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印制电路板厂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邮箱:WangliCeedi.Cii。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ZlKI60号;邮编:100142。2025年1总则12基本规定22.1 规划布局22.2 建设要求22.3 运行维护43生产设施54生产辅助设施61总则1.0.1为规范印制电路板厂项目建设、运行与拆除活动,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权益,满足低碳节能和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制定本规范。1.0.2印制电路板厂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
2、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规划布局2.0.1印制电路板厂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2.0.2厂址选择应根据资源能源需求、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交通运输条件,以及建设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2.0.3总平面布置应根据产品类型、生产规模、工艺流程、生产及辅助设施等需求,结合场地的自然条件及周边环境因素确定。2.0.4印制电路板厂生产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应满足生产规模的要求。2.0.5印制电路板厂的建设应采用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及产品。2.2 建设要求2.0.6印制电路板厂在投入生
3、产前,应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安全保护设施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2.0.7新建印制电路板生产厂房防洪标准应按不低于100年重现期确定。既有厂房位于受洪水、内涝威胁的地域时,贮存有害危险物质的场所应采取防水淹措施。2.0.8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应低于丙类,厂房和仓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0.9印制电路板厂项目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生产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2.0.9的规定。2丙类生产厂房(区域)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
4、散距离不应大于表2.0.9规定值的1.25倍。3丙类生产厂房洁净室(区),在生产设备区域设有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以及回风气流中设有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高灵敏度早期火灾报警探测系统后,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2.0.9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的1.5倍;当洁净室(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H?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20mo表2.0.9生产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m)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或多层、Wj层厂房的首层多层厂房高层厂房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甲一、二级3025乙一、二级755030丙一、二级80604
5、030T一、二级不限不限5045戊一、二级不限不限75602.0.10洁净室(区)的规划、设计、施工、运维和拆除,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规范工业洁净室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与要求。2.0.11高层厂房的洁净室地面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l级;当采用架空地板时,地面也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2.0.12印制电路板厂使用或储存腐蚀性介质区域的地面、墙柱表面及顶棚应采取防腐蚀措施。2.0.13生产厂房内应根据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要求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或疏散通道转角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2.3 运行维护2.0.14厂区内应
6、设置与生产、生活区域相对独立的固体废弃物暂存区。暂存区内,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2.0.15印制电路板厂应设置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在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信号报警装置,并应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2.0.16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相连。新建印制电路板厂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应小于45%o2.0.17拆除或废弃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设备时,应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残留物质防泄漏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收集至废水处理设施。3生产设施
7、3.0.1开料、钻孔、成型等设备的运动部件与操作人员间应设安全防护装置。3.0.2使用X射线定位钻孔机和X射线孔径检测设备时,在射线源与工作人员之间应设置屏蔽装置。3.0.3蚀刻线蚀刻液添加工序应采用自动添加设施。3.0.4存放氧化亚金钾的容器应存储在干燥、凉爽、密封的环境中。4生产辅助设施4.0.1印制电路板厂化学品配送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拆除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国家规范电子工厂特种气体和化学品配送设施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0.2输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的管道,在穿越不使用该物质的房间时应采取泄漏防护措施,但不得穿越甲乙类库房、有腐蚀气体房间、电气间、密闭空间、隐蔽空间以
8、及各类沟道井。4.0.3危险化学品储存区、人工配制和人工投料区,危险废液收集区及其他对人员可能产生化学灼伤的场所,应设置紧急冲淋器或洗眼器,紧急冲淋器或洗眼器应设置在能实现应急使用效果的位置。4.0.4废水处理设施除应保证废水排放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的限值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分类收集,并配置分质处理系统;2应将含氧废水单独收集,并配置预处理设施。4.0.5厂区内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4.0.6化学品和危险废液槽车的接口应设置防呆装置,槽车停车区和接口区应采取防泄漏措施。4.0.7印制电路板厂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措施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4.0.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废气处理设施: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局部排风;2含剧毒物质的事故排风。4.0.9含有易燃气体或粉尘、酸性、碱性、毒性等危害性介质的工艺排风管道不应安装防火阀。工艺排风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耐火时限要求为2h及以上的防火隔墙处,紧邻建筑构件每侧长度不小于风管直径两倍且不小于2m的排风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管道应为不燃材料;2排风管道本体或管道采用防火措施后,应不低于L5h耐火时限;3排风管道与建筑构件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4.0.10含氧废气应单独收集,并应配备单独的处理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