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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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86 时间:2010-02-22 14:46 来源: 未知作者:rl 点击: 14805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86) 目录 1 名词、术语 2 事故类别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3.2 受伤性质 3.3 起因物 3.4 致害物 3.6 不安全状态 3.7 不安全行为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4.2 重伤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5.2 重伤事故 5.3 死亡事故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6.1 千人死亡率 6.2 千人重伤率 6.3 伤害频率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6.6 按产品

2、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附录 A ( 补充件 ) A.1 受伤部位 A.2 受伤性质 . . A.3 起因物 A.4 致害物 A.5 伤害方式 A.6 不安全状态 A.7 不安全行为 附录 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 补充件 ) 表 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表 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表 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9 以下简称 伤害) 、急性中毒 ( 以下简称中毒 )。 1.2 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3、 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 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 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 .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1)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

4、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 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 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 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 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6) 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 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 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 物体引起的烫伤, (8) 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 . (9) 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 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

5、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 塌事故。 (11) 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 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 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 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 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 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 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 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 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 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 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

6、容器爆炸。 容器( 压力容器的简称 ) 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 且事故危害 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 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19) 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触有毒物质, 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 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 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 ( 细分类详见附录 a.1) 。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 .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 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 确定;

7、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 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 “ 多伤害 “( 细 分类详见附录 a.2) 。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 a.3) 。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 细分类详见附录 a.4) 。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细分类详见附录 a.5) 。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细分类详见附录 a.6) 。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 细分类详见附录 a.7) 。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 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8、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的失能伤害。 . .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 12 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 3 人以上的事故 ( 含 3 人) 。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千人死亡率103 (3) 平均职工人数 6.2 千人重伤率: . . 表示某时期

9、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重伤人数 千人重伤率103 (2) 平均职工人数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 重伤、 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伤害人数 百万工时伤害率:A106 (3) 实际总工时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总损失工作日 伤害严重率:B106 (4) 实际总工时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B 总损失工作日 N (5) A 伤害人数 适用于

10、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 .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百万吨死亡率106 (6) 实际产量 (吨) 死亡人数 万米木材死亡率104 (7) 木材产量 ( 立方米 ) 附录 A ( 补充件 ) A.1 受伤部位 分类号受伤部位名称分类号受伤部位名称 1.01 颅脑1.12.3 肘部 1.01.1 脑1.12.4 前臂 1.01.2 颅骨1.13 腕及手 1.01.3 头皮1.13.1 腕 1.02 面颌部1.13.2 掌 1.03 眼部1.13.3 指 1.04 鼻1.14 下肢 1.05 耳1.14.1 髋部 1.06 口1.

11、14.2 股骨 1.07 颈部1.14.3 膝部 1.08 胸部1.14.4 小腿 1.09 腹部1.15 踝及脚 1.10 腰部1.15.1 踝部 1.11 脊柱1.15.2 跟部 1.12 上肢1.15.3 部( 距骨、舟骨、骨 ) 1.12.1 肩胛部1.15.4 趾 1.12.2 上臂 . . A.2 受伤性质 分类号受伤性质分类号受伤性质 2.01 电伤2.10 切断伤 2.02 挫伤、轧伤、压伤2.11 冻伤 2.03 倒塌压埋伤2.12 烧伤 2.04 辐射损伤2.13 烫伤 2.05 割伤、擦伤、刺伤2.14 中暑 2.06 骨折2.15 冲击 2.07 化学性灼伤2.16 生

12、物致伤 2.08 撕脱伤2.17 多伤害 2.09 扭伤2.18 中毒 A.3 起因物 分类号起因物名称分类号起因物名称 3.01 锅炉3.15 煤 3.02 压力容器3.16 石油制品 3.03 电气设备3.17 水 3.04 起重机械3.18 可燃性气体 3.05 泵、发动机3.19 金属矿物 3.06 企业车辆3.20 非金属矿物 3.07 船舶3.21 粉尘 3.08 动力传送机构3.22 梯 3.09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3.23 木材 3.10 非动力手工具3.24 工作面 (人站立面 ) 3.11 电动手工具3.25 环境 3.12 其它机械3.26 动物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3

13、.27 其它 3.14 化学品 A.4 致害物 分类号致害物名称分类号致害物名称 4.01 煤、石油产品4.14.4 林业机械 . . 4.01.1 煤4.14.5 铁路工程机械 4.01.2 焦炭4.14.6 铸造机械 4.01.3 沥青4.14.7 锻造机械 4.01.4 其它4.14.8 焊接机械 4.02 木材4.14.9 粉碎机械 4.02.1 树4.14.10 金属切削机床 4.02.2 原木4.14.11 公路建筑机械 4.02.3 锯材4.14.12 矿山机械 4.02.4 其它4.14.13 冲压机 4.03 水4.14.14 印刷机械 4.04 放射性物质4.14.15 压

14、辊机 4.05 电气设备4.14.16 筛选、分离机 4.05.1 母线4.14.17 纺织机械 4.05.2 配电箱4.14.18 木工刨床 4.05.3 电气保护装置4.14.19 木工锯机 4.05.4 电阻箱4.14.20 其它木工机械 4.05.5 蓄电池4.14.21 皮带传送机 4.05.6 照明设备4.14.22 其它 4.05.7 其它4.15 金属件 4.06 梯4.15.1 钢丝绳 4.07 空气4.15.2 铸件 4.08 工作面 ( 人站立面 ) 4.15.3 铁屑 4.09 矿石4.15.4 齿轮 4.10 粘土、砂、石4.15.5 飞轮 4.11 锅炉、压力容器4

15、.15.6 螺栓 4.11.1 锅炉4.15.7 销 4.11.2 压力容器4.15.8 丝杠、光杠 4.11.3 压力管道4.15.9 绞轮 4.11.4 安全阀4.15.10 轴 4.11.5 其它4.15.11 其它 4.12 大气压力4.16 起重机械 4.12.1 高压( 指潜水作业 ) 4.16.1 塔式起重机 4.12.2 低压( 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 4.16.2 龙门式起重机 4.13 化学品4.16.3 梁式起重机 4.13.1 酸4.16.4 门座式起重机 4.13.2 碱4.16.5 浮游式起重机 . . 4.13.3 氢4.16.6 甲板式起重机 4.13.4 氨

16、4.16.7 桥式起重机 4.13.5 液氧4.16.8 缆索式起重机 4.13.6 氯气4.16.9 履带式起重机 4.13.7 酒精4.16.10 叉车 4.13.8 乙炔4.16.11 电动葫芦 4.13.9 火药4.16.12 绞车 4.13.10 炸药4.16.13 卷扬机 4.13.11 芳香烃化合物4.16.14 桅杆式起重机 4.13.12 砷化物4.16.15 壁上起重机 4.13.13 硫化物4.16.16 铁路起重机 4.13.14 二氧化碳4.16.17 千斤顶 4.13.15 一氧化碳4.16.18 其它 4.13.16 含氰物4.17 噪声 4.13.17 卤化物4

17、.18 蒸气 4.13.18 金属化合物4.19 手工具 ( 非动力 ) 4.13.19 其它4.20 电动手工具 4.14 机械4.21 动物 4.14.1 搅拌机4.22 企业车辆 4.14.2 送料装置4.23 船舶 4.14.3 农业机械 A.5 伤害方式 分类号伤害方式分类号伤害方式 5.01 碰撞5.08 火灾 5.01.1 人撞固定物体5.09 辐射 5.01.2 运动物体撞人5.10 爆炸 5.01.3 互撞5.11 中毒 5.02 撞击5.11.1 吸入有毒气体 5.02.1 落下物5.11.2 皮肤吸收有毒物质 5.02.2 飞来物5.11.3 经口 5.03 坠落5.12

18、 触电 5.03.1 由高处坠落平地5.13 接触 5.03.2 由平地坠入井、坑洞5.13.1 高低温环境 . . 5.04 跌倒5.13.2 高低温物体 5.05 坍塌5.14 掩埋 5.06 淹溺5.15 倾覆 5.07 灼烫 A.6 不安全状态 分类号不安全状态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1 无防护罩 6.01.1.2 无安全保险装置 6.01.1.3 无报警装置 6.01.1.4 无安全标志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7 绝缘不良 6.01.1.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19、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2 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5 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7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2 制动装置有缺欠 6.02.

20、1.3 安全间距不够 . .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1 机械强度不够 6.02.2.2 绝缘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6.02.3.1 设备带“病”运转 6.02.3.2 超负荷运转 6.02.3.3 其它 6.02.4 维修、调整不良 6.02.4.1 设备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 其它 6.

21、0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 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产( 施工) 场地环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线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6.04.1.3 光线过强 6.04.2 通风不良 6.04.2.1 无通风 6.04.2.2 通风系统效率低 6.04.2.3 风流短路 6.04.2.4 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5 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04.2.6 瓦斯超限

22、 6.04.2.7 其它 6.04.3 作业场所狭窄 . .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3 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6.04.4.4 其它 6.04.5 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6.04.7.2 冰雪覆盖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A.7 不安全行为 分类号不安全行为 7.0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

23、1.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7.01.2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4 忘记关闭设备 7.01.5 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 操作错误 (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业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 机械超速运转 7.01.10 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 酒后作业 7.01.12 客货混载 7.01.13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7.01.14 工件紧固不牢 7.01.1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 . 7.

24、02.1 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 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 物体( 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 冒险进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处 ( 无安全设施 ) 7.06.3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

25、离危险区 7.06.4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 冒进信号 7.06.7 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 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矿车 7.06.10 在绞车道行走 7.06.11 未及时 ?望 7.08 攀、坐不安全位置 ( 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9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10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1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2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2.1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2.2 未戴防护手套 7.12.3

26、未穿安全鞋 7.12.4 未戴安全帽 7.12.5 未佩戴呼吸护具 7.12.6 未佩戴安全带 . . 7.17.7 未戴工作帽 7.18.8 其它 7.13 不安全装束 7.13.1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3.2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3.3 其它 7.14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录 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 ( 补充件 ) 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 日。 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 2、表 3 计算。 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

27、计 算。 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 日者,仍按 6000 日计算。 表 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手 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 远端指骨300 100 75 60 50 中间指骨- 200 150 120 105 近端趾骨600 400 300 240 200 掌 骨900 600 500 450 400 腕部截肢1300 脚 拇趾二趾中趾无名趾小趾 远端趾骨150 35 35 35 35 中间趾骨- 75 75 75 75 近端趾骨300 150 150 150 150 . . 骨( 包括舟骨、距骨 ) 600 350 350 350 350 踝部2400 上肢

28、肘部以上任一部位 (包括肩关节 ) 4500 腕以上任一部位 , 且在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3600 下肢 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 ( 包括髋关节 ) 4500 踝部以上 , 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3000 表 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骨折部位损失工作日 掌、指骨60 挠骨下端80 尺、挠骨干90 肱骨髁上60 肱骨干80 肱骨外科颈70 锁骨70 胸骨105 跖、趾70 胫、腓90 股骨干105 股粗隆间100 股骨颈160 表 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功能损害部位 损失工作 日 1. 包被重要器官的单纯性骨损伤( 头颅骨、胸骨、脊椎骨 ) 105 . . 2.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

29、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愈后, 不遗功能障碍者 500 3.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 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愈后, 遗有轻度功能障碍者 900 4. 接触有害气体或毒物, 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 不遗有临床症状及后 遗症者 200 5. 重度失血,经抢救后,未遗有造血功能障碍者200 6.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折包被器官受损,骨损伤治愈后, 伴有严 重的功能障碍者 a. 脑神经损伤导致癫痫者3000 b. 脑神经损伤导致痴呆者5000 c. 脑挫裂伤 , 颅内严重血肿 , 脑干损伤造成无法医治的低能5000 d. 脑外伤致使运动系统严重障碍或失语, 且不易恢复者4000 e. 脊柱

30、骨损伤 , 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6000 f. 脊柱骨损伤 , 脊髓半离断 , 影响饮食起居者6000 g. 脊柱骨损伤合并脊髓伤 , 有功能障碍不影响饮食起居者4000 h. 单纯脊柱骨损伤 , 包括残留慢性腰背痛者1000 i. 脊柱损伤 , 遗有脊髓压迫症双下肢功能障碍, 二便失禁者4000 j. 脊柱韧带损伤 , 局部血行障碍影响脊柱活动者1500 k. 胸部骨损伤 , 伤及心脏 , 引起明显的节律不正者4000 l. 胸部骨损伤 , 伤及心脏 , 遗有代谢功能失调者4000 m. 胸部骨损伤 , 胸廓成形术后 , 明显影响一侧呼吸功能者2000 n. 一侧肺功能丧失者4000 o. 一

31、侧肺并有另侧一个肺叶术后伤残者5000 p. 骨盆骨损伤累及神经 , 导致下肢运动障碍者4000 q. 骨盆不稳定骨折 , 并遗留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3000 7. 腰、背部软组织严重损伤;脊柱活动明显受限者2000 8.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感觉运动机能障碍, 影响工作及生活者 1500 9.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 遗有周围神经损伤, 运动机能障碍, 但生 活能自理者 2000 10.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由于疤颜瘢弯缩,严重影响运动功能, 但生活能自理者 2000 . . 11. 手肌腱受损,伸屈功能严重影响障碍,影响工作、生活者1400 12. 脚肌腱受损,引起机

32、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者1400 13. 眼睑断裂导致导闭合不全200 14. 眼睑损伤导致泪小管、泪腺损伤,导致泪溢,影响工作200 15. 双目失明;6000 16. 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视力正常800 17. 两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800 18. 一目的明 , 另一目视物不清 , 或双目视物不清者 ( 仅能见前 2M以内 的物体 , 且短期内 , 不易恢复者 ) 3000 19. 两眼角膜受损 , 并有眼底出血或溷浊 , 视力高度障碍者 ( 仅能见 1M 之物体 ) 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4000 20. 眼球突出不能复位 , 引起视障碍者700 21. 眼肌麻痹 , 造成斜视、复视者60

33、0 22. 一耳丧失听力,另一耳听觉正常者600 23. 听力有重大障碍者300 24. 两耳听力丧失3000 25. 鼻损伤,嗅觉功能严重丧失1000 26. 鼻脱落者1300 27. 口腔受损,致使牙齿脱落 , 不能安装假牙 , 致使咀嚼发生困难者1800 28. 口腔严重受损 , 咀嚼机能全废3000 29. 喉损伤 , 引起喉狭窄 , 影响发兰及呼吸者1000 30. 语言障碍 , 说话不清300 31. 语言全废3000 32. 伤及腹膜 , 并有单独性的腹腔出血及腹膜炎症者1000 33. 由于损伤进行胃次全切除 , 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3000 34. 由于损伤进行胃全切 ,

34、 或食道全切 , 腔肠代替食道 , 或肠管切除三 分之一以上者 6000 35. 一叶肝脏切除者3000 36. 一侧肾脏切除者3000 37. 生殖器官损伤 , 失去生殖机能者1800 38. 伤及神经、膀胱及直肠,遗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等2000 39. 关节结构损伤,关节活动受限,影响运动功能者1400 . . 40. 伤筋伤骨,动作受限,其功能损伤严重于表2 者2000 41. 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脑实质病变临 床症状者 4000 42. 各种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食道粘膜,遗有功能障碍者2000 43.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轻度中毒患者150 44.

35、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中度中毒患者700 45.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重度中毒患者200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编制说明 GB6441 86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并于 81 年 12月委托我所制定。 三年来,在劳动 人事部领导同志直接指导下, 自初稿拟定后进行了二次全国性征求意见活动。制 定中, 我们得到了从事于劳动保护工作的同志热情支持,尤其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青岛市劳动局、 武汉安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给予我们很大帮助。劳动人事部劳保 所隋鹏程教授、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学会卢庄教授,在我们工作处于困难的时候, 给了我们热情的鼓励,并在某些章节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我国劳动保护

36、工作始于建国初期,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建立三十余年,若从 现行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中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达到 科学化、标准化,并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尤其在调研中, 很少遇到有关事故分类的国内资料更使我们感到压力很大。为了 深刻了 ?quot; 分类“的规律和重要性,我们从剖析本省事故资料做起,查阅了全 省历年伤亡事故案例。为了掌握南方省份伤亡事故的特点,我们选定了四川省, 查了近连续三年的伤亡事故档案。从调研中,我们更加明确了制定标准的现实意 义。在查阅案卷中, 从一桩桩惨痛事故的重复出现,我们体验到了现行统计方法 的弊病。结合我国事故调查分

37、析规律,又参照了美、英、日、苏等国的资料,编 制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1 现行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规程为依据的现行统计制度主要问题有: 1.1 调查方法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的方法,一般 主要用三条尺子去衡量千变万化的伤亡事故。即:1)领导是否重视; 2)规章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 3)工人是否违犯操作规程。 这三方面的内容固然重要, 但是这种只通过行政管理手段, 很少同专业技术 相结合的方式,在复杂的事故面前越来越暴露出缺点。 . . 1.2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多数人忙于事故常规处理,只有少数人负责 资料统计,对于年积月累成堆的事故报告

38、,他们除了能从中摘录些备用数字外, 分析工作很难进行。 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用这些材 料进行综合分析费时甚多,收效很少。?所以规程的贯彻,一般仅能完成单 纯的报表,不能发挥资料的应有作用。 1.3 现行统计方法,曾在安全工作中起到一定作用,但在长期使用中也暴露 出一些问题,诸如基本概念不统一,事故分析方法陈旧,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 告形式纷杂,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及时,不准确,不可比,不完善等问题。经 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 漏。 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科学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 建 立一个完整的事故分析标

39、准,保障规程的贯彻执行是新形势的要求。 2 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与意义 损失工作日的计算过去有过应用,但是没有明确这个概念的意义和作用,计 算的着眼点也只是放在缺勤天数上,记录病休的实际天数或歇工天数(实际上, 对长期病休的伤亡职工并不在统计之列)。 无论是实际天数、 歇工天数, 还是损失工作日的统计, 其目的都是试图估价 事故在劳动力方面造成的损失。 我们认为劳动力的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 是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 二是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再不 能完成原有工作量, 劳动力的损失表现在愈后到退休的漫长时期。由此可见, 实 际休息日或歇工日数仅统计了前一部分,对于重要的劳动

40、能力丧失部分, 却忽略 了。 本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 损失工作日 “ 的概念,使伤害程度数 值化,永久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值的建立是以伤害程度为基础的,所以损失 工作日数值也可作为伤害程度划分的依据。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 就给 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 事实上,安全工作的成效, 是紧紧与企业经济效益连 在一起的,严重事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 损失工作日 “ 概念的确立,将全面评价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带 来可能与方便。即为 “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quot; 的制定创造前提 条件。 “ 损失工作日 “ 概念的应用,关键的部分是如何把重伤之

41、间的差别区分开来, 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 但是可以根据各省劳动部门关于重伤的规定和 民政部门 “残废等级的检评 “ 以及公安部门法医对损伤程度分类, 以及国外有关残 废赔款值, 也以大致定出较粗的界限。 只要伤害程度分得明确, 损失工作日的统 计就简单多了, 表外的暂时性失能伤害仍按歇工天数计算,永久性伤害则按规定 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这样能有效地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 . “ 损失工作日 “ 数值的确定应与国家的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吻合。例如死亡 损失工作日数的确定公式是: NP(L 退L 亡) N:损失工作日数 P:年工作日数 ( 取 300) L 退:平均退休年龄 ( 取 55

42、) L 亡:死亡于伤亡事故人平均年龄 N值日本取 7500日,美国 6000日,我国资料不完整,只能临时统计,因时 间所限,仅暂按三单位的情况,定为6000 日。 身体各部位伤害 “ 损失工作日 “ 的数值,也可按此方法统计,也可按6000 日 百分比折算。 由于劳动部门过去没有伤害程度的积累材料,目前只能按各种伤害 的临床经验数据确定。 某种伤害的损失工作日数一经确定,就为标准值, 与伤害 者的实际休息日无关。 根据煤炭部、四川省、黑龙江省统计( 略) 3 有关轻伤、重伤划分的说明 轻伤、重伤的划分,必须符合处理伤亡事故的需要, 因而存在着某些特殊性, 给划分带来了具体困难。 3.1 为了保

43、证事故报告不跨月,保证伤亡数字的真实性,多数伤害要求在事 故现场、抢救过程, 医疗初诊给予确定, 少数伤害可根据病情可能导致的结果来 确定。因此,允许医疗终了鉴定与实际报告有差别。 3.2 轻伤、重伤的界限是什么?因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差异很大,很难 找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客观界限作为分类标准。该问题即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又 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因此,轻、重伤的划分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需 要医学界经验丰富的同志的密切配合。 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的事故分析中的重要 性。 因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 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 从预防伤亡事故的意义

44、来说, 轻伤事故在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应予以足够 的重视。 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课题。轻伤范围定的宽一些, 会加大样本容 量,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作用,但轻伤界限又不能过宽。何种界限为好,尚待进 一步研究。本标准按我国惯例定损失工作日一天以上为轻伤。 . . 重伤的起点, 我们按 1960 年 5 月 23 日劳动部试行的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 意见(60) 中劳动久字第 56号文件规定的重伤最轻一级:“ 脚部受害: 脚趾轧 断三只以上的 “ 伤害,再按表中数值折算损失工作日105 日,本标准即以 105 日 作为重伤起点。且在表中详列了超过105 日的各种伤害。 综上: 损失工作日

45、1 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 日 损失工作日 105 日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 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 日 4 事故严重程度推荐分类法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该以国务院颁发的新规程为准。因新规程尚 在讨论中所以暂作如下分类。 该分类是为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是人为的分类, 无客观技术标准, 只要方 法能够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 则证明此种分类是适用的。 那么该分类的作用, 就 应是分类的原则,我们认为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有下述作用: 1)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便于事故之间严重程度的区别、 记录和汇报的方便, 每个事故应有个名称,且名称的本身应能描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程度; 2)应适应安全管理机构、

46、监察机关的管理权限。 鉴于上述作用,宜分为三类: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本方法轻伤、重伤、死亡事故界限分明,符合各省的习惯作法。 5 伤害分析分类由来作用及使用方法 事故是意外事件。 事故包含着偶然性, 因此,事故致因的研究是不容易在直 接观察下进行的。人们为了把伤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内越来越注重于事故的原因的 研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这些工作都是以事后调查、追忆分析为依据的。 伤害分析分类标准,美国试行较早,于1920 年美国劳动统计局出版的工 业事故统计标准法, 1937年正式被美国标准局批准题名为搜集编制工业事 故原因的标准方法 。历经修订形成了 记录工作

47、中的人身伤害性质及过程的有 关基本事实的记录方法 的标准。我们选定了美国标准的基本体系,参照日本并 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伤害分析分类。 其中扩充了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条件的内容, 剔除了原标准类别范围宽而笼统的缺点。伤害分析分类是建立在事故存在之上 的。正因为有伤亡事故,伤害分析分类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 . 本分类的内容是按调查事故的规律总结出来的,它能够把事故调查报告的主 要内容记录下来,高度概括事故全过程;并给予统一、简明的表达形式,为事故 统计分析创造了方便条件; 它有利于资料积累, 有利于提高资料的利用率, 能为 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方向, 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 为国家制定安全法规提供

48、科学依 据。 使用方法简述如下: 本分类共分七类, 各类都有子分类, 子分类又分为细目, 都相应给出了分类 编号。编号可用于编制程序,亦便于制表。 为保证内容的可比性,类别不许修改,为增加实用性,满足各行来的需要, 予分类细目可做适当增减。 各类以及分类、 细目之间都有内在的联系, 建议可根据使用目的, 并联使用 会收到显著效果。 如:受伤部位和受伤性质 两类并联制表, 可以得出某种个人防护用具、防护用品使用的必要性, 以及 安装某种安全装置的重要性。 又如:受伤性质、致害物和受伤部位。 此表联用,可确定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物质或物体,为使用个人防护用具 提供依据。还可以为安全措施实施效果作出

49、鉴定。 如果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分类编码呢?从一篇复杂的事故报告中,无误地拟定 出七大类制成表格, 是较繁琐的, 如果从报告中择出如下答案,再归纳就简便多 了。 1)受何种伤害? 对应受伤性质 2)身体何处受到 “1)“ 的伤害? 对应受伤部位 3)什么物体或物质导致了 “1)“ 的伤害? 对应致害物 4)受伤者与致害物是如何发生接触的? 对应伤害方式 . . 5)哪些有害物质条件或有害环境导致伤害“4)“ 的发生? 对应不安全状态 6)哪些物体或物质作为有害物质或有害环境,引起不安全状态发生? 对应起因物 7)什么行为导致了伤害方式“4)“ 的发生? 对应不安全行为 6 对事故类别的粗浅认识 关于事故类别本标准仍采用现行分类方法。现行的事故类别并不是一种理想 的分类。理想的分类应该在统一的要求下进行分类,应按专业,或按伤害过程, 或按事故原因,以便于管理、分析。而现行方法?quot; 统一“ 的问题上就显得混 乱。如: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等是按专业分类;淹溺、刺 割、中毒和窒息,及其综伤害等是按受伤性质分类;机械伤害火灾、透水是按致 害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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