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简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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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详细定稿版)2016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2016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和2016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一是加强派驻监管和飞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兽药gmp,实现合格兽药出厂;二是继续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工作,杜绝经营违禁药物和不合格兽药产品;三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故意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行为,规范龙头企业等集中供应使用兽药行为;四是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提高我省市场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下大力清缴假劣兽药,降低兽药残留危害,

2、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年内实现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以及标称防病,治病,促生长等用途,但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其他兽药,产品; 2。假劣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改变配方,改变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包括2016年以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等;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

3、产品; 7。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许可证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8。畜禽产品中禁止用药物,抗生素类药物残留。 重点单位 1。兽药生产企业:2016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飞行检查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生产企业;群众举报兽药质量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 2。兽药经营企业:通过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中出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经营企业;无证经营单位。 3。兽药使用单位: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骨干动物诊疗单位;承担统一供药行为的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

4、单中涉及的兽药使用企业;兽药残留监控阳性样品来源单位。 重点区域 长期以来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市县;曾经出现兽药残留问题的市县;畜牧业主产区和兽药生产企业集中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兽药经营相对集中及与外省接壤的地区;群众举报问题兽药较多的市县。 三,整治任务 落实gmp,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管 一是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检查,省局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和飞行检查,全年覆盖面达到80%;借助兽药监督员巡视检查,市畜牧兽医局每个季度覆盖面达到90%,县畜牧兽医局每个月覆盖面达到1%。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二是继续实行兽药新建项目论证制度。对拟建项目组

5、织专家进行论证,减少重复投入,盲目生产,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gmp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培训。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产品批签发制度;对两次以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加强兽药经销市场整治 一是继续推动兽药gsp规范经营市场。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搞好宣传,培训活动。争取年内验收经营企业达到10家以上。 二是定期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省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市,县对辖区内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对兽药使用企业的检查,应结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不定期进行,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以上;特别是要抓好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一体化供药龙头企业的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假劣兽药等举报信息,应立即查处,不得延误。 三是提高兽药执法效果。曝光假劣兽药信息,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一是积极宣传兽药知识。积极宣传国家兽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普及兽药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养殖户用药水平。 二是规范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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