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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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xx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特征码 gRbEOumNIJcjiutoEdkl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我市 城乡建设用地,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条例 、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 所有土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手续外,都必须依照 本办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 家所有。 第三条 征用土

2、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 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政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 施。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第 2 页 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供地。市 统一征地办公室(简称市统征办)具体负责政策指导,承办相 关事务。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未经市统征办许可(委 托)均无权代表政府实施征地。 第四条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征地手续。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土地 所在的镇(乡) 、街道或村(组)予以征地公告,被征地单位应 按公告规定的时

3、间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在 征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拟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予公告。市 统征办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费用。 第六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 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地单位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 失的一次性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 3 页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八至十倍。征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具体根据被征土地的区域位置分别核定(详见附表一、二) 。 第八条 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用土地当季作物损失的一次 性补偿,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4、。 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参照前一年当季作物产 值,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三。抢种的作物和苗木不 予补偿。土地征用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用土地上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拆除或迁移的补偿,及对被征用土地上树木损失的补偿。 被征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的,实行迁建安置或调产安置。具 体按桐乡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 一) 。 被征土地上基础设施、地面附着物由开发用地单位迁建、新 建恢复使用的,不作补偿。其他构筑物需要补偿的,按规定标 准补偿(见附表四) 。 第 4 页 被征土地上树木损失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被征土地上电力、通讯、军用

5、等线路由开发用地单位负责迁 移。有线电视、广播、自来水等管线按征地时成本价补偿或由 开发用地单位恢复。 第十条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 给予的经济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区(包括龙翔、凤鸣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征用土地而 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农业人口,按照“个人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社会统筹保险”的原则进行分 流安置,具体按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执 行(见附件二) 。 镇(乡)城建规划区内,因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主要以货币方式安置,严格禁止安排商住房用地的安置方式。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

6、六倍计算, 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各镇(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也可参照 上一款办法执行。 第 5 页 其他区域内,征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四至六倍计算。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支付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二项总和最高 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统征办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全市 土地征用中的征地调查、拟订征地方案、上报审批、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等征地事务。 第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年底组织各镇 (乡) 、街道、部门对下一年

7、度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预报,根据 用地预报和年度用地指标情况,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报市 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规划建设局等 第 6 页 部门根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所有征用土地意向进行预审。 符合条件的给予分期分批办理征用手续。对擅自洽谈用地的, 一律不予安排用地指标,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上报审批手 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关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统征办统一实施征地工作,采取区域性征地与带 项目征地相结合的方法,在征地政策统一的前提下,指导、监 督、委托被征地镇(乡) 、街道开展征地的前期洽谈等工作,各 开发用地单位密切配合。 第十五条 征

8、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拨款和开发用地单位预付款 组成,预付款按征地调查的征地成本缴纳。市统征办在资金到 帐后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各镇(乡) 、街道负责本区域内土地征用的前期洽谈 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被征地村民的思想工作,配合 市统征办和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调查、补偿统计等 工作,负责征地补偿费的保管、使用,落实安置人员名单;市 有关部门根据征地工作的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统征办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 议。 第 7 页 第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自觉服 从,不得阻挠。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补偿标准有 争议的

9、,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 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国 土资源局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土地补偿 费的管理,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使用情况,接受 群众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 提出质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监督。 第十九条 被征地镇(乡) 、街道、村因开展征地工作造成误工 等,应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每亩 3000 元

10、,中心城镇和龙翔、凤鸣街道每亩 2500 元,其他镇 (乡)每亩 2000 元。补助经费在市统征办验收后支付给镇(乡) 、街道。 第 8 页 第二十条 计税耕地经批准征用后,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由市 财政局在下年度核减。 第二十一条 符合预撤销建制条件的村、组,在耕地被预征用 后,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公安、 劳动等部门对被征地单位进行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进行预撤销建制,村民的农业户口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余 零星土地、宅基地收归国有(见附件三) 。 凡已符合撤销建制条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村、组,必须予以撤 销。 第二十二条 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11、按 桐乡市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征迁补偿政策处理实施办法执 行。 第二十三条 市区城建规划区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作过 商住房用地安置,但尚有部分土地未被征用的村民小组,在涉 及征地时,统一由土地估价机构对已安置的商住房用地进行价 格评估。评估地价高于养老保险安置费用的,由农户自行决定 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并自理费用。评估地价低于养老保险安置费 第 9 页 用,若该农户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农户不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差额部 分政府不再予以考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2000 年

12、 1 月 10 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桐乡市统一征地补偿暂行规定 同时废止。 附表一:二二年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 附表二:不同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 附表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附表四: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五:树木补偿标准 第 10 页 附件一:桐乡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 附件三:桐乡市征用土地预撤销建制暂行规定 附表一: 二二年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 土地类别 年产值(元/亩) 备 注 水田、旱地 1200 1产值以市统计局统计为准 2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参照补偿 第 11 页 附表二: 不同区域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地区域 土地补偿费标准(倍年产值)

13、 备 注 梧桐、崇福、濮院城建规划区内 9-10 乌镇、石门、洲泉、大麻城建规划区内 8-9 其他区域 8 第 12 页 附表三: 二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类别 标准(元/亩) 备注 早稻 400 在成熟期每亩加 30% 晚稻 550 单季稻 700 大麦 250 小麦 300 第 13 页 油菜 300 蚕豆 200 黄豆 400 榨菜 600 菊花 500-1200 烟叶 500-1000 瓜类 500 其他经济作物 200-1500 第 14 页 附表四: 其他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 型 单 位 标 准 备 注 村级水泥道路 元/平方米 25-35 砂石道路 元/平方米 8-10 水泥晒场 元/

14、平方米 20 第 15 页 线杆 元/档 800-1000 三相四线制农用线 水闸 元/座 10000-20000 机埠 元/座 10000-25000 标准排灌机埠迁建费 涵洞 元/个 2500 硬化渠道、涵管 元/米 30-65 块石帮岸 元米 150-200 以长度计算 第 16 页 附表五: 树木补偿标准 树木名称 补偿标准 备 注 第 17 页 成片园地 1000-2000 元/亩 也可一次性按 600-2000 元/亩成片 直接处理到村民组。 果树 种植 1-2 年每株补偿 2-10 元;始果期-盛果期每株补偿 10-60 元 葡萄树 种植 1-2 年每株补偿 4-10 元;始果期

15、-盛果期每株补偿 10-50 元 水杉、池杉、落羽杉 小树每株补偿 1-5 元;胸径 8 公分以上每 株补偿 6-20 元 观赏树木 胸径小于 8 公分每株补偿 5-10 元;8 公分以上每株 补偿 10-50 元 其他杂树 胸径 8 公分以下每株补偿 1-5 元;8 公分以上每株补 偿 5-15 第 18 页 附件一: 第 19 页 桐乡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在本市市区及各镇 (乡) 、街道城建规划区内,因国家建设

16、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 委员会,以及公安、建设、电力、广电、电信等部门协同做好 拆迁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 拆迁人(户) 。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国土资源局许可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第 20 页 土地开发建设机构或建设用地单位。 被拆迁人(户)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以 土地使用证确认房屋所有人(户) 。 第五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户) 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

17、拆迁人(户)应当服从城市建设 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征地拆迁实施单 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 反映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的用地红线图; 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安置地点、拆迁期限 及拆迁补偿款核算办法等) ; 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拆迁补偿款总款 80%以上的 第 21 页 资金证明; 征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经审核同意发放征地拆迁许可证后,市国土资源局应 当将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予

18、以公告。 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日期为六个月,超出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 任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天内向原批准部门申请续期。 第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 在拆迁地段公布有关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地点、停电、停水 时间等拆迁事宜的通告。 第九条 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 (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协议包括:拆除房 屋的结构、建筑面积、补偿办法、拆迁期限、安置方式、过渡 方式、违约责任及拆迁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 协议应当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被拆迁人(户)的房屋实行迁建安置的,由征地拆迁 实施单位支付迁建补偿费用。被拆迁人(户

19、)在规划的居民新 第 22 页 村内使用原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规划自行建房;被拆迁 人(户)在规划建房处如没有原本集体组织土地的,可进行等 面积置换,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迁建安置的原合法房屋拆迁补偿,以房屋重置 价核算。 (具体标准见表一) 。 第十二条 迁建安置用房按下列规定办理: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 平整,或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根据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按 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户)迁建补偿费; 被拆迁人(户)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旧料归 被拆迁人(户)所有;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迁建

20、安置用房的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按桐乡市农村村民 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但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民集体 的被拆迁人(户) ,其迁建房用地只享受生活用地,不享受生产 用地。新区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放样、统一施工、统一配 第 23 页 套的自建方式。 第十三条 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民集体的被拆迁人(户) ,经申 请可以实行调产安置。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统一建造的住宅用 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户) 。 已进行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户)不再另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实行调产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 ,根 据经拆迁人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 和原所有人农业常住户口人

21、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按人均 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给予安置;被拆迁户总建筑面积低于五十 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安置。原系独生子女的, 在计算安置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十五条 实行调产安置的原住宅房屋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 浮百分之三十补偿(见表一) 。 第十六条 调产安置新房价格结算办法为: 安置面积未超过安置标准的,原面积内的新房按安置标准价 格结算;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格结算。 第 24 页 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的,在原面积以内的,安置标准以内 部分按安置房标准价格结算,超过安置标准部分按安置房成本 价格结算;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见表二、表 三) 。

22、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户)的其他附属设施不计入被拆迁户人 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见表四) 。 第十八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及临时建 (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内无条件地自行拆迁,不予安 置补偿。 第十九条 因拆迁搬家,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付给被拆迁人(户) 搬家补贴费,每户一次性补助三百元;需要被拆迁人(户)自 行临时过渡的,若被拆迁人(户)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征地 拆迁实施单位应付给被拆迁人(户)临时过渡补贴费;按时或 提前搬家拆迁的,给予旧房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户)对拆迁补偿金 额、安置地点及面积、搬迁期限和过渡

23、方式等方面有争议,经 协商达不成协议的,通过诉讼解决。 第 25 页 在诉讼期间如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已按规定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 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土地征用涉及非村民所有的住房或其他需要拆 迁的房屋,实行货币安置。具体标准参照拆迁私有住宅房屋补 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表一表四) 表一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 26 页 类别 结构、等级 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楼房 砖混一等 280-320 按建筑面积计算 砖混二等 260-

24、300 平房 砖混 180-220 砖木一等 120-170 砖木二等 100-140 表二 调产安置新房计费标准 第 27 页 计费标准类别 单价 (元/平方米) 层次差价(元) 底层车库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备注 安置标准价 420 自行车库 400 元/平方米 - - - - - - 新安置房成本价 760 -30 30 90 -90 四层标 新安置房成本价 760 -20 10 90 70 -150 五层标 商品房价 市场评估价 - - - - - 表三 新房价格结算标准 安置面积原面积 安置面积原面积 第 28 页 安置面积安置标准 标准价 成本价 安置面积安置标准 标准内

25、部分以标准价计算标准外部分以成 本价计算 商品房价 表四 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电话移机费 只 108 2 有线电视费 户 100 3 坟墓迁移费 穴 100-150 4 简易房 平方米 30-60 第 29 页 5 简易阁楼 平方米 20-70 6 简易围墙 米 15 7 自建水井 口 100-200 8 灶头 每眼 50 9 普通水泥场地 平方米 20 10 道路、承重水泥场 平方米 30 11 分体式空调移机费 只 150 12 窗式空调移机费 只 50 13 茅坑、化粪池 只 150 14 河埠 座 200 15 水电一次性补助 户 500 第 30 页 附件二: 桐乡市征用土地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征用土地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包括龙翔、凤鸣街道)城建 规划区内,因征用耕地而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其他农业人 口(以下简称征地人员) 。其他镇(乡)城建规划区内新征用土 地需安置的“农转非”征地人员有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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