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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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xx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特征码 TGNWkHmgqagGKafolKZq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和乌镇古镇保护区内饮食娱乐服 务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单位是指饭店、餐厅、饮食店、 宾馆、浴室、茶室、歌舞厅,以及从事车辆维修、冲洗和各类 装潢加工及

2、食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 。 第 2 页 第三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坚持“预防 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照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严格控 制产生新污染源,逐步解决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污染 源,使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城市环境质 量得到提高。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卫生、城市管理、公安、文化、规划建设、乌镇 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 房产物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应对本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业 油烟、污水、噪声等污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

3、做好因 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引起的纠纷调解工作。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治理、 消除污染和赔偿污染损失的义务,防止油烟气、水、热、噪声 对附近居民住宅区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 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 3 页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单位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 功能区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第八条 在建成区居民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相距小于 10 米 的建筑物等敏感集中区域内,不准新开办饮食、浴室以及其他 产生油烟、噪声、恶臭、粉尘的修理、加工单位。 第九条 沿路沿街饮食娱乐服务单位的经营

4、场所应有足够 的经营面积保证布置生产辅助设施和污染治理装置。禁止占用 店前店后公共场所或道路,禁止因经营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条 产生油烟气的饮食服务单位的厨房设置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厨房应尽可能安排在远离居民住宅一边,并安装油 第 4 页 烟净化处理装置; (二)厨房油烟排气筒安装应符合市容要求,其高度必须 高于周围 10 米半径范围内建筑高度 1 米以上,避开邻近建筑物, 若客观条件限制,厨房油烟气筒达不到上述要求,则采用下弯 式排气筒,但油烟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必须先经除油隔油处 理; (三)厨房排风扇不得直对居民门窗; (四)厨房水泵、风机必须安装在室内,并距离居民住宅 10 米

5、以上;若确需安装在室外的,必须采取降噪、减振措施。 第十一条 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不准开办装潢加工和 车辆维修等噪声、粉尘污染单位。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 空调器设置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排放热污 染气体。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在建设时应采取污染防治措 施,按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的要求,建造污染防治设施或 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 第 5 页 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第十三条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必须限 期治理,以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房产物业部门或房屋出租单 位对未达

6、到上述规定的单位,应有计划地采取措施,合同到期 一般不得再续签,逐步取消对居住区环境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 务单位。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市区建成区和乌镇古镇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饮 食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使用液化气、电或其它清洁 能源,不准使用燃煤炉和煤制品。 第十五条 产生油烟气饮食服务单位都必须安装油烟气净 化装置,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GWPB52000 饮食业油 烟排放标准 ,严禁不安装油烟处理装置的无组织排放行为。 第十六条 饮食服务单位产生的废水必须接入城市污水处 理管网,经隔油、隔渣预处理后的油类、悬浮物浓度达到规定 第 6 页 纳污的要求。超标排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

7、超标排污费。未纳 入城市污水处理接纳区的单位,排放废水必须经高效隔油隔渣 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第十七条 饮食服务单位油烟气排气筒一般应采用砖瓦结 构,采用钢质材料厚度不小于 1mm;风机、水泵、冷凝塔应安 装在具有良好隔音条件的室内,严格控制各类噪声污染。 第十八条 各类装潢加工和车辆维修单位不准占用店前道 路安装作业,边界噪声应达到功能区规划标准。 第十九条 沿街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控制音响,因娱乐喧哗 或音响扩散造成噪声超标的,应采取隔音、防振措施,以减小 噪声对附近群众的影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含翻建) ,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 服务单位,涉及有污染项目的

8、,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审批 第 7 页 手续,然后再向其他相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应在当年规定期限内向环 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 度,依法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有重大变化的 应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排放污 染物,保证治理净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未经环保部门许可, 不得擅自闲置和拆除。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治理 现场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在控制新污染源的同时,加强对老污 染源的治理。对不安

9、装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等严重影响居民生 活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的使用 性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市环保、工商、卫生、城市管理、公安、文 化、规划建设、乌镇管委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加强日 第 8 页 常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店外出摊和无证经营的 查处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 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十万元

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 保部门视不同情节,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 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住区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 9 页 (二)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 或者其它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三)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四)拒绝环保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 擅自拆除、闲置治理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

11、的,由市政府依法委托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 性质,擅自搭建违章设施、占用人行道或公共通道,妨碍居民 正常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规划法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处罚。 第三十条 无证非法经营的,由工商、环保、城市管理、 第 10 页 卫生、规划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要求负责查处。 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 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环保部门根据所造成危害的后果,依法作出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

12、门及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 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部门 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的单位职工食堂、招待所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 11 页 (一) “敏感集中区域”是指以文教、科研、机关或居民住 宅为主的区域。 (二) “油烟污染”是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 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 (三)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介入,导致其化学、 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体有 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四)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 功能区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五) “热污染”是指在能源消耗和动能转换过程中,大量 的二氧化碳、蒸汽和废热等排入环境使周围空气和水体的温度 上升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 其他镇(乡) 、街道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12 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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