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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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 要平台,是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创新能力的重要场所。为 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 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 关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自身建设与科学发 展的基础与保障,关系到学校创建高水平现代大学的发展 进程,关系到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校 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 有序、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相关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 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第三条 学院(系、部、中

2、心)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 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实验室安 全责任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 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实验室每个房间、岗位及个人。 第四条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各 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评比中。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 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 负责制。各学院(系、部、中心)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实 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实验 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实验室(

3、中心)负责人及 相关工作人员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系、 部、中心)分级管理体制,分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与事 故应急预案。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 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 法规,指导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工作规划。 (二)指导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 和应急预案。 (三)指导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调查研 究。 (四)审定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计划和建议。 第七条第七条

4、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的主要管理部门,与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 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和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 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 急预案等,及时发布、传达与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 神和工作部署。 (二)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 (三)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门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四)指导、督查、协调各学院(系、部、中心)和 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实验 室安全与环境检

5、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考核及评优等工作。 (七)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协助相关部门对实 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及查处。 (八)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宜。 第八条第八条 学院(系、部、中心)、直属单位主要职责 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 章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 验室安全员工作岗位。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 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 作的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

6、现严重 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决定予以封门整改,并将组织整改情 况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四)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工作。 (五)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 信息、工作进展等。 (六)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协助学校相关职 能部门及政府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 究等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 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明确本实验室每间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具体 安全责任人,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 险物品、二十四小时运行

7、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 的安全管理。 (三)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 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细化隐患整改的方案、时 间、措施及责任人等事项。 (四)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 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六)改建、扩建、新建及装修实验室时严格按照学 校规范进行,注重配套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使用易 燃材料进行装饰,突出电气线路的安全敷设,严防产生新 的安全隐患;同时及时报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完毕 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七)具体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 本实验

8、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 每间实验用房和每台(套)仪器设备的管理 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开展每日的安全巡查以及具体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等。 (二)结合教学和科研等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 健全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在本实验用房 学习、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环保等的教育和培训,对临 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与提醒。 (四)搞好日常卫生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 室安全与环境以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守各项安全管

9、 理制度,接受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 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学校各级实验室安 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 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与环境整洁。 第三章 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 安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尤其是“二十四小时” 运行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仪器设备不带病工作、 能够完好安全运行。 (一)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 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的 有关仪器设备,要制定严格的

10、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 保护措施。 (二)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功率或使用强电 的仪器设备,应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三)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 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必须实行 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标准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 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 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 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物品。 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危险

11、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相关管理办法,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 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 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实 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生 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 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和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 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

12、 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 物。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大学实验室废弃 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器仪 表、射线装置等。 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 (一)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 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且接地良 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固定电源 插座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拆装改线,严

13、禁乱接乱拉电线。 (二)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必须使用明火实 验的场所,需由实验室报请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 字审批,并安排专人现场负责,制定专门预案及防范措施, 同时报备至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 (三)空调、计算机等实验设备一般不得在无人情况 下开机过夜。确需工作需要,应加强人员巡查与监控,并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消防与环保等安全设施管理消防与环保等安全设施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 等因素合理配置消防设施,以及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 急喷淋与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电气报警设施、通风 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14、。 (二)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 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 等相关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在实验室改建、扩建、新建、装修以及搬迁过 程中,应保管好实验室原有安全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 丢弃,并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环境内务管理环境内务管理 各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必须明确每间实 验用房安全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姓名、有效联系电话等信 息统一制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学校各级督查和联系;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干净整洁,定期检 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防盗装置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 验室时,必须

15、按规定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 闭等情况;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在 实验室内住宿以及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五章 安全隐患整改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发现 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 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逐级向学校有关职能部 门报备,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时采取措施积极推进隐患 整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各学院(系、 部、中心)和相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 止事态扩大或蔓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本单位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分管领导等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 织有效处

16、置;当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逐级向学校办公 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 领导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事故的调 查和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 位和个人,将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故性质界定 按性质划分,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 事故、特大事故四类。其具体标准为: (一)一般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1-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 2、重伤

17、5 人以下。 (二)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10-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 2、一次死亡 l-5 人或重伤 5-30 人。 (三)重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50-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2、 一次死亡 5-9 人或重伤 30 人以上。 (四) 特大事故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属特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2、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或者一次造成 100 人(含 100 人)以上的集体中毒事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系、部、中心)和相关单位应 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实 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 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商保卫处 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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