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重点复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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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重点复习 邱岚 一、风险与保险、保险的发展历程 1. 什么是风险 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2. 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步骤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合理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 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风险管理的基本过程 风险管理目标确定 风险识别 风险衡量 风险处理 风险管理评估 3. 可保风险(重点理解) 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如前述,并不是所有风险都 可以通过保险转移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

2、承担。 一般而言,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风险是纯粹风险,非投机风险 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 风险具有现实可测性 风险载体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 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2006 年世界杯期间,Backham为了备战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比赛,特意为自己的腿上了保险,而理赔金额 是惊人的3100 万英镑。 以上的例子中,投保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危险?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你觉得这意味着什么? 讨论: 注意可保风险的几个要求,它们的关键落脚点是,对风险能够进行测量和定价,在此基础上确保资金支持。 小贝的案例在当今并不少见,这类案例符合三个条件:可能存在潜在损失;产品可以通过某种

3、技术合理定价; 巨额赔款可以确保被赔付,不论保险公司是通过再保险分保还是通过金融工具筹资。 4. 第一张现代保单 1384 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 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 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它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 损失。 5. 伦敦大火及其影响 伦敦大火: 1666 年的悲剧意义深远 聪明的牙医巴蓬于1667 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而且首先采用了差别费率。他因此被称为“现代 保险之父”。火灾保险逐渐发展成现代保险品种。

4、6. 佟蒂、哈雷 17 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这个办法后来被称为“佟蒂法”,并于1689 年在法国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 万法郎的资金, 保险期满后, 规定每年支付10% 。 著名的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 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 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 二、保险概述 1.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聚资建立基金,为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提供 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转移机制。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

5、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 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2. 保险的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防范风险)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补偿损失) 3. 共同保险、复合保险和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 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复合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其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

6、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的保险。 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 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例如,同一房主以同一家财投保一年期家财险, 在第十一个月底又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那么这两张保单有一个月期属重复保险。 4. 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已达到全部损毁或者将受损标的进行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价值或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称为推定全损。 委付,是

7、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 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不足额保险也称部分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三、保险的基本原则() 1. 四大基本原则及其含义(重点理解)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 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

8、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 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为: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利益 问题 北京某保险公司曾经发生过一件真实的事,一位游客要为故宫买保险。你认为他能如愿么? 分析: 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 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 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

9、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 ?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 ?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是赔偿的上限 周某向银行贷款100 万,以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房子的市场价值是200 万。银行为确保房屋安全,去给房屋 购买了财产损失险。其投保上限是多少? 银行只能以保险利益100 万为限购买保险。 ?由于各类保险的保险责任不同,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差 异。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 :所有权、经营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 预期利益:租金收入、运费收入等 人身保险: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10、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以下人具有保险利益: 自己;近亲属、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保险利益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转移和消灭:财产保险中,继承、让与、破产等会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保险标的灭 失会使保险利益消灭。人身保险中, 被保险人因人身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等均为保险利益的消灭。 案例: 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为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王某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为此而以 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退房后半个月,房 屋毁于火灾。 问张

11、某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分析: 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的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 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退房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张某,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故保单转让无效。因此,在发 生保险事故时,张某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索赔。 案例 某地 A 厂购得奥迪A6 轿车一辆,司机李某在厂长指示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为 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都写了自己的名字。后轿车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损毁。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李某所投保

12、的轿车并非个人财产,而是A 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以个人名义对 企业财产进行投保。 问题:这样的保单是否有效? 讨论: 虽然李某不是轿车的所有权人,但李某的职业是司机,他对这辆轿车具有管理利益、收益利益和责任利益,这 些均属于保险利益,因此合同有效。 结论 李某以自己名字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与卡车相撞造成对方的损失责任进行相 应的赔偿。 同时, 由于李某对轿车不具有所有权,对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车辆损失不需保险公司承担, 但该部分保费在扣除一定手续费后应退还。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合同终止,始终都要求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

13、险的保险利益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进行索赔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不 要求。 案例 小军和小丽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保持着恋爱关系。 小军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小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作为生日礼物。谁知在小军赶往小丽 所在城市的途中却遭遇了车祸,小军当场身亡。小丽在悲痛之余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分析 很显然,恋爱关系不属于保险法列出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但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 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小丽投保时征求了小军的同意, 那么此时保险利益获

14、得法律支持。 案例: 李某于 1988 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 年离婚。此后,李某 继续交付保费。1995 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 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分析: 李某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 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 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 案例: 某先生购买了几份简易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20 万元,在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写明

15、“妻子”,但未写明 其妻子的真实姓名。后双方离异,该男子再婚。两年后,该男子不幸遭遇车祸,现任妻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该保 单,该笔保险金应赔偿哪一个妻子? 分析: 保险法第63 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该男子在离婚和再婚时并未通过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这在法律上表明,该男子默认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现 在仍是合法受益人,即前任妻子仍享有受益权。 案例 1996 年 12 月,某公司为每位职工投保了平安福寿险,受益人栏空白。1998 年 5 月 1 日,该公司徐女士因小 事与丈夫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公安机

16、关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徐女士新婚五天,无子女,父母健在。请问该 笔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分析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徐女士遇害,保险金转化成遗产。继承法第十条,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第一继承人。其丈夫为 法定继承人之一,但因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继承权,徐女士的父母可获得赔偿。 案例 1999 年 2 月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 抢救无效死亡

17、。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郑某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定为过失杀人罪。郑子,14 岁,生前由所在学 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受益人为郑某。 分析 郑某的行为已被法律认定为“过失”,而非“故意”,因此郑某并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保险公司应当给付 保险金。在这里,对郑某行为的定性,完全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 最大诚信原则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保 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自然也必须遵守诚信的原则。而且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 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 ?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

18、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 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 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重要事实: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对保险人是 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投保起决定作用的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投

19、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客观告知 (无限告知) :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 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主观告知(询问告知):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 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回答。 我国采取的是主观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事实在未经询问时可以保持缄默,无须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也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示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保险人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 正确的解释。我国要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 案例: 1996 年 3 月,张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亲属因

20、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张某手术后出院 并正常参加工作。8 月张某经人推荐到保险公司办理了简易人身保险。1997 年 5 月张某旧病复发身亡。其妻子到 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遭拒。 ?保险公司:张某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但没有告知保险公司。 ?张某妻子:张某不知道自己患的是癌症 问题:你认为张某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讨论: 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本例中,张某不清楚 自己患了胃癌,但是,他对自己几个月前住院动手术的事实不可能不知道,而且他应该知道这个事实对保险人来说 很重要。因此,应该看张某有否告知住院事实。如果没有,他犯有

21、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人可拒绝给付,并可依据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2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允诺。 ?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而且, 保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 求更为严格, 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是否重要,一旦违反, 保险人即可宣告保单无效。保证的内容是保 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 然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

22、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应用较多,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 1.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 2.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保证按照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 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案例 确认保证:本人没有肺癌 承诺保证:本人承诺今后不吸烟 案例: 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 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 减费的条件。一天下午3 点银行被窃,经调查该日上午10 点到 10 点半警卫不在岗。

23、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 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 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保险人弃权的两个条件: 1.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有违反

24、告知义务或保险条款的情形 2.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案例 1998 年,王先生曾检查出血脂高并且因此住过医院。1999 年,王先生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但投保时并未告知 血脂高的疾病。2004 年 1 月王先生经确诊为直肠癌。保险公司以王先生没有将血脂高疾病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为由 拒赔。 讨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完全向投保人王先生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也未完全告知其投保前的患病情况,双方均有过错。但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未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已丧失 抗辩权。并且,王先生的高血脂与现患直肠癌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

25、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 保险金。 补充: 根据保险业的国际惯例,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通常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但在我国,目前只对年龄误告有明确说法:“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 年的除外。” 2003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条规 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

26、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 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这也是第一次试图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来确 立不可抗辩的法律地位。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四种: 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各国法律原则上均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 任。 故意违反如实告知: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费 过失未如实告知: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可退还保费 事故发生后夸大事实:夸大部分不赔偿 伪造事故: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

27、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无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伤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不予以承担责任。 ?但如果违反保证条件仅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但在时间上和空间 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近因的判定方法 1.顺序法:从最初事件触发,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然后从下一个事件出发,分析判断 再下一个事件是什么,如此下去,直到分析到最终损失为止。 2.倒推法:从损失

28、开始,按照逻辑推理,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是不是前一事件,若是,则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事件发 生的原因,直至最初事件为止。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终损失的近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 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 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某

29、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 待。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

30、 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案例: 一辆汽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突然由于发动机故障发生自燃,车主将车停在路中,后面一辆小货车未及时避让发 生碰撞。此时,车辆损失是否由保险人承担? P.S. 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险,未附加自燃损失险。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 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第一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 遭雷击而引

31、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属于责任免除, 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汽车行驶过程中,轮胎压飞石子,石子击中路人眼睛,造成失明。则轮胎压飞石子是近因。 汽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的,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战争导致火灾,火灾

32、烧毁了房屋。若房屋未投保战争险,则受损财产无法因火灾获得赔偿。 案例: 王某于 2001 年 10 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 年 1 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 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 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33、和自杀行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 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案例: 一个体商店店主为其小店投保了财产火险。一天突发火灾,导致货物严重烧毁,为了避免损失,店主将部分货 物搬出店外放置,谁知遭到了围观群众的哄抢。事后计算,货物烧毁价值10 万,被群众哄抢的货物1 万元。 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多少?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中断、关系独立、先 后发生,共同导致了损失。 原则同前:属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属于未保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

34、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 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此时,近因如果属于保险责任,则需要赔付 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需进行区分:近因导致了后面的事故,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近因发生之前,其他 原因属于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负责属于保险事故的部分。 一个人在人行道行走,踩到了一个橘子滑倒,不慎咬到了自己的舌头,引发感染。在医院治疗的康复过程中, 由于护士错误注射药物,导致死亡。 普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不赔?(该险种不包括医疗事故意外伤害) 思考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慎跌到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医治 无效死亡

35、 .事后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并动过手术 ,体内留存有结核杆菌. 分析 本案中,右臂感染和体内原有结核杆菌都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仅仅右臂感染不会导致死亡,而体内原有结核杆 菌也不必要导致死亡。因此,两个原因共同发生作用,均为死亡的近因。 坚持近因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与风险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结果之间 存在的因果关系。 案例与思考: 2001 年,某果蔬公司通过铁路运输向东北发送两车皮芦柑,共计3000 篓,价值60000元人民币。托运方向 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 11 月 24 日货物运抵目的地。收货人发现车门处有明显的撬痕,门口的保温被子被撕

36、裂,经清点实有芦柑2910 篓,被盗90 篓,另有210 篓冻坏变质。经查当时最低气温在零下18 度左右。 该果蔬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运输的芦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和冻坏损失共计6000 元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被盗的90 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被冻坏的210 篓,事故原因有三种:盗窃、保温被子破损及 天气寒冷,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是天气寒冷而不是盗窃,天气寒冷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讨论: 本案中,近因应如何确定? 本案中 ,虽然 210 篓芦柑是被冻坏的,但是 ,被冻的直接原因是车门的保温被子被撕裂,而被子撕裂是由于被盗.如 果保温设施完好,就算天气寒冷也不会使芦柑冻坏.在

37、这里 ,一连串事件前后联系,近因是盗窃 .因此 ,保险公司应该负赔 偿责任 . 案例: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 肺炎死亡。 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分析: 本案例中,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两个:一个是从树上跌下,另一个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 责任;后者是疾病,属除外责任。 本案当事人从树上跌下,并被迫在寒冷中等待救援,引发肺炎疾病并最终导致死亡。所以,死亡的近因是意外 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案例与思考: 2002 年 4 月 15 日, 任某购买了某航空公司出售的6379 航班机

38、票及某保险公司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当日,任某乘该班机由哈尔滨飞往深圳,途中该班机在温州机场降落加油,任某走下飞机到温州机场候机厅休息。 20 分钟后, 机场广播通知旅客该航班要起飞了,请旅客返回机舱。任某因第一次乘坐飞机,听到广播后担心飞机起 飞前不能返回机舱,在剧烈跑回机舱过程中,突发心脏病而死亡。 任某的儿子委托某刑事科学研究所对其父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任某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主动脉狭 窄等疾病,由于紧张、激动或剧烈运动,均可引起心脏供血不足致使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任某的儿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 万元。原告诉称:航空公司广播引起任 某精

39、神紧张而突发心脏病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讨论: 本案中,对任某的死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法院最终判定:航空公司广播应声明,旅客未全部登机时飞机暂时不会起飞。正是由于广播未能详细解释,导 致任某紧张过度而发病死亡。本案中,近因是广播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给予全额赔付。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 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和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收益

40、。 包括实际损失、必要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 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以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 例: 邱老师用一栋价值100 万的建筑物向银行申请了90 万元的抵押贷款,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将房子投保 了 100 万财产保险。后房子发生火灾全部损毁,火灾时它的市场价值跌落到80 万元。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钱? 本例中, 保险利益: 90 万 保险金额: 100 万 实

41、际损失: 80 万 实际应赔: 80 万 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不定值保险: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 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标的受损价值/ 投保当时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 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 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

42、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 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 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 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对 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 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43、最高限额。”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50 万。在保险期内,发生了火灾,造成了20 万元的损失。此时 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60 万。则,按照第一损失补偿方式,保险公司应赔付多少?若按照比例计算补偿方式 (不定值)呢? 第一损失补偿:20 万元 比例计算补偿: 不定值保险:20 50/60 16.67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分摊原则是在重复保险条件下适用的原则。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四大要件: 1.不同合同均以同一标的、同一可保利益投保 某人为自

44、己的住房投保了火灾保险,同时这所住房用以抵押贷款,银行同样以房屋为标的投保了火灾保险。这 样不构成重复保险。 2.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有重叠。 3.不同合同承保同一危险。 如甲公司承保火灾保险,乙公司承保盗窃险,则不构成重复保险。 4.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不满足前者,只能称为超额保险;不满足后者,只能称为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 超过损失金额。对重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采用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遵循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 维护补偿原则 防

45、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 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例:一栋房子的价值40 万,甲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40 万,乙公司为20 万,若发生火灾损失30 万,按照比 例分摊,各公司该赔多少? 甲:30 ( 2/3 ) 20 万 乙:30 ( 1/3 ) 10 万 限额责任制: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赔偿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例:一栋房子的价值40 万,甲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40 万,乙公司为20 万,若发生火灾损失30 万,按照限

46、 额分摊,各公司该赔多少? 甲:30 (3/5 ) 18 万 乙:30 (2/5 ) 12 万 顺序责任制: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 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例:一栋房子的价值40 万,甲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为40 万,乙公司为20 万,若发生火灾损失30 万,乙先承 保,则各公司该赔多少? 甲公司: 10 万 乙公司: 20 万 代位原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在保险中, 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和涉及医疗费用的人身保险部分险种。 权利代位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

47、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即拥有 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代位追偿的意义 1 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 2 有过失者需承担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补偿 权利代位的条件有: 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保险人只能

48、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小于 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时,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继续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例: 一栋房屋发生火灾损失8000 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了6000 元,之后,保险公司从过失纵火的 责任人那里追得赔偿8000 元。此时,应该如何处理?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由此产生的医疗费

49、用的支出,在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委付):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 保险金额全数给予赔付的行为。 物上代位成立的条件: 1.推定全损 2.被保险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保险人提出 3.就标的整体提出要求 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5.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足额保险时,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受损标的的全部权益归保险人,这些收益可能超过保险人付出的赔 偿。 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赔偿后,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发生时标的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益。 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的区别 1.委付后,保险人接收全部权利和义务;权利代位中,保险人获得的仅仅是追偿的权利。 2.委付后,保险人享有一切权利甚至可获得超额利益;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的限额内追偿。 例: 个体运输户高某,1998 年 12 月将自己的面包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2 万元,应缴 保费 2850 元。当保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未带够, 下午将剩余钱交来。征得经办人同意后,高交了保费1000 元,将保单带走。随后高并未如约补交保费,经办人多次催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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