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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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公司之间借款协议书范文1 特征码 jCIsRcknLisTCRiuGFwP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但是,近 年来,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因 借贷纠纷引起诉讼的案件亦不在少数。 一、企业之间借贷的表 现形式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 法人经济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 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 所指的企业法人,不包括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 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 方

2、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 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 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贷除了 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表现形式还有如 下几种: (一)以联营形式借贷。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 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定其中 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 第 2 页 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 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企业之 间的借贷。 (二)以投资形

3、式借贷。法律意义上的投资,是指 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 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审 判实践中见到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 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 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 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项目盈或亏,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 这种投资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关系。 (三)以融资租赁形式借 贷。规范的融资租赁,是由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机构出资,向 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 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但

4、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 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 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 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实质上也是借贷关系。 (四)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 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 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 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 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 第 3 页 上仍是借贷合同。 此外,还有以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或 签订购销合同等形式借贷的。有

5、的在签订买卖国库券、买卖企 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 债券交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 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 债券从对方“买回” 。这里,双方给付和收回的只有货币,并无 其他标的物,因此这也是一种借贷。以购销合同的形式借贷的 当事人双方中, “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 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 ,双方都不打算 交付和接收所“购销”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购销” 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行为。 二、 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

6、只能 由国家指定的机构专营。当前,可以经营借贷业务的,有国家 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 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 机构。 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 内从事财政性借贷;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会、 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 第 4 页 批准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开展借贷业务。上 述所有金融机构和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开展借贷业务时,都应 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 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 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

7、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 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 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 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 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 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 ,形 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 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 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 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 品

8、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 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 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由此可见,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在 一般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其借贷行为属 无效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也可不按无效处理。司法实 第 5 页 践中,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 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贷。例如,集团总公司 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贷。二 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

9、的借贷。例如,一方企业向为 其加工生产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之间的借贷。三是依 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 的借贷。上述几种借贷,应以帮助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 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 利息,并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三、企业之间借贷纠 纷案件的处理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按照维护金融秩 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维护金融秩序原则是 指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 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的实施,

10、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对 引起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责任及引起纠纷的责任应当正确 区分,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损失,主要是在合同被确认无 效后,作为借贷标的物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按过错 责任来承担。公平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期间,应当公平地保护 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使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有损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弥补,又不应使任何一方从无 效借贷中获得不应当得到的利益。 根据以上原则,企业之间借 第 6 页 贷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对涉及的借贷本金、利息及损失可作如 下处理: (一)对借贷本金的处理。 借贷本金作为无效借贷 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

11、方。除了借款人按破产程 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时发生亏损,暂时缺少 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还本金的责任。因为免 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还责任,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公平 原则。发生亏损是借款人经营失策或使用借款不当引起的。借 款人不应把自己的经营风险和经营过错转嫁给出借人。至于返 还本金的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对 借款利息和损失的处理。 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合同中 约定的利息和利润一般不予保护。但出借人在资金被占用期间, 一般都有损失存在。损失的类型有:出借人从银行贷款后转借 他人,需对银行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的罚息;出借人把自有资 金出借他人

12、而被长期占用,自身经营所需资金依靠银行贷款, 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罚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业以相当于 或高于银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 出借人因借出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因此而影响自身经营,减 少企业收益,甚至产生亏损。对出借人的上述损失及借贷合同 中约定的利息、利润,可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借款人将借 款用于合法经营时的处理。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利润不 予支持,但借款人如果无偿使用资金亦有失公平。因此,不管 出借人是否存在损失,借款人均应比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基准利 第 7 页 率向出借人支付占用资金的补偿费。如果借款人所付的补偿费 尚不足以弥补出借人对银行承担的利息及

13、罚息,其差额部分可 按双方责任分担。在一般情况下,出借人违反规定发放贷款, 是主要的过错方,如果出借人以此 谋求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益,则过错更甚,差额部分也可由 出借方适当多承担一些。借款人使用所借资金通过合法经营如 果有盈利,所得利益应归借款人。因为资金使用中经营风险由 借款人承担,盈亏自然亦由借款人承受。 2、借款人将借款用 于非法经营时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除其非法经营活动应由 有关职能机关依法处理,或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 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 定,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利润应予收缴,并对

14、借款人处 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并不明知对方 用于违法经营的,对出借人的损失,应由借款人相应承担一部 分;出借人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经营而仍然出借资金的,损失应 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3、对出借人其他损失的处理。出借人从 私人借款或从其他企业借款后又转借他人,其前后两个借贷环 第 8 页 节属违法。其基于前一非法借贷环节因支付利息等产生的损失, 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把该损失转嫁到后一借贷环节中来,因 为其前一环节的利息是依法应当发生的。这同从银行贷款后又 转借他人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是不同的。因为银行借贷是合法借 贷,其利息依法应当支付。出借人因资金出借他人而影响自身 经营,减少企业

15、收益,甚至引起亏损,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一 般应由出借人自己承担。因为这种损失是出借人自身过错引起 的,并且企业减少收益,增加亏损的原因很多,并不必然和借 贷关系有关。 虽然企业间直接借贷为法律所禁止,具有较大的 法律风险,但企业之间借贷的可以通过一些途径使其合法化。 以下方式仅供参考!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 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 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 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 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 的

16、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 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 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 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 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 第 9 页 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 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 按 照信托法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 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 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

17、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 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 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 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 的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 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 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 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 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 。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 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 追索个

18、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 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 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 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 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 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 第 10 页 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 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 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 “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 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 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 。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 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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