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自考中国法制史笔记共(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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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制史 ” 讲义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 ,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 ,而作九刑 ;吕命穆王 ,训夏赎刑 , 作吕刑。此外 ,注意郑国铸刑书 ;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 -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 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 -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 -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 ; 九章律 ;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 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又称泰始律 ,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

2、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 12篇,影响深远 ;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 ;规定重罪十条 ;规范刑 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 ;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 ;到曹魏时改为刑名 ;到晋律中分 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 (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 ;定五刑 (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掌握宋刑统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 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 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 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

3、.明大诰重典治民 ,重典治吏的体现 3.大明会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 7篇,436条 2.大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一太平天国 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 ,无 法实现。 (二清末 (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 ;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 ;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 ,不再 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 ;规定新刑

4、 罚,区分主刑 ,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 ,1911年完成 ,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1重点掌握 :背景,公布时间 ,五点内容 ,三个特点 ,意义; (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 ;也不是 第一部正式宪法 (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 ,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 :保护人权 ,保护私产 ,废除陋习 ,保护华侨 ,废除刑讯逼供 ,废除体罚 ,反 对株连等。

5、(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 (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 (1923年 10月 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 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 ,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 暂行新刑律 :基础是大清新刑律 ,其刑法原则 ,刑罚制度都一样 ,仅仅把一些 帝制下的用语 ,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党治下的产物 ,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五宪草 :虽于 1936年 5 月 5 号公布了 ,但没有实施 ,理由

6、是 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 :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 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 ,而是总则 ,债,物权, 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 1928年和 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 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 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 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

7、共和国土地法 :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 ,富 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 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 (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期 西周时期买卖契约 :质,剂;借贷契约 :傅别 (二封建社会 (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略 三、婚姻制度历史

8、上变化不大 掌握内容 :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 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 ;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 ;厚别, 严格区别同宗 ,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 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 :父权制、夫权制 五、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度 (始于西周成王后 ,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 家庭制度有关。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贼、杀 (夏 2.寇攘奸宄 (西周 3.五过之疵 :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惟反 (恩人惟内 (亲属惟货 (行贿惟来 (故交,从而

9、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 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 :泄密(汉 5.重罪十条 (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 旧五刑 ; 新五刑 (笞、杖、徒、流、死 ; 清末过渡刑罚 (现行刑律规定的 : 罚金、徒、流、遣、死 ; 近代刑罚 (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 :惟眚和非眚 (眚即过失 (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 :惟终和非终 (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 :造意和非造意 (汉 4.罪疑惟轻 (吕刑 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 ;连坐(株连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 ,区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

10、.因时因地制宜 : “ 刑罚世轻世重 ”(因时: “ 三国三典 ”(因地: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 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 (动机定罪 :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 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 “ 上下比罪 ”,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 :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 :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 于西汉汉高祖刘邦 ,一直

11、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 “ 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 ;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 一般犯罪可减等 ;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 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 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 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 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 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 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

12、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 多,故又称 “ 以官当徒 ” ,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 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 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 明朝:化外人 犯罪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 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 1943 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 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 类规 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中国历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 关 (一

13、)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 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秦 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 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 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三)半殖民 地半封建时期 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 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 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 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

14、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 政府实行 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 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 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 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二)封建制社会 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 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 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 会

15、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 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 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 想。法学一 词, 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 刑名之学 ” 自汉代开始有 , “ 律学” 的名 称。 在西方,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 对“ 法学” (古代拉丁语中的 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 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 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与其

16、他学科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在 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 程度的关系。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 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 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 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 学,两者既有 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 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

17、合各种社会因 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即作为上层建筑的 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推动或阻碍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从研究法律 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 系、民事侵权行为等)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关 系、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在历 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 治学

18、和法学都从 属于教会的神学。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 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 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 19 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各自成为独 立学科。 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 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 重点不同而已。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 教规范有时很难分开。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 7 世 纪出现的 古兰经 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 已 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 的问题。 摩奴法典 (局部)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 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 系。但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 如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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