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当代价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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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 及当代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当代价值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批判唯心主义法治观,创立唯物主义法 治观 (二)批判形而上学法治观,创立辩证唯物主 义法治观 (三)批判历史唯心主义法治观,创立历史唯 物主义法治观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二)法治是国家走向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依托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 要内容 (一)批判唯心主义法治观,创 立唯物主义法治观 马克思法治观的转变,是从批判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治观开始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 思法治观转变

2、的重要标志。 唯心主义法治观颠倒家庭、市民 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 上层建筑当作人类社会的基础, 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作派生的东 西。在唯心主义那里,不是市民 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是国家和 法决定市民社会。 唯物主义法治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客 观性及其本质。 在宏观上,要求法必须全面反映客观 规律、社会实际和人民的要求。 马克思:“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 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 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 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 系。” 马克思:“这些生产关系的 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 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 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 相适应的现实基

3、础。” 在微观上,要求法律适用必须做到独 立行使司法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等等。 马克思:“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 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个别的。要把个 别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 判断。判断是件棘手的事情。要执行 法律就需要法官。”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 “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 属于政府。” “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法律行 事,而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 本质行事。” (二)批判形而上学法治观,创 立辩证唯物主义法治观 形而上学法治观以私有财产为既 定前提,从未批判这个前提,更 没有否定这个前提。他们把特定 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暂时的权利抽 象化为“自然权利”、“天赋

4、权 利”直至“永恒的权利”,从而 形成了抽象的、形式的法权。 辩证唯物主义法治观秉持社会存 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 用于社会存在的观点。法律必须 适应真实的社会状况,法治建设 需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适 应时代,与时俱进。要及时建立 完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律法 规,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经济 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 (三)批判历史唯心主义法治观,创立历 史唯物主义法治观 马克思恩格斯之前的法治观,抬高国家、 贬低个人,将法神秘化,认为法是“法学 家”“从头脑中挤出来”的,为法披上了 一层神秘的外衣。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 和上层建筑之

5、间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 基本矛盾。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 史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 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治 观,把解决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看作是消除国家与个人之间异化 现象的重要理论基础,提出了要 从现实的人的活动中把握人的本 质。 马克思:“人就是人的世界,就 是国家,社会。” “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坚持通过人的彻底解放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权得到尊重, 自由得到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 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 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 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在 资本论中更简明地称为“自由人的联

6、 合体”。 马克思:“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当代价 值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1.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法治是治国理 政基本方略的规律 马克思:“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 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 ” “强权也是一种法,而且强者的权利 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 法治国家中。 恩格斯:“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 ,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 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 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 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 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 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 力,即国家。随

7、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 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 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表明在 阶级社会的情况下,依法治国 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无产 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无疑应该 继承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成果 。 2.坚持依法治国的历史性成就 (1)邓小平恢复了民主和法制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 幕会发表讲话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 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 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 改变而改变。” 在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 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十六字方针。 1992年邓小平南

8、巡谈话指出: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 住些。 ” “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 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 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 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更 加定型化。” (2)从“法制”到“法治” 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 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报告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 ”改为“法治国家”。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 宪法 。 (2)从“法制”到“法治” 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 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 法制;而法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 存在。 法制属于制度范畴,是一种工 具;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

9、 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 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方式 。 (2)从“法制”到“法治” 法制要求各项工作法律化、制度化 ;而法治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具 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法制的标志是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 备的法律和制度;而法治的标志是任 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 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 办事。 (3)从“法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决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10、、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 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实现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法治是国家走向长治久安的必 由之路 马克思恩格斯在考察国家意志与个人 自由之间的法权关系时,总结了两种 截然不同的本位思想,即国家本位与 个人本位的对抗。国家本位强调法律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整个国 家的根本利益,强调国家至上原则。 而个人本位强调立法的出发点是个人 利益没有边界,追求自由的最大化。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不科 学的。将二者割裂开来,将导致国家失 去稳定发展的基础。应该正确认识二者 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 使国家

11、走向长治久安。 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私人利益和国家利 益之间的矛盾。 马克思:“特殊领域的私有财产和利益 反对国家的最高利益私有财产和国 家之间的对立。”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利益和私人利 益之间虽然存在矛盾,但二者是可以 实现统一的。 马克思:“具体的自由在于(家庭和 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体系(国家的 )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应有的、 双重的同一性)。” 马克思:“普遍利益和在普遍利益中 保存着特殊利益,这是国家目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要有正确的法治观 。 马克思:“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 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 马克思:“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 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

12、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 的特定内容。”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树立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 精神。 (三)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依托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 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这就要求我们确立好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依托 或者标志。 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社会现代化 进行过历史考察和深入思考,形 成了科学的现代化理论。马克思 恩格斯认为,人类社会的现代化 是在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发展的 过程中得以推进的。 马克思恩格斯:“资产阶级在历 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 ” 马克思恩格斯:“资产阶级在它

13、的不 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 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 力还要多,还要大。” “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 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 性的了。” 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 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 的政治统治。 马克思:“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 资产阶级的统治。” 恩格斯:“消灭封建制度,从肯 定方面来说,就是确立资产阶级 的统治。 贵族特权废除到什么程 度,立法也资产阶级化到什么程 度。”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 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推进人类社会现 代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 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产生和发展。 市场经济伴随着资本主义而产生和发 展。市场经济在客观上要求国家实行 法治。资本主义在确立自己的统治地 位时,在客观上将权力装进了法治这 个制度的笼子。因此,法治是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 依照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未来社 会应当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法律不是 压制自由的措施,相反,法律是维护 自由的方式。因此,法治作为国家治 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具体表现为:对于公共权力,法无 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 公民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法 无禁止皆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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