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分工及 - 遵义市发改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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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表序号工作任务工作事项具 体 措 施工 作 时 限牵头单位及负责人配 合 单 位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1、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3)符合用地政策;(4)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1)项目法人提出项目申请,主管部门审查;(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统筹;(3)本级人民政府审批;(4)对有重大影响、公

2、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应征求人大、政协常委会意见,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咨询制度;(5)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批。3、从严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1)按国家的规范标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2)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制,坚决杜绝超概算;(3)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5、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

3、目违法追究、决策失误追究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43条至49条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因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监管不力、违反程序等,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10月成立机构、发动宣传;2009年11月明确各单位责任并开展自查;2010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清理自查工作报告;2010年5月底前安排第一次督查;2011年5月安排第二次督查;2011年9月底前形成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总结;2011年10月12月认真整改,接受国家和省指导检查;2011年12月,巩固治

4、理成果,规范全市工程建设。市发改委汪先明胡代书涂正晖市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林业局、经贸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遵义供电局、国土局、财政局核准1、加大对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核准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让企业和社会各界地了解国家产业准入政策和核准的相关规定。2、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从2009年11下旬开始,对我市在建的建材、化工、水电站、煤矿(30万吨以上)等核准类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未批先建和违规核准的项目,责令项目业主、有关县(区、市)和部门限期进行整改。清理和整改结果需及时前报市发改委专项治理

5、领导小组办公室。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核准类项目管理,严格按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转报和核准项目。要求项目业主、县(区、市)在申请报批核准类项目时,项目业主需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转报。4、重大核准类项目建设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单位或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市发改委李 琦饶志慧肖怀罡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

6、、市林业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遵义供电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备案备案范围: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提供材料: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备案权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工作方案:1、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

7、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2、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3、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提交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4、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5、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2009年10月成立机构、发动宣传;2009年11月明确各单位责任并开展自查;2010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清理自查

8、工作报告;2010年5月底前安排第一次督查;2011年5月安排第二次督查;2011年9月底前形成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总结;2011年10月12月认真整改,接受国家和省指导检查;2011年12月,巩固治理成果,规范全市工程建设。市发改委李仁志徐永敏唐 舜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林业局、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遵义供电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办法(市府47号令)1、健全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2009年12月底以前,由发改部门召集,监察、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参与,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络人员;2009年12月底以前,建立情况

9、通报制度,印发各成员单位。市发改委汪先明肖怀罡任宗玉市监察局、市经贸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2、组织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学习宣传。2009年11月12月底,由发改部门牵头,法制办、监察、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参与,请招标代理机构参加分两三次组织学习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010年上半年,由发改部门牵头,与法制办、监察、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请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举办一次招标投标业务培训活动。市法制办、监察局、经贸委、水利局、交通局、建设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市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农业局、城管局、园林局、房管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广电局

10、、体育局、计生局、民政局、旅游局、粮食局、公安局、检察院、中级法院、司法局等参加3、开展招标投标地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等五部门黔府法发20098号文件,2009年12月底以前,由市、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发改、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清理。2009年10月成立机构、发动宣传;2009年11月明确各单位责任并开展自查;2010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清理自查工作报告;2010年5月底前安排第一次督查;2011年5月安排第二次督查;2011年9月底前形成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总结;2011年10月12月认真整改,接受国家和省指导检查;2011年12月,巩固治理成果,规范全市工程建设。市发

11、改委汪先明肖怀罡任宗玉市法制办、发改委、水利局、交通局、建设局4、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行为和部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稽察工作。2010年5月底前,由发改部门牵头,法制办、监察、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对招标代理机构、部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工作。市法制办、监察局、经贸委、水利局、交通局、建设局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5、开展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治理的专题研讨会议。从2011年初起,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目标要求逐一研究,提出具体化意见和办法。市法制办、监察局、经贸委、水利局、交通局、建设局节能1、加大对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宣

12、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让企业了解相关规定。2、从2009年11月下旬开始,对我市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清查,对需进行节能评估审查而未审查的项目,责令项目业主、有关县(区、市)和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并将结果及时报市发改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3、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管理,对新建的备案和核准项目,年消耗标准煤在3000吨以上的,必须编制节能评估篇章,并严格按照要求对其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市发改委李 琦李 欣 黎 黎 市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建设局、经贸委、水利局、交通局、煤炭局、商务局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流程,及时公布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的

13、办理结果。市发改委屠松宝陈 路市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林业局、经贸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遵义供电局、国土局、财政局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管理4.开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专题培训;逐步建立起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限制、竞争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动态监管制度5.研究提出招投标活动网络化、建立电子评标系统,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平台6.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指导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加以改正7.研究制订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实施计划,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体系

14、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8.研究制订建立全市统一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实施方案,按计划逐步实施9.建立完善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商议解决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10.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中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移交制度11.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招标事项核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增强监管能力和效果,及时将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2009年10月成立机构、发动宣

15、传;2009年11月明确各单位责任并开展自查;2010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清理自查工作报告;2010年5月底前安排第一次督查;2011年5月安排第二次督查;2011年9月底前形成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总结;2011年10月12月认真整改,接受国家和省指导检查;2011年12月,巩固治理成果,规范全市工程建设。市发改委汪先明任宗玉黎 黎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经贸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财政局、教育局、农办、卫生局、监察局、国资委、工商局、政府法制办设计研究拟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市发改委汪先明丁元松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农办、卫生

16、局办法(市府45号令)一、评估论证制度。根据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并依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 对与市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的建设和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需对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论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向省投资主管部门转报。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主管部门政务公开网页等方式对政府投资

17、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公开内容:一是在项目审批决策前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界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决策依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地址、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拟定项目法人等。公示期5-10个工作日。二是在项目审批决策后10日内,向社会公示:项目审批决策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机关、审批文号、项目法人、建设规模、投资来源等情况。三是项目开工后10日内,向社会公示: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施工中标单位、中标金额、施工期限、监理单位、监理费用、举报电话等情况。四是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社会公示:项目施工单位、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工程变更和概算执行情况、举报电话等情况。三、项目责任追

18、究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四)未按批准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的;(五)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六)工程预算未经审核批准即对工程进行招标的;(七)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八)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

19、额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九)未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十)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项目审批部门责任。项目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监管、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以及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等,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责任。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

20、、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责任。工程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四)不执行施工技术

21、规范、技术标准的;(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5、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二)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市发改委雷敬黔胡代书陈贵友涂正晖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经贸委、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财政局、教育局、农办、卫生局、监察局、国资委、工商局、

22、政府法制办三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条例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在遵义市政府网站或遵义在线网站以及遵义日报、遵义电视台等相关媒体公布项目建设内容信息。(涉密项目除外)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审批部门在遵义市政府网站或遵义在线网站以及相关报刊、媒体上公布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建设内容。对项目不具备审批、核准、备案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要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单位。项目招投标情况:建设单位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招标代理机构在相关媒体或报刊上公布招标过程以及招标结果。合同执行情况、质量检查情况和竣工验收结果:项目管理单位在相关媒体或报刊上公布工程施工管理实

23、施细则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质量检查情况和竣工验收结果等。2009年10月成立机构、发动宣传;2009年11月明确各单位责任并开展自查;2010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清理自查工作报告;2010年5月底前安排第一次督查;2011年5月安排第二次督查;2011年9月底前形成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总结;2011年10月12月认真整改,接受国家和省指导检查;2011年12月,巩固治理成果,规范全市工程建设。市发改委陈 鹤袁 静市经贸委、工商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人民银行遵义支行、人民检察院、委宣传部、监察局、政府法制办、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评价1、召开相关配合单位座谈会,了解掌握各相关配合单位的工

24、程建设行业法规和要求,同时由配合单位提供各自工程建设领域内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2、认真学习相关配合单位的行业法规和要求,由各配合单位分析和整理各自行业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3、汇总相关配合单位的情况,整合相关部门和行业信息资源,分析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环节,提出整改措施。4、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用系统,以及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机制。5、2009年12月起,不定期召开相关配合单位座谈会,了解、掌握各配合工作进展情况,2010年4月提出整改方案,9月建立全市统一信息资源制度。市发改委陈 鹤罗国书市经贸委、工商局、建设局

25、、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人民银行遵义支行、人民检察院、委宣传部、监察局、政府法制办、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媒体项目信息的公开。一般应公开项目的名称、项目简介、拟实施时间、资金情况、时间要求、质量要求等。1、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流程,及时公布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办理结果。2、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尽快完成各部门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同时还包括要求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等)需具备的资信情况的内容。3、项目中标结果的公开。中标结果一般应载明中标企业名称、中标范围、中标价格、中标工期、项目负责人等。4、项目建设过程的公开,对重大或重点投资项目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应公开。5、项目结果的公开。项目结果主要公布完工时间、工程质量等。实施单位: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新闻媒体、电视、网站、报纸等市发改委陈 鹤吴雪梅市经贸委、工商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人民银行遵义支行、人民检察院、委宣传部、监察局、政府法制办、交通局、水利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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