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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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 / 1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篇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表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 填写日期 :编号: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填写日期 :编号: 篇二: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 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 确定并公布。国家林业局于XX年以第 3 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 个 主要林木树种 ,山东省林业局于XX 年

2、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 种主要林 木目录。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国家林业局令XX 年第 5 号)的规定, 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 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 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主 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 产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2 / 19 (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 主要林木良种的 种子生产许可证 , 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自

3、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林木种子的 生产许可证 , 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 (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林 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 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 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 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 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证明 ; 5.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

4、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除提交以 上材料外 ,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 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3 / 19 6. 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除提交 1、2、3、4 项 规定的材料外 , 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 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 四)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60 条规定 ,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 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 产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林木种子 和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3 倍以

5、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生 产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种子法第70 条的规定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 的林木种子生产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 一)国家对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以确保在流通领域内的 林木种子的质量。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林木种子经营 许可制度的具体法律制度, 即林木种子经营者经营林木种子应当先取得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凭林木

6、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4 / 19 业执照后 , 方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也就是说, 取得林木种子经 营许可证是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前臵条件。 (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主体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三级审核发放制度。 1.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 2.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XX 万元人民 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 营许可证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7、, 国家林业 局核发。 3. 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三)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林 木种子经营者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 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 经营场所使用证 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3. 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5 / 19 的, 需有种子冷藏设施)

8、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和照片 ; 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 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 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4.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 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 申请领 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 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6. 申请领取选 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还应当提供自有 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7.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 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进出口贸易证明、隔离 试种的繁殖基地证明。 ( 四)法律责任 1. 种子法

9、第60 条规定 , 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 种类、有效区域进行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 , 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违法 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 追究刑事责任。 2.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经营者核发林木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0、6 / 19 三、标签制度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 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 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 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 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 植物品种种子的 , 必须有明显的文字标注, 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 制措施。 ( 一)标签的含义 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 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 , 标签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在销售林木种子时提供 的标注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设立林木种子标签制度的目的是保证销 售的林木种子的质量和妥善保管、使用

11、林木种子, 也是对林木种子经营 进行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 ( 二)标签的种类和内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子相符。标签标注的内容与 销售的林木种子不符的, 则要承担假种子或者劣种子的法律责任。国家 林业局制定发布了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对标签的种类和 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林木种子标签的种类可分为两种: 林木种子标签 分绿色、白色 ; 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 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 签。林木种子标签的主要内容包括: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7 / 19 篇三: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 填写日期 :编号: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填写日期 :编号:

12、 篇四: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第40 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XX年 4 月 11 日国家 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 自 XX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XX年 4 月 19 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 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

13、范本 8 / 19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 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 苗木 ) 或者繁殖 材料, 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 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 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 机构负责。 第二章

14、申请 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单位还应当 提供章程。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9 / 19 ( 三)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 材料。 ( 四)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 及照片。 ( 五) 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 明材

15、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 申请人还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 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 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 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 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分证明以及照片。 (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 应当提供品种权 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 定。 (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 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 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 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

16、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0 / 19 (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 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 材料。 (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 应当提供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 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 书。 第三章审核和核发 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申 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 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 生产经

17、营许可证的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 , 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生产经营者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 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 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1 / 19 ( 一)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 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 必 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 二) 具有与林木种子生

18、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 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 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 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 三) 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 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 殖材料生产的 ,除第十条规定外 ,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 二) 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

19、产的, 除第十条规定外 , 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 审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并将行政许可决定 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2 / 19 可决定的 ,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 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六十 日。

20、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 内。 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生产经 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 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 经营情况说明。 林木种

21、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 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 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时将已损坏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3 / 1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 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第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 事项。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 审(认) 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 生产经营者应当自 变更

22、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 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 辖范围内确定。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 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林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不 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或者获得 书面委托后十五日内 , 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

23、本 14 / 19 印件或者书面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 支机构的 , 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参与 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 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并 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 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包

24、括: (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 规定予以处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5 / 19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 具体内容包括 : 申请材料、审核、核发材料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等。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应当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被注销或者自动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 将上一年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

25、理情况上 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生产经营 ,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第二十二条申请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的 , 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林木种子

26、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6 / 19 ( 三)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 无正当理由满六个月未开展 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四) 生产经 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林木良种被撤销审定 或者认定到期的 , 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 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 是 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1. 具有育种科研团队。 2. 具有试验示范测试基地。 3. 具有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 第二十六

27、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 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XX年 12 月 2 日发布、 XX年 1 月 25 日第一次修改、 XX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 修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五: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 3 填写说明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7 / 19 1、经营方式 : 按批发、零售、进出口三项填写。 2、经营种子种类 : 经营林木良种种子的, 填写要具体到品种, 品种 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且应注明品种审 (认)定编号。经营非 良种林木种子的 , 填写

28、要具体到树种( 品种)。从事进出口的 , 填写要具 体到树种。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经营的树种(品种), 如果树种 (品种) 较 多, 可以附表。树种含花卉、草种。 3、良种生产地点 : 要具体到地块 , 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4、采种林分或采穗圃所在地点: 要具体到地块 , 应列出所有生产地 点。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需填 写。 6、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等情况简介: 分别填写 种子冷库 (常温库 ) 的地点、面积、储备能力、有关设备名称等内容。 7、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 学历、职称、专业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 备其中之一即可。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

29、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 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与营业执照一致附件4 填写 说明: 1、经营方式 : 按批发、零售、进出口三项填写。 2、生产地点 : 具体到村 ,应列出所有生产地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8 / 19 3、生产经营苗木种类: 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 花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 4、主要树种 ( 品种):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和从事进出口的需填写。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 填写要具体到品种, 品种名称应与良种证书上的 名称一致 , 且应注明品种审 ( 认) 定编号。从事进出口的, 填写要具体到 树种。申请表上应列出所有生产经营

30、的树种(品种), 如果树种 (品种) 较 多, 可以附表。树种含花卉、草种。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 从事苗木进出口的需填写。 6、检验等生产技术人员 : 学历、职称、专业技 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专业技术水平说明填写从事 林木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种苗技术培训的经历。 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篇六: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说明:1 、生产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2、技术人员按高级、中级、初级、技工填写。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苗木专用 说明:1 、经营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人、股份等项填写。 2、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和进口三项填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19 / 19 3、经营苗木种类按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城镇绿化苗木、花卉 等填写。 4、有效区域一栏是指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范围。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说明: 生产单位性质按国有、集体、个体、股份等项填写。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子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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