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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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80)110 号文批准发布的 上海市公 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 以下统称承租户 )与房管部门建立 租赁关系的凭证。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 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 ; 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 发。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

2、行改装、搭建 等事项,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 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即构 成强占公房行为。在办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 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强占期间处以 月租额加倍的罚款,由区( 县)房地局核定。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 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 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 应从严掌握,由区 ( 县)房地局

3、 (郊县房管所,下同 )核定。 四、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 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对利用住房 精心整理 交换,勒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 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 县)房地局核定。抗拒房管 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 五、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 1. 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 2. 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 3. 有欠租的,分户

4、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 4. 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可以分户; 如属本单位职 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 凡符合以上原则, 双方立具书面协议, 由房管所核定分户 ;如一方坚持要求分户, 另一方不同意分户而发生纠纷或有特殊情况确需分户时,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提出 意见,报区 ( 县)房地局核定。 六、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则如下: 1. 同住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 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继续承租,由房管所核定,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 具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 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房

5、屋显着空宽,则可视 情况,准予原同住亲属过户承租一部分房屋,多余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由区( 县) 房地局核定。 精心整理 2. 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前,亲友在他处有住房而故意迁入户口以达到占房目的的, 应限期迁回原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 经一再教育拒不迁出的按强占公房处理。如 因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住房的,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3. 承租人离开本市,户籍未迁出的,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应征得承租人本人的 同意。 4. 原承租人遗留的欠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落实偿付责任。 七、承租户必须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交付房租。如房屋改变用途, 房租应按规定相应调整。 拖欠房租经一再教育后,仍无理拒付的

6、,得罚以应交租金额2% 的滞纳金。掌握 原则、计算口径与审批手续如下: 1. 凡在办法公布后欠租累计达三个月者,应从欠租第一个月起,逐月计算 滞纳金。经房管所所长核定后记帐员填发房租滞纳金缴款书,通知承租户交付; 承租人如系职工,其欠租连同滞纳金通知所在工作单位在工资中扣交。经教育后付 清欠租的可以酌情免罚,由房管所所长核定。 2. 房管部门所收房租滞纳金,作为“其它收入枣房租滞纳金”科目入帐。 3. 办法公布前的欠租,仍按清理欠租的有关规定抓紧清理回收,不罚滞纳 金。 八、房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公有房屋租金不 得移作他用。各级财务会计人员应负监督责任,任何人作出的

7、违反这一原则的支付 要求,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上级报告。 精心整理 九、房管部门对办法中规定的应尽义务必须认真执行。对所管房屋建筑、 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普查,鉴定损坏等级,根据不同房屋类型制订大修计划或分项 目的中修保养计划并按期实施; 屋顶水箱应每年清洗一次;对日常零星报修应根据公 房养护范围的规定及时服务; 对房屋危急项目与水电急修项目,应迅速抢修,确保正 常使用与居住安全。 房屋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里弄,了解房屋建筑情况,访问承租户,联系群众管 房组织 (包括大楼管理委员会 ) ,听取对房屋维修与保养的意见,并定期访问参加房 租汇交的承租户,加强服务,树立汇交信誉。房管所每隔半年

8、左右召开群众管房组 织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不断改进服务。 由于房管部门工作失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 系指承租户报修后, 房管部门未及时修理,或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倒塌,平顶、外墙粉刷或门 窗跌落,晒台栏杆断裂等房屋结构、装修部件下坠事故),致使承租户受到人身财产 损失,或在修理施工期间因措施不当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房管部门应负责赔偿, 审批权限:凡赔偿在一百元以内的,由房管所(工程队 )核定; 一百元以上的由区 (县) 房地局 (修建公司 )核定; 一千元以上的由市房地局(郊县报县政府 )核定。属于在施工 中个人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了承租户财物的,原则上应由个人负责赔偿。

9、对玩忽职守,造成塌屋伤人严重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十、承租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者由于房管部门处理不当,使承租户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承租户有权向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或直接向司法部门起诉。 各级房管部门对承租户的申诉,应认真负责深入调查,秉公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 报复。 精心整理 在“文化革命”期间,承租公房被冲击挤占造成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房地 局另行处理。 十一、公有房屋中,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协商不成,要求处理时, 房管所应予受理。由房管所会同地区组织及有关单位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进行调处, 订立书面协议 ; 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房管所按实际情况秉公核定; 情况复杂的可报区

10、 ( 县)房地局核定。掌握的原则是:除对恃强霸占(指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凭强力无理 霸占的 )或使用上确属显着不合理的应予调整外,一般维持现状。对于公用的卫生间、 灶间与走道等部位因房屋调整分配、分户、安装煤气等原因必须调整部位或增加使 用户数的,根据办法规定,经过房管所批准,调整使用公用部位。 十二、承租户因保护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房屋、设备和庭园(包括新村内,下 同)绿化树木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范围如下: 1. 浴缸、面盆、马桶、水盘等由于承租户不加爱护,丢入垃圾硬物等而造成的 人为阻塞 ; 2. 承租户在晒台堆泥种花,在屋面堆物、搭建,或爬上屋面损坏瓦片面而造成 的屋漏 ; 3. 门

11、窗玻璃因承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人为破碎; 4. 攀折绿化树木,损坏绿地或庭园设置的; 5. 其它因不加爱护、使用不当、乱搭、乱拆而造成的人为损坏。 十三、公房的原始结构和用途不得任意改变。如承租户确因生产或生产需要, 改变房屋原来用途或自费进行增搭建,以及在公有房屋中挖掘弄内路面、地下人防 精心整理 工程,或拆动房屋设备的,必须由承租户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房管部门批准,由房 管所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如属翻建、加层,经房管部门批准后,还须取得城 建部门发给的建筑执照,并与区( 县)房地局订立书面协议后,方可动工。 (1) 掌握原则如下: 1. 凡对房屋结构安全、建筑布局、周围环境、市容观瞻有不良

12、影响者,不得增 搭建。对大楼、公寓、花园住宅、新工房更应从严掌握。 2. 居住用房改作非居住使用,应从严控制,一般不能同意。 3. 不得占用庭园、新村绿地进行增搭建或建造房屋。 4. 室内平顶不得开洞使用。 5. 大楼、公寓、新工房的阳台、平台上不准搭建,内部不得插层。 6. 房屋内的安全通道与消防扶梯不得改装阻塞。 7. 代理经租及因落实政策待发还产权的房屋中,未经业主同意,承租人不得增 搭建。 8. 承租人增搭建如对其他住房有妨碍的,还应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 (2) 审批权限: 下列情况由房管所核定: 1. 旧里以下 ( 包括旧里 )房屋改装、搭建或添装设备。 2. 新里、新工房或非居住用

13、房改装,不拆动承重结构的。 精心整理 3. 店面改装不拆动承重结构的。 4. 挖掘公房里弄中路面。 下列情况由区 ( 县)房地局核定: 1. 新里、新工房、花园住宅或非居住房屋改装、搭建、拆动承重结构或装置动 力的。 2. 新里以下 ( 包括新里、新工房 ) 房屋改变用途。 3. 公有房屋中 ( 包括庭园 ) 构筑地下工程。 4. 改装门面拆动承重结构的。 5. 添装或拆除公有房屋中水汀片、卫生设备。 下列情况由市房地局核定: 1. 拆动大楼、公寓承重结构或拆除消防、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 2. 大楼、公寓、花园住宅房屋改变用途。 3. 加层( 翻建需拆动公房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

14、权限办理)。 (3) 违章“增搭建”的处理原则: 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房(包括庭园 ) 中搞的“增搭建”,如损害公房结 构安全、建筑布局、周围环境、市容观瞻,或损害其他承租户合法权益的,应限期 拆除; 经一再教育拒不拆除的,经区(县)房地局批准,并联系建筑管理部门后,在会 同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并通知承租人到场的情况下,可由房管所派人拆除; 如搭建 精心整理 人借故回避或阻挠拆除,情节恶劣的,可移请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由房管 所查明情况,报区 ( 县)房地局核定后移送 )。 在公房里弄中或新村街坊内占用绿地、空地、路面无照施工的违章搭建,一经 发现,房管所应予制止 ; 制止无效

15、的,应即联系建筑管理部门,按本市建筑管理的有 关规定处理。 (4) “增搭建”产权处理原则: 1. 全民所有制单位经批准在承租公房中的“增搭建”,应无偿移交给房管部门 统一管理 ( 属增添的办公用装置除外) 。 2. 办法公布后,经过批准私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出资在公房中的增搭建, 产权归出资者所有,自行负责维修,在退租时由房管部门洽商收购或同意拆除。为 便于分清管理维修责任,对依附公房结构进行的扩建、升高屋面、顶层阁开窗等与 公房结构部分交叉不可分割的,可根据材料新旧程度,按国营商店牌价,由房管部 门作价收购归公计租 ; 也可将不可分割的公房结构部份作价出售给搭建人。收购或出 售价款在三百元以

16、内的由房管所审批; 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内的由区(县)房地局审 批; 一千元以上的,报市房地局审批( 郊县报县政府 )。 3. 办法公布前公房中原已存在的私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所作的增搭建,已 按原来政策规定处理归公的( 包括根据市军管会规定已由房管部门接管归公,或已由 房管部门收购归公,免租年限到期归公,因无力修理归公,自愿交公,及已处理拆 除的等等 ) ,不再重作处理。对尚未明确处理产权的,按如下原则掌握:凡属自搭自 用或购进自用有凭证或确切旁证的,产权归出资人所有; 如已经房管部门修理过的应 结算费用 ; 但对其中依附公房进行的扩建、顶层阁开窗、升高屋面等与公房结构部分 精心整理 交叉无法

17、分割管理的,也可同样按本条上述第2 点的处理原则与承租人协商办理。 对“文化革命”期间,被冲击归公的增搭建,以及因承租户迁出满一年,因房 管部门修理过或因房屋接管前购进而作无偿归公处理的私人“增搭建”,如目前仍 属自住自用的, 予以发还, 并结清帐目 ;目前不属自住自用的, 由房管部门补偿费用。 已转租、顶让的私人“增搭建”,转租、顶让双方均不得主张产权。 (5) 对全家 (或单位全部 ) 住用公房中产权属他们所有的“增搭建”内,在同幢房 屋内并未承租其他部位的,应向搭建人(或单位) 收搭建费 ; 凡属正规加层,则不论其 在公房中有无其他承租部分,亦应收搭建费。 (6) 对增搭建的申请、审批、

18、产权处理等均应具备书面手续。并归入租赁档案件 袋,以便查考。 十四、承租户迁出,必须在十五天前向所在房管所办理退租手续,结清房租, 交还房屋、设备和庭园设置,缴销“租用公房凭证”。房管员应至现场清点,发现 房屋、设备、庭园设置有人为损坏的,应即追究赔偿。 退租时,必须结清欠租,对付清欠租有困难的,按如下原则处理: 1. 全家迁往外地,交付欠租有困难,如承租人有工作单位,原则上应由工作单 位协助解决 ; 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区组织证明,可以减免欠租的一部分或全部,从 宽了结。 精心整理 2. 在市内迁移,可以订出拨付欠租计划,转到迁入地区房管所入帐追收,有关 房管所不得拒绝。 3. 有欠租的公房

19、住户,从市区迁入郊县或从郊县迁入市区,以及代理经租房屋 有欠租的住户欠租不得转帐,但可以委托迁入房管所代收。 十五、办法十五条规定,房管部门得视具体情况调配其他房屋或收回房屋 的一部分或全部,掌握原则如下: 1. 对住房过宽过好,拖欠房租在一年以上的,房管部门得视具体情况调配其他 房屋或收回承租房屋的一部分。 2. 单位( 个人)分到的住宅和调配中空出的其它房屋,其中作为住宅、市政建设 等拆迁用的,调拨后逾期一年; 作为解决职工和居民居住困难用的,调拨后逾期九个 月; 在调配过程中空出的零星住房逾期六个月; 以及配到住房的职工逾期二个月,空 关不用的,均按市革委会沪革(79) 批字第 509号

20、文件及市房地局沪房 (80) 第 44 号文 件规定由房管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3. 承租户将承租房屋 ( 包括非居住用房 )空关不用达六个月以上的,应予收回。 4. 承租户外迁或者死亡,原无同住亲属的,应将原承租房屋全部收回。如有同 住亲属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 5. 承租户全家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应收回其承租的全部房屋; 如属短期出国 或去港澳,要求保留房屋租赁权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一般可以保留 精心整理 房屋租赁权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保留期间,租金照付 ; 到期不回,收回房屋 ; 日 后又返沪定居的,另按规定安排住房。 6. 由房管部门收回的空关房屋内留有家具什

21、物的,按如下原则与手续办理: 甲、空关房屋内的家具什物产权人下落不明,确无音讯的,由区( 县)房地局向 公证处提出申请作无主财产处理,并派干部二人会同公安派出所与居民委员会清点 并列出清单一式二份 ( 一份送公证处,一份留存归租赁件袋),由在场人共同签章证 明,报公证处依法定程序办理后,收回欠租金额。 乙、能查明家具产权人或代理人下落的。可用挂号信书面通知限期36 个月内 出空,到期不出空的,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7. 凡符合本条上述各款情况需处理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由房管 所报区 (县)房地局核定后办理收回房屋手续; 如涉及统战、华侨、援外人员或判刑离 沪对象,应事先联系统战、侨务

22、、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办理。 十六、任何单位因公需要拆除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 包括占用庭园或新村绿地 ) 必须事先经过房管部门同意方可动工。未经同意的,各级房管部门有权制止。结构 较好的居住房屋应尽量少拆或不拆。 审批权限:凡属住宅建设办公室选定的统建工房地址需拆除公房的,均由区 (县) 房地局审核房屋产权并通知住宅办按规定办理补偿及拆料回收事项。其它单位申请 拆除公房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旧里、简屋或结构较差的非居住类型房屋, 由区( 县)房地局核定 ; 旧里类型三百平方米以上以及新里以上房屋一律由区(县) 房 地局查明产权情况报市房地局( 郊县报县政府核定 ; 因特殊情况需拆

23、动公房庭园、新 村绿地进行基建的,一律报市房地局(效县报县政府 )核定。 精心整理 关于拆除房屋的补偿与拆屋材料问题,按照本市拆迁房屋的规定,结合房管部 门所管房屋的产权情况,处理原则如下: 1. 凡全民所有制单位拆除全民所有制产权的公管房屋,如果新建的房屋产权移 交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可不作补偿,原有房屋旧料由房管部门无偿收回; 如果新建的 房屋产权不交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则应补偿,拆屋材料由房管部门作价收购。 2. 全民所有制单位拆除下列产权性质的房屋,应作补偿: 甲、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或代管的房屋(拆除代理经租房屋,应事先征询房主的 意见) 。 乙、由房管部门包租管理的宗教社团产权的房屋(

24、根据市人民政府 (80) 批字第 149 号文拆除这类房屋应事先征得市宗教局的同意) 。 丙、待落实政策的“文化革命”中上交的私房( 拆除前应征询房主的意见 )。 3. 集体所有制单位拆除公管房屋,均应作价补偿,拆屋旧料由房管部门作价收 购,用于房屋维修。 4. 拆迁公管房屋的人工等费用均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七、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严肃慎重,一律由房管所报区( 县)房地局 核定,防止草率从事。根据办法规定,没收的非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市房地 产管理局处理。 十八、本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 触的,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精心整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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