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 上海排水行业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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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水务局文件沪水务200183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管理,规范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招投标市场秩序,现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1、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2、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上海市水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1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维护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管理,规范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和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

2、合排水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养护维修作业是指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含小修)和中、大修。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评审。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预审。 第五条(作业类别)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按规模和专业分为一类、二类、特 种类和暂定类。 一类作业可承担各种管径的排水管

3、道日常养护维修和中、 大修工程; 二类作业可承担各种管径的排水管道日常养护; 特种类作业可承担各类管道注浆加固、管道内衬防腐、防渗等特种维修; 暂定类作业为未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但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或者特种类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评审标准)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在从业年限、人员素质、机具设备和注册资金等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专业职称人员应当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等。 第七条(评审资料)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评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

4、)企业所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作业设备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统计和财务年报; (七)从事城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或特种维修)作业的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第八条(评审程序) 市属市管公共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评审,由市排水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相应类别基本条件的,发给书面证明。 市属区管和区(县)属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评审,由所在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送市排水处评审,市排水处自收到预审资料起十日内组织评审。经复审符合相应类别基本条件

5、的,发给书面证明。 第九条(招投标要求)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实行招投标的,投标单位应当符合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未经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类别评审或者经评审不符合相应类别基本条件的,不得参加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投标。 第十条(证明的有效期)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书面证明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一条(变更手续)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排水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参照规定) 本市从事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2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上海市

6、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 报 表申报企业:申报日期: 年 月 日登记编号:上海市水务局 制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2.本表用于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作业登记申请。 3.企业要如实逐项填写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本表填写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5.表六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名单应按工程、会计、经济、统计、系列顺序填写。同系列人员应按高、中、初级顺序填写。 6.表七高、中级技术工人名单应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7.表九可填写企业近五年承担过的主要养护维修项目。 8.本表一式三份。目录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法人代表简况三、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况四、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简况五、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况六、企业工程技术、会计、经济、统计职称人员名单七、企业高、中级技术工人名单八、企业主要机具设备情况九、企业简历(主要运行业绩介绍)十、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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