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间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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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企间常见75个涉税争议问题处理及风险规避,主要收获,一、了解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规避税收风险 二、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 三、从税收专业人员角度释疑现实税收疑难问题,交流分析各项税务处理技巧,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营业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其他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执法程序税务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篇语,1、从我国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高败诉率分析 1998年至2001年4年间全国共发生税务机关诉讼案6154起,其中税务机关胜诉率仅占30%左右。199

2、9年和2000年,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败诉率分别为66%和82%。税务行政败诉率高的现象已经引起多方的关注。 近几年虽略有下降,但也在50%左右。给纳税人带来税收风险。,2、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分析 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改革后我国的现行税制由19种税组成,具体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关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据初步统计,至2007年止中央发布的税法法规6000多条。 不可避免存在理解和运用的

3、差异和错误,造成纳税的不确定性。,3、现实案例分析之一 W公司的一期工程最早由苏州J公司开发,后变成烂尾楼,苏州J公司将此烂尾楼以1650万(含土地成本)转让给上海H公司,上海H公司将此烂尾楼中的土地作价80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资成立了W公司。一个月后,用现金增资1200万元,使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然后,上海H公司又将W公司的股权作价2000万元、烂尾楼作价2100万元,一并转让给上海A公司。 税务机关认为:烂尾楼和股权转让中都包含了土地成本。H公司将股权中的800万开具了单位名称为项目转让费发票,造成W公司列支的2900万元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重复列支800万元。,现实案例分析之二 某

4、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余姚某塑化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共计124份,价税合计1013.24万元,税额147.2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税法规定,对某公司追缴增值税147.22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47.22万元。,一、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1)新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

5、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税发2000084号: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1.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基于已确认收入合理预提的各项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均可以扣除; 2.企业基于资产状况提取的各项减值、跌价或风险准备金,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扣除。 具体运用方面: 计税工资 预提利息费用 预提水电费用 其他已经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尚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支出等,2.视同销售计税基础调整存在的问题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72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销售收入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假如:成本80,售价100. 视同销售如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80还是100,或是其他?,举例:甲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A与换入资产B公允价值相同,为8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 借:资产B 50 应交税金-进项税金 13.6 贷:资产A 50 应交税金-小项税金 13.6 税务机关意见:甲企业

7、视同销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问题: 企业销售B资产(或折旧B资产)时,如何结转成本?税法允许结转的成本是50还是80?,例如 某企业领用自产汽车1台,该汽车售价80万元,成本50万元(均为不含税价)。企业按规定进行了视同销售处理,按3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所得税,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结转了50万元的固定资产。 虽然企业对汽车核算的会计成本为50万元,但由于企业已经按照80万元进行了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其计税成本实际上为80万元,所以应该按照80万元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而企业按照会计成本计提折旧,则会因少计提折旧而多缴纳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8、、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思考分析:企业捐赠视同销售如何处理?,国发200821号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举例:某企业将成本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产品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100万元。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产成品 80 应交税金-增值税 17 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限额12,调增85,合计调增105 应纳所得税=(105+100)*25%=51.25,如果直接作销售处理 借:应收账款117 贷:销售收入 100 应交税金-增值税17 借:销售成本80 贷:产成品 80 应纳所得税=(100+20)*25%=30 如作财产损失,还可以抵税29.25(117

10、*25%),3、应计未计费用税收处理 财税字1996079号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福建某企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列入应付福利费开支,每年约100万元,2004-2006年合计300余万元,造成多交所得税100余万元。 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4.应付账款调增征税存在的问题 (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1、(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税发1999195号: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关联交易所得税调增存在的问题 稽查案例 大连市某稽查局检查一房地产企业时,发现公司低价销售房屋给股东,按照市场公允价少计收入200万元。检查人员决定根据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企业

12、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所得税。 问题:上述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

13、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再问:低价销售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吗?,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7 l3号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

14、,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例描述: 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注册资本1300万元,2007年12月

15、未所有者权益1.7亿元。股权结构王某占57.61%股份。2008年5月拟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B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西,注册500万元,2008年1月30日办理税务登记股权结构中王东为第一股东,占7.1%。 2008年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将股权16%以208万价格(1300*16%)转让给B投资有限公司。之后A集团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后B占16%股份不征税。,税收分析: 1.关联企业认定: A集团与B投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有关公允价值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将股权16%以208万

16、价格转让给B投资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允价值的原则,应按2007年底所有者权益:1.7亿*16%=0.27亿元作为股权公允价值。按征管法对王东股权转让应作特别调整,征个人所得税。,6.弥补亏损是否需要审批? 国税发2004第082号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 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 4.发

17、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国税函20086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7.资产销售中发生的损失是否经审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18、;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

19、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8.企业政府补贴收入征税存在的问题 某外资企业2007年取得政府土地改造专项补贴2000万元,用于购置土地改造,计入专项应付款。2008年税务机关检查时,认定需要补缴所得税并予以处罚。 问题:税务机关处理处罚正确吗? 财税字1995081号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

20、税所得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7第408号)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各种方式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或非货币资产,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取得的该项政府补助按接受投资处理,即接受的政府补助资产按有关接受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计价并可以计算折旧或摊销;该项政府补助资产的价值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该政府补助额不记入企业当期损益,但应对以该政府补助所购置或

21、形成的资产,按扣减该政府补助额后的价值计算成本、折旧或摊销。 1.政府补助的资产为企业长期拥有的非流动资产; 2.企业虽以流动资产形式取得政府补助,但已经或必须按政府补助条件用于非流动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属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该政府补助额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

22、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9.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的理解存在的问题 税收概念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6号令)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会计概念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税收处理 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

23、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债务重组举例: 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评估价值1000万元,其他债务免去。库存商品的账面净值为800万元。 甲企业作账: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300 贷:库存商品(销售收入) 800(1000) 应交税金-销项税金 170 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330(130) 重组所得是300还是130?,案例再分析 有一企业2003年向银行贷款500万元,2005年企

24、业开始与债权人商谈债务重组问题,从开始商谈起到2007年3月该企业在账面未再计提利息。2007年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豁免了该企业在2005年-2007年的借款利息。 最近,税务稽查时,根据企业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对这一部分在账面上未计提的利息要征企业所得税。我认为利息和本金不同,它并无资金流入,债权人对债权无人豁免的本金应当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债务人的所得,但并未在账面上确认的利息不存在确认重组收益的问题。 你觉得这样分析对吗? 怎样解释才能让税务人员认可?,10.未取得合法票据税前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查案例 2006年12月,企业从一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原材料,未取得发票,在结转生产成本时预

25、估该部分材料的成本700万元,经统计计算生产成本中完工产品占89.06,已销产品占完工产品的比例为29.08,预估该部分材料成本已结转销售成本,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81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万元。,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2006年度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先弥补企业当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39.8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一

26、倍的罚款39.8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关于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支出,按照发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该取得发票而未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不规范,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提供的相关凭据和实施证据基础上,对各项支出从严合理核实扣除额。,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二)

27、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 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1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限限制存在的问题 财税200688号 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

28、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9、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1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税金扣除存在的问题 国税发200631号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问题: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30、包括: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分析: (1)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异同 (2)土地增值税与收入不能配比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与收入配比的关系,国税函2008299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分析:与原规定的主要变化?,例如: 某企业取

31、得预售收入1000万元,期间费用20万,税金及附加55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0205520125 缴税:1252531.25 完工预售结转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整体项目亏损。 已经缴纳的31.25万是否可以退税?,13.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国税发20085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原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

32、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问题分析 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是否在2008年以后继续给予抵免? 财税20081号明文规定: 关于所得税政策的过渡,只有三个文件(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以及财税20081号)规定,上述三个文件没有提到的优惠政策过渡,一律停止执行。,桂国税发2008137号 现将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实

33、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实际购置的投资额,可按规定自行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抵免时,应附送相关抵免资料留存备案。,14.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政策理解存在的问题 问题: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四十四条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国税发1997191号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

34、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企业所得税法是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注销清算时库存商品进项税金是否转出? 财税2005165号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5、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15.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 问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0038号 第十六条 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核定征收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分析 (1)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号取消了这一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说明: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

36、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结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16.投资损失如何从股权投资收益中扣除问题 案例分析 某企业适用税率为33%,年度主营业务利润50万元,同时有分得同税率被投资企业的免税投资收益30万元,此外,当年还有股权投资处置转让损失40万元。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纳税调增额免税所得503040(4030)(3030)50。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投资损失纳税调增

37、额免税所得503040(4030)3020。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国税发2000118号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发1999034号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函200

38、8264号 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筹划案例分

39、析 某制模公司拥有同城的某鞋业公司80%的股份。制鞋公司的股东除了制模公司外,还有另外2家公司,某钢材公司和某塑料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6%和4%. 经审计,制鞋公司2007年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6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 2007年底,某投资公司欲按照审计后的账面价值收购制鞋公司。制模公司以及钢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支付收购价款为960万元,收购后投资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96%,制模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80万元(600*80%)。,分析: 制模公司转让股权的收入为800万元(100080%),股权投资成本48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为320万元,该项行为应当缴纳所

40、得税:32033%=105.6万元。 国税函2004390号: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筹划结果 制模公司先购买钢材公司16%的股权,须支付100016%=160(万元),至此投资成本为480160=64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变为96%。 制模公司将96%的股份转让给投资公司,转让价格960万元,转让后投资公司持股比例为96%。 制模公司转让收入960万元,持股成本64

41、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320万元,与未收购16%股权时的收益金额是一致的。 由于公司转让的股份比例占子公司的96%,超过了规定的95%。所以,公司应分离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在计算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股息性质的所得。,17.增值税的免抵退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出口型生产企业,按照“免、抵、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对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我公司财务人员将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贷记“应交税金”,但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其列入补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出口货物获得的出口退税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

42、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字94074号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处理 计算免抵退税款 当期面抵税额=免抵退税款-应退税款 借:应缴税金-出口抵减内销税款 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会计处理 -计算应退增值税 借:应收出口退

43、税 贷:应交税金出口退税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计算应退消费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出口商品销售成本 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退税(消费税),18.会议中的伙食费与招待费区别问题 (1)某公司召开营销会议,参会人员均签到,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安排与会人员到饭店就餐,取得15000元餐饮发票。 (2)遇节假日或夜晚,行政部、财务部要加班(食堂放假),十几人便到饭店吃饭,取得餐饮发票。 (3)甲公司为乙公司制作安装某生产线,因出现履约付款、质量、技术、进度、工作方案等纠纷,现甲邀请双方负责人,技术专家,现场工程师,律师,官员等相关人员开现场会,参会人员均签到,有

44、会议记录,会议内容涉及制定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规定。会议历时三天,甲公司承担住宿费和餐饮费,取得20000元餐饮发票。 以上费用列支会议费?还是招待费?,国税发2000084号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出差补助问题 关于企业员工出差的日补助金额有什么规定?出差补助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因为员工在

45、外出差吃饭无法获得发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是多少?我公司给员工在外出差补助一人一日160元。税务部门在检查中认为没有160元的票据,不让税前扣除。,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规定,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 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0元:公杂费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19.产品分成合作开发征所得税存在问题 问题分析 甲房地产公司准备开发一商业项目,因资金不足,准备邀请乙单位投资共同

46、开发。双方约定,项目实现利润按各自投资资金比重分红。对于乙方资金投资分红如何征税问题,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 一是由于乙单位只是资金投资,且未实际注册为房地产公司股东,其分红部分视同资金占用费所得,应按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同时允许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前列支利息支出。 二是视同分红,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房地产公司税前列支这部分资金利息费用。,国税发200631号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

47、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20.股权转换评估增值征收个

48、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实例分析 我公司原在江西、湖南、广东都设有生产厂,现计划将江西、湖南工厂并入广东工厂,采取方法如下: 湖南、江西、广东工厂原都由A、B二位股东控制,现各股东准备以所持有湖南、江西的股权按一定的折股比例出资增加广东工厂的注册资本,广东工厂将所增加的资本等额投资到原工厂。原三工厂都是平行关系,独立法人,改制后,湖南工厂与江西工厂变成广东工厂的全资子公司。,问题如下 进行股权置换(形式为广东工厂收购A、B在江西、湖南的股权,支付的是等值的广东工厂股权给A、B)时,以江西、湖南帐面净资产作价,较初始投资有增值(目的是重组后符合上市公司要求)。 如需缴个税,因为股东个人没取得现金收入

49、,增值额度较大,股东暂时拿不出这么多钱缴税,可否等到最终转让时缴税? 江西、湖南工厂当地税局要求我们在当地缴,是否妥当?,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21.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是否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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