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S-M15P4-F_产品试验大纲中文版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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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硬质彩色成型内饰总成性 能 WSS-M15P4-F 1、范围 该规范对硬质彩色成型内饰板、嵌条、顶臵及落地控制台以及由各种材料组合而成、有 装饰和 / 或功能特性的装饰总成,如硬质仪表板的最低耐用性及性能要求作了明确规 定。 2、应用 该规范原发放适用对象为塑料内饰件如门板、中央及顶臵控制台、四分之一面板、 A-、B-、C-、D-柱嵌条、硬质仪表板、仪表板零部件和装饰条。 除非福特工程部另有规定,否则应按照表1 中的详细规定进行测试。除非零件几何形 状不允许,否则测试应在零件上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带有产品皮纹和颜色的 合适的饰板。试样量和所需测试见表1。 2.1 适用范围 软仪表板、内饰

2、软板及包层件(WSS-M15P45-B)、后臵物板( WSS-M15P6-D)、方 向盘 (WSS-98P12-A ) 、 车顶内衬(WSS-M15P27-F) 、 铺有地毯的本体(WSS-M8P16-A) 、 模 压 肘 靠 和 头 枕 ( WSS-M15P39-A ) 、 贴 花( WSS-M15P34-C1/C2 ) 、 遮 阳 板 ( WSS-M98P3-B ) 、 内 饰 涂 装 零 部 件( WSS-M2P188-A1 ) 、 镀 铬 零 部 件 (WSS-M1P83-C1/D2/D3)和内饰弹性体(WSS-M9P8-B )的性能另有规定,未含在该 规范中。 3、要求 3.1 生产

3、用材料标准要求 材 料 供 应 商 及 零 件 制 造 商 必 须 符 合 福 特 公 司 生 产 用 材 料 标 准 要 求 (WSS-M99P1111-A)。 该规范以原始材料为基础, 但只要技术可行且符合福特材料工程部规定的所有材料 及 PV测试要求, 就应使用 WSS-M99P42-A 中规定的含有回收成分的材料 (消费后和 / 或 工业 后 回 收 物 以 及 再聚 合 回 收 材 料) 。出 于 经 济 / 环境 因素 考 虑 , 如 符 合WSS-M99P1111-A 中的规定,允许使用再研磨料。 3.2 外观 3.2.1 用人工照明配色 (FLTM BI 109-01,目 测)

4、 颜色、图案与表面处理应与已批准的设计中心标准样板一致或按照工程 文件上的规定。 3.2.2 光泽度 (FLTM BI 110-01) 按照工程文件上的规定。 3.3 环境测试 试样制备 将所有零件, 包括封装在环境 (如扬声器、硬件、配线等)中的全部零部件, 调整好 并固定在实际或典型的生产支座上。除非相关材料工程部门另有规定,否则该支座 不仅有安装点而且还具备限制移动边界条件。所用固定方法、附件及支承模型(如 有),应与生产提议的相同。 测量位置 ?沿零件外缘和内口每20 厘米和 20 厘米标记之间最大位移点处,或按照PD 工程部的规定。 ?工程图纸上规定的“重要特性位置”。 测量技术 从

5、两个方向记录每个测量点的移动:(1) 从观测者的角度看,在 x/y 平面内, 和 (2) 从 观测者的角度看,沿z 维方向进入或穿过x/y 平面。观测者应保持角度稳定,始终 从零件的正面观测。 测试步骤 在测试以前、 测试过程中及之后目测评估零件。在生产支座或测试夹具上测试以前 及之后,在室温条件下测量零件, 记录所有指定位置处的数据。 此外,在进行3.3.1 “短期冷热循环” 测试时,仅在每个冷热极端温度期间的最后半小时目测评估零件 并在重要特性位置进行测量。 将指定数目的总成臵于3.3.1 和 3.3.2 所规定的每个测试循环中。 如事先经过相关材料工程部的同意,则可接受建立在所列测试条件

6、基础之上的自动 可编程测试循环。温度升降速率为:1- 5/ 分钟。 在数据表上记录实际温度升 降速率。 3.3.1 短期热、潮湿及冷循环 3.3.1.1 在腰线上或腰线以上的平臵式或立式零件(如sail ;A-、B-、 C-、 D-柱;上四分之一面板;硬质仪表板和车窗装饰条): ? -3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 50 % 的条件下 30 分钟 ? 10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 的条件下30 分 钟 ? 50+/-2、相对湿度为 95 +/-5 % 的条件下 2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7、% 的条件下30 分 钟 ? -3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 的条件下30 分 钟 ? 10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3.3.1.2 腰线以下的平臵式或立式零件 (如门板;下四分之一饰板;落地 及顶臵控制台以及手套箱 盖): ? -3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 23 +/- 2、相对湿度为50 % 的条件下30 分 钟 ? 9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 23+/-2、相对湿度为 50 % 的条件下 30分钟 ? 50+/-2、相对湿度为 95 +/-5 % 的条件下 2 小时 ? 23+/-2 、相对湿度为 50 %

8、的条件下 30 分钟 ? -3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23 +/- 2、相对湿度为50 % 的条件下30 分 钟 ?9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3.3.1.3 防擦板、车身挡板和其它非阳光照射地板高度零件: ?-3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23 +/- 2、 相对湿度为 50 % 的条件下 30分钟 ?8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23 +/- 2、 相对湿度为 50 % 的条件下 30分钟 ?50 +/- 2、相对湿度为95 +/-5 % 的条件下 2 小时 ?23 +/- 2、相对湿度为50 % 的条件下30 分 钟 ?-30 +/- 2的条件下 5

9、小时 ?23 +/- 2、 相对湿度为 50 % 的条件下 30分钟 ?80 +/- 2的条件下 5 小时 3.3.2 长期热曝露 / 阳光照射 3.3.2.1 所有硬质仪表板(带或不带整体式落地 台): 按照 IP-105 进行阳光照射测试, 表面温度为 107,用加热灯,试 验箱温度为 90,时长: 240 小时。 3.3.2.2 在腰线上或腰线以上的平臵式或立式零件(如sail ;A-、B-、 C-、 D-柱;上四分之一面板;车窗装饰 条): ?100 +/- 2的条件下 7 天 3.3.2.3 腰线以下的平臵式或立式零件 (如门板、下四分之一饰板、手套 箱盖、顶臵控制台以及与仪表板不成

10、一体的独立落地控制台): ?90 +/- 2的条件下 7 天 3.3.2.4 非阳光照射地板高度零件(如:防擦板和车身挡板): ?80 +/- 2的条件下 7 天 要求: 在按照说明进行测试的过程中及之后,调整好的总成应始终未受到曝露循环的影 响: (1)在触觉方面 / 目测无过粘、 表面皮纹丢失或表面变色 (AATCC 评估程序 1,最 小 4 级)现象;无起皱、变形、起泡、翘曲、分层、发白、起雾、白化、沾污、波 纹或其它不良外观缺陷。 ( 2)在功能方面无可能干涉正常功能操作的过度膨胀、收缩或翘曲现象发 生。 (3)在尺寸方面在测试过程中及之后,以原始安装位置为起点,位移未超过 3.0 m

11、m ;对于“重要特性位置”,在测试过程中及之后,以原始安装位置为起点, 位移未超过 3.0 mm 。 允许在工程图纸上有尺寸例外。 3.4 耐冲击性 按照福特工程部的规定,该测试适用于防擦板、落地控制台、行李箱地板、座椅零部 件、车门地图袋或腰线以下的其它零件。 3.4.1 橡胶球 重4.5 kg,直径为127 mm ,邵氏A硬度 60 +/- 5 (ISO 686/ASTM D 2240) 测试方法:采用批准的固定方法将饰件总成装在实际或模拟的生产支座上, 然后进行测试。将橡胶球自规定高度落至工程图纸指定的冲击位置。 下落高度 防擦板 610 mm 行李箱地板 508 mm 腰线以下(包括

12、DAB和 PAB ) 460 mm 腰线以上 305 mm 总成应无裂纹或破裂迹象,压痕也可完全复原。 3.4.1.1 室温冲击 (23 +/- 2) 3.4.1.2 低温冲击 (-30 +/- 2) 将安装好的总成先在80 +/- 2的条件下曝露24 小时,再在 -30 +/- 2的条件下曝露5 小时。当零件在低温试验箱中或 自低温试验箱中取出10秒内进行橡胶球下落冲击测试。 *如有温度或下落高度例外,应在零部件SDS 中说明。 3.5 耐候性 耐褪色性 (FLTM BO 116-01,ISO 105 A-02/AATCC评估程序 1) 汽车阳光曝露水平FLTM BO 116-01 测试曝露

13、曝露后的 AATCC 等级,最低 允许出现轻微光泽度变化。 氙弧板的尺寸应约为60150 mm ,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区域被保护起来,未曝露在 外。 3.6 附着及粘接性 粘接强度,最小平均值(FLTM BN 151-05,除了老化测试按照 3.3.1 和 3.3.2 项 外) 严酷曝露: 仪表板顶、除 霜格栅、小件行李搁板/ 臵物板,车内后视镜壳。 3609.6 kJ/m2 4 级 重度曝露:仪表板下顶 盖、双色IP、IP 框、安 全气囊、方向盘、信息中 心、贴花和中心饰板。 2406.4 kJ/m2 4 级 中度曝露:仪表板下顶 盖、车门饰件、内饰件、 立柱、装饰条、座椅、头 枕、遮阳罩、遮阳

14、板、安 全带及环、行李箱地板曝 露饰件和行李罩。 977.6 kJ/m2 4 级 轻度曝露: 落地控制台、 收音机、收音机支架和地 板下嵌条。 601.6 kJ/m2 4 级 低度曝露: 下饰板、顶臵 控制台、车顶内衬、月亮 天窗、地毯和地板垫。 225.6 kJ/m2 4 级 3.6.1 原始粘接强 度 , 0.48 N/mm 宽度 3.6.2 老化粘接强度,原始结果的 75% ,无可见外观变化 以上方法适用于所有粘接材料。 3.6.3 低温粘接强度(仅适用于IP密封 件)1.0 N/mm 宽度 (在-10 +/- 2的条件下对零件进行24 小时的状态调节,然后在相同条 件下进行测试) 3.

15、7 可清洁性 3.7.1 耐沾污及可清洁 性 (FLTM BN 112-08 NLGI润 滑 脂2 、 咖 啡和 人 造 土 , ISO 105-A02/AAT CC 评估程序 2) 测试剂:土、咖啡、 NLGI润滑脂 2 可清洁 性 最低 3 级 3.8 耐擦伤性 从零件的平整区域切取试样。 如果零件无平整区域, 可采用具有相同皮纹和加工条件 的替代饰板。 3.8.1 耐擦伤及划伤性(定义见注 1) (FLTM BI 162-01,目测评估, 1 mm擦球,载荷为2.0 N、3.0 N、 7.0 N、10.0 N和 15.0 ) 硬质仪表板 擦 伤 2 N,最高 2 级 变白 / 变色15

16、N , 最高 1 级 划 伤 2 N,最高 2 级 硬质饰板 擦 伤 2 N,最高 2 级 变白 / 变色7 N, 最高 1 级 划 伤 2 N,最高 2 级 注 1:擦伤定义为皮纹 / 非皮纹表面的变形或切削现象。 变白 / 变色定义为彩色成型材料的所有角落上的可见白线或变色现 象。 划伤定义为光泽度改变或磨光而表面无变形或变白的现象。 3.9 雾化 (SAE J1756,在 100 o C 的加热板、 21 o C 的冷却板上 3 小时,测试后调节 16 小时) 雾化数量,最小 值 70 如形成透明薄雾层、雾滴或结晶,则为不合格。 3.10 气味 ( FLTM BO 131-03 ) 最高

17、 3 级 3.11 可燃性 (ISO 3795/SAE J369) 燃烧速 率 最快 100 mm/ 分钟 3.12 耐化学/环境应力开裂 性 (FLTM BO 127-03,适用于应力零件。对于无应力零件,无需将试条安装在测试 夹具上以达到 1% 的应变水平) 所有总成上的塑料件应和材料清单(BOM )上所列的、与其相接触的材料一起接受 测试。应对所有无定形材料(如PC 、PC/ABS 、SMA 、ASA 、PPO )进行与其它材料的 潜在不相容评估。如:聚碳酸酯应与紧固件上所用的润滑脂一起进行测试;乙烯应 与其所覆盖的底材一起进行相容测试。 不允许有裂纹或银纹。 表 1 试 样 量 / 颜

18、色 新 颜 色 / 皮 纹可 行 性测 试 DV ( FDJ 后) PV 可 见 不 可 见 注解 零 部 件 测 试 3.2 外 观 所有颜色X X 3.3.1 短 期 热曝 露 1 个 - 最 深 色2 个 / 新 技 术 无X 适 用 于总成 无X X * 可用寿命测试 代 替。粘接件应为 生产典型样件。 3.3.2 长 期 热曝 露 1 个 - 最 深 色2 个 / 新 技 术 无X 适 用 于总成 无X X IP 阳光照射测试 按照 IP-105 。 粘接件应为生产 典型样件。 3.4.1.1 耐 室 温冲 击性 1 个 - 最 深色 无X 适 用 于总成 无X 无 3.4.1.2

19、耐 低 温冲 击性 1 个 - 最 深色 无X 适 用 于总成 无X 无 3.6.1 原 始 粘接 强度 3 个 - 任 意色 无X 无X 无应采用生产过程 粘接方式 3.6.2 老 化 粘接 强度 3 个 - 任 意色 无X 无X 无应采用生产过程 粘接方式 3.6.3 低 温 粘接 强度 3 个 - 任 意色 无X 无X 无仅适用于IP 密 封件。 应采用生产过程 粘 接 产 品 密 封 件。 皮 纹 饰 板 / 件测试 3.7 耐 沾 污 及可 清洁性 每种皮纹 每种颜色 3 个 应用 浅 色饰 板测 试 新皮 纹 的 可 行 性(最 少 81 L) 无X 有生产意向的 树脂、皮纹和 着

20、色剂,应由 FEC 完成所有 新色及皮纹测 试 X 无浓度稀释比率应 具有生产典型特 点 3.8 耐每种皮纹应用 带 有树无X 浓度稀释比率应 擦伤性每种颜色 3 个 脂的 黑 色名 义K 光 泽 度 (3)饰板测 试新 皮纹 的可行性 ( WSSM4D63 8-B/ WSKM 4D556-A4 和/WSSM4 D550-A10 /WSKM4D550 -A) 有生产意向的 树脂、皮纹和 着色剂,应由 FEC 完成所有 新色及皮纹测 试 具 有 生 产 典 型 特 点 材料测 试(无 皮 纹 件 或 饰板) 3.5 耐 褪色性 每种颜色 1 个 无X 有 生 产 意 向 的 树 脂 和 着 色

21、剂,应由 FEC完成 测试 无X 无浓度稀释比率应 具有生产典型特 点。如使用的是 福特批准材料, 则可以 MCDCC 表 替代 DV测试。 3.9 雾 化 每个件3 个 试 样 - 任意色 无快 速 成 形件 无X X 如使用的是福特 批准材料,则可 替用材料数据表 3.10 气 味 每个件每 种调节状 态 1 个- 任意色 无快 速 成 形件 无X X 与材料工程部联 系从而确认是否 可接受替用数据 3.11 可 燃性 5个 试 样 无X 有 生 产 意 向 的 树脂,应 由 FEC完 成测试 X 每年对 PPAP 进 行核查 X X 测试根据零件尺 寸 ( 最 小 为 355 100 mm )。可替 用 FMVSS 302。 3.12 环境 应力开 裂 每个件3 个 试 样 - 任意色 无X 快 速 成 形 件 或 饰板 无X X 适用于所有与润 滑脂、油等接触 的无定形材料 *发放 PDL以前,应由材料工程部对可行性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 应经过福特设计发放部门和材料工程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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