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合同范本【三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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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旅游合同范本【三篇】 【导语】现在出镜旅游的人越来越多了,有时难免会造 成困扰,有所顾虑,签订合同很有必要。以下是无忧考整理 的“出镜旅游合同”,供大家参考。 【篇一】 合同编号: _ 甲方 ( 团体或个人 ) :_乙方 ( 组团旅行 社) :_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 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 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 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 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以下简称“须 知” ) 。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2、

2、甲乙双 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 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主要事项旅行团名报名人数初定 出团日期旅游线路与天数交通工具及标准住宿标准用餐标 准早餐 _次,正餐 _次,标准: _导游服务派领队及 导游服务购物娱乐安排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双方其 他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 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 担赔偿责任:(1) 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 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2) 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 家

3、或行业规定的标准。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 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 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 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 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1) 对旅 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 先说明; (2) 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3) 质 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4) 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

4、,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 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 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 双方具有约束力: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 _ 甲 方 签 字 ( 盖 章 )_ 乙 方 签 字 ( 盖 章 )_ 地 址 : _ 地 址 : _

5、邮编: _ 邮编:_电话: _ 电话: _ 日期:_日期: _ 【篇二】 合同编号: _ 一、定义和概念 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 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 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 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 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 签 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 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

6、住宿、游览服务 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 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 签注的费用;交通费;住 宿费;餐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道门票费;行程中 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 地接社、 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 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 个人费用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 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 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 社承担的

7、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 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 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 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 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 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 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 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

8、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 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 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费用旅游签证/ 签 注费、酒店住宿费用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 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 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 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 *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 程计划说明书,经双 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 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 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

9、 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 景点 / 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 用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购物安排; 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 自费项目;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豪 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 “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 和境 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 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10、。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 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 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 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 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

11、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 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 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 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 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 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或者变相 * 安排旅游者 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 商品时,组团社应当

12、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 起 90 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 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 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程中的投诉。 出现纠纷时,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 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 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

13、和标 准,兑现旅 *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 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 签注资料的各 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 半年以上,自办签证/ 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 签注在出 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 足* 场所,不参与赌博。 7

14、、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等行为拖延 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 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 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 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 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 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 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

15、说明和证 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 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 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 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 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 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 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 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 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 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 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 承

16、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 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 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 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 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 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 出发前 30 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7、 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旅 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 签证 / 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 签 注的,应当扣除签证/ 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 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 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 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 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18、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 日以内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 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 30 日至 15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 的违约金;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 的违约金;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 的违约金;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 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 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 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 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

19、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 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 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 者标准降低的, 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 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 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 总额的 10% 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 *或者变相 * 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 的 20% 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 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

20、旅游服 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 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 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 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 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 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 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 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 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 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

21、十六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 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 30 日至 15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 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 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 通知 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

22、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 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 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 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 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 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 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 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 游者人身、财产

23、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 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结束日期;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 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旅游费用与支付 成人:¥元 / 人;儿童¥元 / 人; 合计:¥元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 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

24、方式解决: 1、组团社延期出团。 2、转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 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 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 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 ,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 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 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第二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 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 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25、种方 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 充条款。 旅游者代表签字组团社签字 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 负责。 【篇三】 甲方: -24 小时联系电话: - 乙方: -24 小时联系电话: -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 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 成如下协议。 条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6、。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 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 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 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

27、同的一部分, 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境外共计 - 晚- 天出发、返回地点、出发、返回地点、时 间-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数、标准 购物次数、内容 娱乐次数、内容 保险项目、金额 导游及其他费用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 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 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 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

28、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 经济损失。 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 件的。 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 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产生的 后果由甲方自负。 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 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 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 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 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 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可向法院起 诉。 第六条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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