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和后置许可项目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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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序 号 项 目 设定 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备注 主体资格 1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定 、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公司名 称冠以 “中国” 等字样问题的 通知、 国务 院关于清理整 顿各类交易场 所切实防范金 融 风 险 的 决 定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 家” 、 “国际”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由国 务院批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 国” 、 “中华”、 “全国”、 “国家”字样 及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 工商总局批准;企业名称中使用 “交易所”、 “交易中心”字样的报国 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市政府 批准。 2 股份有限 公司

2、公 司 法 、 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 、 证 券法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的,应经证监会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经证 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由证监会 审批。 3 外商投资 企业(含中 外合资经 营企业、 中 外合作经 营企业、 外 资企业) 设 立、变更、 解散 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外 资 企 业 法及其实施 细则 设立、变更由商务部、市商务委、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区县商务委审 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符合法 定情形的提前解散由商务部、市商务 委或区县商务委收回

3、批准证书,核发 解散批复。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 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外 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变 更、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内 变更住所不需要审批; 外 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 投资设立公司, 由市商务委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包括增资扩股) 报商务部 门审批前,应当将具体投资 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4 外资合伙 企业设立、 变更、注销 外国企业或 者个人在中国 境内设立合伙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国务院决 定 外资合伙企业从事产业限制项目的 应经商务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5 外国 ( 地注册会计师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广告、医药、贸易、

4、2 区) 企业常 驻代表机 构设立、 变 更、注销 法 、 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 、 外国保险机 构驻华代表机 构管理办法、 国 务 院 决 定 、 外国证券类 机构驻华代表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由财政部批准; 外资银行金融机构 设立代表机构 (含外国银行关闭分行 并在同城设立代表处)由银监会审 批;外国保险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 保监会批准; 境外版权组织和权利 人设立代表机构由国家版权局批准;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机构 设立代表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会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外航设立 代表机构由民航总局批准;境外广 播电影电视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广 电总局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外国非企

5、业经济组织和与我国尚 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设立 代表机构由市商务委或商务部批准; 外资证券类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由 证监会审批。 制造、货运代理、 承包、 咨 询、投资、 租赁企业、 非银 行金融机构等其他外国 (地 区) 营利性经济组织设立常 驻代表机构及境外非银行 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 变更、 终止、首席代表任职、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 机构地址变更直接到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不 需要其他部门审批; 外资 证券类机构变更地址应向 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6 外国非企 业经济组 织在华常 驻代表机 构设立、 变 更、延期、 注销 国务院决定 由市商务委审查合

6、格报商务部备案 确认后,颁发批准证书。 7 外国、港澳 台地区企 业承包经 营中外合 营企业、 受 托经营管 理合营企 业审批 国 务 院 决 定 、 对外合作开 采陆上石油资 源条例 、 对 外合作开采海 洋石油资源条 例 、 外资金 融机构管理条 例 由商务部或市商务委审查批准。其 中,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还应取得市建 委批准; 外国银行设立分行还应取得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石油、天然气 (含煤气层) 对外合作建设项目由国 家发改委批准。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中 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 单位由商务部批准, 市商务 委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证书;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 由市商务委批准, 并颁发对 外承

7、包工程资格证书; 对外 承包工程资格变更时应当 先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变 更批准证书。 8 军队武警 部队政法 机关设立 企业 国务院决定 军队、 武警部队设立企业由中央军 委批准,分别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 总部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 书;设立军队审计事务所,由解放 军审计署批准;政法机关设立企 业,由中央政法委或市政法委批准。 军队企业经 “总部”批准可 以设立分支机构。 9 宗教活动 场所内设 立商业服 务网点 宗教事务条 例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或区 县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审批。 3 10 在国有文 物保护单 位内设立 企业 文 物 保 护 法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区、 县

8、人民政府批准; 市级文物保护单 位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 物保护单位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农林牧副渔 11 农药生产 农药管理条 例 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审批。 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农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 批准 (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37 项) ;还应取得环保部 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 录第 83 项) ; 销售属于危 险化学品的农药, 还应取得 市安监局的批准 (参见前置 许可目录第37 项) , 销售其 他类农药不需要审批。 12 兽药生产 经营 兽药管理条 例 生产由农业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 证;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兽药经 营许可证。 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9、 兽药,还应取得市安监局的 批准 (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37 项) ;兽药生产还应取 得环保部门的许可 (参见前 置许可目录第83 项) 。 13 种子生产、 经营 种 子 法 、 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 条例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 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 种子生产、经营由市农业局、市园林 绿化局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区 县农业局、区县林业局核发;实行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 部、林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企 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林业部 核发;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 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由农业部 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

10、农业转基 因生物生产、加工由市农业局批准; 外国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由 农业部批准。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 的种植、 繁殖材料, 包括籽 粒、果实和根、 茎、苗、芽、 叶等。农业转基因生物包 括: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 种畜禽、 水产苗种) 和微生 物;基因动植物、 微生物产 品;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 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 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 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 等产品。 草种、食用菌菌 种经营参照执行; 专门经 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或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 销其种子的,可不办理种子 经营许可证。 14 种畜禽生 产

11、经营 种畜禽管理 条例 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其 他遗传材料的, 由市农业局核发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生 产经营由区县农业局核发种畜禽生 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 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 羊、马、驴、驼、兔、犬、 鸡、鸭、鹅、鸽、鹌鹑等及 4 产经营许可证。 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 料。 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 门的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 可目录第 83 项) 15 饲料及饲 料添加剂 生产 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 设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由市农业局审批; 经营饲料添加剂 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由市农业局核 发生产许可证。 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 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

12、录第 83 项) 16 采伐林木、 木材经营 (加工) 森 林 法 、 森林法实施 条例 采伐林木由市或区县林业主管部 门批准;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包括原木、 锯木、竹 木、木片等;加工木材还 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 (参 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 项) 。 17 水产养殖、 捕捞 渔业法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 殖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海 洋大型拖网、 围网作业及中国与其他 国家共管渔区或出海从事捕捞业,由 农业部发放捕捞许可证;其他捕捞 业由区县农业局发放捕捞许可证。 18 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 动物、植物 经营 野生动物保 护法、 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

13、 实 施 条 例 、 水生野生动 物保护实施条 例 、 野生植 物保护条例 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由市园林绿化局或国家林业局 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 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农业部 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 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市农业局 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因驯养繁殖 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 由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的 单位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园林绿化局 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经营非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 作标本的,由市园林绿化局批准;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的,经市园林绿化局或其授权的机

14、构 批准。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 护野生植物。 19 建立固定 狩猎场所 陆生野生动 物保护条例 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 许可 (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83 项) 。 20 粮食收购 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 市粮食局或区县粮食管理部门审批。 21 生猪定点 屠宰 生猪屠宰管 理条例 、 生 猪屠宰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取得区 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的 设置规划由市商务委会同 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 批准后实施;生猪定点屠 5 宰厂(场)由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区县商 务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并经市商务委确定后,

15、 颁发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 定点屠宰标志牌; 应先取 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 (参 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 项) 。 22 动物饲养 场 (养殖小 区)和隔离 场所,动物 屠宰加工 场所,动物 和动物产 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 动 物 防 疫 法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 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 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取得 市或区县农业局颁发的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 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 物。动物产品, 是指动物的 肉、生皮、原毛、绒、脏器、 脂、血液、精液、卵、胚胎、 骨、蹄、头、角、筋以及可 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 等;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 前置许

16、可(参见前置许可目 录第 83 项) 。 23 犬类销售、 寄存、养 殖、展览, 开办动物 诊疗机构 动 物 防 疫 法 、 北京市 养 犬 管 理 规 定 从事犬类销售、 寄存、养殖、展览, 由市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防疫合 格证;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由市 或区县农业局核发动物诊疗许可 证 。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 明诊疗机构名称、 诊疗活动 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 等事项。 动物 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 的, 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 并依法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动 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犬类 买卖和寄存服务; 犬类销 售、寄存、养殖、展览,开 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向

17、各区 县公安机关备案 (参见备案 目录第 34 项);开办动 物诊疗机构应先取得环保 部门的前置许可 (参见前置 许可目录第83 项) 。 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24 矿产资源 开采 矿 产 资 源 法及其实施 细则、 矿产资 源开采登记管 理办法 、 国 务院关于对黄 金矿产实行保 护性开采的通 设立矿山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批 准,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 放射性矿产的开采由国土资源部发 放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其他矿 产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划定矿 区的批复文件; 黄金开采由国家黄 金管理部门核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 书,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 置许可(参见前置许

18、可目录 第 83 项) ; 矿产资源分类 细目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 则附件。 6 知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 (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的跨省( 区、市 ) 运营的 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发非煤矿矿山安 全生产许可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 其他, 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核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25 煤炭开采、 经营 煤炭法 煤炭开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划 定矿区范围的批复;煤炭经营由市 发改委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煤炭经营含煤炭批发、 煤炭 零售、型煤加工经销。 26 电力供应 电 力 法 、 电力供应

19、与 使用条例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发供电营业许 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核发供电营业 许可证。 电力供应不包括电力生产, 但电力生产应取得环保部 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 录第 83 项) 。 市政及建设 27 设立燃气 供应企业 国务院决定 设立燃气供应企业由市市政市容委 审批。 城镇燃气包括天然气、 液化 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人工煤 气又简称为煤气) 。 28 设立供水 单位 国务院决定 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取得区县卫生局 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 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 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 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 民的生活

20、、生产和其他各项 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 水, 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 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 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 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 设提供用水;饮用水供水 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 动, 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 证。 29 承装(修) 电力设施 电力供应与 使 用 条 例 、 电力监管条 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电监局核 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交通、运输 30 铁路运输国务院决定铁道部批准。 31 道路运输 及相关业 务 道路运输条 例 道路客运经营、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 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核发经营许 可证;道路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站 客运班线、客运站经营主 体变更的,应重

21、新办理许可 手续;道路客运经营者、 7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由市交 通委运输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和远郊区县交通局 (含县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成立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 运输企业立项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 局审核,交通运输部批准;设立专 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由市 农业局核发许可证;农机维修由县 级农机管理部门确定机械维修等级。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办理涉 及股权变更、注册地点变更 等事项前,需向原许可机关 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道路 货运代理由市交通委运输 管理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远郊区县交通局备案 (参见 备案目录第3 项);国际 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市商务

22、 委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 33 项)。 32 水路运输 及服务 水路运输管 理条例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经营性 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委运输 管理局核发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由市交通委运输 管理局核发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证。 33 港口经营、 港口理货 港口法 港口经营业务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核发港口经营许可文件,经营港口理 货业务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34 出租汽车 经营 国务院决定 出租汽车经营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 局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涉 及股权变更、注册地点变更 等事项前,需向原许可机关 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出租 汽车经营者应当持有经

23、营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材料, 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 (参见后置许可目录第31 项)。 35 航空运输 及相关业 务 民 用 航 空 法 经营公共航空运输由民航总局核 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经营通用航空由民航总局核发通用 航空经营许可证;生产、维修民用 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 空器上设备,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 修许可证书。 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 部应在办理执照后到民航 总局备案;航空客(货) 运销售代理业务领取执照 后到中国民航协会审批 (参 见后置许可目录第30 项); 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 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 第 83 项) 。

24、 36 国际海运 国际海运条 例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由市交通 委运输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经 营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 舶代理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审核, 交通运输部批准。 化工、公共安全 8 37 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 危险化学 品 安全生产许 可 证 条 例 、 危险化学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 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 的企业(总部)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核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市行政区 域内其他, 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核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由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

25、发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由市 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实行资质认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 由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环境保护、 卫生、 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 输、铁路、 民用航空、 农业 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 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 定、公布, 并适时调整;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 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 品, 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的规定取 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 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

26、化学品仓储经营, 不需要取 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经营危险化学品中的成品 油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 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参 见 前 置 许 可 目 录 第 102 项) ;生产、储存应 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 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83 项) 。 38 生产第一 类中的非 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 品 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的, 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 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 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 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 类和品种, 由 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 附表列示; 易制

27、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 种需要调整的, 由国务院公 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商务主管部 门、 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 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 准。 39 监控化学 品生产进 监控化学品 管 理 条 例 、 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批准;生产第二、三类 监控化学品品种见 各类 监控化学品目录 ;生产 9 出口及其 生产技术、 专用设备 进出口 危险化学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 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 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审批; 进出口第一类监 控化学品的,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

28、审查 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商 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第 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 专用设备的,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 批准,商务部核发进出口许可证。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化 学品,还应取得市安监局核 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 证(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37 项) ;生产监控化学品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许可 (参 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 项) 。 40 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 经营、营业 性爆破作 业 民用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条 例 、 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条 例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取 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标注安全 生产许可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29、许可 证、设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 取得经市国防科工办颁发的民用爆 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设立营业性爆 破作业单位应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生产、 经营烟花爆竹由市安监局或区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查,北 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批 发企业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核发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零 售经营者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核发 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 爆破作业应向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 销售应向区 县公安局治安支

30、(大)队备 案 (参见备案目录第7 项) ; 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 许可 (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83 项) 。 41 民用枪支 制造、配 ( 销) 售、运 输、设立民 用射击场、 从事射击 竞技体育 运动 枪 支 管 理 法 制造民用枪支由公安部核发民用 枪支制造许可证; 配售民用枪支由 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市公安局核发枪支运输许可证; 设立民用射击场由市公安局批准;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由市体育局 批准。 包括以火药或者压缩气 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 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 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 的各种枪支;民用枪支制 造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 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83

31、 项) 。 42 制造、销售 弩 国务院决定由市公安局批准。 制造弩还应取得环保部门 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 第 83 项) 。 43 公章刻字国务院决定 市公安局或其区县分局核发特行许 可证。 设立非机构公章 (例如人名 章)刻制单位不需要审批。 44 生产销售 商用密码 商用密码管 理条例 生产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 销售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 商用密码指对不涉及国家 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 10 产品 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 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45 保安服务、 保安培训 保安服务管 理条例 保安服务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 保安服务许可证; 从事武装守护押 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应取得

32、公安机关 核发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许可 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 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服务 公司申请从事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取 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 公安机关审核, 持审核文件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向市或区县 公安机关备案(参见备案目 录第 8 项)。 46 销售计算 机信息系 统安全专 用产品 计算机信息 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 公安部核发许可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 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 系统安全的专用软硬件产 品。 医疗、医药、食品卫生 47 生产、经营 药品、生产 保健食品

33、 药 品 管 理 法 、 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管 理 条 例 、 医疗用毒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 放射性 药 品 管 理 办 法 、 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 管 理 办 法 、 保健食品管 理办法及国 务院决定 药品生产、 批发由市药监局核发药 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零 售经区县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 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 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第 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由市药监局 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的企业,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批准; 在本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批

34、发业务的企业,由市药 监局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 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市药监局批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由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购销由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定点经 营企业承担;医疗用毒性药品收 购、供应企业由市药监局批准;放 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工信部 国防科工局、环保部、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市药监局核发许 可证; 生产保健食品由市药监局核 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药品包括中药材、 中药饮 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 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 血液制品(单列为许可项 目,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50 项)和诊断药品;生 产

35、药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 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 第 83 项) 。 48 营利性医 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 市或区县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由市 中医管理局或区县中医管理部门批 准。 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从 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 院、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 部、诊所、卫生所(室)及 急救站、 心理咨询机构; 11 设立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 前置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 录第 83 项) 。 49 生产、经营 第二类、 第 三类医疗 器械 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决定 第二类、第三类器械生产、经营由市 药监局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 证。 设立第一类医疗器械

36、生 产、 经营企业不需要市药监 局审批; 对不需申请 医 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 第二类医疗器械, 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会将产品目录予 以公布, 生产、经营的医疗 器械属于目录中的, 不再需 要市药监局审批 (具体产品 目录参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通知);生产医疗器械 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 (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83 项) 。 50 生产、经营 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管 理条例 生产由卫生部审查批准;开办经 营单位由市卫生局审查批准。 生产血液制品还应取得环 保部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 可目录第 83 项) 。 51 生产、经营 食品、餐饮 服务 食 品 安 全 法 产食品应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核

37、发的食品生产许可;经营 食品应取得市或区县工商管理部 门核发的 食品流通许可;餐饮 服务应取得市或区县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 可。 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 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 不 包括以治疗为目的食品; 生产食品还应取得环保部 门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 录第 83 项) , 但加工糕点等 不涉及建设项目的, 不需办 理环保许可;食品生产不 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 在 超市内等生产、 经营食品的 一家取得许可其他分支机 构不用重新许可即予登记; 酒类是指酒精度 (乙醇含 量) 大于 0.5 (体积分数) 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 酒、蒸馏酒、 配制酒、 食用 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

38、 分的饮品;从事酒类 批 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 (以 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应当在 取得营业执照后6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 向登记注 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 12 案登记;酒类流通备案登 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 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属 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 登记变更之日起30 日内) 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手续;食品委托加工应向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参 见备案目录第13 项)。 52 奶畜养殖、 收购生鲜 乳、生产和 销售乳制 品 乳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条 例 奶畜养殖应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生产

39、乳制品应取得市质量监督部 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乳 制品应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 通许可证。 设立乳制品生产单位还 应提交所在地环保部门的 许可 (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83 项);生鲜乳收购站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 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 场、 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 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 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 许可证有效期2 年; 生鲜乳 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53 化妆品生 产 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 市药监局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证。 生产还应取得环保部门 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目录 第 83 项) ; 化妆品委托

40、加 工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备案(参见备案目录第12 项)。 54 消毒产品 生产 国务院 决 定 市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 消 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生产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需 要卫生部门的许可; 生产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 用品还应取得环保部门的 许可 (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83 项) 。 55 公共场所 经营 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条例 市或区县 卫生局 核发公 共场所卫生 许可证(餐饮类场所取得餐饮服务许 可证亦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包括宾馆、饭 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 咖啡馆、 酒吧、 茶座;公共 浴室、理发店、 美容店、 影 剧院、录像厅(室) 、游

41、艺 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场(馆) 、 游泳场(馆) 、 13 公园、展览馆、 博物馆、 美 术馆、图书馆、 商场(店)、 书店、候诊室、候车(机、 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经营歌舞厅、游艺厅还应取 得文化管理部门的批准文 件(参见前置许可目录第 80 项) ;旅馆业还应取得 公安部门的特行许可证 (参 见 前 置 许 可 目 录 第111 项)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 向市美容美发协会备案 (参 见备案目录第31 项); 新建营业场所还应取得 环 保部门 的许可 (参见前置许 可目录第 83 项) , 但市场内 经营早点等不涉及建设项 目的,不需办理环保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 用、

42、营业前,应当进行 消防 安全检查 , 取得市公安局消 防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证(参见后置许可目 录第 37 项)。 劳动 56 设立职业 技能鉴定 机构 劳动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许可 证。 银行、保险、证券、期货 57 银行业金 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 、 商 业 银 行 法 、 外资银行管 理条例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终止由银监会 批准; 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政策性银 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 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 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其他的由所在 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

43、 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 政策性银 行、外资银行(及处资银行 代表处);邮政企业从事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业 务,参照执行; 银行分支 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实 行备案制准入管理。 58 银行业中 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 、 金 融资产管理公 司条例 、 中 国银行业监督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分支机 构的设立、变更经营范围、终止由银 监会批准。 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 托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集 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 司、 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 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 14 管理委员会非 银行金融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 机构。 59 保险业

44、 保险法、国 务院决定、外 汇管理条例 、 保险业务外 汇管理暂行规 定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 更经营范围由保监会审批;内资保险 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由北 京市保监局审批; 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保监会审 批;保险经纪、全国性保险代理、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解散由保监会审 批,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设立、解散 由北京市保监局审批;保险公司在 京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应由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审 批,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不包括社会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 经纪、公估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由北京保监 局审批。 60 证券业 证 券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法 证券

45、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 构的, 由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 机构审批;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 机构的, 由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审批;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由证监会 审批。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包括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资 信评估机构;基金管理公 司其他变更事项包括变更 名称、住所、股东、 注册资 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修改 章程、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许 可后方可办理。 61 期货业 期货交易管 理条例、国务 院决定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 5% 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 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从事期 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

46、绍业务等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公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所,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含董 事长、监事会主席和独立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含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的任职资格等由公司住 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期货公司设立、终止期货营业部,变 更期货营业部营业场所、期货营业部 负责人、期货营业部经营范围,申请 期货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等由 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审批; 经营境外期货业 务由国务院批准, 证监会和商务部联 合行文批复。 15 62 非金融支 付机构变 更、业务变 更、终止 非金融机构 支付服务管理 办法 非金融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注册

47、资本或组织形式、变更主要出资人、 合并或分立、 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 务覆盖范围、 终止支付业务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 支付 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 务业务许可见后置许可目 录第 56 项) ; 非金融支付 机构分公司从事、 终止支付 业务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备案 (参见备案 目录第 15 项)。 63 发行企业 债券 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 北京市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 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审批。 64 经营典当、 典当企业 及其分支 机构设立、 变更 国务院决定 市商务委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市公 安局或其区县分局核发特行许可证。 65 小额贷

48、款 公司 北京市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 实施办法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市金融局审查 批准。 66 融资性担 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 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 北京 市融资性担保 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由市金融局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 证。 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 担保)不需要市金融局批 准,可直接办理登记。 邮政、电信 67 经营邮政 通信业务、 快递业务 邮 政 法 、 邮政法实施 细则 、国务院 决定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单位由省级 以上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快递 业务应取得市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 经营许可证。 邮政通信业务包括寄递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邮 政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 构的有关业务, 还应取得银 监会的许可(参见前置许可 目录第 57 项) ; 邮政企业 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 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合并、 分 立的,工商登记前不需要邮 政管理部门许可, 可直接办 理登记,领取执照应当向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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