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形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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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公司登记 机关审查形式 特征码 qblLIioamFNVNBfJZSBP 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从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公司登记机关 审查形式 形式审查是指审查各类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实质审查是 指审查各类申请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在公司登记工作中究竟 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关系到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的责任 和义务,将直接影响到登记质量。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增加了 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这为持“形式审查”观点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 既然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那么工

2、商部门只对申 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就可以了。笔者认为,单独以这条定性 为“形式审查”可能会过于片面。假定公司登记机关行使“形 式审查” ,会造成新公司法的部分条款无法行使。如公司 法第 208 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 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第 2 页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 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从 这一法条来看,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 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行使处罚权。如何认定提供的材料 虚假,单靠“形式审查”是很难完成的。再如新公司法第 199

3、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 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 ” 从这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认定,单靠“形式审查”也是无法完 成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虽然规定由申 请人负责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但工商部门仍然需要审查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即要进行“实质审查

4、” 。这可以从新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得到印证。如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52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这一项规定可以说 是“形式审查” 。但紧接着第(二)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 第 3 页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 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 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从这一项中重要的是规定了“公司登 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 ,公司登记机关如何认定 申请材料需要核实,仅仅依靠“形式审查

5、”是不能完成的,还 是需要实质审查。把这两项联系起来看,第(一)项应该这样 理解: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 (公司登 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不需要核实的) ,应当决定受理。因 此对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52 条第 1 款第(一)项、第 (二)项应该这样理解:先看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这是形式审查的内容。再进行“实质审查” ,看 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需要核实。不需要核实的,依据第 1 款第 (一)项规定,应当予以受理。需要核实的,依据第 1 款第 (二)项,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 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综上,笔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形式是先形式审 查,后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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