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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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 213-2008 )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 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 也适用于其他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 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2、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血源性病原体Bloodbornepathogen 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 (HBV ) 、丙型肝炎病毒( HCV )和艾滋病病毒( HIV )等。 3.2 职业接触Occupational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 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3 非胃肠道接触Parenteral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 屏障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状态。 3.4 污染 Contam

3、ination 指作业环境、物体内或其表面存在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 的状态。 3.5 医疗废物Regulatedmedicalwaste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 或者间接传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在本导则中,医疗废物包括液体血液、 半液体血液以及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对压缩后呈液体或半液体的废物处理时释出的 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处理固体压缩状废物时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 性物质;污染的锐器、含有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病理性和微生物性废物。 3.6 被污染的衣物Contaminatedlaundry 指

4、被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或者可能包裹有污染锐器 的衣物。 3.7 工程控制Engineeringcontrol 指采用某些措施和工具隔离或消除工作场所血源性病原体危害,如使用处理锐器的 容器、自带套管的针具或更安全的医疗设施(包括锐器伤害防护装置和无针系统)。 3.8 洗手设施Handwashingfacilitie 指能提供充足的流动水(非手动开关) 、洗手液(皂)和一次性手巾或热风干手器等 的设施。 3.9 无针系统Needlelesssystem 指在下列医疗卫生工作中不使用针具的设施:(1)建立动脉或静脉通路收集血液; (2) 向体内输入药物或液体;(3) 其他

5、通过污染锐器损伤皮肤而导致的潜在职业接触。 3.10 有保护装置的锐器Sharps with engineeredsharps injuryprotectio 指装有减少职业接触事故的内置安全构件的锐器,用于抽取体液、刺入静脉和动脉或 输入药品或液体等。 3.11 病原制备机构Pathogensproductionfacility 指批量化、规模化制备高浓度HBV、HCV 或 HIV 等病原微生物的机构。 3.12 临床实验室Clinical laboratory 指在临床诊疗或其他筛检活动中对血液或其他传染性材料进行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13 研究实验室Research laborator

6、y 指在研究过程中制备或使用研究量的HBV、HCV 和 HIV 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 研究实验室可能制备出高浓度的HBV 、HCV 和 HIV 等,但制备的病原数量比病原制 备机构少。 3.14 源患者 Source individual 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人、供血者、尸体以及羁押或劳教机构及戒毒所的人员等,其 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可能导致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 3.15 普遍预防Universal precaution 是控制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策略之一,其理念就是将所有来源于人体血液或体液的 物质都视作已感染了HBV、HCV、HIV 或其他血源性病原体而加以防护。 3. 16

7、标准预防Standard precaution 根据普遍预防原则,医疗卫生机构所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 的程序和措施。 3.17 接触后预防Post-exposureprophylaxis 在接触可能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体液之后,应立即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 制措施,包括应急处理、对接触源的评价、对接触者的评价和接触后预防措施、咨询 与随访等。 3.18 其他潜在传染物质Other potentiallyinfectiousmaterial 指体液;任何从人体(活体或尸体)上取下的未经固定处理的组织或器官;含艾滋病 病毒的细胞或组织培养液或器官培养液;含HBV 或 HIV

8、 的培养基或培养液;感染了 HBV 或 HIV 的实验动物的血液或器官或组织等。 其中体液是指精液、脑脊液、阴道分泌物、滑囊液、胎盘液、胸腔液、心包液、腹 腔液、羊水、口腔科操作时的唾液、其他被污染的体液或不能与体液区分的液体。 3.19 被污染的锐器Contaminatedsharp 指被污染的、能刺破皮肤的物品。包括注射针、穿刺针和缝合针等针具、各类医用或 检测用锐器、载玻片、破损玻璃试管、安瓿、固定义齿并暴露在外的金属丝及实验室 检测器材等。 4 用人单位应遵循的职业卫生防护原则和职责 4.1 职业卫生防护原则 4.1.1 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是工作场所引起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开展血源性

9、病原 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活动,以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卫生权利, 并接受政府、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4.1.2 禁止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健康筛查。 对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检测应当按照自 愿的原则进行,对劳动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状况,应遵循保密 原则。检测结果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依据。 4.1.3 应对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疾病的劳动者予以关怀、治疗和支持,不应 歧视或羞辱。对于患有血源性病原体相关疾病的劳动者,只要医学上认可能胜任工作 并不妨碍他人的,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任职。 4.1.4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

10、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 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4.2 职业卫生防护职责 4.2.1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体系框架和运行 模式见附录 B。 4.2.2 用人单位应按照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优先等级制定书面接触控 制计划,以消除或者减少劳动者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血源性传染病控制的优 先等级见附录 C。 4.2.2.1 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包含如下要素: 对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进行 识别;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表,包括具体执行方法, 艾滋病病毒和乙型肝炎病毒研究实验室及病原制备场所等的控制措施,乙型肝炎病毒

11、疫苗接种及职业接触后预防措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接 触事故的记录、存档和报告。 4.2.2.2 确保劳动者了解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的相关内容。 4.2.2.3 对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每年至少进行1 次总结、检查和修订, 并随工作任 务、程序和工作岗位的变化及时改进。修订职业接触控制计划时应体现消除或减少血 源性病原体接触的新技术,考虑选用经济、适用、有效和更安全的医疗器械和设施。 4.2.2.4 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落实用于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安全操作 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经费。 4.2.3 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 采取措施保障注

12、射 安全(见附录 D)及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见附录E) 。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 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 4.2.4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对劳动者开 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4.2.5 做好职业接触的记录和报告及档案的保存和转移。 5 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进行可能的职业接触识别,包括列出可能的职业接触工种 清单,描述工作任务和程序;进行职业危害识别时,不考虑是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 职业接触的识别 5.1.1 识别方法 5.1.1.1 与医护人员访谈,了解一般操

13、作规程、可能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 响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卫生需求。 5.1.1.2 查阅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故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发展趋势,确定高 风险行动和作业,评价职业接触事故报告与资料归档程序,检查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 5.1.1.3 检查工作场所的布局、操作方式和其他可能的职业接触的来源,包括导致血 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所有可能来源,尤其是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查明医护人员血源 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最高的工种及其有关血源性病原体防护知识、态度和行为,并 按工种进行列表阐明。 5.1.2 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主要工作场所 5.1.2.1 医疗机构(重点是手术室、 妇产科病

14、房、 产科、普通病房的外科操作、 牙科、 骨科和供应室等); 5.1.2.2 病原制备机构; 5.1.2.3 血源性病原体临床实验室; 5.1.2.4 血源性病原体研究实验室; 5.1.2.5 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 5.1.2.6 其他场所:采供血机构、戒毒所、殡仪馆、羁押或劳教机构等。 5.1.3 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主要人群: 指那些因职业而经常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 传染性物质的人,包括: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医生、病理(尸体)解剖 人员(包括法医)、药剂师、实习医学生、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工作人员 ,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应急反应人员、医疗急救人

15、员或志愿者等; 微生物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人员、采血人员、技师和合同工等; 其他人员,如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和殡葬业工作人员等。 5.1.4 职业接触的途径 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 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 5.2 风险评估 根据职业危害识别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医护人员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风险水平与 性质,同时制定必要措施消除危害或降低风险。风险评估包括: 5.2.1 血源性病原体在工作场所的传播途径。 5.2.2 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频率和数量,各种传播途径和最可

16、能的传播途径, 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5.2.3 接触与重复接触的影响因素,包括工作场所的布局,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整理,个人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的适用性、数量及其运行和使用状 况。 5.2.4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有关血源性病原体知识及职业卫生安 全操作规程的掌握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5.2.5 所使用的各类医疗卫生设备是否有增加或减小职业接触风险的可能。 5.2.6 现行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新的预防控制措 施。 6 风险控制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的控制遵循职业病防治的优先等级原则,首先是消除风 险,其次

17、是工程控制、管理措施和行为控制,再次是个人防护和接触后预防措施,参 见附录 C。 6.1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危害预防的最有效措施是尽量完全消除工作场所的危害,如 尽量少用锐器或针具,取消所有不必要的注射,消除毛巾挂钩等不必要的锐器,以及 采用无针系统进行静脉注射。 6.2 如无法消除风险,用人单位应当考虑用其他风险较小的方式取代现行操作规程, 例如使用毒性较低的化学物质代替原有毒性较高的消毒剂,如用聚乙酸替换戊二醛等。 6.3 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将工作场所的血源性病原体隔离或移开,包括机械、设施和 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6.3.1 配备并使用锐器容器,也称之为“安全盒”。可重复使用的锐

18、器用完后应放入 防穿刺、防渗漏、有警示标识或安全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硬质容器中,以便进行适 当处理。 6.3.2 采用新技术,如使用有安全保护装置的锐器。 6.3.3 改善人机工效条件,如改善照明,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和工作台布置良好。 6.3.4 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或免水洗的手消毒剂及眼睛冲洗设 施,确保劳动者每次操作后能及时洗手和冲洗眼,在脱去手套或其它个人防护用品后 能立即洗手,在接触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后,能立即用洗手液(皂)和流动水 清洗手和其他部位的皮肤或粘膜。 6.3.5 配备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如高压锅等,并应定期修理和更换。 6.4 管理措施和职业卫生安全

19、操作规程 6.4.1 医疗机构 6.4.1.1 采取标准预防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标准预防的要求包括:配置洗手和 洗眼设施;使用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置病人;制定并遵守环境操作规 程, 包括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场所的清理清洁和被服清洁;对锐器进行适当的处理和 处置;制定适宜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操作规程;保障生物标本的处理与运送安全; 配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洗、运输和维护。(查前稿) 6.4.1.2 职业安全卫生一般操作规程 (1)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工作场所,应禁止进食、饮水、吸烟、化妆 和摘戴隐形眼镜等。 (2)禁止食品和饮料混置于储存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冰箱、冰柜

20、、抽屉、柜 子和桌椅面等。 (3)禁止弯曲被污染的针具, 禁止双手回套针帽,禁止用手分离使用过的针具和针 管,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以下两种情况除外:用人单位有理由说明没有 其它方法,或这种行动是由于特殊医疗需要;使用专用机械设备,或单手操作技术。 (4)在处理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喷、溅、洒落和飞扬或 产生飞沫。 (5)禁止用口吮吸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 (6)在收集、处理、操作、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 质污染的标本应放在防泄漏的容器中。运输过程中按照三层包装的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按照 GBZ158 要求,对储存、转运或运输的容器密封后

21、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 警示说明。如果容器外发生了污染,应在外部再放一个容器来阻止其泄漏,外部的 容器同样应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如果样品能把第一个容器戳穿, 在其外部应再放一个耐戳破的容器。 (7)在维修或者运输可能被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设备前应当检查,并 进行必要的消毒,用人单位能够说明无法对设备进行消毒情况时除外。 (8)在被污染的设备上张贴生物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9)在处理、维修或者运输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设备前,用人单位应告知相关劳 动者、维修人员和 /或制造商,以便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6.4.1.3 清理清洁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内部布局、被污染

22、物体的类型、需要清洁的表面的类型及 工作开展情况等,制定清洁工作时间表,以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卫生。 任何设备、环境或工作台面被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物污染后应立即清洁和消毒。 (1)工作结束后,应使用适当的消毒剂消毒被污染的工作台面。当工作台面被血液、 体液或其它潜在传染物明显污染后,或在上次清洁后工作台面又被污染,应立即消毒。 (2)当工作台面的保护性覆盖物(如塑料盖布、铝箔、防渗透的吸水纸等)被明显 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3)应定期检查、 清洁消毒箱、 桶、罐或类似的重复使用容器; 若容器被明显污染, 应及时清洁、消毒。 (4)禁止用手直接拿取被污染的破损玻璃物品,应使用刷子、垃圾铲和夹子

23、等器械 处理。 (5)禁止劳动者直接把手伸入容器中存放和处理被污染的重复性使用的锐器。 6.4.1.4 安全注射 安全注射要求注射不伤及被注射的人,并且实施注射的人不受任何可以避免的风险 的伤害,注射所产生的废物不对社会造成危害。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方能达到安全注 射。 安全注射措施见附录。 6.4.1.5 采取措施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 在外科和所有涉及外科操作的内科、接生和牙科,包括常规医疗操作,以及产科、 妇科和应急救援中,均应采取措施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具体措施详见附录E。 6.4.1.6 废物管理 (1)锐器的废弃与存放。被污染的锐器应尽快废弃至密闭、防刺破和防泄漏的容 器中;存放

24、污染锐器的容器应尽可能放在靠近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上,以方便安全 使用;使用时应竖放,定期更换,不容许存放过满;存放污染锐器的容器移出使用 区或更换时,应先盖好容器,防止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内容物的溢出和外 露;移出前若有发生穿透或泄漏的可能,应将其放入第二层容器中,第二层容器的要 求同上;不能徒手打开、清空或清洗重复性使用的容器,避免操作时引起劳动者皮 肤损伤。 (2)其他废物的管理。废物应放在密闭的容器中,容器应能分类容纳各类废物,且 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防止液体泄漏。容器移出使用区时,应先盖好容器,防 止在处理、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内容物的溢出和外露;若容器外发生污染,应将其

25、 放入第二层容器中,第二层容器的要求同上。 (3)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6.4.1.7 衣物清洗 (1)在处理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衣物时应尽量少抖动。 (2)应在规定的区域将被污染的衣物装入规定的袋内或容器中,不应在工作区域对 其进行分类或浸泡。 (3)装有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衣物的袋子或容器,应按规定进行生物警示标识后才 能移交到洗衣房。 (4)应将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湿的衣物装入防渗漏的袋子或容器中。 (5)应为直接接触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衣物的清洗者配备防护手套或其他适宜的个 人防护用品。 6.4.2 HBV 、HCV 和 HIV 研究实验室和制备场所的要求 本节适用于

26、HBV 、HCV 和 HIV 的培养、制备、扩增、浓缩、实验或处理等研究实 验室和病原制备场所;不适用于仅对血液、组织、器官进行检测或分析的临床诊断实 验室。研究实验室和病原制备场所应符合下列防护要求。 6.4.2.1 制定微生物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MicrobiologicalPractices ,SMP) 。 来自于这些场所的所有医疗废物都应进行焚烧或用高压灭菌消毒,在此基础上还应 遵循以下要求: (1)进行 HBV 、HCV 和 HIV 的实验操作时,其他人员不得入内;需要在工作区以 外区域对污染物消毒时,应将其放入耐用、密闭和防泄漏的容器中,作好生物警示标 识后,方可移出工

27、作区;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工作区域。只有经过培训和符合进 入要求且能遵守出入规定的人员方可进入工作区或动物室。培训内容包括血源性病原 体潜在的生物危害、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进入的特殊要求和进出程序等;当工作区 域或安全窗口存在潜在传染物或感染动物时,在所有入口应张贴生物警示标识。 (2)所有涉及 HBV、HCV 和 HIV 及其他潜在传染物的实验操作都应在生物安全柜 中进行。禁止在开放环境中做具有潜在传染性的生物实验;实验室工作服、围裙和其 它防护服只能在工作区或动物室使用,禁止穿出工作区或动物室,清洗前应先消毒; 处理感染动物和接触其他潜在感染物质时应戴手套。 (3) 皮下注射针具和注射器

28、只用于胃肠道外注射、实验动物或封口试剂瓶液体抽取。 注射或抽取传染性强的物质只能用针具固定式注射器或一次性注射器。处理针具时应 小心谨慎,禁止毁形、磨尖和双手回套针帽或更换。针具和注射器使用后应立即放入 耐穿刺的容器中,重复使用或丢弃前应进行高压灭菌消毒。 (4)所有潜在传染性溅出物应由专业人员或其他经过培训的人员使用专用设备及时 收集或清除;发生溅出或职业接触事故应及时按要求报告。 (5)定期检查、维修、更换负压过滤式排风管道,确保气体排出前达到净化要求; 编写微生物操作安全手册,每年至少评价、修订一次。要求劳动者了解潜在危害,掌 握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6.4.2.2 配备防护设施 (1)

29、在从事可能导致飞沫、 溅出、溢出和产生气溶胶等的潜在传染性物质职业接触 工作中,应配备经过国家认证的生物安全柜,或其他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和机械防护 设施,如防护服、护目镜、呼吸面罩、离心安全杯、密封离心转头和动物保护笼等。 (2)安装或移动生物安全柜时应得到批准,并至少每年检修一次。 6.4.2.3 HIV 研究实验室还应在每个实验室工作区配备洗手、洗眼设施和高压消毒设 施。 6.4.2.4 HBV、HCV 和 HIV 制备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同一建筑物内工作区应与开放区域分开。进入工作区应至少通过两道门,可在 其间提供更衣间(可带淋浴) ,进入工作区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2) 工

30、作区的门、墙壁、地板和天花板表面应平整、防水并易清洁。 (3) 每个工作区域应有一个洗手池和洗眼设施,洗手池应设在出口处,使用足踏式、 肘触式或自动开关,在工作区或其附近应配备高压消毒设施。 (4)应安装通风排气系统,保证空气流向正确,即直接往工作区送风,排出的废气不 能回流到建筑物的任何其它区域,应排放到建筑物外,且远离进风口。 6.5 个人防护用品 6.5.1 一般原则 6.5.1.1 存在可能发生职业接触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免费为劳动者提供适宜的个人防 护用品,如手套、围裙、工作服、面具或者面罩、护目镜、口罩、人工呼吸专用套筒 或者其它呼吸装置。 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在有效

31、期内使用能够 有效阻止血液或者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渗透或者污染劳动者的工作服、便服、内衣、 皮肤、眼睛、口腔或其它粘膜。用人单位应保证在工作场所向劳动者提供的个人防护 用品种类和尺寸适宜。应为对乳胶手套过敏的劳动者提供低敏型手套、手套内衬、无 粉手套或其它类似替代品。 6.5.1.2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在某些罕见和特殊情况下, 劳动者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使用某种个人防护用品会影响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 务或可能增加劳动者本人或其同事安全危害时,可暂时或短时间不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此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记录在案,以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当 发生此类情况时,应

32、: (1)立即脱掉被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渗透的衣物。 (2)劳动者离开工作区前应先脱去个人防护用品。 (3)将脱掉的个人防护用品放在指定的区域或容器内进行储存、清洗、消毒或处理。 6.5.1.3 用人单位应按本要求免费为劳动者清洁、清洗和处理个人防护用品。 6.5.1.4 用人单位应根据要求为劳动者免费维修和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以确保其防护 效果。 6.5.2 选用条件 6.5.2.1 当劳动者的手可能接触血液、其它潜在污染物、粘膜或破损的皮肤或进行血 管穿刺,处理或接触污染物或被污染的表面时,应戴手套;当一次性手套(如外科或 检查用手套)被污染、撕裂、刺破或失去防护功能时,应尽快更换;严禁一次

33、性手套 重复使用;非一次性手套必须经消毒后方可重复使用,一旦破损应立即丢弃。 6.5.2.2 当可能发生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喷溅、洒落污染眼、 鼻和口时,应同时佩 戴口罩和护目镜或面罩。 6.5.2.3 可能发生职业接触时,应穿着工作服、围裙、隔离衣、手术衣或其他适宜的 防护服,穿戴何种防护服根据接触程度而定。 6.5.2.4 可能发生大量的血液或潜在污染物污染时(如尸检、矫形外科和产科),应 穿戴手术帽、鞋套和 /或工作鞋。 7 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和随访 7.1 一般原则 7.1.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接种乙肝疫苗,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劳动者 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 7.

34、1.1.1 用人单位应在岗前培训的10 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接种乙肝疫苗。若劳动 者以前接受过全程乙肝疫苗接种并抗体检测表明有免疫力或具有接种的医学禁忌证的 情况下,劳动者可不接种。 7.1.1.2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接种乙肝疫苗,应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声明,但以后又愿 意接受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接种。 7.1.2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评估、预 防和随访,并提供以下资料:相关管理规定;接触者的职责描述;发生接触的途径和 情况记录;如可能应提供源患者的血液检测结果;所有与职业接触相关的医疗救治记 录(包括疫苗接种)。 7.1.3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

35、进行病毒检测。 7.1.4 在获得源患者或其直系亲属和接触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HBV、HCV 和 HIV 血清检测。应将源患者的血液检测结果告知接触者,同时应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 义务。 7.1.5 专业机构应在接触事故评估结束后15 天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交用人单 位; 7.1.5.1 关于接种乙肝疫苗的随访意见仅限于明确劳动者是否需要接种以及是否已 经接种乙肝疫苗。 7.1.5.2 关于接触后评价和随访的书面报告仅限于:告知劳动者评估结果,因接触血 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后的健康影响,以及需要的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7.1.5.3 所有其他发现和诊断都应保密,不应写在书面报告中。 7.2

36、接触后的应急处理 发生血源性病原体意外职业接触后应立即进行局部处理,包括: 7.2.1 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被污染的粘膜。 7.2.2 如有伤口, 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 尽可能挤出 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进行冲洗。 7.2.3 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 应当用消毒液,如用70%酒精或者 0.5% 碘伏进行消 毒,并包扎伤口;被接触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7.3 评价源患者 7.3.1 根据现有信息评估被传染的风险,包括源患者的液体类型(例如血液,可见体 液,其他潜在的传染性液体或组织和浓缩的病毒)和职业接触类型(即经

37、皮伤害、经 粘膜或破损皮肤和叮咬) 。 7.3.2 对已知源患者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和艾滋病病毒检测。 7.3.3 对于未知源患者, 要评估接触者被乙型肝炎病毒、 丙型肝炎病毒或艾滋病病毒 感染的风险。 7.3.4 不应检测被废弃的针具或注射器的病毒污染情况。 7.4 评价接触者 通过乙肝疫苗接种史和接种反应评估接触者乙肝病毒感染的免疫状况。 7.5 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 7.5.1 乙型肝炎病毒 接触后预防措施与接种疫苗的状态紧密相关: 7.5.1.1 未接种疫苗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7.5.1.2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有反应者,无需处理; 7.5

38、.1.3 以前接种过疫苗,已知没有反应者,应采取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 疫苗的措施; 7.5.1.4 抗体反应未知者进行抗原抗体检测,如检测结果不充分,应采取注射乙肝免 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的措施。 7.5.2 丙型肝炎病毒 没有推荐采用接触后预防措施。 7.5.3 艾滋病病毒 尽快采取接触后预防措施,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接触后4 小时内 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 小时。但即使超过24 小时,也应实施预防性用药。对所有不 知是否怀孕的育龄妇女进行妊娠检测。育龄妇女在预防性用药期间,应避免或终止妊 娠。预防性用药应: 7.5.3.1 如果存在用药指征,则应当在接触后尽快开始接

39、触后预防。 7.5.3.2 接触后 72 小时内应当考虑对接触者进行重新评估,尤其是获得了新的接触 情况或源患者资料时。 7.5.3.3 在接触者可耐受的前提下,给予4 周的接触后预防性用药。 7.5.3.4 如果证实源患者未感染血源性病原体,则应当立即中断接触后预防性用药。 7.6 接触后的随访与咨询 7.6.1 建议接触者在随访期间发生的任何急症都向用人单位请求进行医学评估。 7.6.2 乙型肝炎病毒接触 对接种乙型肝炎疫苗的接触者开展跟踪检测: 7.6.2.1 在最后一剂疫苗接种1 个月2 个月之后进行病毒抗体追踪检测; 7.6.2.2 如果 3 个月 4 个月前注射过乙肝免疫球蛋白,则

40、抗原抗体反应不能确定为 接种疫苗后产生的免疫反应。 7.6.3 丙型肝炎病毒接触 7.6.3.1 接触 4 个月 6 个月之后进行丙型肝炎抗体和丙氨酸转氨酶基线检测和追踪 检测。 7.6.3.2 如想早期诊断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应在接触4 周6 周后检测丙型肝炎病毒 RNA 。 7.6.3.3 通过补充检测,反复确认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酶免疫(Elas)水平。 7.6.4 艾滋病病毒接触 7.6.4.1 接触后应于六个月内开展艾滋病病毒追踪检测,包括在接触后的第4 周、第 8 周、第 12 周及 6 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测和 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

41、等。 7.6.4.2 如果疾病伴随反复出现的急性症状,则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7.6.4.3 接触者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随访期间的再次传染。 7.6.4.5 在接触后 72 小时内评估接触者的接触后预防水平,并进行至少2 周的药品 毒性监测。 8 危害告知 按 GBZ158 要求,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 8.1 在医疗废物的容器上、存放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的冰箱(冷柜)上、或其 它用于储存、运输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物质的容器上,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 。 8.2 应按标准要求在被污染的仪器设备上张贴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注明仪器设备 被污染的部位。 8.3 应在 HBV、 HCV 和 HIV 实

42、验室和病原制备场所工作区入口处张贴生物警示标识, 并同时注明:传染性病原的名称,进入本区域的特殊要求,本实验室负责人及其电话 号码。 9 职业卫生信息和培训 9.1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培训,应包括: 9.1.1 对新劳动者、学生和志愿者开展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9.1.2 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每年至少一次;如发生新的职业接触,用人单位应加强培 训。 9.2 应根据不同劳动者提供适宜职业卫生培训教材;培训者应当熟悉培训内容。 9.3 职业卫生培训基本要求 9.3.1 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强调道德、性别和社会伦理 与艾滋病病毒和其他病原体管理的关系;本导则的内容

43、解释、管理和实施办法。 9.3.2 血源性疾病的症状和流行病学的基本知识;血源性病原体的传播途径; 工作中 产生血液、体液和其它潜在传染物职业接触的识别方法;介绍乙肝疫苗的有关信息, 包括有效性、安全性、接种方法、接种的益处及免费提供疫苗和接种等。 9.3.3 提供书面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和方法;预防和减少职业接触的方法及其应 用的局限性,包括适当的工程控制、操作程序和个人防护用品;有关个人防护用品的 种类、用途、使用地点、更换、消毒和废弃等方面的知识;选择个人防护用品的依据; 有关警示标识的解释。 9.3.4 开展职业卫生应急培训,介绍发生血液、体液或其它潜在传染物接触事故时, 应立即采取

44、的措施和联系的人员;发生职业接触时,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包括事故报 告的方式及可获得的医学随访;发生职业接触后,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提供接触后评 估和随访的有关信息。 9.3.5 培训过程中应进行互动式问答。 9.4 除上述培训外, HBV 、HCV 和 HIV 研究实验室和制备场所的劳动者还应当接受 以下培训: 9.4.1 劳动者从事接触HBV、HCV 和 HIV 工作前,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掌握微 生物操作技术和规程,以及特殊设备的使用方法。 9.4.2 进行接触 HBV、HCV 和 HIV 工作前,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具备处理人类 病原微生物或者组织培养的实践经验。 9.4.3 用人单位

45、应当为没有处理人类病原微生物实践经验的劳动者提供专门培训,并 安排实践操作训练,提高工作熟练程度(不包括如何处理传染性病原体)。 9.4.4 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熟练掌握传染性病原体操作的安全技能后方可从事该 项工作。 9.4.5 在 HBV、HCV 和 HIV 研究实验室和制备场所工作的劳动者应进行专业培训。 10 记录的保存、管理和转移 10.1 职业接触记录 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为每个发生职业接触的劳动者建立和保存准确的职业接触记 录。 10.1.1 职业接触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接触方式、发生经过、接触后的紧急 处理、接触源评估、接触者的免疫水平、接触后的预防性措施、接触后随访以及对

46、是 否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结论等,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登记表见附录F。 10.1.2 职业接触记录应当按要求永久保存。职业接触记录的信息应为受伤害的劳动 者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没有劳动者的书面知情同意,不能对任何人公开。 10.2 医学记录 10.2.1 医学记录应当包括: 劳动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卡或记录; 所有检查结果,包括检验和随访结果;专业机构提供的职业接触书面评估报告。 10.2.2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医学记录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没有劳动者的书面知情同 意,不能对任何人公开。医学记录应按有关规定永久保管。 10.3 培训记录 10.3.1 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如下信息:培训

47、日期;培训内容或者培训小结;培训者姓 名和资质;参加培训的劳动者的姓名和工作岗位。 10.3.2 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 年。 10.4 记录管理 10.4.1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要求保存所有记录。 10.4.2 劳动者培训记录应当按要求提供给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10.4.3 劳动者医学记录应当按要求提供给劳动者本人、任何经劳动者知情同意的其 他人。 10.5 记录转移 10.5.1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记录转移要求。 10.5.2 如果用人单位停业,并且没有继任者接受和保留医学记录,用人单位至少提 前 3 个月通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医学记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将其医 学记

48、录妥善移交。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本导则的使用说明 A.1 本导则适用于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A.1.1 本导则中提到的 “用人单位” 指可能造成劳动者血源性职业接触的机构,如医 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研究机构实验室、戒毒所、羁押或劳教机构等。 A.1.2 本导则中提到的 “劳动者”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并在职业活动中有可能 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人。 A.1.3 本导则中提到的 “医护人员”指由于工作内容需要而接触人或人血液以及其他 人体液的工作人员,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医生、病理(尸体)解剖 人员(包括法医)、药剂师、实习医学生、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疾病

49、预防控制机 构工作人员 ,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应急反应人员、医疗急救人员或志愿者等; 微生物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人员、采血人员、技师和合同工等; 其他人员,如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和殡葬业工作人员等。 A.2 职业接触级别 职业接触级别愈高致病危险性愈大。艾滋病病毒接触级别分为3 级,发病危险性依 次增大。 a)一级接触:接触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接触类 型为:可能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沾染了接触源,接触量小且接触时间较短。 b)二级接触:接触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接触 类型为:接触源沾染了可能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接触量大且接触时间长;或者接 触类型为: 接触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c)三级接触:接触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接触类 型为:接触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有明显可见的 血液。 A.3 艾滋病病毒接触源的病毒载量水平 接触源的病毒载量水平愈高致病危险性愈大。艾滋病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接触源不 明、轻度和重度 3 种类型。 a)接触不明型:不能确定接触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 b)轻度类型:经检验,接触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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