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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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市环保局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依据目录6一、行政审批排污许可证审批制度8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制度17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制度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26二、行政处罚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31三、行政征收排污费征收制度61四、配套制度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办法67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69市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部门会议制度71市环境保护规范权力运行专家评审制度73市环保局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

2、境,加强源头预防腐败,深化规范环保权力运行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反腐倡廉、从严治政的方针,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便捷为原则,扎实开展规范环保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实施范围市环境保护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 三、主要任务围绕建立“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

3、权力运行机制,规范环保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清理行政权力。清理的范围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门职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清理出的职权项目,应按“五权”进行分类,逐项登记造册:(1)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权力;(2)行政事业性收费权;(3)重大事项决策权,包括重大项目、资金分配、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决策权;(4)内部管理权,包括部门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

4、奖惩权,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管理权;(5)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 (二)明确行政责任。要根据本单位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将法定职权特别是行政许可、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干部选任等易发生腐败的权力进行合理分权,分解到具体机构和岗位。同时,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的具体责任,使每个部门、机构的领导和人员都明确自己岗位的行政依据、行政内容、行政范围、行政权限与义务、行政标准。分解行政职权,明确行政责任,既要防止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利于相互衔接,增进协调配合,做到行政责任明确,要求具体、时限清楚。 (三)公开行政行为。各部门要指定科室或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加工、

5、发布本部门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强化权力运行动态公开,主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在决策方面,要建立健全集体研究、社会征集、专家咨询、公开听证和决策公示等制度,依法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便于社会知情监督;在执行方面,要在履行职责或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特别是在行使审批、收费、处罚等权力时,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办理事项有关的情况,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和承诺时限要求办理各类事项,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在结果方面,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根据涉及范围,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6、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采取多种载体进行公示。 (四)强化行政监督。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为规范环保行政权力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要在全面清权确权的基础上,对每项权力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分类分级分责管理,构建行政权力分级监管机制。要分别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明确具体监控部门,对不同监管层级的行政权力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监管层级高的行政权力,要采取风险提示、廉政谈话、诫勉教育等多种形式,由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3年7月下旬)。 1、召开全局会议,对规范环保行政权力运行工

7、作进行动员部署。 2、组建机构、明确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3年8月)。进行行政权力清理、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制度,并报送市规范办。报送内容和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应包括:(1)行政职权统计表、行政职权目录表(含涉密不公开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监管层级划分及说明表、项目职权依据明细表;(2)每项权力的运行流程图;(3)权力行使的相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阶段,审核验收(2013年9月)。 领导小组对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开展理论研讨,指导推动工作,对上报的制度进行审核验收。 五、领导和工作机构与职责

8、市环保局成立规范环保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如下: 组 长:马保峰 副组长:燕景广成 员:毕乃东 张振浩 张炎炜 古金魁 兰建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联络员:尚辉辉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审定我局规范环保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方案并作出总体部署;统筹和指导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局各相关科室及单位开展规范环保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有关问题。67-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依据目录序号行政权力项目行政权力种类依据1排污许可证审批行政审

9、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2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行政审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审批行政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第二十条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行政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3)山东省工业污染条例第二十七条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政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200

10、9年)第四条(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4)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6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关(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7排污费征收行政征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许可

11、证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评审专家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

12、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受理范围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市范围内重点监控企业;(二)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许可:1.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2.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3、环保部门已核定其污染物排放数量,且申请排放量在环保部门核定的数量之内。4.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

13、置,或已按安装计划及进度实施;5.依法缴纳排污费;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所需材料1.排污许可证审批表;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4.半年以上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记录,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或环境统计年度报表);8.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9.排污者编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核定方法、基础

14、数据、核定过程、核定结果的技术材料或报告;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当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复杂、监测困难、涉及因素多等情况,比如涉及制药、食品酿造、化工、焦化、机械、钢铁、电力等行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科室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签批。(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主管局长或局办公室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市

15、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组织核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核定时间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排污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补充材料,重新申报不符合条件退回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受理申报材料 办公室核稿,有关科室会签主管副局长签批颁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公布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

16、:环境保护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四、所需材料1.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汇报材料;

17、3.医疗废物经营专业人员明细表、学历、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主要技术人员的工作简历;4.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基本资料;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6.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工艺流程材料;7.保证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急救措施。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18、,并告知其受理部门。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科室长)核审后,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主管局长或局办公室转给相关科室会签。(三)特殊种类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审批。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审核时间)作出许可决定。九、监督检查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

19、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受理经营单位申报材料补充材料重新申报承办人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环评科研究办公室核稿,有关科室会签主管副局长签批颁发许可证许可结果公布不符合条件退回对特殊种类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

20、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一)完备的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二)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材料,其防治污染能

21、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上岗人员具有经过培训取得的合格证书、建立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

22、求;(八)能够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合格材料,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合格材料,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材料,已按规定要求完成;(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四、所需材料1.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文件1份;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4份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3份;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表)(指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23、书(表)1份(指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4.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1份。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验收审批意见,报科室长审核,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局长或局办公室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三)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审批

24、。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并交付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九、监督检查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建设项目(除辐射项目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流程图建设项目(除辐射项目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流程图承办人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报材料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审核办公室核稿,有关科室会

25、签主管副局长签批拟批准验收项目公示 管理股发文批准验收项目公告(送达企业)不符合条件退回对环境污染较重或出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讨论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

26、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3)山东省工业污染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间歇运行,确需拆除、闲置或间歇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受理范围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重点企业。(二)许可条件1、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2、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 3、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四、所需材料1、

27、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复印件。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然后报局长审批。(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

28、许可决定。需要组织核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核定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工作流程图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工作流程图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受理申报材料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污防科提出意见主管副局长签批局长审批同意拆除或闲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成员、副股长、股长、分管副局长、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

29、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2009年)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

30、社会公告。”(三)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黑环发200951号(四)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建设项目应予以批准:(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

31、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所需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2份,电子版(光盘)1份;需省备案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4份,电子版(光盘)2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四)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五)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五

32、、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核审后报科室长审核,呈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局长或局办公室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三)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审批。七、公开公

33、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审批和审批结果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审批,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审批,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三)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九、监督检查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

34、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流程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补充材料,重新申报不符合条件退回环评科审查并草拟审批意见办公室核稿,有关科室会签对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领导班子会讨论主管副局长签批拟批准项目公示发文批准项目公告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二)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管环境管理和环境监察工作副局长、主管法规工作副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

35、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6、,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

37、、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38、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9、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40、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处罚范围和标准见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权标准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2.立案程序:法规科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科室长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环境违

41、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法规科A组织不少于2人组织调查取证,撰写环境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经科室长签批后报送环保局审查。 局法规科承办人A对报送的环境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室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法规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规科审查。(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

4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污防科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法规科A起草的告知书经审核后,报主管环境管理或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环保局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支队或法规科负责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环保局承办人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环保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环保局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领导班子审定。(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法规科A负责起草行政

43、处罚决定书,经环保局审核后报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签发。法规科A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执行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保局牵头,法规科配合,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由法规科立卷归档后报环保局。五、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处罚和处罚结果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六、处罚决定时限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2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等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44、,由环保局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七、监督检查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八、责任追究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1: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2: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权标准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法规科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违法事实不清、证提交报告法规或支队组织调查取证审查环保局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补充调查证据主管法规副局长或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批移送其他机关予以处罚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并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结果公示附件2:市环境违法行为(固体废物)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体情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1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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