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范本(WORD档)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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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公司治理制度是指对本行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包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基本规章是规范本行各项业务运作和员工行为的法定程序和规则,是对本行经营管理某一方面所作的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包括人力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出纳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贷款管理制度等。基本规章的名称一般为“制度”、“政策”等。具体规章是基本规章的具体化,分为岗位责任制度、业务管理制度、流程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的名称一般为“办法”、“细则”、“决定”、“实施意见”等。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仅限于基本规章和具体规章。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议、公告、备案、修改、废止适用本

2、办法。第五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总行合规风险部为本行规章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在本行规章制度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拟订并实施本行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二)督促、协助总行部(室)实施规章制度的起草;(三)组织对本行规章制度的论证并征集修改意见;(四)组织对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向行长报告审查意见;(五)督促或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向行长提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的分析报告。第二章规章制度的立项第七条根据监管当局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总行各部

3、(室)就需要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提出立项建议,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室)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度计划表(见附表)和立项建议(附电子文本)报送合规风险部。第八条各部(室)申报的规章制度立项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制度的名称;(二)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三)拟立项目的必要性、依据和宗旨;(四)拟立项目的起草部门;(五)立项进度安排。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列入规章制度年度计划:(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二)根据本行业务发展需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三)规章制度的某些条款与银行业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矛盾或抵触而需要重新修订的;(四)规章制度

4、之间存在矛盾、抵触而需要对某个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五)其他需要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的情形。第十条合规风险部应对各部(室)报送的规章制度计划表和立项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汇总研究,拟定本行的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一)立项时机是否成熟;(二)规章制度之间是否衔接,有无重复交叉;(三)立项进度安排是否可行;(四)立项的依据是否合理。第十一条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报行长审议、董事长审批后,成为本行正式的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第十二条对于各部(室)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又急需制定的规章制度,由合规风险部汇总报行长审议、董事长审批后,作为年度计划的补充。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由合规风险部与起

5、草部门协商,经行长审议、董事长批准后撤消。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起草第十三条按照规章制度年度计划,总行各部(室)负责起草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成立起草小组,由合规风险部报行长确认起草部门。该起草部门是规章制度制订的责任部门,应与其他部门共同合作,征求其他部门意见,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四条起草部门应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第十五条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

6、其他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报批时专门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小组)应当广泛听取支行(含总行营业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八条(一)、(三)、(四)项内容;(二)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三)实施日期;(四)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草案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达,冠以“第条”字样,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规章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整个内容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前后一致、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7、第十九条如果对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必须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废止,并在修订后的规章制度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的原规章制度的名称和文号。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审查、审议、公告及备案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毕后应送交合规风险部审查,起草部门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表(见附表);(二)草案(附电子文本);(三)制定依据(包括金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的索引目录和相关文号。第二十一条 合规风险部对上报的规章制度草案就以下主要方面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符合与银行业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

8、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的要求;(二)草案与本行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三)草案的体系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合规风险部根据初审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填制规章制度审查审批表(见附表),该表连同草案一起退回起草部门。第二十三条合规风险部初审未通过的草案,起草部门应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直至合规风险部审核通过为止。如果起草部门对合规风险部提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由合规风险部报请行长进行决策。第二十四条草案初审通过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规章制度审查审批表提交有权部门进行审批。行长负责对具体规章的审批,董事长负责对基本规章的审批。审议要素如

9、下: (一)规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规章制度草案是否符合现行地方及行业的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的要求;(三)规章制度草案是否与本行其它制度相适应;(四)规间制度草案内容所涉及的部(室)是否有不同意见;(五)对规章制度草案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六)对规章制度草案的可行性做出结论。第二十五条凡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征求工会意见后,再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起草部门将审批通过的

10、草案、规章制度审查审批表交由总行办公室发布。第二十七条本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前,采用公告或文件等方式告之。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印刷成文后,应由办公室和合规风险部分别登记存档备案,同时各自保留电子文本。第二十九条凡是银监局、省联社、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的文件中对本行规章制度提出具体要求的,相关部门需将该文件报本行合规风险部备案,并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合规风险部提出立项或废止的申请。第五章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评估第三十条 合规风险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责任部门应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合规风险部备案。合规风险部根据各责任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相

11、关领导提交执行情况和责任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经行长同意后,合规风险部可直接组织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合规风险部负责组织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作出评价,拟定评估报告,作为规章制度修改和废止的依据。第六章规章制度的废止第三十二条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一)规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无继续施行必要的;(二)规章因有关法规的废止或修正以至其失去立法依据的;(三)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第三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废止,由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对规章制度废止的依据和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说明,填制规章制度审查申请表,并连同规章制度原文件以及相关法

12、律、法规、规章、指引性文件等报送合规风险部审核。第三十四条合规风险部对上述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填制规章制度审查审批表,退还起草部门。第三十五条 经合规风险部审核,认为规章制度废止不宜废止的,规章制度不予废止。合规风险部审核同意规章制度废止的,起草部门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表等材料报原审批部门或领导进行审批。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起草部门将废止事项通知办公室,以发文的形式进行公布。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规章制度计划表序号项目名称起草部门12345678910合规风险部意见:负责人签字(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董事会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附表:规章制度审查申请表 起草部门: 规章制度名称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签收人:签收日期:附表:规章制度审查审批表 编号:规审字()第号规章制度名称起草部门送审时间合规风险部经办人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合规风险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章):年 月 日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董事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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