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 .ppt

上传人:少林足球 文档编号:4961199 上传时间:2020-01-20 格式:PPT 页数:78 大小:1.0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 .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 .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 .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 .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8页
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 .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 .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 .ppt(7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九讲,法律制度的把握与遵守,主要内容,问题一:掌握宪法理论 树立宪法权威 问题二: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 问题三:惩治犯罪 保护人民,问题一:掌握宪法理论 树立宪法权威,在西方, 宪法由拉丁文翻译过来,原意是组织、结构、规定的意思。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种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绍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即作为规定社会基本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国策、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宪 ”字在我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字同义,但却是指普通法律,而且多含有刑法的意思。

2、如史记屈原列传中的“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以及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然而,这些都与近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直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1898年戊戍变法时,有的维新派人士也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治。 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从此“宪法”也就成为特定的法律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1)1954年宪法(106条) (2)1975年宪法(30条) (3)1978年宪法(60条) (4)1982年宪法(1

3、38条),我国现行宪法,88年宪法修正案(2条) 93年宪法修正案(9条) 99年宪法修正案(6条) 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一) 宪法的特征与原则,1、特征 宪法在内容、效力和制定与修改三个方面与普通法律相区别。 2、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原则,小资料,中国物权法草案原计划在2006年提交全国人大表决,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上书中央称物权法草案中的某些内容违反宪法,从而引发了中国法学界关于物权法草案的部分内容是否违宪的大讨论,并导致物权法表决的暂时搁浅。),(二)我国的国家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代表大

4、会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基本经济制度,(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与人民的区别是: 范畴不同; 范围不同; 后果不同; 公民所表达的是一种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一种群体概念。,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1、平等权,(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习惯、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

5、的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是否享有选举权?,思考:,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1)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规定,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

6、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政党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4、人身自由,(1)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自由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

7、国家赔偿权,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陷害。因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孙志刚案件回放,被害人孙志刚,27岁,男,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2003年3月17日,刚刚就职于广州一服装公司的孙志刚,未携带身份证出门去上网,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予以收容。3月18日,孙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并于3月20日死亡。警方称孙志刚是因脑血管意外和心脏病突发而猝死,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表明:“综合

8、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即孙志刚是被打死的。,2003年5月14日,三位博士将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书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他们以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

9、遣送办法的建议。”,2003年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也参加了进来。这次,他们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根据宪法第41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他们特请全国人大考虑依照宪法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因为我国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6月5日至6日广东省省委副书记

10、、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要求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一个警察如果不能善待群众,就丧失了作为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案件的审理结果: 涉嫌在此案中犯罪的18名被告人分别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开庭审理。 2003年6月9日,孙志刚案做出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其余6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此案涉及的20余名有关责任人分别做出了党纪、政纪处分。,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11、,会议认为,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法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 孙志刚案件在我国启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先河。,6、社会经济权,(1)劳动权 (2)劳动者休息权 (3)物质帮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财产权,7、文化教育权,包括包括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学创作权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权。,齐玉苓诉陈晓

12、琪等侵犯受教育权案,1990年,17岁的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但其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陈晓琪以齐的名义到山东济宁市商业学校报道就读。 多年以后,齐玉苓失业在家,不得不靠卖早点、快餐维持生计。而冒用齐玉苓姓名的陈晓琪毕业后分配至当地中国银行工作。两人的命运迥然不同。,1999年,齐得知真相后,以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收到侵害为由,将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藤州市教育委员会及山东省藤州市第八中学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一案件作出了司法解释,支持了齐的涉讼请求。这个被称作“中国

13、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解释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藤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藤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由陈晓琪等向齐玉苓赔礼道歉;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和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8、特定主体权利,(1)妇女的权利和婚姻、家庭、儿童、

14、老人受国家保护。 (2)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军事领导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问题二: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依法履行民事义务,(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基本原

15、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项:“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 民事主体制度,案例一:某甲有二子乙、丙。乙因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刑。乙在服刑期间,甲死亡。在处理甲的遗产时,乙妻主张应有乙的一份,而丙主张应由他继承全部遗产,因为乙被判刑,不能继承。 案例二:张某因车祸死亡,张的配偶王某与张的父母在处理张的遗产上发生纠纷。王某提

16、出自己怀有张的孩子,孩子也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而张的父母不同意。,公民的民事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 行为能力,开 始,终 止,出 生,死 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15岁女孩买手机行为是否有效?,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

17、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1、小莉母亲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2、法院该如何处理?,思考,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请求。 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18、的民事行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三) 民事权利制度,民事权利,案例:这台照相机应归谁,一日,刘红带女儿到公园游玩,不慎将一架佳能全自动照相机丢失,相机被游人

19、王玲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的失物招领处。公安机关规定的保管期限届满后,失物招领处依照规定将相机交代售店拍卖。高峰在代售店买得这架照相机,不久将其送给正在大学读书的弟弟高强。刘伟和高强住同一宿舍,由于缺钱,便将该相机偷出去,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同学周航。而周航又是刘红的邻居,一次交往中,刘红发现周航使用的佳能相机竟是她的。那么这台相机应该归谁所有?,财产权,物 权,债 权,自物权,他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有权),占 有 权使 用 权收 益 权处 分 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请求权; 受领权,案例一:甲将走失的山羊一只带回家中饲养。两个月后以四十元卖给乙

20、。乙在回家的路上,羊被主人丙认出,向乙索还,二人争执不下,告到法院。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例二:张某有水蜜桃树十余棵,果实成熟时,他生病住院。一天,气象预报将有暴风雨来临。邻居李某请人及时代为抢收,得水蜜桃(果)300斤,运到集镇,售给小贩,得210元,支出抢收工资和运费30元。小贩卖出后,得400元。李某应该给张某多少钱?,案例三:杜某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有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示。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杜某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把皮包返还给失主。但杜某在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 杜

21、某应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为什么?,债的定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债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债 权,债 务,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请求权;受领权,应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产生的根据,约定之债,法定之债,(合同之债),合 同,定 义,“ 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订 立,继承权,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继承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继承权的权利主体仅为公民; 继承权的发生

22、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和遗有合法财产等法律事实存在为前提的。,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等。,案例:,一段时期,北京一所高校女生宿舍1号楼有些异常。尤其是该楼的319寝室里的女生们,每个人都神色紧张,忧心忡忡,

23、好像有什么事情发生了。在仔细询问后,其中王仪讲出了事情发生的过程。原来前几天有个神秘电话打来,说要和王仪交朋友。王只当是骚扰电话没有理会。可是没有过多久,电话又打来了,说已经认识王仪很久了,并讲出了许多关于王仪的隐私问题,比如说王仪什么时候起床,什么时候穿什么样子的衣服,喜欢在什么时候上网等。其表现出了对王的了解之深。,此后,王的室友也接到了类似的电话。而且好像有好几个人在打这样的神秘电话。后来,经过仔细侦察,发现这些电话可能是对面的男生楼打来的。他们寝室有一架高倍望远镜,对一切远处的东西了如执掌。女生们知道这些事情后,非常愤慨。对男生们提出警告。可是男生们笑呵呵地说,我们没有做什么啊,你们有

24、什么证据啊。再说我们又没有什么恶意,只不过是想交交朋友罢了。 319寝室的女生权益是否受到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25、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在单位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问题三: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一) 刑法的概念和原则,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 2、罪刑相当原则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二) 犯 罪 概 述,1、犯罪的概念及犯罪的构成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

26、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正当行为,是指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正当行为有两种: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2、 正当行为,案例一

27、:,某日,农民杨某携铁锨、粪筐去村南拾粪,路遇妇女朱某,即萌生拦路强奸之意。杨某将朱某拦住进行纠缠,并持铁锨威逼朱某到菜园小房去,朱某不从,大声呼救,被拿着铁锨准备下地干活的男友张某听到,张某快跑至菜园小房,看见杨某手持铁锨,正欲对朱某施暴,非常气愤,拿起手中的铁锨就向杨某头部打去,杨某当场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1)主观条件-防卫目的必须正当。

28、 2) 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3) 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4) 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案例二:,李某,女,21岁,某县干部。一天黄昏,她骑自行车下乡检查工作时,途中遇到一个男青年抢车。李表示,想要车只管推走,但不要伤害她,而且留下打气筒还给别人。那个男青年都一一粗暴允许。当男青年弯腰检查车子时,李用气筒猛击他的后脑,并乘他被击倒在地,赶忙骑车报案。当李跑进最近的一个村庄时,见只有一户人家有灯光,便直奔而去。这家有母女两人,老太太50多岁,姑娘19岁。她们听闻李

29、的遭遇后深表同情。老太太说,天色已晚,公安派出所在较远的另一,个大村庄里,路途不安全,邀李留宿。李思量再三,只好留下,并表示感谢,于是李和那个姑娘同在一个床上睡觉。抢车的男青年姓张,22岁,农民。他抢车不成,反被击昏,到天黑后才苏醒过来,悻悻而归。李留宿之处正是他家,母女是他的母亲和妹妹。他一进大门就发现未抢到的自行车在院内,急忙向母亲问明来历。张听后十分惊慌,又问李睡觉的位置和方向。老太太说,李睡在床的外侧,头朝北。张当即拿起铡刀,悄声拨开西房门,走近床前,在黑暗中摸准睡在床外侧的人头,照脖颈猛砍一刀,然后又悄声出房对,母亲讲明,说抢自行车的就是他。李已经认识他,怕李揭发,已将李杀死。老太太

30、原本同情李,此时又转而同情儿子,连忙拿出半新的被褥,和儿子一起悄悄地将尸体包起来,抬到田间仍进深枯井里。实际上李一直就没有睡着。因此,母子谈话、拿铡刀和开门的声音,李都听的一清二楚。李当时极度恐慌,但又无法逃身,就悄悄地将张的妹妹移到床的外侧。这样,张杀死的是自己的妹妹。李乘张家母子抬尸外出时,骑车向县公安局报案。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概念,(2)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1)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正当。 2)起因条件-必须有危

31、险的发生。 3)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措施。 4)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第三人。 5)可行性条件-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措施。 6)主体条件-避免本人危险,必须职务、业务上无特定责任 。 7)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案例三:,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日与己不合的刘某,黄某即唆使他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某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 问: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为什么?,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 主观条件 限度条件,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对象条件 主观条件 可行性条件 主体条件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