必须派员 前往复查,如逾期未派员前往,买受人可按实际验收记录订正, 并进行结算。出卖人复查结果,如超过规定的误差限度,即按 实际数量、质量订正,价款多退少补;如未超过规定的误 差限度,买受人应负担复查人员

13、往返的差旅费及拒付误差部分 之货款利息。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规定为:(1)数量: 材积不超过 1%。 (2)质量:原木等级不超过 2%;成材等级不超 过 3%;未分等级的木材,不合格品不超过 2%(坑木不超过 3%) ; 数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的原发材积与实收材积对 比。质量误差率的计算方法,以每车木材各等级的原发数量与 实收数量的差数,分别与该车原发总数量对比。买受人收到不 符合同规定的材树种而又确实不能使用的木材、 )由出卖人报请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处理,并如数补发合乎合同规定的木材。 其他内容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 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

14、意事项” 。 第 11 页 七、签订“7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签订第十条 检验 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的注意事项” 。 八、签订“8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三、签订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 (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的注意事项” 。 九、签订“9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五、签订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 。 十、签订“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参见“工业品买卖合同填写说明”之“十六、签订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的注意事项” 。 十一、签订“11其他约定事项”的注意事项 本条可以约定除示范文本已作规定的内容之外的内容。如可以 约定木材检尺、评等的误差限度(应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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