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获取招标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决策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及相关变更和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信息。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管理与监督活动。第三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公益服务、公开透
2、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原则,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均应向社会公开。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政数部门)负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建设、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通信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发布内容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
3、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和传送投标文件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服务期);(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六)招标文件
4、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名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公开中标合同信息以及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和履行信息等。第三章发布程序与管理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吉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视为未发布。第九条省发布媒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步推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但需确保在各媒介发布的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
5、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省发布媒介负责发布和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完整性。依法需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信息,未经审核备案不得在省发布媒介发布。第十三条招标
6、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时限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特殊项目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5日。第十四条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省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省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十五条省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确需
7、澄清或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内容和原文内容,并注明原因。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或修改:(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一致;(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七条省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8、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同时应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认为省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或省政数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数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招标公告和公
9、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一般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投诉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一条省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一)违法收取费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