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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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特征码 pPwFAcYeEnlNOHcKjTVE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 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 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 6 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 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 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 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 姓名。在小学、

2、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 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 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 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 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 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第 2 页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 移。 (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 (3)集团公司职 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 (4)集团公司或 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

3、护人工作 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 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 (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 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 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3)报教育中心审 批。 (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 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 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 支边、现役军人

4、,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 (2)学生因个人或家 庭原因需借读的。 第 3 页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 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 (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 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 (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 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 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 校。 (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

5、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 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 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4)对借读生实 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 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1、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 超过 210 个学时(一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 2、休学手续:(1)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材料包括:A、书面休学申请。B、学生因伤病休学 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及其它 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 第 4 页 劳动等有关部

6、门的证明。 (2)学校审查后填写休学审批表 , 签署意见。 (3)报教育中心审批。 (4)学校开出休学证明 交家长妥善保管。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诊断证明 ;医疗费 收据 (或复印件) ;休学审批表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 生电子档案。 3、休学自伤病之日始,期限为一年。随原年级就读(不变 更年级、学籍)的凭医院的“健康证明”可随时办理手续复学。 4、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 办休学手续一年。休学期满可以复学的,应提前一周办理复学 手续。 5、复学时,凭医院的健康证明 、 休学证明和办理休 学手续以后的医疗费收据(或复印件)等,到学校填写复学 审批表 ,报教育中心

7、审批。 学校应将以下材料及时存档:健康证明 ;医疗费 收据 (或复印件) ;休学证明 ;复学审批表 。 6、严格控制休学率。年休学率不得高于年级总人数的 1%,对违规办理休学的要追究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纠正。 休学率与学校综合考核挂钩。 五、毕业、升学 1、小学毕业班的所有学生,均直接升入初中。 第 5 页 2、跨市县借读的小学毕业生,一般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 毕业考试、领取毕业证、安排升学。 3、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均合格者由毕业学校发给经 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 4、学生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发 给修业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 5、为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义务

8、教育阶段一律实行不留 级制度。 六、其它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指 导、检查、处理。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 理电子化工作,按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 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 信息。 2、学生死亡和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 门提出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 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 加盖学校及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 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对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 任并予以纠正。 第 6 页 5、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6、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必须对中小学各年级学籍进行审核, 填写增、减员表报教育中心。教育中心每学期进行学籍会审, 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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