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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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王海,男,汉族, xxxx 年 x 月 x 日生,xxxxxx 人,现住 xxxxxx,联系 电话 xxxxxx。 被答辩人: 马兰,女,汉族, xxxx 年 x 月 x 日生,xxxxxx 人,现住 xxxxxx ,联 系电话 xxxxxx 。 2011 年 11 月 4 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 人和被告 xxx 返还借款 66.7 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 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 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2008

2、 年 3 月 18日,被告 xxx 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 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 万元,被告 xxx 出具了欠 条 。2009 年 2 月 20 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 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 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 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xx。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 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 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 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

3、还款的事实,证明 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 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 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 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 种方式。 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 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 保法第 6 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4、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 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 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 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 年 7 月份底归 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 万元进行担 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 承

5、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 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 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 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 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 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 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 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

6、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 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 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 个月。在 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 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2009 年 7 月份底,那么根 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2009 年 7 月份底至 2010 年 1 月份底。然而在该 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 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 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 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 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xxx 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 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 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 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 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2011年 11月 29日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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