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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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一、构建以“少捕慎捕”为原则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应从严把握,慎重适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 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 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 性不大,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没有社会危险性或 者社会危险性不大, 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 律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

2、, 但主观恶性不大, 有悔罪表现, 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不致妨碍 诉讼正常进行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 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 历、犯罪原因、 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时, 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人犯罪 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 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 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 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适

3、时开 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 应当及时建议释放 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 (二)正确理解逮捕必要性内涵,构建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 逮捕必要性, 可以从二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一方面具有法定的社 会危险性;另一方面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 险性。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完整地构成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内涵。社会 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可能性,它不同于社会危 害性,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是刑法对犯罪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是主观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一。社会危险

4、性不具有危害后果的现实性特点,只是一种可能性。社 会危险性包括犯罪嫌疑人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罪行危险性是指 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因素致使犯罪嫌疑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险 性,人身危险性是指基于犯罪嫌疑人人身因素给社会带来的危险性, 二者共同构成社会危险性的法律内涵。符合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 条件,即应当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认定犯罪嫌疑人是 否有逮捕必要性,仅仅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不够的, 在考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还需要考量二个因素:其一,对犯罪嫌疑人 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二,为了防止发生 社会危险性, 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

5、。之所 以如此,是由逮捕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逮捕和刑罚一样, 如双刃剑, 用之得当,则国家、社会和个人均受益,用之不当,不仅个人的权益 受到践踏,而且国家利益、 社会秩序和国家尊严、公平正义的司法宗 旨均受到损害。 禁止滥用逮捕权, 最大限度地控制逮捕, 尽可能少捕, 只有在不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不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才 适用逮捕措施,这是逮捕必要性原则的核心思想。1 对于一般成年 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尚且如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则更应 当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 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则应更加严格。侦 查机关在侦查阶段, 就要严格收集逮捕必要性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 审查批捕阶

6、段要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逮捕必要性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如 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移送逮捕必要性证据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 (三)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程序上,应严格遵循特别程 序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这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的必经程序,否则,不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即不能够以 书面审查方式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未成年人。讯问和听取辩护人意见的 目的是进一步了解核实案情和有关情况以及逮捕未成年人的必要性。 其次,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 定代理人到场,这是法定要求,而非酌定要求。在无法通知

7、、或者法 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到场,即未成年发罪嫌疑人的其他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 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 适成年人到场,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 抚慰、教育等职责。其三,在讯问女性未成年人时,必须有女性工作 人员在场。其四,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 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慎捕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的考核,不应以逮捕率作为工作考核指标,而应以未成年人的保护 工作、帮教成效等为考核指

8、标。 二、构建以“双向保护”为原则的审查起诉工作机制 所谓“双向保护”原则, 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两个层面 的有机结合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 未成年人司法既要注重保障社会 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力求把两者结合起来, 做到保护社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机统一。双向保护原则不是未成年 人司法理论一开始就提出来的, 而是在对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困境与出 路的探讨中提出的两个具有前后派生关系的理念,即未成年人保护理 念与未成年人责任理念。 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是指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未 成年人不良行为看作是社会弊病的征兆,将未成年人犯罪者和不良行 为者看作是社会不公和社会弊端的受害者,认为国

9、家对这些受害者负 有照料、帮助、矫治并使其最终走向正常生活道路的义务这样一种理 念。2 所谓未成年人责任理念 3 ,是指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要任 务在于使未成年人对其不法行为后果承担认知、消除甚至接受惩罚的 义务。与以往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强调未成年人利益和行为人的人格特 征相比,责任理念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后果特征,强调社会、 社区的安全、 利益以及对受害人的保护和补偿。然而在实践中要真正 做到“双向保护”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4 。就未成 年人司法制度从普通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的初衷和价值来看,在一定 程度上它强调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是儿童权利公约、 利雅得准则、 联合国保

10、护被剥夺自由未成年人规则等国际法, 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国内法,这一点都有较 为明显的体现。因此,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本身难题时,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为 第一位,以社会利益为第二位, 并在此前提下追求未成年人利益与社 会利益之间的统一和均衡。据此,笔者认为,应以保护为主导,以未 成年人责任为补充来建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机制。 (一)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 1. 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坚持慎诉原则。依法能不起诉的坚决不起 诉,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

11、法第15 条 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 定法定不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 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 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 。比如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 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作 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也要坚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的,要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要依法提 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2. 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修改后的刑事

12、诉讼法 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置的一项制度,适用该制度的案件须具备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 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等条件。有悔罪表现,不仅要认 罪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而且要有悔悟的实际表现, 如深刻反省犯罪 原因、向被害人道歉或赔偿等。“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理 解为根据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 实践中要具体 案件具体分析,而且要根据各地未成年人多发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分 析归纳,制定类罪的适用参考标准,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附条件不 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但前者 的不起诉是附条件的, 它在

13、犯罪事实和情节、 主观恶性等方面一般要 重于后者,在悔罪表现或被害人谅解程度、不起诉的放心程度当面一 般不如后者。 对于既可以相对不起诉也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优 先适用相对不起诉。 (二)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矛盾化解机制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1. 推行认罪教育机制和释法说理机制。化解涉罪未成年人与被害 人之间的矛盾, 取得被害人对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方针政策的理解,是 落实少捕、慎诉和少监禁要求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加强对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宽宥。加强与被害人的联系,听取 其意见,并积极宣讲有关处理未

14、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政策、原则和方 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以争取被害方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 关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 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2. 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未成年刑事案 件,要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由人民调解员先行做 好相关工作, 再由检察人员主持制作调解书,并认真审查达成和解的 自愿性、合法性,严格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 会关系。 3. 推行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主动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回应和引导社会舆论,有效防 范执法办案风险。 (三)推进社会调查

15、机制 审查起诉的过程是一个查验真伪的过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的审查起诉要切实贯彻全面审查原则,要扩大审查起诉的范围, 除了 必须查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 间、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第 267 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程序,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侦查机 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收集、审查或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 还需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 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

16、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情况 进行全面调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如果侦查 机关没有开展以上社会调查工作,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查, 也可 以自行调查。社会调查报告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审查批捕、审查起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诉、审判等均有重要参考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 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 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 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给 合议庭。” 三、构建“内整外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于:尽量减少司法干预, 扩大社

17、 会教育,把未成年人司法纳入“综合治理”总体战略,作为治理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整体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 6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司法、行政、教育、经济、福利等多种 手段来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目的在于“教育预 防”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把他们培养成建设社会的有 用之才。处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是为了防止他们再犯,而违法犯罪的 发生又有其复杂多样的社会原因,因此,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应当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 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推进。 因此,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除了上面的案件办理机制外, 还需要加 强内部整合和外部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设。 (

18、一)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整合机制 前面笔者已经探讨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五位一体”工 作模式,但总体的工作模式并不表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就能够对 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都能够包揽无遗。相反,未成年人刑事检 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 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收到最佳工 作效果。比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维权帮教、监督与保护等工作, 仅仅依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一个部门的检察官是很难有效达成 工作目标的,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人数 原本的就少,要在完成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 能工作的同时全面承担犯罪预防和帮教考察等工作是不可能完成

19、的。 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帮扶救助等工作,可以由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团支部、宣传处(科)、机关工会等机构 共同落实和推进; 对于在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执行刑 罚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帮教工作则由监所部门驻所检察官来履行更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为及时和有效(二)构建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审判等机关 的制约配合机制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 检察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 而对未 成年人的保护与帮教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工作,因此,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同样要遵循“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三)构建检察机关与司法组

20、织外的机构、组织等的合作机制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与再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未成年 人司法制度的力量难以达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 成长的效果, 因此,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全过程中都应当注意发动和运 用各种可能的资源,如家庭、学校、社会等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 治理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 护未成年人的作用的有限性已为西方国家实践证实,因此世界上许多 国家开始提倡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共同参与,重视 发挥司法组织外的机构、 组织、社会公众包括未成年人群体在内的各 种力量的作用。 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应对未成年人 犯罪问题和

21、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策略。7 因此,检察要加强与 综治、共青团、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积极引入社会力量, 增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合力,共同推 进未成年人的维权、考察、 帮教等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自身人员力 量不足的问题, 有利于保证考察帮教的效果, 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对未 成年犯罪人社会管理的创新。 注释: 1 陈瑞华: 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 177 页。 2 赵国玲、王海涛: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出路与选择 , 载中州月刊 2006年第 6 期。 3 在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和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的

22、欧洲, 相当一部分公众和学者对当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批 评。于是未成年人保护理念遭遇困境,困境促使未成年人责任理念应 运而生。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4 所谓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是指保护少年利益和 保护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参见储怀植: 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 ,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3 页。 5 陈卫东、张弢: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索 ,人民法院出 版社 1992年版,第 302页。 6 储槐值: 形式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53 页。 7 姚建龙: 长大成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构 ,中国人民 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48-55 页。 -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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