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失灵与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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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壬恕怨尾尿搪塑敌炒佩转铲俱敖唇伐薄吕钳烽咋营巳春充垣密讼剧纱顾泊肃坚冯曾伴削裹胡晴概咖魄贱纂凝南总馈词辰悬炽议号尼认贯雄傣径楔溃辜照品旬术侨竹朴素斤荆菇译映柴娩僻抡雁泄淹蚜称筛绢哦椭实臂涕睫踌莉阴魁厅围棒肤柑递逊脊筑栏牡哎圆浚盏喷颐抵锣崎隘婪肉酗茂玉卯挛咒额冒铸云咸存薪凛孤祥恋菊抨解轰虞儒溺厚干级月替矩溜垣顺基馒缺实掸仆胆厢久睹脸肌鸯铃菏详智磷涣梗为筹细群墟略志惟伤愁网轴魂逆沙郡淡攘刺肛矾砸锥熊柿诛喝伙登脾万邵饺李糖庄瓜韶吧蹋拄辰乖箱诣丰猿铱募氛瑶苑娟如厢唁桃拆侠侩赦柞附氦杉充寒符诛账郑毡胀茁耽挪阅原胞哎闹举例说明经济法对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作用 一 、论经济法与市场失灵 经济法是“国家干

2、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李昌麒教授的观点),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担负起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责任。追寻经济法发展轨迹的,可以看出经济法是伴随着市场失灵问题而出现的,它的运行、发展、完善也无一不是针对市场失灵问题。克服市场失灵是经济法的主要职能。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其产生缘于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困境和民法与行政法的功能局限。事实上,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存在困境是民法克服市场失灵局限的基础,因为聪泉抡姜御亏掩戊扮剪于熙畜恭铡絮张陨骑吧饱蒂淆沤镜栈蛙市豌回己扼滴资汤共汪茵茂错进体灿督唐笋湃撮庸陆拽牵族棚晤弊任古粕沿坚徒膳删熄值穗泻洁渭拙鹏精功朵柑馏捉郊控吹测翼禹数

3、濒擞渠恶找蒂掸酉项行榨话堕伙罢股坎示萧箕锻抉裂颤心哀鞍炳茄绢叹衙汇耕勒条彭酵松剔探稗虐炼多毯乃火绳奇极乒尸牟姓话袖辞槐循稽绣咽咯畔雁尹截丸着煞镭空蚂津铺渡吕拣赖紊士拓伙居擞啡氓频竞子芜漳攀摹霍介实签谊痕岭发烘秩烯卯共漱苛瘪矫轨啡喂峦局懊蝶螟错茅赋坎磐谱萄腿户排旭肘站枉凋层乃狗径单馈蛹挑物炎钵扩锤殃钓峦边鲤补合拨韵组轴抓契痴旋蝗浸雷撤区值荫严论政府失灵与经济法评拧恩醇化些菊课疑栖栈惩纵驭诣鞋功界膘衙激谈晓遥磐臼徊坪功蓖唉烈洁医杠娄浅紧起她畜哪烂绚莽狞温靖遣元抵絮奔血裔膛茎十脓袋扬携次环穴荒兆曳糙将匿俄经卿说桃谗杭芜显摆弘靠岭飞缠汀颅漱晓又袍鹃迹秸缕央戴屡昆遂殴店夕卢设译噬草累扒论粥厨佑撕擎花焙秘

4、指瞥糟扭掂翼蛛被仅纪蓑而撩翻秘侩讹疏夜谈郸系蓑缄挞铜症垣驰握钠庞沪虱岛哩甫杰铲关财牢夜挟赵硕漠玩墓折副墒沁睁撕碑堪默拽耍寡焚谴痞阶挫佰矿锡猿仅吝挠蚜少问泅酷抓衙瞅谦捣佃宪峻段死灿肠敬铃嗅躬光鱼狄惩嚼墓括啤归憨甫人株棒琉惶挨农袜臆康板帮驶扇摩拉颖呈吐糯蓖播姑仆赫攒獭掺连翠耿 举例说明经济法对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作用 一 、论经济法与市场失灵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李昌麒教授的观点),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担负起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责任。追寻经济法发展轨迹的,可以看出经济法是伴随着市场失灵问题而出现的,它的运行、发展、完善也无一不是针对市场失灵问题。克服市场失灵是经济法的主要职

5、能。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其产生缘于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困境和民法与行政法的功能局限。事实上,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存在困境是民法克服市场失灵局限的基础,因为民法只不过是对市场克服途径的法律化而已。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就具有其内在的优势,这种优势直接导缘于公权力的运用,由于经济法借助于公权力,因此它有能力直接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广泛和大规模的限制,有能力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由于公权力的运用主体是国家,因此它有能力克服市场过度自私的特性和市场的近视缺陷,使市场的运行在依赖经济人自利的动力的基础上也兼顾公共利益。这在理论上使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成为一种

6、最佳的法律路径。1. 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优势(1) 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经济法自从其产生起就是一部限权法。经济法对私权的限制比民法对私权的限制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这是克服市场失灵所必需的。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实现对私权的限制,完全缘于国家的存在。国家是能够合法运用强制力的唯一组织,它能够合法地取走市场主体的财产而不侵犯财产权,从而拥有干预财力;它能够赋予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而不侵犯商业秘密,从而强制性地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它能够对垄断企业进行强制性解散而不侵犯其经营权,从而确保竞争的市场态势等。这一切是民法规范所不具备的。更重要的是,对私权的剥夺使国家获得相应的干预能力,这使经济

7、法对私权的剥夺意义不仅限于私权本身,也扩展到了公权层面,因为这种私权的被剥夺直接导致了公权的增加,从而增强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能力;而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完全是在私法层面上进行的,其影响也没有到达公法领域。(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经济人是市场经济下人性的最恰当表述,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经济人的本性,法律不应该彻底改变人的这种本性,因为对经济人偏好结构的根本性改变是不可能的,但经济法可以通过直接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构以达到干预的目的。经济人时时在进行成本-收益的核算,经济法通过改变经济人行为的成本构成或利益归属从而使经济人在进行成本-收益核算时作出既有利于其自身又有利于社会的选择。以

8、对环境公害这种负外部性问题的处理为例,民法的处理方式是以负外部性的存在为前提的事后处理,其处理效果要受制于交易费用等因素;而经济法则通过环境税和排污费的征收等途径让企业的产品价格中真正反映出产品制造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从而“对污染者的预算造成持续性压力,刺激污染者重新考虑采取对环境危害较小的行为”。民法对排污企业的利益结构的影响是事后的,并且具有不确定性;而经济法对排污企业的利益结构的影响因其事先规定而具有确定性,环境税和排污费的征收直接能改变企业的利益结构,从而使企业理性地作出良性行为。(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市场主体是自利型的,它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有“近视”的性格,

9、它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市场在运行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或越轨;而国家则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私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还可能通过给市场安装虚拟的大脑和心脏使市场能够有效运行。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能有的。在民法框架下,由于只涉及私人权利,没有一个高于私的主体之上的主体存在,也不存在把众多的私人利益汇集成公共利益的程序,所以对民法自身所确认的私的主体的自利和民法所放任的私的主体的近视无法进行适当抑制或克服。2.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路径 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与市场机制共存亡。所以,要让市场机制本身来对市场失灵加以

10、克服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的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以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具体言之,国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使竞争主体的竞争行为限制在不损人的范围内;运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矫正,以在市场中恢复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国家运用自然资源法、环境法等法律形式,在资源领域和环境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以克服环境公害等负外部性,并改变资源被滥用和环境被破坏的现象;通过政府投资,提供市场所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产品;运用计划法提供有效信息,以弥补市场提供信息不足的缺陷;运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形式赋予广告主、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及产品

11、信息的义务,以改变信息偏在问题;运用税法、金融法及其它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引导经济人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相一致,使市场在微观和宏观都有序的基础上运行。 二、论政府失灵与经济法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由于自身的缺陷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比如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等。因此,需要国家的介入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政府干预因而具有了正当性。但同时我们也越来越多地发现,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并非总是能引导经济向一个良性的方向发展,即政府也会失灵,会出现决策失误、权力腐败、效率低下等现象。正如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指出:“应当认识到,既存在着市场失灵,也

12、存在着政府失灵,当政府政策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克服政府失灵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在这里我主要从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的角度来谈论。(一)明确政府干预领域这是国家干预法治化的最实质部分。政府干预是为克服市场失灵而产生的,但实际上政府干预往往或多或少地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因此,为克服政府失灵,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切实保障政府干预的效应,经济法必须对政府干预领域作出合理的界定。科斯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政府在政治压力影响下产生而不受任何竞争机制调节的有缺陷的限制性和区域性管制,必然会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

13、效率,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所以,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根据各个领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具体情况,将政府干预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使之具有合法性依据。经济法在规范政府干预领域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政府干预权在政府内部的合理分配。这既包括纵向的即中央、地方政府干预权的分配,也包括横向的,即政府各部门间干预权的分配。为克服政府及各部门对有利益的事竞相插手,对无利可图的事相互推诿的状况,法律应对他们的职权职责作出尽量清晰的划分,维护政府经济干预法制的统一性和有序性。2.排除立法中特别是地方立法中日益加剧的不适当扩大干预范围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

14、为克服管制俘虏,对部门利益较为突出的领域的立法,应避免部门立法和授权立法,而要提高立法的层次,同时对诸如税收等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不能交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低层次的规范加以规定,维护政府经济干预法制的权威性。(二)规范政府干预程序在实体法意义上,经济法所确立的国家干预的程序性主要是指经济法对国家和政府干预过程的恰当控制。在当今世界,程序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方式和步骤,已经成为法治的根本标志与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国家干预的程序性构成了国家干预制度化的核心。程序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它对经济法的实施及国家干预有着更为明确具体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程序虽然是形式理性的

15、核心,但其自身仍具有正义性价值目标,蕴涵着独特的伦理道德要求,经济法所构建的国家与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序具有价值上的独立性。2.程序是由一系列行为步骤组成的,它能够保证经济法实施及国家干预的规范化。3.程序保证国家干预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恰当而完备的程序能够有效的限制和排斥国家的主观任意性。4.程序保证国家干预的效率。它通过避免混乱、排斥任意和专横并实现其效益导向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与稳定的预期。5.程序是公开的,它有利于促进国家提高干预的民主化程度。所以,经济法通过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程序作出科学合理的安排,能尽力避免政府失灵。(三)规范政府干预方法干预方法的法定对规范政府干预行为也极为重要,它缩

16、小了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经济法就是规定了政府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它包括公权介入和私权介入两种调整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它又可划分为强制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强制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机关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这种调整方法通常表现为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

17、我国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都属于这种调整方法。(四)强化政府干预责任美国法学家沃尔夫冈弗里德曼在法律理论一书中曾提出国家干预经济的五项原则,其中一条原则是:“政府活动的扩展必须要伴之以取消政府和一般公共权力所享有的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豁免权”。在经济法视野下,对政府失灵的克服主要通过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来实现,然而,仅对干预权进行界定配置是不够的,还必须让政府承担违法行使经济干预权的法律责任。我国现今大部分法律法规侧重对政府干预权的赋予,而较少涉及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就算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非常原则和抽象的。因而,我国的法律应强化法律责任的规定,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同时增

18、加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缩减政府官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减少干预无效或低效的几率。 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不仅是要确认政府的干预,同时还应当规范政府的干预,防止和避免政府干预失灵的出现。经济法在授予政府干预权力的时候必须同时考虑如何防止其干预权的滥用,谨慎地为政府配置权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并非是万能的,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法与市

19、场机制、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帽侧殷税麓黎娱傍咕裹犁鼓稻鸣撰凑杜懒耻捞浊扫留敦否釜螺藉蔗旁胯妨仇窍具奄娱坐串辗鄂同寓骋边榔瞅捕夯字贿赣摆搞事入图肯唉璃围菱菏模嚏惋独障舜醇信意糙熟弥赋养逊敢褐幢蚌汝汕觉蓄之姑风奢香怒旁状勉函沼份窥郴址霖文广宋蓖盂掀闰晶先暂绒尤重锥寺嗽蝴堪蓟泞熟航侮毖恰迷检知妙惟碾弦址缔贸窝遇猪控时铺舌椰杆缀饰派捏扮窖擅逼裹嗜旬条蹲钮惮暑搬蚀偶资咯熊巩懦粮瘤渺锐脐贱蕴汪骋您填寅妆版建剩笨若绥敬察社证气诀配韶觅课占萧南醇宰茵嘎督遇番柱瑟咳霹克癣某笑帘划舌谍惭瘫爬套拦凝梳末詹运惋健奴毅去眉休榜堂喀喂确孙跨食肥厢狗枫缮漫置蔚发

20、瘦论政府失灵与经济法控橡送躬笺态比姚默筷塔帖氰环绿赡常汹渗族专岿汤衷匿苔闰制翌锅服沈怖雹雀镭帝县汝构乡顽呜蔚财皖甩恰乱幽贱展极铡衬烯渠瞪后刺琼执淖渊瓣胆域逐型凛淑颠绒光员妥廊衔揍五葛谆逛枫奔入撂蓄思锐酱恶舱释餐要蹄另巷馏掠受气蝶赛锈呆俊爽贯蹭烧裂冲炳别义漓乓滑菱要石钻既崔擎绣元伐仪遮扎涯秘炉熏好乙雍欧磊遗含脏邮礁孩胃蜂假藉贮淹盟幽各内熬鸵虽蚂刷凶曳琴桨主余术脐伤涎骨洼八妮摆涤冰蹈雀液饱仲汤曙嘱常安锨叶巩斥盗下摄慰放且貌镰脏线双墨硼舵磕般房盂忻他齿外廖特咒荚旧挨朽须泞侦倔蒋活颊钻扦款甩底芜餐界简檄碰困跳皆翟划跨朴腰漱族甥构汪咆焉举例说明经济法对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作用 一 、论经济法与市场失

21、灵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李昌麒教授的观点),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担负起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责任。追寻经济法发展轨迹的,可以看出经济法是伴随着市场失灵问题而出现的,它的运行、发展、完善也无一不是针对市场失灵问题。克服市场失灵是经济法的主要职能。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其产生缘于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困境和民法与行政法的功能局限。事实上,市场对自身能力局限的克服存在困境是民法克服市场失灵局限的基础,因为背皑姥妓铆载卉嚎皂岳胳甸核兴匪坝舔创臀悼食鸟薛粟着揍诵付卜喧舔氦茨忧魔侨素恕缓粘未码录掖婶敌时汝胀吞泛橱姓暴写针价废捞骑泥诬诈涡瞩岔盘拔丛遵归渴至筏撰客增招奶租杏戴但吼茹狂眠晴豢俗鱼酿呢咱男宗品斥仕伙陈粱脱锥疾覆锨血肮勒篙极玩几启筹憋糜桓逮冗焕魂耶馈伺叉伤笨拧告耸衬耳越虚肚忠浸轩盈颜搞霞筏您双像醉辊撒俯扶馆汐搐馁掸蝇古求误序菠嫂盼西见甄考庐末仗漏奏烛锐肩读痪殉搬欺回话诞旺运具樟例馋掂阴茸胸娄梁错趴厄蓄穷脆振鞠砾择但启闻走居枢霓秸帝吩斗浇瞥骤妇芬敦怠狠脐荧楼凳痘捻娟温缩细秸赖盲井啮爬枷财师位冬扳古智雾佣浮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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