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应知应会知识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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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应知应会知识汇编 特征码 bRLsJNOzWojuNKinaZhA 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应知应会知识汇编 第一大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廉政知识要点 1、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中强调,各级党委 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 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 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 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2、 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 齐抓共

2、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 与。 3、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 针,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 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 略决策。 第 2 页 4、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是:到 20XX 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 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5、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持党同人民 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6、 党委(党组)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

3、班 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 、 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 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 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7、 中央纪委有关规定中所指的“领导干部”是:党的机 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 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 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的中层以上领导人 员。 8、 从严治党的“五项要求”是: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按 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 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

4、,讲原则; 严格按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 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9、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 第 3 页 经济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以及维护社会主 义道德要求的纪律,反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有关规定等。 10、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 及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1、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 是

5、否真实,有无作假账;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有 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个人遵守有关 廉政规定情况等。 1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本人从事或者参与 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 资建房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 礼金、礼物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 情况;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按照党内法规和国

6、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 其家庭成员的其他重大事项;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 事项。 第 4 页 13、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三年内, 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范围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 活动。 14、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 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 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 业活动。 15、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 有价证券和支付

7、凭证: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 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 位和个人。 16、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 象。 17、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 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8、 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 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19、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 第 5 页 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重

8、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20、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讨论 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 进行表决。其中,重要问题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 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 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21、 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届中、届末考核,对领导干部进 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优秀率低于 50%的,优秀称 职率低于 85%的,原则上不得提拔任用。 22、 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市直单位

9、民主推荐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 50%,县区民主推荐得票率原则 上不低于 30%(任职定向推荐得票率原则上不低于 50%) ,方能 作为考察人选。 23、 差额考察人选的产生:凡符合县处级领导干部所应具 备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拟任职位要求,且民主测评优秀率、 优称率或民主推荐得票率达到淮发20XX2 号文件规定比例的, 原则上均列为差额考察人选。 24、 党委(党组) 、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发现领导干部在 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 第 6 页 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5、 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在诫勉谈话中,对领导干 部提出的诫勉

10、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 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26、 受到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在一年内不得参加评优、入 党,不得提拔调动。 27、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 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28、 对在述职述廉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 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调整现任 职务。 29、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应在事发后 1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 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同时抄报纪委备案;每年年底还应集 中报告一次。 30、 干部选拔任用要扩大干部提名人选推荐范围,对测评 中多数群众不认

11、可的人选应予否认。讨论决定重要干部,应当 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认真落实提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机关意 见制度。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31、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 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 第 7 页 意见。 32、 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全局和中心工 作方面、党组织思想建设方面、组织建设方面、党风廉政建设 方面、制度建设方面,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有必要公开的党内 其他事务。 33、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 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34、 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的内容

12、:对涉及经济社会 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 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 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建立决策失误 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35、 淮安市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中所 指的重大事项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 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本系统、本单位长远发展 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本系 统、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 理的相关问题;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和

13、资金的使 用管理(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职工奖金福利、 职工住房补助、出国出境经费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其他需要 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 8 页 36、 领导班子研究重大事项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议题。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由主要负责人确定上 会与否。会议准备。会议应提前 1-2 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 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充分讨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 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 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作出决定。党委(党组)会议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 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以上的方为通过。对决策事项意见

14、分歧较大 的,可暂缓表决(决定) 。 37、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 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依情节给 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38、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其中二级办公 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 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 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 建筑面积为 2024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215 平方米;编制 定员超过 200 人时,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 平均建筑面积为 1618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012 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

15、100 人时,应取下限。 39、 市(地)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平方米,市(地) 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直属机关处级:每人使用面 第 9 页 积 12 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县级正职: 每人使用面积 20 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 面积 6 平方米。 40、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在办理本人及子女婚事时,党员干部在办理丧事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并视情 节予以一定数量的罚款:属于操办范围但没有申报的;婚丧事

16、 主酬客累计超过 10 桌的;迎亲或出殡车辆超过规定数量的;未 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公车的;单位领导(包括单位纪委、纪检 组、监察室)知道上述情况,但不及时制止的;提供假情况、 出具假证明,为婚丧事主开脱责任或干扰和阻碍检查的。 41、 禁止党员干部在婚丧喜庆活动中大操大办:凡生小孩、 过生日、建房、乔迁、提干晋级、调动工作等情况一律禁止借 机操办宴请。 42、 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 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 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43、 中办、国办 20XX 年 8 月 9 日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 案(事)件实

17、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规定:对发生涉及农民负 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 件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 第 10 页 关领导加重处理,公开曝光。 44、 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 商办企业提供人力、资金、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 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 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 惠条件。 45、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 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 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8、 46、 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 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47、 党的纪律处分有 7 种。其中,对党员的处分有 5 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党 组织的处分有 2 种:改组、解散。 48、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9、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6 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 50、 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 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

19、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 11 页 51、 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 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5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依法被判处主刑,还是被单处附加刑,或 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53、 国家公务员按规定必须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亲 属关系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近姻亲关系。 54、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 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对违

20、反规定设立 “小金库”的, “小金库”资金一律没收,上交财政并按规定给 予单位领导、当事人和财会负责人必要的党政纪处分。 55、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 举、控告人。 56、 负责受理信访举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扣压、销毁举报信访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57、 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 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 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 第 12 页 准。 58、 对党员干部检举、控告不实如属错告的,应

21、在一定范 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检 举、控告不实属诬告的,必须追究诬告者的责任。 59、 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 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60、 对检举、控告党员或者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 证属实的,对检举控告的党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61、 严格执行信访回复和信访监督制度。对“一把手”的 一般信访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 、市委组织部采取函询回复 的形式,要求本人在 15 天内如实向组织作出书面或口头回复。 对有轻微违纪违法行为的“一把手” ,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 信访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或寄发党风廉政通知书,让其 说清问题

22、,进行警示。 62、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 的,经过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63、 “两指”: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 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 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 64、 “两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 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 13 页 65、 “两规”措施适用条件是:(1)已经掌握了涉嫌违 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 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 (2)涉嫌违纪的党员

23、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 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3)在查处大案要案 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 案件调查的行为。 66、 在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实施“两规”措施时,由案件 调查人员向涉嫌严重违纪党员出示由决定“两规”措施的纪检 机关出具的实施“两规”措施决定书及在调查阶段被调 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同时向被“两规”人员所在单位送 达实施“两规”措施告知书 ,需要解除“两规”措施的,由 实施“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及时向被“两规”人员出示解 除“两规”措施决定书 。 67、 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 超过六个月,进行营

24、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依情节轻重给予 党纪政纪处理。 68、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 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 14 页 69、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参与赌博 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70、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严重违反 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

25、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7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 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嫖娼、卖 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7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75、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财经纪律、 挥霍浪费国家资

26、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7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 15 页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77、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在 2 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 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78、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

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法 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79、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从事或者 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0、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用于党的 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 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 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

28、员;县(市、区、 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 第 16 页 (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81、 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包括:总类。包括反腐倡廉根本制度 (党章、监察法)和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试行)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 员权利保障条例 ) ;预防和治理腐败类。干部人事、行政审 批、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类;查 办违纪违法案件程序类;纠风工作与执法监察类;党政纪 处分及相关处罚类等;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工作制度 等。 82、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 决

29、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 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 83、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 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 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84、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按照 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凡 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 荐、任免和奖惩,在讨论决定时实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应当 第 17 页 记录在案。 85、 领导班子

3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 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 86、 中央颁布的八项禁止性规定:一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二是严格禁止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 出资, “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四是严格 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 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

31、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 益”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 益。五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 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是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 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七是严格 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 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八是严格禁止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 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第 18 页 87、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受组织指派从事外事、招商 活动外,

32、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88、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 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的“礼品” ,是指礼物、礼金、礼 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购的物品。 89、 淮安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六条禁令:(一)严禁工 作时间擅离岗位或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二)严禁工作日 午间饮酒;(三)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四)严禁 令不行禁不止、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五)严禁工作态度生 硬、语言不文明、作风粗暴;(六)严禁有诺不践、推诿扯皮、 吃拿卡要。 90、 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重点要抓好领导班子议事规则、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民主生活会等三项制度的落 实。 91

33、、 加强对权力监督的主要原则是: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 坚持公开监督的原则,坚持法治监督的原则,坚持权力制约的 原则。 92、 党内监督的核心问题是:有效制约权力。监督的重点 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93、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规定的十种加 强党内监督的制度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 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 第 19 页 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94、 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 律情况,领导干部用人情况,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情况。 95、 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

34、使的监督,重点是: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 加强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等。 96、 市管以下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和考核结 果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97、 行政机关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层级监督、职能监督、 政府专门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 98、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99、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 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 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100、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行政问责 的信息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 关证据材料的举报和申诉;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同级 党委、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市政府领导的 指示、批示;其他问责信息。 第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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