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诉讼代理人,两种身份不可兼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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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人民调解员、诉讼代理人,两种身份不可兼具 特征码 kivPibeRKEXLbsSYetSm 在审判实践中,常遇到一些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先 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参与某一纠纷的调解,调解未果成讼后, 又以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作为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 讼。这种做法,目前法律虽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存在明显 弊端,应予禁止。 一、导致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失衡,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 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调 处矛盾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基于对其中立地位的信任,均要向 调解员进行证据和权益处分方面的“交底” 。但当该调解员变成 其中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时,其身份发生了

2、根本变化,必然维护 其所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此前已经对双方当事人的涉 案情况、举证能力、诉讼中的不利因素等比较清楚,这样必然 导致双方的诉讼能力失去平衡。 二、损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形象,不利于基层调解组 织功能的发挥。作为曾经参与纠纷调处的人民调解员,又担任 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收取了代理费用,势必要 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这样就会使对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工 第 2 页 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尤其是当人民调解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又 在法庭上提出新的主张或者请求变更、撤销原来由调解组织主 持达成的协议时,犹如“以己之矛,攻已之盾” ,必然大大降低 人民调解组织的威信,严重影响调解组

3、织职能的发挥。 三、不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作好民事调解工 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基层调解组织原来与 调解的人员协助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处工作,或者向基层调解 组织及调解员了解调解协议的形成过程,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旦调解员成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调解组织就无法协 助法院作好这方面的工作,相反可能会激化双方的矛盾,影响 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综上,建议:1、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规定,禁止基层调解组 织成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曾经参与调解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 人。2、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人民调解组织人员担任诉讼代 理人的,应严格审查,对于诉前曾经参与调解的,应不准其代 理诉讼。3、当事人申请该类代理人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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