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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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 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 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 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 1.0.4 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 2.1.1 条公园的用地

2、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 划为依据。 第 2.1.2 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 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 2.1.3 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 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 2.1.4 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 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 2.1.5 条公园沿城市道路、 水系部分的景观, 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 2.1.6 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3、公园用地 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 2.1.7 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 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 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第 2.2.1 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 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 2

4、.2.2 条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 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 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 第 2.2.3 条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 2hm2 。 第 2.2.4 条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 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 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在5 20hm2 之间。 第 2.2.5 条植物园应创

5、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 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 大于 20hm2 。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 第 2.2.6 条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 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 2.2.7 条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 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 文物原状。 第 2.2.8 条其他专类公园, 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

6、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 第 2.2.9 条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 顾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2 之间。 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第 2.2.10条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 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 貌的观赏效果。 第 2.2.11条街旁游园, 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 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三节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 2.3.1 条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

7、建筑、 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第 2.3.2 条表 2.3.1中、三项上限与下限之和不足100% ,剩余用 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 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第 2.3.3 条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 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第四节 常规设施 第 2.4.1 条

8、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第 2.4.2 条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 馆和舞厅等建筑。 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 相适应。 第 2.4.3 条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2 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 设置 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 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 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 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 用的厕所。 第 2.4.4 条公用的条凳、坐椅、美

9、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 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 30% 设置,但平均每1hm2 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 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分布应合理。 第 2.4.5 条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 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第 2.4.6 条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 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 容量计算 第 3.1.1 条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 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第 3.1.2 条公园游人

10、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 3.1.3 条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m2 为宜,居住区公园、 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m2 为宜;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 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2 。风景名胜公 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m2 。 第 3.1.4 条水面和坡度大于50% 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 的公园, 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第二节 布局 第 3.2.1 条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 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

11、、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 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 计。 第 3.2.2 条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 模及特色。 第 3.2.3 条出入口设计, 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 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 确定其规模要求。 第 3.2.4 条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 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第 3.2.5 条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200380m/hm2 之间

12、;动物园的路网密度 宜在 160300m/hm2 之间。 第 3.2.6 条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 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 辆相适应。 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 要游览路交叉。 第 3.2.7 条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 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 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 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第 3.2

13、.8 条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 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 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第 3.2.9 条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 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第 3.2.10条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第 3.2.11条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 第 3.2.12条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 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

14、圾存放场及处理 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 第 3.2.13条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 路矛盾的措施。 第 3.2.14条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第三节 竖向控制 第 3.3.1 条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 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 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第 3.3.2 条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 水底;驳岸顶部

15、;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 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 的地面高程。 第四节 现状处理 第 3.4.1 条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 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第 3.4.2 条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 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第 3.4.3 条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 3.4.4 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成林地

16、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 所围合的范围; 2 、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 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 离为胸径 20 倍以内; 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 得设置建筑物、 构筑物及架 (埋)设各种过境管线, 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三、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 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第 3.4.5 条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在 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

17、规定: 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 三、不得造成积水。 第 3.4.6 条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园内 景观之中。 第四章地形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地形设计应以总体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依据。 第 4.1.2 条土方调配设计应提出利用原表层栽植土的措施。 第 4.1.3 条栽植地段的栽植土层厚度应符合附录四的规定。 第 4.1.4 条人力剪草机修剪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 第 4.1.5 条大高差或大面积填方地段的设计标高,应计入当地土壤的自然沉降 系数。 第 4.1.6 条改造的地形坡

18、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 固土或防 冲刷的工程措施。 第 4.1.7 条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 4.1.8 条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地表排水 第 4.2.1 条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各类地表的排水 坡度宜符合表4.2.1 的规定。 第 4.2.2 条公园内的河、湖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动 物笼舍不被水淹。 第三节 水体外缘 第 4.3.1 条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和溢水口及闸门的标高,应保证适宜的水位和泄洪、 清淤的需要; 二、

19、下游标高较高至使排水不畅时,应提出解决的措施; 三、非观赏型水工设施应结合造景采取隐蔽措施。 第 4.3.2 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 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 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 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 4.3.3 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 4.3.4 条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 止岸体冲刷。 第五章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第一节 园路 第 5.1.1 条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 形以及路面结构。 第 5.1.2 条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

20、.2的规定。 第 5.1.3 条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 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 5.1.4 条主路纵坡宜小于8% ,横坡宜小于3% ,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 , 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 ,超过 12% 应作防滑处理。 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 第 5.1.5 条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纵坡超过 15% 路段,路面应作防滑 处理;纵坡超过18% ,宜按台阶、梯道设

21、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 级,坡度大于58% 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第 5.1.6 条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 ,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 第 5.1.7 条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 5.1.8 条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 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 所及护拦设施。 第 5.1.9 条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 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第 5.1.10条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

22、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 关规定。 第 5.1.11条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 的规定;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 三、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安全门。 第二节 铺装场地 第 5.2.1 条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确定各种铺装场地的面积。铺装 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设计。 第 5.2.2 条内容丰富的售票公园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以公 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2/万人计算。 第 5.2.3 条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

23、离。 第 5.2.4 条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第三节 园桥 第 5.3.1 条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 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第 5.3.2 条通过管线的园桥,应同时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维修等问题。 第 5.3.3 条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 级计 算。 第 5.3.4 条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 3.5kN/m2计算。 第 5.3.5 条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 1.0kN/m 计算。 第六章种植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6.1.1 条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

24、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 可布置垂直绿化。 第 6.1.2 条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 据。 第 6.1.3 条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 二、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三、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四、具有相应抗性的种类; 五、适应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六、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第 6.1.4 条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栽植土层厚度符合附录四的数值,且无大面积不透水层; 二、废弃物污染程度不致影响植物的正常

25、生长; 三、酸碱度适宜; 四、物理性质符合表6.1.4的规定;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款规定者必须进行土壤改良。 第 6.1.5 条铺装场地内的树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范围,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第 6.1.6 条公园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 条件设置。 第 6.1.7 条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 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第 6.1.8 条苗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 二、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重要地段应兼顾近、远 期景观,并提出过渡的措施; 三、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 第 6.1.9

26、 条树木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郁闭度 1 、风景林地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2 、风景林中各观赏单元应另行计算,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 ;带 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 二、观赏特征 1 、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的树种,并确定其规格、分枝点高度、 姿态等要求; 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应留有明显的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管理方 法。 2 、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三、视距 1 、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观赏面宽度的1.5 倍和高 度的 2 倍; 2 、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的2 倍以上。 第 6.1.10条单行整形绿篱的地

27、上生长空间尺度应符合表6.1.10的规定。双行种植时, 其宽度按表6.1.10规定的值增加0.3 0.5m。 第二节 游人集中场所 第 6.2.1 条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 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四、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第 6.2.2 条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 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第 6.2.3 条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28、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 二、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 应大于 1.8m。 第 6.2.4 条露天演出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布置阻碍视线的植物,观众席铺栽 草坪应选用耐践踏的种类。 第 6.2.5 条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 、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 、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 、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三、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第 6.2.6 条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 第 6.2.7 条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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