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院通识课课程国家安全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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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关系学院通识课课程 国家安全学,第22章 国家安全的法制保障,第一节 国家安全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国家安全法治的基本概念与内容 第三节 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概况 第四节 中国的国家安全法制体系 第五节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第四节 中国国家安全法制体系,中国国家安全的涵义至少包括了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国家秘密等不受来自境外或者境内外相勾结的各种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恐怖势力和极端宗教势力等的危害。中国宪法宣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格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既是中国法律的使命与责任,也是切实做好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的内在

2、必然要求。中国有专门的国家安全法,同时还有其他相关的立法。考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恰好可以印证我国“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特征。,一、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特点: 整体的现行法律;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 理想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 宪 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 民商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法律部门;劳动法法律部门; 教科文卫法法律部门; 刑 法法律部门;资源环境法法律部门; 诉讼法法律部门; 军 事法法律部门

3、。,二、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从广义上讲,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制规范的总和。我国宪法、国家安全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国防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邮政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都规定了国家安全事项。国务院还先后颁行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诸多国家安全行政法规。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有关国际习惯也是我国国家安全法律的重要渊源。中国很多地方还颁行了适用于各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这些集中或分散的立法,共同构成了中国法丰富庞杂的

4、国家安全规范体系。,(一)中国宪法(1982) 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有关国家安全最直接的宪法规定: 第28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宪法序言中规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

5、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宪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以较大篇幅规定了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义务:“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52条);“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53条);“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4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第5

6、5条)。,(二)法律的规定,1.国家安全法(1993)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1949年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国家安全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国家安全法为构建完善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框架,依法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1条)。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家安全原则。“公民有维护国家的

7、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3条)。(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3条)。(3)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第2条)。(4)维护国家安全受保护和奖励原则。“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

8、奖励”(第5条)。此外,国家安全法还应当坚持法律的公开性与工作的保密性相统一原则、履行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习惯的原则。,国家安全法的主体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奖励权等行政职权,有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依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刑事职权,有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优先通行权,优先使用交通通讯工作、场地和建筑物权,查验电子通讯设备权,提请免检权。国家安全法既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保护,也

9、规定了对其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第13条、第14条)。,关于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要有教育和防范、制止(第15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第16条)、及时报告(第17条)、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第26条)、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第19条)、不得非法持密(第20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第21条)。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包括检举控告的权利(第22条)、非依法律规定不受行政处罚的权利(第28、29条)、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第31条)。根据国家安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违反国家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2.国防法(1997)与军事

10、设施保护法(1990),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法是我国维护国家防卫安全的基本法律,根据国防法第2条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国防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包括“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11、、“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第23条)。,军事设施保护法系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抗侵略(第1条)。其主要内容框架包括“总则”、“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军事禁区的保护”、“军事

12、管理区的保护”、“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第3、4条)。,3.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及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保密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1条)。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1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外事活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等活动当中的国家秘密事项(第2、8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3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9、10条)。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1997年刑法第111、282、398条等规定 了有关泄密犯罪的认

14、定与量刑。,1989年保密法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国家保密局1996年4月启动修改工作,2007年12月将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从已公布的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文本上看,新修订的几大要点是:明确了国家保密局作为工作主管机关规章制定等职权,增加了保密措施和法律惩处,缩小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加强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废除“一

15、秘定终身”制度 。,4.刑法(1997)、刑事诉讼法(1996),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中国现行刑法系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其后于1999、2001、2002、2005、2006、2009年七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修正案。刑法的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

16、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的内容结构包括总则、分则、附则部分。其中总则部分分为(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犯罪(含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等),(3)刑罚(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种类),(4)刑罚的具体运用(含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等章节。分则部分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大类犯罪与刑罚。不难看出,危害国家安

17、全罪列刑法分则之首。,刑法总则部分第56、66条就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做出了特别规定,显示危害国家安全罪与一般犯罪的重大区别处理。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而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

18、是过失犯罪除外。,刑法分则第一章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构成与刑罚处理的规定。此章的条款共计12条。其中,第102条规定了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了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规定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规定了投敌叛变罪,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第110条规定了间谍罪,第111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规定了资敌罪。,除此之外,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有关

19、条款规定可以从广义上被理解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与刑罚。譬如,有关暴力抗法犯罪(第277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招摇撞骗犯罪(第279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犯罪(第282条)、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犯罪(第283、284条)、非法侵入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进行删改、干扰、破坏犯罪(第285、286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第288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犯罪(属妨害司法罪之列,第311条),等等。,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系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立

21、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第1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2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刑事执法管辖权仅限于有关国家安全的案件,此类案件大多具有境外背景。国家安全机关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侦查(刑事强制措施)、预审、刑事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一章“立案”规定,公安机关

22、(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立案材料,都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应对各种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是否应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如果在客观上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存在(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行为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安全机关应予立案。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安全机关不予立案。,5.人民警察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系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通过。其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

23、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该法的基本构架为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该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2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第18条)。,该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义务与纪律是,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

24、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20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玩忽职守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22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

25、整,举止端庄(第23条)。,6.其他法律,除了在刑事执法过程中担当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侦查机关之外,我国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同属于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样适用于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我国现行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譬如,行政诉讼法(1989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行政处罚法(1997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公务员法(2006年)等。此外,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邮政法(1986年,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也都规定了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事

26、项。,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中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行政法规中规定国家安全事项的,最重要的当属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该细则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在框架结构上与国家安全法对应无异。不过,实施细则相较于国家安全法,更加明确了有关概念的解释、有关权力的授予。比如,对国家安全法中“境外机构、组织”、“境外个人”、“间谍组织代理人”、“敌对组织”、“资助”、 “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重大贡献”、“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专用间谍器材”、“立功表

27、现”、“重大立功表现”等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实施细则更加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权力与职责,更加明确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以及违反国家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是针对保密法做出的配套行政法规,其内容包括总则,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几个部分。该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入国家秘密保密范围:(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5)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6)使保护

28、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此条款扩大了保密法第8条规定的秘密事项范围。随着保密法的修订提上议事日程,预计新的保密法实施细则也会随之更新出台。,现行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到国家安全管理事项的还有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商用密码管理条例(1999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29、法(2000年)、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2008年),等等。其具体内容不再介绍。,根据我国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章。立法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目前,国家安全主管机关国家安全部颁行了许多行政规章。中央军委颁行了若干军

30、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还颁行了众多军事规章。它们或多或少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相关。不具体介绍其内容。,四、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条约中 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上述国家安全法律无疑属于我国国内法。但是,其效力范围并不只及于本国人和域内。它既有行政法规范,又有刑事法规范,既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也适用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还可适用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故国家安全法的实施必然与相关国际法产生联系,甚至与某一外国法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国家安全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必须妥善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确定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依法处理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行为的外国人,积极

31、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依法处理涉外行政案件,保障涉外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权利。,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参加者的行为规范,是判断是非、明确责任的标准,是进行国际合作、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保障。国际法一方面是国家的行为准则,一方面也是国家捍卫主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具。主权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等。,国家安全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时要善于运用这些原则来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譬如,国家安全涉外执法,各国应彼此尊重其立法与司法权、国家的属地和属

32、人优越权,尊重各国对其领土与国民的管辖权;我国完全可以充分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坚决反对来自各方面敌对势力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打击“台独”、“藏独”、“疆独”势力的分裂活动,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在坚持国际合作原则方面,我国国安执法机关应与他国以及国际组织通力合作,以及时、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在坚持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方面,我国近年来先后以积极姿态签订或加入了大量国际条约,并在国际合作中主动执行,积极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一般把国际习惯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不会制定与国际法相冲突的国内法,我国亦如此。对于国际条约,各国法律会

33、规定其在国内法中的地位。但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条约的地位,民商事法律规定相关条约优先。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以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国际条约在我国分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和协定”以及“不需要批准和核准的条约和协定”三个级次。其地位与相应国内法等同,依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法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在中国,国家安全执法机关除了适用我国国内一系列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之外,还应严格遵守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譬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34、约以及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国家安全涉外执法除了要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外,还应熟悉了解国际法中的国籍制度、普通外国人和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庇护制度、引渡制度等,它们都与我国国家安全的涉外执法活动有关。,五、地方立法中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1. 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地方立法 我国现辖有23个省、4个直辖市及5个民族自治区。根据立法法第63、7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35、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从目前通过互联网检索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看,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不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类别的规范性文件要明显多于地方性法规类别。从规定的内容上看,主要可划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关于涉外建设项目管理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的事项,一类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保障的事项。,可以归类为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安全立法有:四川省涉外建设

36、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12月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生效)、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可以归类为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国家安全规范性文件有:1998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1999年1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通过辽宁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200

37、4年3月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的山西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200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1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通过的贵州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2006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通过的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通过的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09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1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南京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1997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通过的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

38、暂行办法。1998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1998年1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通过的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1999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通过的黑龙江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2000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通过河南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2001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通过的海南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办法,2002年9月湖南省人民政府通过的湖南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2.特别行政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

39、地方立法 我国现辖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基本法第23条关于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是一国两制下的一项特殊安排,体现了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信任与尊重。无论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是居民,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义务,更是一项神圣职责,不仅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需要,更是港澳社会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香港特别行政

40、区政府曾拟议颁行有关国家安全的立法,但进展有曲折,现在仍在这方面存在立法缺失。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力推国家安全立法工作并取得了重要成果,2009年2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了维护国家安全法。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内容除了序言以外,共计15条。第1条至第7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七种犯罪行为,即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余条款则规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附加刑、法律适用、责任减轻、诉讼程序公开等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41、的制定,不仅会对澳门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应该也会对香港相关立法产生推动作用。,六、对中国维护国家安全法制体系的简要评析,当今世界立法体制,主要有单一、复合、制衡的立法体制之类型。相比之下,中国现行立法体制颇具特色。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是如此。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行使一定权力,乃其突出的特征。我国立法法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大原则下对这种“一元多层级”的立法实践进行了确认。之所以实行这种既统一又区分的立法体制,与我国的国情紧密相关。首先,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体现人民最

42、高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其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总体上看,中国宪法,基本法律,法律,缔结或参加的条约,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军事法规与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广义渊源。 毋庸讳言,我国现行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立法技术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总体实践需要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譬如,现行国家安全法“名不副实”,实质上只是一部反间谍法,立法的规范事项主要与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相关,已经不能适应现时代,应及时进行修订;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还应包括公安等各部门,实践中也是多个部门在履行维护国安之职责,故应明确国安执法机关的法律权限;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采取的列举式规定,与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一章相抵触;未来新的国安法要坚持 “法律统一”和“实事求是”原则,协调好部门法之间、不同法域之间、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之间的相关规定;国安法的修订要兼顾好职权、责任、利益、义务的平衡;等等。很多有识之士对此予以高度关注,一批研究成果正相继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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