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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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主体不适格答辩状 范文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起诉的前提是原、被告应符合法律规定 的要求,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 往往会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告错对 象的情况。 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践 中的做法也不尽统一。通常有三种情形: 1、动员原告撤诉, 之后再另行起诉; 2、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第一种情形, 笔者认为, 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主 动干预。法院如采取这一方法, 一是违背了当事人撤诉自愿的原则;二是与法院 民事审判的“两便” 原则(便于当

2、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进行审理)不相符 合;三是不利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当被告主体不适格时, 不能因为法律 没有规定原告可以申请变更被告,就一定要让原告撤诉。 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司法 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作出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 只有根据立法本意来 处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 笔者认为,民事裁定是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判 定。原告起诉、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形式,而诉权又有程序意义上的诉 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之分。 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 属于程序问题, 应用裁 定;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 符合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

3、件, 其中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而 不是“正确的被告”。被告不适格是对象不正确,而不是不明确。所以,原告起 诉时其他条件符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认为其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能以此为由裁 定驳回原告起诉。 笔者赞同第三种情形, 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通过审查, 原告符 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 情形, 则可认定原告已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接下来, 便是通过审理, 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一般应围绕当事人之间 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争议, 义务 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

4、行调查。如果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或其权益并未受到侵害, 或民事法律关系并未发生争议,则可认定原告并无实体 意义上的诉权。 虽然具备行使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然要承担 败诉的责任, 应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实体上的请求作出判定,即判决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 但笔者另认为, 即使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 减少当事 人诉累,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损失, 体现司法为民和诉讼经济原则,可由法院主动 依职权释明, 劝导原告更换被告或动员原告申请撤诉。如原告坚持不同意更换被 告, 也不申请撤诉的,按相关实体法或按证据不足进行认定,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文地址: 范文二:

5、被告答辩状 被告答辩状 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代理人 第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 答辩人针对吕向阳案进行答辩。 答辩请求: 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代理人):原告与圣诞娱乐中心的服务合同 已经结束,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切实际, 大部 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内在的因果关系, 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 :方正特种设备公司跟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 关系,不应当构成共同被告。 答辩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 本案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 到底谁应当负什么责任。 其二,本案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

6、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三:如何划分三方 的赔偿责任,被告有如下意见 。 首先,针对焦点一,原告提到的三名被告应该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代理人认为, 原告是在跳舞结束后从楼梯上走下已经 离开了圣诞娱乐中心, 结束了本次合同,只是原告在回家的路上到了半路的时候, 才想起有一件衣服掉在圣诞娱乐中心,于是再回头去拿而酿成的事故, 他去拿衣 服的行为,不属于消费的服务范围。 第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认为, 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娱 乐中心是该部电梯的使用者, 对电梯有维修保养义务, 保险公司对这期事故不应 该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被告方正特种设备认为, 本案属于是因为服

7、务合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不是共同侵权,对方起诉第三被告,而且是共同被告,是不恰当的,最多是第 三人。 针对焦点二,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认为, 造成吕向阳损害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被告宜兴市圣诞娱乐中 心,发现电梯有可能损坏的情况下,及时通知 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市支公司签约的维修单位,宜兴市方正特种设备技 术服务部前来维修, 方正特种技术服务部派维修工葛根洪前来圣诞娱乐中心修理, 当葛根洪拆开电梯坚持时, 发现钢丝绳已经损坏, 需要更换就离开维修现场前往 服务部取钢丝违反了电梯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因此认为电梯维修方违规操作不 负责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8、 吕向阳受伤的责任应该由方正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承担。 针对原告对第三被告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准不足够导致事故发生 的怀疑,第一被告认为,既然是维修的专业知识人员,就有挂牌的义务,怎样检 修,怎样挂牌,怎样开始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而且作为使用者来说,不可 能把牌子始终准备在那里, 因此认为维修工葛根洪对本案事故的造成有主要的过 错。 第三被告认为, 挂告示牌责任是谁的, 应当是发现问题使用者应该提出挂告 示牌。挂牌子的义务, 不仅仅是修理人员的, 应当最早挂牌的义务是电梯操作工 的,以及告知人家电梯坏了, 因此娱乐公司配备专业人员疏于防范,未挂警示标 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第二被告

9、则认为, 葛根洪去修的时候检查电梯, 知道电梯钢丝绳坏了, 电梯 就停在基站才去取钢丝绳, 根本本方没有进入施工现场。 因为规定一个人不能进 行修电梯的活动,必须两个人以上。 针对焦点三:如何划分三方的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认为, 葛根洪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他具备这方面的知识, 当他进 行检修的时候, 应该说他已经进入维修的程序,他本身来就是来维修的, 不能说 你拿了钢丝绳过来换才是修, 而检查过程就不是修理, 我不同意这个概念, 电梯 机箱起初停在一楼基站, 是方正公司的维修员葛根洪示意他们的操作人员将电梯 开往七楼。维修工葛根洪对本案造成有主要的过错,操作工虽然说他没有操作, 但是他尽到操

10、作工的义务, 即使有证也只能做到这个地步, 而且他服从葛根洪的 安排。 第三被告认为, 在本方走之前电梯还在基站, 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现在他们 认为是方正特种设备公司把电梯开到七楼,是修理过程中的一个修为, 这与事实 出入太大, 歪曲了事实。 既然把电梯停在基站进行修理,那电梯转移到六楼七楼 的时候本方就没法修理了。一楼基站平口到地下室的距离有5.15 米高,根本没 法对其维修。 第二被告认为,在兴城商厦使用的注册号为3010-320282-20005-0014 的货 梯,编号为 xh-pc 电梯中,其用途核定的是货梯,依法不得用为客梯使用。在本 案中,其他被告违规把货梯当做客梯使用,在这方

11、面方正公司没有过错。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对该电梯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货梯改成客梯使用, 并且让一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普通工人、一个缺乏电梯操作意识、 缺乏异常情 况处理知识的普通工人来控制一部非法改造的货梯,用来载客,这已导致巨大的 事故隐患。针对这一点,第一被告指出,圣诞娱乐中心在兴城商厦7 楼,因为楼 层高,如果电梯不坏,上下应该使用电梯。在吕向阳跳舞结束后,电梯已经在维 修,圣诞娱乐中心的电梯工周建生都通知正在下楼的人群,让他们从楼梯上走, 吕向阳也从楼梯上走。 可以说他主观上已经知道了电梯已经损坏。当他在回家的 路上再返回到圣诞娱乐中心去拿剩在那里的背心的时候已经注意到电梯门已经 是

12、半开状态。 作为技术工的吕向阳看到半开的电梯门,应该引起注意, 但是他没 有注意,而且更加没有注意到电梯下的底板,就一脚踩下去。 因此吕向阳应该说 没有尽注意的义务,对本次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 针对原告请求法庭判令三被告履行如前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切实际,大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被告:关于对原告的经济赔偿问题, 代理人认为应当合情合理合法一些。 原告受伤并不是方正公司侵权所引起的,所以本案不属于侵权之债, 而是合同之 债。原告与方正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不可能直接产生债的发生。 方 正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直接的民事赔偿责任。方正公司即使要承担民事责任, 也

13、 是基于与保险公司有得电梯保养合同所产生的,只构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人保公司承认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承担一定的有限责任。 第三被告:关于护理费, 应当按照本案中农民护理款项,在无锡地区一年的 平均生活费 3965 元来计算,原告主张太高;交通费和住宿费只能按照公共车票 以及参照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进行计算;营费可以按照当地居民的 生活费的 40% 到 60% 来计算。这点请法院依法鉴定;关于精神损失赔偿费,在残 疾赔偿费中间已经赔了, 在精神损失方面, 在人身损害中间, 这方面可以两者合 起来并用。如果判了精神损失费, 那么伤残补助费这方面就应当考虑不进行赔偿。 证据: 第二被告方证人 - 方正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主任梁开红。 第二被告方证人 -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主任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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