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常用之民事上诉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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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侵权方及保险公司常用之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保税区华能大厦410 号。 负责人:朱国平,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因被上诉人 XXX 诉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XXX )合高新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下称 “ 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依法改判;(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事故责任方面:被上诉人XXX未取得驾驶证、车辆没有号牌,且驾驶过 程中未

2、戴安全头盔,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损害后果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至少要承担 40以上的事故责任,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没有考虑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请求二审法院 依法予以查明并作出公平公正客观的责任比例的划分;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认 定被上诉人 XXX的伤残赔偿标准按城镇户口标准予以计算,该认定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 XXX虽然提供了居委会的证明及摊位租赁合同,但摊位租赁合同无原件予以核对, 居委会证明中并没有租住的起始时间,且合法的暂住证明应当由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并提 供相应的租房合同以及租金收条,另外,摊位租赁合同显示原告是自XXXX年 7 月 16 日起租, 事故时间为

3、XXXX年 6 月 29 日,被上诉人 XXX居住工作未满一年,原审判决按城镇户口标准 计算被上诉人曹前景的伤残赔偿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三、护理费:原审中被上诉人XXX提供的出院小结及相关病历无加强护理的医嘱建议,被 上诉人住院时间仅为XX天,但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护理期限为XXX天,该项认定明显证 据不足;四、营养费:原审中被上诉人XXX提供的出院小结,无加强营养的医嘱及具体期限, 原审判决认定 XXX天的营养期,明显过长;五、停车费、鉴定费:间接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来承 担,且被上诉人曹前景明显扩大了该项损失,依法应当由其自身来承担;六、医药费:原审判 决在计算医疗费赔偿项目时, 未按保险

4、合同约定区分医保非医保范围,请求二审依法予以纠正。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标准应该为5000 元,七级应为在 15000 元左右,且被上诉人曹前景对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自身存在过 错,法院判决 18000元明显过高,应当在10000 元以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核减。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11 年 12 月 日交通事故赔偿案保险公司上诉状2017-05-21 21:30 | #2 楼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

5、公司。 地址:镇江市解放路XXX号国际商务大厦。 负责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洁,本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XX年 X 月 X 日生, 汉族, XX市人,住 XX市东门外大街 48 号。 原审被告:肇事者,男, XX年 X月 X日生,汉族, XX市人,住 XX市 XX镇宝林村 XX号。 上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 116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原审被告某某独自承担。 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或原审被

6、告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根据立法本意,本案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无证驾驶,致受害人重伤,且肇事逃逸。 某某自购新车,一直无证驾驶, 就其知道购买交强险来看, 其本人应该意识到无证驾驶发 生事故的严重性,如果发生事故后,其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合情理,也是对无证 驾驶的放纵。 某某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共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在保 险合同中约定将其纳入保险人理赔的范围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对这种行为的赔付,不仅与我国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不符,也是变相助长了 这种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道路交通

7、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 对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的影响。 因此,无证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理应由某某独自承担。 1、本案应适用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强制保险条例制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补充。 同时,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的“ 预 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立法精神。 应把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特别法来进行对待。 依据该法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只是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 所以,在某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一审能够查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该条例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在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事故所应当 承担的民事1 责任就是仅仅承担垫付抢救费用。 如果审判中视此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

9、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而在审判中不予适用,那 么,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纸空文。 2、无证驾驶肇事,不能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正如法律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别一样,同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中,也存在普通条款 与特别条款的区别。 例如,合同法中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条款对于普通买卖合同的条款是特别条款;公司 法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是特别条款。 同样,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二条的关系,就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 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第二十二 条则规定了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下发生道路

10、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根据众所周知的法律适用规则,同一部法律、法规中,在对特定情形下的当事人责任有特 别条款规定的,应该适用特别条款的规定。 因此,对醉酒驾驶等四种情形排除适用第二十二条、而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显然 是适用法律不当。 再次,不能从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 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推论出,非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不 能免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二条虽然都是对保险公司免责的规定,但是前者是从受害人的 情形规定的,后者是从肇事者的情形规定,两者的逻辑标准不同,因此不能认为两者的规定存 在矛盾,因而排

11、斥第二十二条的适用。 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对该款关于“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文义进行分析。 从文义看, 该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责任的内容是垫付;二是责任 的范围是抢救费用;三是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根据“ 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即使是人命关天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也仅仅承担垫 付责任并可以追偿,其他责任就更不必承担了。 由此可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不是赔偿责任。 3、强制保险的 “ 公益性,不是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

12、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公益性。 公益性即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须遵循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 对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 假如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高发的情形列入保险赔偿范围,势必会增加保险赔付率, 提高保险费,守法者将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同时也有悖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宗旨。 如果无限扩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将不能良性循环, 不能保障广大机动车道路交 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最终损害他们的利益。 二、 根据目前保监会规章文件及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条例 第 22 条实际上

13、就是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的条款。 发生条例第22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机动车被 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除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以外,对于其他 损失和费用均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1、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明确释义:条例第22 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 任的有关规定。 该 条例释义就“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作如下解释: “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 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2 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 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

14、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 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 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151 号)第九条 “ 垫付与追偿 部分规定: “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 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 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

15、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2015 年 4 月 10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 函201577 号)规定 :“ 根据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 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 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 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 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15 年 11 月 29 日

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 未 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5327 号)规定: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 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残疾赔偿金计算有误:一是原审原告某某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判决中未予明确, 却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了赔偿。 在当事人提交的民事一审诉状中,注明是无业, 但我们在原审原告某某提供的出院病历中 写明是 “ 农民。 这是最真实的作为农村居民的证据,上诉人据此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二是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按照受诉

17、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5年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一审中遗漏了伤残赔偿指数。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审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错误,请求二审法 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某 某。 2015年 4月 19日附: 本上诉状副本 2 份 3 民事上诉状 (交通事故 )范本 2017-05-21 15:32 | #3 楼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 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18、xx-x,女, 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xx-xxx-x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 xx-xxx-x 。 负责人: x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一二年x 月 x 日 2012xx-x 民初字第 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xx-x 民初字第 xx-x 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

19、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 误工事实认定及证据的采纳错误。 被上诉人 xx-x 为女性已年逾 65 岁,并且已经身患xx-x 病和 xx-x 等多种疾病,在原审时 也未能提出具有劳动能力和相应收入的有效证明,因此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xx-x关于误工情 况的证据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 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 xx-x本身已经身患 xx-x 病和 xx 等多种疾病,其住院治疗用药只是部分用于治疗 交通事故所受伤害,且被上诉人xx-x 仅提供医疗费收据而未提供结算发票和全部用药清单等,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医疗费损失达xx-xxx

20、-x元并判决上诉1人承 担 xx-xxx-x元是错误的。 3、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x 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 据悉,被上诉人 xx-x 因自身原因已经去世, 根本不会发生 x 年后更换假肢等后续治疗费用 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后续治疗费xx-xxx元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支公司提供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 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三条第(二)项单方责任免除条款,认定该保 险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而该单方责任免除条款是加重被保险人责任而 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21、,被上诉人xx 保险 xx支公司没有采取合 理的方式提示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更没有向上诉人给予说明,直到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被上 诉人 xx 保险 xx支公司当庭陈述条款时上诉人才注意到该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 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然而无证据表明被上诉人xx保险 xx 支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免责条款 以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 且被上诉人 xx保险 xx 支公司亦未就该条款向上

22、诉人明确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 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 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被上诉人 xx保险 xx支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2 式条款),且其中保险条 款第三条第(二)项条款,属免除其责任条款,并且有加重上诉人责任、排除了上诉人的主 要权利。 据

23、此,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项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依法认定该 条款无效。 由于上诉人已按所承保的险种缴纳了保险费,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 相一致原则, 上诉人履行了承保义务, 其亦应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获 得赔偿的权利。 总之,被上诉人 xx 保险 xx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分配承担错 误、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改判为被 上诉人 xx财产

2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予被上诉人 xx-x 合理的赔偿。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xx-x 签名: 2012 年 x 月 x 日 3 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 2017-05-21 12:15 | #4 楼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 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春辉,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余明奇,男,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柳树庄村。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 462 号民事判决, 现依法提起上 诉。 上诉请

25、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 462 号民 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损失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中,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车辆维修费损失系其所称交通事故所致。 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中,车辆送修日期在事故发生前,且维修清单上也不显示车牌号、发动 机号、车架号等重要识别车辆的证明。 因此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所称损失系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原审法院给以支持显属荒谬!二、一审判决所采信的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依此认定 被上诉人损失。 一审中被上诉人举出一份其单方委托的所谓损失鉴定。 而该鉴定为其单方委

26、托, 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有需要1 进行司法鉴定事项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举鉴定证据系其单方委托,难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 同时,鉴定内容上也存在明显的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 从内容上来看,其不过是将被上诉人所举的维修费进行了列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车辆已经维修完毕, 无法保证鉴定机构所作鉴 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总之,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不能据此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 而一审法院竟不顾该基本事实,据此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所采

27、信证据存在 严重瑕疵,无法确定被上诉人损失与上诉人有关。 而一审法院竟予支持。 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二一一年十月 十八日 2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2017-05-21 18:32 | #5 楼原告:刘伟,女,1988 年 7 月 8 日出生,汉族,被告1:纩三,男, 1978 年 1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沙县星沙派出所星沙 镇开元路社区长沙环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 号。 联系电话:被告 2:XXXXX 客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

28、。 联系电话: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被告 2 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 元、 营养费 5640 元、护理费 12720 元、交通费 630 元、误工费 112504 元、后续治疗费 10000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 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2、判令被告 3 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 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湘 AFC68Q系被告 2XXXXX 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 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

29、3 系该车辆承保人。 2011 年 4 月 26 日 10 时 10 分,被告 1 纩三驾驶湘 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 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 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 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 长沙市公安局交 -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 00046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 任。 事故发生后, 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 元(此款被告已付)。 2012 年 1 月 4 日经长沙兴湘司法

30、鉴定所2011临鉴字第 764 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 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 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 个 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 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 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 险责任。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

31、X人民法院具状人:2012年 2 月 20 日交通事故起诉书样例 2017-01-18作者: 未 知来源 : 法律快车分享到: 0 交通事故起诉书样例原告:王 ,女,汉族,生于1954 年 3 月 25 日,兰州 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 路号 101 室,电话: 被告:胡 ,男,汉族,甘肃 有限公司驾驶 员。 住址:兰州市 路号 672 室,被告:甘肃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 路号。 邮编:730030 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 (具体详见清单);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 元;三、赔偿原告助动车 损失费 6

32、000 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4 月 1 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 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 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 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 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 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无责任(见证据 1) 。 原告又于 2015年 6 月 18 日, 经甘肃 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 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

33、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 2)。 又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 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 年 5 月 9 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 应住院手术检查, 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 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 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 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 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 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

34、告经济损失6000 元。 综上所述, 原告认为: 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 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 此致兰州市 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2015 年 月 日附件: 1、本诉状副本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起诉状原告: ,性别,汉族,生于年 月 日,原在 公司工作住址: 路号 室,电话: 被告: ,性别,汉族, 公司驾驶员被告: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 住所: 路* 号 邮编: 200030 电话: 诉讼请求:一

35、、 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 、 、 、 、 、 、 共计 元;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四、本案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 年 X 月 X 日下午 X 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路、路路 口时,遭遇被告 驾驶的车 (牌号为沪 )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 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 血肿等。 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 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无责任 (见证据 X)。 原告又于 X 年 X 月 X 日,经上海市道路交

36、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XXXXX, 属 X级伤残 (见证据 X)。 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 。 。 。 。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 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 市 XX区人民法院原告:(签名)年 月 日附:交通事故致刘伟各类损失统计民事 上诉状 -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 -2017-05-21 20:22 | #6 楼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

37、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来贵,男,1958 年 3 月 18 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 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兰,女,1962 年 6 月 8 日出生,汉族,钟祥人,农民,住 钟祥市洋梓镇中山村一组33 号。 原审被告:姚林涛,男, 1978 年 1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城郊乡樊楼村十里铺七 组。 原审被告:新野县第二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强,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南省 新野县汉城路 43 号。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 49 号民事判决,现

38、依法提 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一、原审判决在认定保险合同关系上直接违反举证规则。 本案一审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均未举出证据证实保险合同的存在,上1 诉人也从未认可 保险合同关系存在。 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并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依据和理由是上诉人没有举出保险合同关系不存在的证据,因此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存在。 这一认定首先直接违背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同时又在毫无根据的前提下硬课给上 诉人一个举证责任。 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39、。 二、原审判决认定姚林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 本案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构根据其掌握的现有证 据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证明性意见。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也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已经掌握的相关证据材料,而 并未额外地提交新的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 原审法院在专门机构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情况下强认责任明显缺乏经验上的支持,原审法院 仅凭推理作出了姚林涛应负主要责任的结论。 由此足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 请特别注意的是, 如果按照原审推断的逻辑和相关证据,车辆所在位臵可能因车速高低而 有所差异, 而被上诉人亲属驾驶车辆最终停放位臵距离

40、问题,还能够得出被上诉人亲属驾车超 速的结论。 而驾车超速显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此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故责任上的明显不当。 三、原审判决忽视了事故损害与交通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 事故发生上的责任与损害形成上的责任存在不一致之处。 在本案存在得特别突出。 被上诉人亲属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颅脑损害失血过多。 而颅脑2 损伤与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有关。 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亲属死亡与自身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关联,至少对损害的扩大有直接 影响。 而原审判决对此执字未提。 四、原审判决在确定赔偿标准上存在明显不妥之处。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实其亲属在城市居住的证据均为具有主观性且不具有 持续性

41、的证据, 不能证实其亲属长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也举证证实了其亲属系 农村居民的事实。 根据两种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 证实其亲属为农村居民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相反证据的 证明力,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相关赔偿数额。 而原审判决竟以城镇标准给以赔偿,因此明显不妥。 五、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 年 7 月 15 日、法释 200217号)明确指出, “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

42、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 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解释至今有效。 据此不应支持被上诉人有关精神抚慰金请求部分,原审判决竟支持3 万元之多。 六、原审判决支持丧葬费同时又支持交通费系重复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即系为办理丧葬所支持的费用。 本案中被上诉人亲属系事故发生当场死亡,并未发生救治等事项和费用。 因此仅应发生为丧葬所支出的费用。 原审判决一方面支持丧葬费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费显然相重合。 综上所述, 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当之处,判决结果当然错误,请求二 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二一一 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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