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座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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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宪法讲座讲稿 特征码 AbHhAKAbHBMchqPPtZsT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 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 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 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 久安的重大问题,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 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 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

2、义政治文明建设,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基本方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 意义。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 概 述 现行宪法是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XX 年对 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20XX 年修宪共修改完善 14 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 , 第 2 页 主要内容是:(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 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 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 义事业的建设者” ;(4)进一步

3、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 方针;(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 “增行国事活动” ;(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 五年;(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 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议是指: 我国公民

4、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 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 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 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 3 页 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 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 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 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 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

5、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 子平等的权利。 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 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 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 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 一项权利,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 公民有权按照自

6、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 4 页 由于选举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所以,现行宪 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的自由” 。 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 的意见的自由。因此,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 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之列。但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 和出版自由在表达形式上还是有区别的,我国宪法分别列举, 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这

7、些自由权利。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 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一般可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 政治集会和非政治性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会等形式,群众 性的室外集会,有时表现为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 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 5 页 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 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进行;举行集会、 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

8、提出申请时必须载明集会、 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 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事项;公民 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 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 使用暴力;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时间除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 10 米至 300 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国宾下榻处

9、;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 的自由”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 第 6 页 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 不信教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 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 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 常的宗教活动

10、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 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 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 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 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 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 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 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

11、和继续确 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 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禁止非 第 7 页 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体。 ”这就意味着: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

12、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 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 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 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 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 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 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 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 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 上,第一次对这项基

13、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 第 8 页 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 充和发展。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 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重要场所,与人 身自由是紧密相联的。因此,住宅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人身自由 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 得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但是事与人违,个别时候, 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 发生。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 不受

14、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具体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 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 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 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 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权通过通信的 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 第 9 页 涉,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非经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 不得偷听、偷看、涂改。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

15、侵犯,也是公民生 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 (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 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 质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等。批评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 出意见;建议是指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某项 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申请是指公

16、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 决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或不合法时,有向有关机关申明理由 要求改正或者撤销;控告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和告诉,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和制 裁。检举与控告相同,但一般是由与事件无关直接利害关系的 人提出的。 宪法第 41 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第 10 页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六)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 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

17、是 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 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 所谓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 报酬的权利。现行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 公民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为了个 人谋生,而且具有为建设国家作贡献的意义。因此,从国家对 公民的角度来说,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从公民对国家的 关系来说,每个公民都应为建设国家出力,所以劳动又是公民 应尽的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 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 权利” 。 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联系的,其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身体

18、 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 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 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 第 11 页 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 4、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 45 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 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了保障 公民此项权利的实现,国家将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一是发展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二是保障残疾军人的生 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三是帮助安排盲、聋、哑 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七)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

19、法第 46 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公民接受教育的范围很广阔,包括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 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等。公民受教育权 是使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和享受文化精神生活的必要条件。 同时,公民受教育的程度亦是检验整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 尺,因此,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 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 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这是公民在科学 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 第 12 页 代化建设

20、的需要,所以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 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 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 48 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 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国家 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 干部” 。我国现行宪法把保护妇女的权益单独列为一条,表明了 党和国家对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特别关怀,也是新宪法对历次 宪法有关规定的发展和完善。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现行宪法第 49 条规定:“婚姻、家庭、

21、母亲和儿童受国家 的保护” 。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 解放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过去的几部宪 法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家庭问题都有过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 封建主义思想对我国社会的影响很深,所以干涉婚姻自由、虐 待老人的现象至今依然存在。因此,宪法设专条对婚姻自由、 老人、母亲和儿童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3、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 5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 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 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 第 13 页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 52 条

22、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 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也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和 前提和基础。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将来的台湾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 的部分。实践证明,只有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才能 达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维护祖国独立的目的。因此,国家统一 和民族团结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共同意愿,所以宪法规定: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 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二)遵纪守法

23、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 5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 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 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概括起来,就是遵纪守法和尊重 社会公德。 1、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和意志的充分体现。是维护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经 第 14 页 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的基本准则。实践证明,只有遵守宪 法和法律,国家生活才能趋于正常化,才能实现建设小康生活 的目标。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 开的各种文件、资料

24、、数字等信息。泄密行为直接危害国家安 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每个公民都应当加强保密观念,自觉保 守国家秘密。 3、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它是建 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以及保障 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因此每个公民均有爱护 公共财产的责任。 4、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秩序和 劳动规则,它是保证生产和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也是提 高劳动生产效率的重要条件。因此,从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 开始至 1982 年宪法,到现在修改完善的 20XX 年宪法,都将遵 守劳动纪律列为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加以规定。

25、 5、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也叫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的生活与行为规范。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共同的生活规范。这种规范在不 第 15 页 同的场所有着不同的要求。主要分为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 产秩序、教育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五种,这些秩序是由法律或 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规章制度或者道德习惯等规范所确定 的。遵守公共秩序是维护人们共同生活的起码要求,也是保证 生产、工作、科研和学习能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6、尊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指的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它是由人们在长期的共 同生活中形成并由统治阶级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它是评价人们 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之一。但与法律规范不同,它是依靠社 会舆

26、论、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实施的。然而,它毕竟与法律规 范有相似的地方,即都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在任何一个 国度里,法律规范只能调整该国家生活中的某些较为重要的方 面。而其他领域则需通过首先规范进行约束。所以,我国宪法 在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法律义务的同时,还规定公民有尊重 社会公德的义务,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 5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 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 利益的行为。 ”因为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直接关系到每一个 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 所以我国公民负有维护

27、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这一 义务就要求我们在对外交往中,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 第 16 页 的思想和行为,又要反对奴颜婢膝、卑躬屈节的思想和行为。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现行宪法第 55 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 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我国新颁布的兵役法对这项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该法第 3 条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序,凡年满十八岁者,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 服兵役。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具备服兵役的资格, 以及应征公民

28、因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 徒刑、管制、拘役正在服刑的,国家不征集他们服兵役。我国 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 民武警部队为服现役,参加民兵组织,编入预备役部队或经预 备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参加军事 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 5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 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也是国家发展国民经济 的物质基础。因此,税收对于任何国家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但国家性质的不同决定着税收性质的不同。我国的税收性质是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向国家交纳税款既是一种支援

29、 国家建设的爱国行为,同时又是在为自己实现权利直接或间接 第 17 页 地创造条件。 (六)其他义务 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 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 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自觉遵守宪法,做守法公民 在享受宪法给予的权利的同时,要全面履行好自己应尽的 义务。使自己作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自己的家庭成为遵纪守法 家庭户。 1、学了宪法,必须进一步了解国家大事,关心国家大事。 既要通过人代会、村民大会等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又要服从政府各种依法 进行的管理。不能把自己看成一个与国家无关的人,甚

30、至与政 府对立的人。 2、学了宪法,必须深刻理解国家的经济制度,抓住机遇, 加快发展。农村的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大抓结构调 整,走产业化的路子,同时,要大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尽 快地富裕起来,要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把教育、科技、文 化、计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和思德、移风易俗等精神文明搞好。 3、学了宪法,必须深刻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是权利 和义务本是互相依存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 第 18 页 面。例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 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某些权利和义务带有双重 性质。例如:依法服兵役,这是一项光荣义务,同时依照兵役 法的规定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则不能服兵役,这实则意 味着服兵役又是一种权利。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 成。比如:农村中有的群众,有了自己的承包地,承包山林, 有了劳动权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向国家纳税的 义务,要如实缴纳农业税。那种享受了集体耕地,山体的权利, 又不履行缴纳税收的义务,这是违背宪法的。违反宪法是最大 的违法,也就是人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权利可以放弃, 但是义务必须履行。学习宪法以后,大家进一步懂了法律,应 该迅速、自觉地纠正违法行为。中共党的组织、国家机关、基 层自治组织都有义务和责任帮助有违法行为的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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