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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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9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湖 北省价格条例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 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主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 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 费用。 b5E2RGbC 第四条住宅

2、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 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 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审核确定。 p1EanqFD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 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 2 / 9 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DXDiTa9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 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

3、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 之二十的。 第五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 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RTCrpUDG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 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 间不少于十五日。 5PCzVD7H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物业服务管理模式,通过政府主导、市场 运作

4、,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推进突出服务群众价值取向、体现公益 属性的“红色物业”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基本物业服务需求。 jLBHrnAI 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 费, 由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xHAQX74J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 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LDAYtRyK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 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 3 / 9 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

5、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 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Zzz6ZB2L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 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dvzfvkwM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 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建设单 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 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rqyn14ZN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 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 收费等具

6、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 售或者变相销售。 EmxvxOtO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条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当 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 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SixE2yXP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 用代步车辆等 ;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 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 (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

7、益属于 4 / 9 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6ewMyirQ 物业服务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约定提 取劳务费。 物业服务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接受 业主监督。 kavU42VR 第十二条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 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 任等进行具体规定。 y6v3ALoS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 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M2ub6

8、vST 第十三条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 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 不少于3 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 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0YujCfmU 第十四条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 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 证(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 全额退还。 eUts8ZQV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 费用。 sQsAEJkW 房产主管

9、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 5 / 9 门、专业经营单位,制定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 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 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 GMsIasNX 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分 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 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制定具 体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TIrRGchY 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 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有计量器具的,按计量 器具显示数据

10、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 7EqZcWLZ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未 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 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lzq7IGf0 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 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 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行为。 zvpgeqJ1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 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已经接受委托代收的费用,其 他部门、

11、单位不得重复收取。 NrpoJac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 偿服务。 第十八条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 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 6 / 9 定执行。 1nowfTG4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fjnFLDa5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 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 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

12、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公布本办法,接受业 主监督。 tfnNhnE6 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收取本办法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 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物 业服务主体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主体依法诚信 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制度和 争议调解机制,为业主、物业服务主体等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或者依 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争议。 HbmVN777 第二十二条房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 及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价格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 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V7l4jRB8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价格、房产主管部 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83lcPA59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7 / 9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省 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 知 (鄂价房服 2007 107 号)同时废止。 mZkklkza 8 / 9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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