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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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意见 特征码 NXNzCzqHpSRIDmAtSESv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 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 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原制 度” )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新 制度” )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 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 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及因 执行新制

2、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指企业按照原制度规定,因资产发 生报废、毁损等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尚未处理的 第 2 页 损失金额,以及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的金额,如按原制度规定应记而未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的资产盘亏、毁损等。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指企业按照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 规定,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 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 (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以前,对于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查 出的损失,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账务处理为: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执

3、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核算) 、 “原材料”等有关资产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执 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的余额,包括原已记入“待处理财产 损溢”科目的金额以及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的有关规定 核查出的损失金额。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区别以 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对于执行 新制度前的损失,经批准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时,应先将“待 第 3 页 处理财产损溢一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 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未分配利润不足以冲减执行新制度前 的

4、损失,还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借 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 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同时按依次冲减的盈余公积和资本 公积,借记“盈余公积” 、 “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利润分 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对于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 要求的企业,其“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 润”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 新制度前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

5、(指冲减有关损失以后的净资产金额不低于经营资质条件所需 的净资产金额,下同) ,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 损失”科目中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应冲减未分配利 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按可冲减的未分配利 润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按可冲减的盈余 公积和资本公积金额,借记“盈余公积” 、 “资本公积”等科目, 按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金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 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第 4 页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 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 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

6、财产损溢? 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该部分资产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 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于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等预计的损失,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损失金额,借 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按新 制度设置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 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 “递延税款”科目,按预计的资产损失扣除记入“递延税款” 科目金额后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 损失” 科目

7、,按照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 科目。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确认上述可抵 减时间性差异并需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时,应当遵循谨慎性 原则,合理预计在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内(一般为 3 年) 第 5 页 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减,否则,不应确认递延税 款借方金额(下同) 。 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应按以 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 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账务处理为:企业应按照记入“待处 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金额,借记“利润 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

8、溢?执行新制度 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预计的资产损失中可用盈余公积弥补 的部分,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科目。 经过上述结转以后, “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 损失”科目应无余额;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中以公益金和盈 余公积不足冲减的部分,以负数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 项目中反映。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在冲减执行 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时,应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 企业应先将可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 科目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果企业在按照 本规定将“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冲减相关所有者权

9、益以后, 盈余公积仍有余额并可用于冲减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的,应 第 6 页 相应冲减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为:企业应按可冲减的预计资产 损失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待处理 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对于按规定可冲减的 盈余公积,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 利润”科目。 如果以现有经营资质条件所需净资产为限,可以冲减的所 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已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 损失”科目的金额,未冲销的资产损失反映在“待处理财产损 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该部分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 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以减项列示。 (三)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

10、,对按照原制度规定采用成本 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的,在转为按照新制度核算时,应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按持 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 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 利润” 、 “盈余公积”科目。 2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 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 其差额,借记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盈余公积”科目, 第 7 页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调 整后

11、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对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四)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按照原制度采用权益法核 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余额小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 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利 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盈余公积”科目;如果执行新制度之日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 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应按其差额,借记“利润分配?未 分配利润” 、 “盈余公积”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账目调整 企业应在上述核实资产

12、的基础上,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 账。 (一) “现金” 、 “银行存款” 、 “其他货币资金” 、 “短期投资” 、 “应收票据” 、 “应收账款” 、 “预付账款” 、 “应收补贴款”和 “其他应收款”科目。 第 8 页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 、 “银行存款” 、 “其他货币资金” 、 “短期投资” 、 “应收票据” 、 “应收账款” 、 “预付账款” 、 “应收 补贴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 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 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 行新制度

13、预计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 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 目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三) “坏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与原制度相比,核算 方法有所变化。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坏账损失,应借记 “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坏账 准备”科目。调账时,应将“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转至新账, 第 9 页 也可沿用旧账。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 损失”科目的坏账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14、(四) “材料采购” 、 “原材料” 、 “包装物” 、 “低值易耗品” 、 “材料成本差异” 、 “委托加工材料”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物资采购” 、 “原材料” 、 “包装物” 、 “低值 易耗品” 、 “材料成本差异” 、 “委托加工物资”和“分期收款发 出商品”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材料 采购” 、 “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物资采购” 、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其他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 沿用旧账。企业也可沿用“材料采购” 、 “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进行核算。 (五) “自制半成品” 、 “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自

15、制半成品” 、 “库存商品”科目,但未设 置“产成品”科目。调账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 直接转至新账或沿用旧账;将“产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库 存商品”科目。企业也可沿用“产成品”科目核算完工产品的 第 10 页 成本。 (六)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 制度预计的存货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 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对于记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存货跌价准 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七) “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

16、有 所不同。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待摊 费用”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的部分以外,企业应将“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也可沿用旧账。 对于原已记入“待摊费用”科目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的固 定资产修理费用,可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直至摊销完毕为 止;自执行新制度以后新发生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 后续支出,再按新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 11 页 (八) “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而设置了“长期股权 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企业应对“长期投 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

17、部分转入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长 期债权投资”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 情况处理: 1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执行新制度之日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 位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金额转入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在执行新制度之日,按照原制度以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 权投资,如按照新制度规定应按权益法核算的,应按照本规定 的相关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 的金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九) “长期投资减值准

18、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 第 12 页 行新制度预计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价值损失,应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 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 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 “固定资产” 、 “累计折旧” 、 “固定资产清理”和“无 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 、 “累计折旧”和“无形资产” 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 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

19、原制度下“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记入“固定 资产清理”科目的金额是因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等原因产生, 应将其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如记入“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的金额是因出售固定资产转入,应将该部分的余额直接转 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 目 第 13 页 原制度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科目。企业对于执行新制度预计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 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

20、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 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固定 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十二) “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 调账时,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 在建工程的部分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将属于工程物资的部 分转入新设置的“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应在“工程物资”科目下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 并定期或至少亍每年年度终了,对工程物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 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工程物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 金额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按照新制度预计的

21、工程物资减值损 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 贷记“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执行新制度以后期间计提工 程物资减值准备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工程物资减值 第 14 页 准备” ,贷记“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时, “工程物资”项目应以扣除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后的工程物资科 目的账面价值列示。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 计的损失”科目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 要求进行处理。 (十三)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没有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于执 行新制度预计的在建工程价值损失,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执

22、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 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 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四) “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递延资产”科目,而设置了“长期待摊 费用”科目。调账时,除在财产清查中已作为损失处理的自 “递延资产”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 科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 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 第 15 页 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待摊费用余额, 应继续采

23、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 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 制度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办理。 (十五)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 制度相同。但在调账时,企业应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 余额直接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也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 溢?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科目。因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则 应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 企业对于清查出的损失在按照本规定冲减有关所有者权益 后,由于受经营资质条件的限制仍有未冲减的

24、部分,在资产负 债表中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列示。 (十六) “短期借款” 、 “应付票据” 、 “应付账款” 、 “预收账 款” 、 “其他应付款” 、 “应付工资” 、 “应付福利费”和“应交税 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 、 “应付票据” 、 “应付账款” 、 第 16 页 “预收账款” 、 “其他应付款” 、 “应付工资” 、 “应付福利费”和 “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 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十七) “应付利润”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利润”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股利” 科目。调账时,应将“应付利润”科目的余额直接

25、转入“应付 股利”科目或仍沿用“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 (十八) “其他应交款” 、 “预提费用” 、 “长期借款” 、 “应付 债券” 、 “长期应付款” 、 “递延税款” 、 “专项应付款”科目新制 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 、 “长期借款” 、 “应付债券” 、 “长期应 付款” 、 “递延税款” 、 “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 度相应科目相同。调账时,应将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也可沿用旧账。 新制度“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不同。 企业因执行新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以后,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 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 期费用的,其原

26、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费用余额,应继 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完毕为止;自执行新制度和 第 17 页 固定资产准则以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照新制度 及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办理。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 “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包括按照原制度核算转入的递延税款 金额及在执行新制度时,因按照新制度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 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等。 (十九) “实收资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 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 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 “资本公积”

27、科目 新制度“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增加。 调账时,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中增设“执行新制度前的资本 公积余额”明细科目,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资本公积”科 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执行新制 度前的资本公积余额”科目。 (二十一) “盈余公积”科目 第 18 页 新制度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 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金 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旧账。 (二十二) “本年利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年利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 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年末无余额, 不需

28、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三) “利润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利润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 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利润分配?未分配 利润”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 用旧账。 (二十四) “产品销售收入” 、 “产品销售成本” 、 “产品销售 费用”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 、 “主营业务成本” 、 “营业 第 19 页 费用”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通过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产品销售成本通过“主营业务成 本”科目核算,产品销售费用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产 品销售税金及附加通过“主营业

29、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由 于上述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上述科目 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六)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 “投资收益” 、 “补贴 收入” 、 “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支出” 、 “所得税”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 “投资收益” 、 “补贴收入” 、 “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支出” 、 “所得税”科目, 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30、。由于上述科目 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第 20 页 新制度设置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其核算内容与 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不同。按照新制度规定, “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除核算原制度规定的内容以外,对于资产 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核算,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并且该科 目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配的有关明细科目,不再作为利润表项 目列示。由于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三、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 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 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

31、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 上述有关调账规定处理。执行新制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应 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 业,由于受经营资质条件限制未能冲减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在 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增设“资产损失”项目列示,调 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部分如下表所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实收资本(或股本)115 减:已归还投资 116 第 21 页 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 117 资本公积 118 盈余公积 119 其中:法定公益金 120 未分配利润 12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小计(未考虑资产损失 前的金额)122 减:资产损失12

32、3 其中:按照原制度清查的损失未核销部分124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剔除资产损失后 的金额)125 注: 上表中“资产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 资产损失以及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冲减相关所有 者权益后仍需在以后年度处理的部分。 “按照原制度清查的损失未核销部分”项目,反映企业 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中因经营资质条件要求需要在以后 年度处理的部分。 (二)利润表 第 22 页 企业执行新制度当年“利润表”的“上年数”栏内各项目 数字,应根据上年末“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 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原制度下“利润表”项目与新制度规定 的“利润表”项目如有不同,应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 数字按照新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执行新制度当年 的“利润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时的调账处理,应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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