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公司章程(10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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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0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10 年 8 月 9 日中国银监会予以核准。)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五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六章股票与股东名册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股东大会 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十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 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章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

2、二节监事会 第十三章行长 第十四章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十六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七章通知 第十八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章修改章程 第二十章涉及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

3、业银行法)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 规定 (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以下简称必备 条款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第二条本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23 号文批 准由原银行 (始建于 1912年)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 于 2004 年 8 月 26 日以发起 方式设立,并于2004年 8 月 26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 照。本行营业执照号码为:

4、1000001000134 。 本行发起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银行;英文全称: BANK OF CHINA LIMITED ;简称: BANK OF CHINA 。 第四条本行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邮政编码100818。 电话: (86)010-66596688、传真号码:(86)010-66016871。 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银行

5、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于本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自本章程 生效之日起,本行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其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

6、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风险总监、总稽核及经本行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行 的业务活动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境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本行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或 其他业务。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 第十二条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7、,并以该出 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 追求稳定、 持续发展和优良服务, 达到资本充足、 内控严密、 运营安全的治理目标, 提高国际竞争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本行经营范围是: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

8、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 地货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9、本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 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本行的股份总额为253,839,162,009股,本行股份采取有面值股票的 形式,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第十八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 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 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10、,称为内资股。本行 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 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的外币, 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 可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 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行首次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后,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内 资股可以转换为境外上市的股份。 第二十条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 253,839,162,009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86,390,352,497股,约占本行可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的73.43%。 第二十一条本行成立后发行普通股67,448,809,512股,

11、包括公开发行 6,493,506,000股内资股、29,403,878,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约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的 26.57%。 经前述股份发行后,本行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253,839,162,009股,其中发起 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71,325,404,740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6,493,506,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76,020,251,269股。 第二十二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 资股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12、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 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3,839,162,009元。 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东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

13、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要求外, 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二十六条因本行是由原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建之股份公司,原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等 各项资产的权利人由原“银行”变更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

14、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有关 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九条在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下,经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

15、监管机构批准后,本行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购回本行的股票: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 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本行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及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限期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及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 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限期内转让或者

16、注销。 本行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第三十条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第三十一条本行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 会按本章程的规

17、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本行可以解除或者改变 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 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本行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行因购回本行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十三条除非本行已经进入清算阶段,本行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行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 其款项应当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 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18、; (二)本行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本行的可分配利 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 法办理: 1. 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 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 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 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 也不得超过购回时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 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 (三)本行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 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 变更购回其股

19、份的合同; 3. 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 分配的利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本行的资本公积金账 户中。 第五章 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四条本行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本行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本行 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本行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 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第三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20、(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 偿(但是不包括因本行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本行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 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本行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 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 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

21、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 或者以任何 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不视为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一)本行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本行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 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行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本行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 分; (二)本行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本行在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本 行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 出的) ; (六)本行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

22、是不应当导致本行的净资产减少,或 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本行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六章 股票与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本行股票采用记名式。 本行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本行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采 取境外存股证或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三十八条本行股票由董事长签署。本行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本行行 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行长或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 长、行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本行股票经加盖本行印章或者以

23、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本行 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在本行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本行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行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 、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条本行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 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24、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 本行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本行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 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行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本行住所的、除本款(二) 、 (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本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本行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

25、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二条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 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 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三条除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外,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皆可依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 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转让文件及其他文件, 均须登记,并须就登记向本行支付二元五角港币的费用(以每份转让文件计)或董 事会确定的更高费用,但该等费用均不应超过上市规则不时规定

26、的最高费用标 准;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 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予联名持有人,则联名登记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四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本行的留置权。 如果本行拒绝登记股份转让,本行应在转让申请正式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给转 让人和受让人一份拒绝登记该股份转让的通知。 所有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 格式的书面转让文件; 书面转让文件可以手签。 如本行股份的转让人或受让人为 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

27、章)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以下简称“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书面转让文件可用机器印刷形式签署。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 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终止时,在册股东为 本行股东。 第四十六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 ,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28、名称)登 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如果其股票( “原股票”) 遗失,可以向本行申请就该股份 ( “有 关股份” )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 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本行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 文件。公证书或者法定

29、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 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本行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 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三)本行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 发新股票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有关公告在符 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四)本行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 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

30、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本行应当将拟刊 登的公告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 (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满,如本行未 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本行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 补发事项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本行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 人未提供合理的担保之前,本行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四十九条本行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 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 不得从股东名

31、册中删除。 第五十条本行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 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本行有欺诈行为。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 册上的人。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 (一)如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本行视为 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改股东名册之目的而要求提供其认 为恰当的死亡证明文件; (二)就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而言,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的联名股东有 权从本

32、行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本行的通知,出席本行股东大会或行使有关股 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前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 股东。 若联名股东任何其中一名就应向该等联名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红利或资本回 报发给本行收据,则被视作为该等联名股东发给本行的有效收据。 第五十二条本行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精品文档 - (四)对本行的经营

33、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行股本状况、本行债券存根; (3)本行已公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5)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本行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 价和最低价,以及本行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

34、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事先向本行提出书面通知, 本行将尽快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本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停 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本行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 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35、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 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当本行出现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 业银行支付风险的有关规定所指的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且同时持有本行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 还。 第五十八条本行控股股东对本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 不当利益,或损害本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本行控股股东在行使 表决权时,不得在下列方面做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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