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4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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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

2、司协商确定。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

3、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

4、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未遵

5、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六条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七条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

7、为一年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九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对于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变更后的

8、职业或者工种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第十条 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身故

9、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

10、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四、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事项。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第十三条 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四条 释义生效对应

11、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

12、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

13、: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

14、,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

15、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满期保险费: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费率表(每1000元保险金额) 一、年费率表 单位:人民币元职业类别一二三四五六年交保险费33.5469.512二、分期交费费率(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交费方式半年交季交月交百分比50%30%10%三、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月数)123456789101112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说明:1.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费率计算保险费,依此类推;2.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3.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日费率年费率3602.5。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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