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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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船 级 社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 入级与建造规范入级与建造规范 2014 2014 年 3 月 1 日 生效 I 目目 录录 总总 则则 1 第 1 章第 1 章 通通 则则. 4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4 第 2 节 定 义 . 5 第 3 节 等级划分 . 6 第 2 章第 2 章 入级与检验入级与检验 8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8 第 2 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 8 第 3 节 图纸资料审查 . 9 第 4 节 证书与报告 . 12 第 5 节 船用产品持证要求 . 13 第 6 节 建造中检验 . 13 第 7 节 建造后检验 .

2、16 第 8 节 适装证书检验 . 19 第 3 章第 3 章 结结 构构. 20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20 第 2 节 材料与焊接 . 21 第 3 节 结构设计原则 . 21 第 4 节 总纵强度 . 24 第 5 节 外 板 . 28 第 6 节 甲 板 . 29 第 7 节 单底骨架 . 31 第 8 节 双底骨架 . 34 第 9 节 舷侧骨架 . 38 第 10 节 甲板骨架 . 42 第 11 节 支柱及桁架 . 49 第 12 节 舱 壁 . 56 第 13 节 特殊结构 . 58 第 14 节 甲板室 . 61 第 15 节 栏杆及护舷材 . 63 第 4 章第 4 章

3、 LNG 装置与系统装置与系统 . 65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65 第 2 节 储罐 . 67 第 3 节 气态天然气储罐 . 70 第 4 节 LNG 泵 . 71 II 第 5 节 LNG 热交换器 . 71 第 6 节 加气设备 . 72 第 7 节 加注管路 . 73 第 8 节 补给管路 . 74 第 9 节 发动机供气管路 . 74 第 10 节 惰化设施 . 75 第 11 节 加注标准接头 . 76 第 5 章第 5 章 加油设备与管系加油设备与管系 78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78 第 2 节 加油泵 . 79 第 3 节 加油设备 . 79 第 4 节 加油管系和

4、注入管系 . 80 第 5 节 油舱液位测量装置 . 81 第 6 节 透气管系 . 81 第 7 节 加热管系 . 82 第 6 章第 6 章 发动机与系统发动机与系统 84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84 第 2 节 机舱布置 . 90 第 3 节 发动机 . 90 第 4 节 船舶管系 . 91 第 5 节 动力管系 . 95 第 7 章第 7 章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 98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98 第 2 节 配电系统 . 101 第 3 节 电源设置 . 104 第 4 节 电力拖动装置 . 106 第 5 节 照 明 . 107 第 6 节 电热器具 . 109 第 7 节 信

5、号报警装置 . 109 第 8 节 视频监控系统 . 109 第 9 节 防雷、防静电及杂散电流 . 109 第 8 章第 8 章 监测、报警和控制系统监测、报警和控制系统 112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112 第 2 节 监 控 . 112 第 3 节 气体探测 . 113 第 9 章第 9 章 危险区域划分及设备危险区域划分及设备 115 第 1 节 危险区域划分 . 115 第 2 节 危险区域的电缆和设备 . 116 III 第 10 章第 10 章 舾舾 装装 . 119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119 第 2 节 锚泊和系泊设备 . 119 第 3 节 锚机装置 . 120

6、第 11 章第 11 章 消消 防防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1 节 一般规定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2 节 火灾的防止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3 节 火灾的抑制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4 节 灭 火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第 5 节 脱 险 . 错误错误!未定义书签。未定义书签。 附录附录 1 LNG 储罐技术要求储罐技术要求 133 附录附录 2 加注臂的技术要求加注臂的技术要求 138 附录附录 3 操作和培训要求操作和培训要求 143 附件附件 1 罐车卸车操作流程罐车卸车操作流程 14

7、5 附件附件 2 罐车卸车基本信息表罐车卸车基本信息表 146 附件附件 3 罐车卸车前检查表罐车卸车前检查表 147 附件附件 4 加注操作流程加注操作流程 148 附件附件 5 加注基本信息表加注基本信息表 149 附件附件 6 加注准备检查表加注准备检查表 150 附件附件 7 正式加注之前检查表正式加注之前检查表 151 附件附件 8 加注后检查表加注后检查表 152 附件附件 9 培训课程内容培训课程内容 153 1 总总 则则 1 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 1.1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由中国有关法律授权的、经法律登记注册的、从 事船舶入级服务与法定服务及其他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

8、组织。 1.2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 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 并通过本社独立、 公正和诚实的入级、 认证和技术服务, 为交通运输、 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 为促进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 境服务。 2 主要业务主要业务 2.1 本社的主要业务如下: (1)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包括集装箱)入级服务:规范制定与维护、审图、检验 与发证; (2)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授权法定服务: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制定与维护、审图、检 验与发证; (3)受理其他验船机构委托的检验与发证、船舶与海上设施公正检验和安全评估、船舶 与海上设施鉴

9、证检验和发证、重大海上安全事故调查; (4)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外国验船机构委托船用与相关陆上工 业设施和产品代理检验及发证; (5)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发证; (6)船舶保安体系认证; (7)船舶技术状况勘验与技术状况鉴定; (8)ISO 9000 与 ISO 14000 等系列质量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9)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技术研究、水上安全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船用与相关陆上工 业设施和产品检验技术研究、相关信息技术应用研究; (10)其他服务。 3 规范生效规范生效 3.1 除另有说明外,本规范(含修改通报)发布后,一般在 3 个月后生效。生效日期 注明在出版

10、物的扉页上。 3.2 如经建造厂、业主同意,对建造中的加注趸船可以采用新规范的要求;同样,如 新规范的要求比较合理而可行时, 本社可同意建造中的加注趸船采用新规范的要求。 无论何 种情况,均应在相应技术文件中注明。 3.3 本规范的生效日期仅与规范批准颁布日期有关,不受其他法定要求生效的影响。 4 规范解释规范解释 4.1 本社颁布的规范、指导性文件及其他有关出版物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 4.2 验船师在执行检验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图纸、计算书、说明书和其他技术文 2 件。如本社颁布的指导性文件等与规范要求有不协调之处,应以规范要求为准。 5 申请与费用申请与费用 5.1 申请本社服务者,均需

11、由申请人向本社或本社指定单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提 交书面申请或本社统一的申请表,和/或与本社签订合同。 5.2 申请书或合同/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船舶要素等。 5.3 申请人应提供从事上述服务所需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5.4 申请人应按本社费规和/或合同/协议规定支付费用和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 用。 5.5 超过合同/协议外的服务,或由于被服务方的原因造成本社的重复服务,本社有权 向申请人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6 各方责任各方责任 6.1 本社规范是船舶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及试验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规 范不能替代制造厂的工艺控制和质量控制,也不能减轻或解除制造

12、方的责任。 6.2 本社规范并不覆盖船上每个结构件或每项设备,也不覆盖操作因素,亦不覆盖入 级适用范围以外的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设计与制造过程、 机器与某些设备类型及功率的选择、 船员或操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船体线型和载货能力以及操纵性能、货物系固、船体与设备 振动、噪声、备件、救生设备与维护保养设备等。 6.3 如第三方使用本社的规范,但没有经过本社审图和检验而产生的后果,本社不承 担责任。 6.4 本社承担的船舶入级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建造方、拥有方、制造方、销售方、 供应方、 修理方、 营运方以及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 由本社签发的任何报告、 文件和证书中所包含的内容,均不意

13、味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6.5 本社签发的与检验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检验当时的状况。 6.6 入级证书(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只证明该船符合本社相应入级规范或本社与申 请本社服务者之间约定的其他标准的要求。 如船舶不符合本社规范或本社与申请本社服务者 之间约定的其他标准的要求时,本社有权不授予、暂停、取消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6.7 本社在有关报告、声明、审图、检验、发证或其他服务中,除涉及规范的要求外, 不再作其他表述。 本社在入级证书和报告外的其他文件所提供的信息, 是否应采用由用户决 定,本社不对此行为的后果负责。 6.8 本社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

14、对与本社无直接合同关系方的 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6.9 船东和/或船厂在使用船舶产品的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制造厂和本社反 馈,以利于制造厂改进。 6.10 船东和/或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内,应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按照本规范的 规定及时向本社申请相关的检验,确保持有有效的证书,并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负责。 6.11 根据合同应执行或遵守的任何规定、条件或义务,本社如有疏忽或失误,只要该 疏忽或失误造成的原因超出本社的合理控制范围, 则将不构成对本社的索赔, 也不应视为违 3 约。 6.12 申请人申请本社服务,则意味着遵重本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并承诺为提供 入级和法定服务的本社验船师提

15、供符合国家和检验活动所在地主管当局规定的安全技术要 求,包括永久或临时性通道与设施、舱室环境、人员安全防护等。本社验船师将在履行特定 检验工作之前,与申请人及其指定责任人员确认检验条件的安全性。 7 分歧与申诉分歧与申诉 7.1 验船师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歧而影响工作进度时,有关方应及时向验 船师所在服务单位的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如对其申诉处理仍不满意时, 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 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本社总部将根据情况作出最终的裁决。 7.2 如要求本社总部进行审查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诉人支付,但证明申诉人 的申诉是正确的除外。 8 仲裁仲裁 8.1 本社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

16、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任何情况下, 本社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的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8.2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依法判定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仅仅是由于本社 或其雇员、代理人或本社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本社将承担责任,并将支付赔偿, 但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的 2 倍,且最大不超过人民币 80 万元。但如该损失或 损害系由如下行为所造成,本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社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 (2)本社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本社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 8.3 对本社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被发现或损失 形成的 6 个月内

17、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 8.4 除与本社另有约定外,凡因本社提供的服务而引起的或与本社服务有关的任何争 议, 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 9 信息提供与披露信息提供与披露 9.1 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入级与保持入级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9.2 本社不会将加注趸船有关的信息披露给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方,但根据法律、法 院决定、主管机关规定或业主书面同意除外。 4 第1章 通第1章 通 则则 第1节 一般规定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

18、注趸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适用 于在内河水域使用、为船舶加注以下燃料的新建加注趸船: (1) 液化天然气(LNG)燃料;或 (2) 闪点大于60(闭杯试验,下同)的船用燃油和液化天然气(LNG)燃料。 1.1.2 材 料 1.1.2.1 加注趸船结构、设备、系统、管路及附件的材料应满足相应章节要求。 1.1.2.2 储罐、其他设备、管路及附件等同 LNG 或低温 LNG 蒸发气体接触的任何部 件应采用与其温度和压力相适应的材料。该材料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满足本社 材料 与焊接规范和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要求。 1.1.2.3 LNG 热交换器材料的熔点应不

19、低于 925。 1.1.3 风险评估 1.1.3.1 如通过风险评估技术对加注趸船进行设计,由本社组织开展对其风险评估资 料进行审核,认为满意之后,则风险控制方案可代替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1.1.3.2 危险评价可为概率法或确定性法。 (1)概率法包括: 故障率资料的收集; 源于外在和内在的潜在危险; 危险概率的确定与分类; 危险的后果及其后果等级的确定; 确定风险等级,应使事故分类与其后果和概率标准相符; 确定在“不可接受的风险”类别范围内,没有任何风险出现; 判断限制危险方法的可行性。 (2)确定性法包括: 源于外在和内在的潜在危险事项; 必然存在的危险的确立; 必然后果的确定; 判断限制

20、危险的必要安全改进措施。 1.1.3.3 加注趸船的危险识别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1.1.4 绿色要求 1.1.4.1 本规范倡导和鼓励先进技术(绿色技术)在加注趸船上的应用,以实现加注 趸船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人员工作舒适度的目标。 1.1.4.2 加注趸船的设计、建造和维修应尽可能采用对人类和水域生态无害的材料, 禁止采用含有石棉的材料。 1.1.4.3 加注趸船上尽可能使用由环保材料制造的产品,这些产品应符合公认的标 准。 5 第2节 定第2节 定 义义 1.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定义如下: 1.2.1.1 天然气:系指从油气田产生的可燃气体,常温常压下呈气态,主要

21、成分为甲 烷和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等,天然气的组分可能由于其气源地不同而具有较大差别。 其典型组分(体积组分,%)和特性参考如下: 甲烷 (C1) 94% 乙烷 (C2) 4.7% 丙烷 (C3) 0.8% 丁烷 (C4+) 0.2% 氮气 0.3% 气体密度 0.73kg/ m3(个大气压,温度20) 液体密度 450kg/m3 低位热值 49.5MJ/kg 甲烷值 83 1.2.1.2 液化天然气(Liquefied Natural Gas,以下简写 LNG):系指经压缩、冷却后 以液态形式储存在特定容器中的天然气。 1.2.1.3 加注趸船:系指固定于水中某一位置,储罐、LNG泵和加注

22、设备等部件固定 安装于船上,用于船用 LNG 燃料加注的趸船。 1.2.1.4 新建加注趸船: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加注趸船。 1.2.1.5 LNG 罐车:系指用于装运 LNG 的专用车辆。 1.2.1.6 受注船:系指接受加注趸船提供燃料加注服务的船舶。 1.2.1.7 储罐:系指用于储存 LNG 的容器。 1.2.1.8 BOG(Boil off Gas):系指蒸发气体的英文缩写。 1.2.1.9 BOG 罐:系指用于回收由于液化天然气因温度的变化产生的部分 BOG 所使 用的容器。 1.2.1.10 气态天然气储罐:系指以气态形式储存天然气的压力容器,包括 BOG 罐

23、等。 1.2.1.11 气罐处所:系指由加注趸船结构所围蔽、其内设有储罐的处所。 1.2.1.12 气罐区:系指包含LNG储罐、气态天然气储罐以及LNG的设备、系统和管 系等布置的区域,但内含气态天然气的发动机气体燃料供应管所经过区域除外。 1.2.1.13 卸车区:系指供LNG罐车停放并向加注趸船上储罐输送LNG的固定区域。 1.2.1.14 卸车口:系指接卸LNG罐车所载LNG的固定管路上,与卸车软管相连的接 头处。 1.2.1.15 油舱区:系指储存向外供给船用燃油(闪点大于 60)的油舱上方的甲板 区域。 1.2.1.16 生活区:系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所在的

24、区 域。 1.2.1.17 拦蓄区:系指用加注趸船结构或围板构成的拦蓄事故溢出 LNG 的区域。 1.2.1.18 加注作业区:系指设有加气设备、加油设备,为受注船加注燃料进行操作 的甲板区域。加注作业区分为 LNG 加注作业区和加油作业区。 1.2.1.19 作业控制室:系指设有与加注趸船向外供给船用燃油和 LNG 燃料过程中有 关的监测、报警和控制系统的舱室。 1.2.1.20 起居处所:系指公共处所、居住舱室、办公室、走廊、厕所、浴室及类似 6 处所。 1.2.1.21 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配膳室、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 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

25、2.1.22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 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 1.2.1.23 机器处所:系指装有发动机、燃油装置、泵、发电机、通风机、冷藏机、 集中空调机等机械设备的处所,修理间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2.1.24 营业室:系指办理燃料加注手续的舱室。 1.2.1.25 LNG 控制系统:系指向受注船加注 LNG 及接受外来气源向储罐补充 LNG 的专用控制设备,包含电控箱、仪表设备等。 1.2.1.26 加气设备:为受注船加注LNG的设备,包括加注软管或LNG加注臂及其控 制设备。 1.2.1.27 LNG热交换器:系指

26、通过加热使LNG从液态转化为气态的设备。其常见的 加热介质有大气、水、水蒸气、乙二醇等。 1.2.1.28 释放源:系指可燃气体、蒸气或液体可能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 部位或地点。 1.2.1.29 围蔽处所:系指在没有机械通风的情况下,通风受到限制且任何爆炸性环 境不能被自然驱散的处所。 1.2.1.30 半围蔽处所:系指受甲板和/或舱壁限制以致其自然通风条件与开敞甲板上 的处所有显著差异的处所。 1.2.1.31 MARVS(Maximum Allowable Relief Valve of Setting):系指压力释放阀最 大允许调定值。 1.2.1.32 LEL(Lower E

27、xplosive Limit):系指爆炸下限。 1.2.1.33 气体危险区域: 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存在或可能出现的数量足以需要对机 械和电气设备在结构、安装和适用上采用特别防护的区域。 危险区域分为 0 类区、1 类区和 2 类区。 0 类区:系指持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 1 类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2 类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即使出现,也可 能仅偶然发生并且存在时间短。 1.2.1.34 气体安全区域:系指气体危险区域以外的区域。 1.2.1.35 集液盘:系指管路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 LNG 外流的

28、固定容器或移动容 器。 1.2.1.36 间接读出系统:系指不直接将被测量介质引至显示地点,而将介质有关测 量数据转化为电子或机械型式输送至显示的舱室或位置的监测系统。 1.2.1.37 双燃料发动机:系指既可以以天然气为燃料,又可以燃烧燃油或者同时燃 烧燃油和天然气燃料的内燃机。 1.2.1.38 单一气体燃料发动机:系指只能依靠天然气燃料运转且不能转换到燃油运 转模式的内燃机。 1.2.1.39 气体燃料发动机:系指单一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双燃料发动机。 第3节 等级划分第3节 等级划分 1.3.1 一般要求 7 1.3.1.1 针对不同等级的加注趸船,应采取本规范规定的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1

29、.3.2 等级划分 1.3.2.1 对于仅加注 LNG 燃料的加注趸船,其等级划分按表 1.3.2.1。 液化天然气加注趸船等级划分 表 1.3.2.1 级 别 储罐总容积 V(m3) 储罐单罐容积上限(m3) III 级 400 V 600 300 II 级 200 V 400 200 I 级 V200 100 1.3.2.2 对于加注 LNG 燃料和加注燃油合建的加注趸船,其等级划分按表 1.3.2.2。 液化天然气/燃油加注趸船等级划分 表 1.3.2.2 级 别 储罐总容积 V(m3) 储罐单罐容积上限(m3) 油舱总容量 Vo(t) III 级 350 V 500 250 1000

30、Vo 2000 II 级 200 V 350 175 500 Vo 1000 I 级 V 200 100 Vo500 注:储罐总容积范围、油舱总容积范围中的任意一项达到表 3.1.2.2 中规定的范围,则认为 该加注趸船划入该范围相对应的级别。 8 第2章 入级与检验第2章 入级与检验 第1节 一般规定第1节 一般规定 2.1.1 一般要求 2.1.1.1 凡申请入本社船级的加注趸船,其检验与发证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2.1.1.2 本章未规定者,应按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1.2 入级原则 2.1.2.1 入级表示本社按其规范,认为船体及附属物主要部件的结构强度和完整性, 推

31、进系统和操舵系统、发电系统,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特征或辅助系统的可靠性和功能, 能维持船上的基本服务,并以不同的符号与标志进行标识。 2.1.3 入级基础 2.1.3.1 本社颁布的规范规定的船舶船级授予和保持的要求,是入级的基础和唯一依 据。 2.1.3.2 除本规范外,加注趸船的强度、结构、布置、舾装、机电设备等的设计与安 装均应符合预定的用途,并应符合本社相应规范的有关规定。 2.1.3.3 加注趸船的完整稳性、分舱和破损稳性(如有要求时)、消防是船舶的入级 条件,应符合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2.1.3.4 本社的 COMPASS 计算软件系统,包括结构计算与评估、船舶性能、轴系

32、振 动与强度计算、短路电流计算。该计算软件在审图、建造中和建造后检验等方面发挥重要 作用。 第2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第2节 入级符号与附加标志 2.2.1 入级符号 2.2.1.1 凡加注趸船的船体(包括设备)与轮机(包括电气设备)经本社批准入级, 将根据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相应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入级符号。 2.2.2 附加标志 2.2.2.1 附加标志系由船东申请,经本社审查设计图纸、检验,确认满足本规范相应 要求后,本社可授予如表 2.2.2.1 所示附加标志: 表 2.2.2.1 附加标志 说明 中 文 英 文 液化天然气 加注趸船 LNG Bunkering Pontoon 具有加注液化天

33、然气功能的加注趸船 2.2.2.2 除 2.2.2.1 所述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授予特定附加标志外,如船东申 请其他特殊附加标志,如符合本社有关规范、规则、指南和接受的其他标准及等效规定, 将授予相应的附加标志。 9 第3节 图纸资料审查第3节 图纸资料审查 2.3.1 一般要求 2.3.1.1 拟入本社船级的加注趸船的审图纸目录除应按本章要求送审,尚应满足钢 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有关图纸及资料送审的要求。 2.3.1.2 设有天然气燃料发动机的加注趸船送审图纸尚应满足本身天然气燃料动力 船舶规范的有关要求。 2.3.2 船体 2.3.2.1 加注趸船建造前应将下列项目的图纸资料一式 3

34、 份提交批准: (1) 总布置图; (2) 主要横剖面图; (3) 基本结构图,包括纵剖面、甲板和船底结构图; (4) 外板展开图; (5) 水密舱壁图; (6) 甲板室结构图; (7) 通风筒、空气管和排水口布置及结构图; (8) 焊接方式和规格; (9) 靠泊隔离墩结构图; (10) 储罐基座及其支撑结构图。 2.3.2.2 供备查的图纸资料: (1) 型线图; (2) 肋骨型线图; (3) 全船设备说明书; (4) 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含总纵强度计算) ; (5) 加注趸船空船及各种计算工况重量沿船长20站分布表或图(需要时) 。 (6) 各种允许装载工况的压载配置图(表) ; (7)

35、储罐基座及其支撑结构强度计算书。 2.3.3 轮机 2.3.3.1 对所有加注趸船,应将下列图纸一式 3 份提交本社批准: (1)机舱布置图; (2)舱底水和压载管系图; (3)空气管、测量管和溢流管路图; (4)燃油供油系统图; (5)燃油驳运系统图; (6)滑油管系图; (7)冷却水管系图; (8) 压缩空气管系图; (9)泄水、进水和排水管路和附件布置图; (10)排气管系图; (11) 液压系统图。 2.3.3.2 对具有加注燃油功能的加注趸船,还应将下列图纸一式 3 份提交批准: (1) 货油管系图; 10 (2) 货泵舱和隔离空舱舱底水管系图; (3) 透气系统布置图(包括驱气除气

36、系统) ; (4) 闭式测量系统图(如采用时) ; (5) 锅炉管系图(如采用时) ; (6) 加热管系图(如采用时) 。 2.3.3.3 图纸上应注明管子、阀和附件等的材料、尺寸、类型、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 等;如无另附计算书时,图上还应附有必要的规范计算。 2.3.4 电气设备 2.3.4.1 对所有加注趸船,应将以下所列图纸和资料一式 3 份提交批准: (1) 主电源、应急电源电力负荷计算书或蓄电池组容量计算书; (2) 短路电流计算书(适用于可并联连接发电机总容量大于250kVA200kW的船舶); (3) 主配电板原理图(可为单线图) ,途中应标明: 保护电器(例如短路、过载保护等)的

37、型号、规格和整定值; 测量仪表; 同步装置; 遥控切断; 接地故障监视和/或报警; 连锁。 (4) 应急配电板原理图(可为单线图) ,图中应标明: 保护电器(例如短路、过载保护等)的型号、规格和整定值; 测量仪表; 接地故障监视和/或报警; 连锁。 (5) 电力设备布置图; (6) 电力系统图,图中应标明: 电机、变电器、蓄电池组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 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引出的所有馈电线; 分配电板; 电缆的型号、截面积和负载电流; 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型号和主要额定参数。 (7) 主照明、应急和临时应急照明布置图和系统图; (8) 船内通信、扩音和信号报警设备布置图和系统图; (9)

38、主干电缆走向图; (10) 危险区域划分图; (11) 电视监视装置和系统图。 2.3.4.2 供备查的图纸资料: (1) 全加注趸船电气说明书; (2) 照度计算说明书。 2.3.5 LNG 系统及设备 2.3.5.1 所有加注趸船,应将以下所列图纸和资料一式 3 份送交本社批准: (1)显示下列处所位置的布置图 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油舱、隔离舱、服务处所和控制站; 储罐和气罐区、拦蓄区、油舱区; 11 气体压缩机室; 带有补给或加注接头的气体管路; 储罐舱口、透气管和通向储罐的其他开口的布置; 气体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门和开口布置; 通向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的布置; 惰

39、性气体布置; 罩棚的布置; 气体危险区域。 (2)储罐及其设计细节的相关资料 储罐的详细图纸,包括内部结构、隔热、管路、阀件和接头等; 储罐支撑的详细图纸; 储罐及连接管路的材料说明书; 储罐设计载荷和结构分析的技术文件; 储罐的完整应力分析资料; 储罐压力释放阀的排量计算书; 储罐焊缝的无损检测、强度和罐体密性试验的资料; 储罐焊接工艺说明书; 储罐保温寿命和储罐附带测试装置 (压力、 液位和温度等) 及仪表寿命的证明材料。 (3)拦蓄区性能说明及设计细节的有关资料; (4) LNG 泵 LNG泵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布置图。 (5)加注软管 加注软管及其支撑结构布置图; 加注软管材料说明书;

40、加注软管使用说明书; 自动脱开装置或拉断阀的设计及细节。 (6)加注臂及其设计细节的相关资料 加注臂总图和包络线图; 加注臂结构详图,包括旋转接头及回转支撑、紧锁机构、漂移电流防护、阀门、法 兰和接管等细节; 加注臂材料说明书; 加注臂焊接工艺规格书; 焊缝的无损检测、强度、低温试验、密性试验、功能试验大纲等资料; 加注臂设计载荷和结构分析技术文件; 液压控制系统图(如设有时); 紧急脱离装置系统图。 (7)下列管系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LNG燃料加注管系图和说明,包括安全释放阀透气管路(如设有时); LNG燃料补给管系图和说明,包括安全释放阀透气管路(如设有时); 支管、回管、弯头、伸缩接头和波

41、纹管等类似装置的技术文件; 气体管路系统中法兰、阀和其他装置的图纸和说明; 气体管路的材料、焊接、焊后热处理和无损检测试验技术文件; 气体管路压力试验(强度和密性试验)技术文件; 包括阀件、附件以及气体(液体或蒸汽)操作相关设备在内的所有管系的功能试验 12 大纲; 管路电气接地技术文件; 在切断补给或加注接头之前从燃料管中去除燃料的措施的技术文件。 (8)下列电气系统 气体危险区域内所有电气设备布置图; 本质安全电路单线图; 认可防爆设备一览表。 (9)下列控制和监控系统 气体探测系统; 储罐监控系统; 加注设备监控系统; 气体压缩机控制和监控系统。 (10)惰性气体装置的图纸及技术文件;

42、(11)测定惰性气体中含氧量的仪器的技术文件; (12)LNG泵自动停止装置的技术文件; (13)下列结构图纸资料 靠泊隔离墩结构图; 储罐基座及其支撑结构强度计算书。 2.3.5.2 下列图纸资料一式 3 份提交本社备查: 设计温度低于-110的管路的热应力分析报告; 低温管系的隔热布置说明; 安全操作手册。 2.3.6 其他 2.3.6.1 本社认为必要的其他图纸和资料。 第4节 证书与报告第4节 证书与报告 2.4.1 一般要求 2.4.1.1 入级证书的有关要求,应满足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 2.4.2 入级证书的签发与签署 2.4.2.1 初次入级检验完成后,由执行检验单位签发临时入

43、级证书。 2.4.2.2 临时入级证书签发后,检验单位应提交临时入级证书、记录、报告和其他技 术文件,经本社总部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船级委员会确认,由本社总裁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入 级证书。 2.4.2.3 按本章的规定完成建造后检验,验船师应按规定在入级证书上签署。 2.4.2.4 特别检验完成后,如在现有入级证书期满日前不能发给新的入级证书,则现 场检验部应签发从现有入级证书期满日不超过 5 个月的临时入级证书。并在现有入级证书 的签署栏进行签署。 2.4.2.5 特别检验完成后,检验单位应提交报告和其他技术文件,经本社总部主管部 门或指定的检验单位审核,由本社总裁或其授权人员签发新的入级证书。

44、13 第5节 船用产品持证要求第5节 船用产品持证要求 2.5.1 船舶入级/法定产品检验和持证要求 2.5.1.1 除本章规定外,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趸船持证及产品检验要求,尚应满足 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有关要求。 2.5.1.2 与 LNG 有关的设备、管系、阀件等产品持证要求应满足表 2.5.1.2 的持证要 求。 2.5.1.3 与 LNG 有关的设备、管系、阀件等产品的技术要求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表 2.5.1.2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证件类别 认 可 模 式 备 注 C/EWDATA-B TA-AWA 1 储罐 X X 2 气态天然气储罐 X X 3 低温阀件(含拉断阀) X X

45、 4 与LNG有关仪表(液位测量装置及 变送器、温度测量装置、压力表及 压力变送器等) X O X O 随W应提供型 式认可证书 5 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X X 随W应提供型 式认可证书 6 LNG热交换器 X X 7 LNG泵 X X 8 LNG泵池 X X 9 加注臂 X O O O 10 加注软管(含波纹管、膨胀接头和 快速连接器) X X 11 LNG加注控制系统 X X 12 气体燃料发动机 X X 13 气体燃料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 X X 14 氮气发生器等惰性气体发生装置X X 符号说明: 1)C船用产品证书; E等效证明文件; W制造厂证明; X适用;O可选。 2)DA设计认

46、可; TA-B型式认可B; TA-A型式认可A; WA工厂认可。 第6节 建造中检验第6节 建造中检验 2.6.1 一般规定 2.6.1.1 申请 (1) 加注趸船在建造前, 申请方应向本社总部或其当地机构提交加注趸船建造检验的书 面申请。 2.6.1.2 船厂评估 (1) 对于首次申请建造本社船级船舶的船厂或首次建造本社船级的新船型的船厂,验船 14 师应对船厂的生产能力以及即将建造船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2)船厂的生产能力包括生产场所、设施及船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人员的总体资 质、分包方等各方面。 2.6.1.3 开工前检查 (1) 开工前,验船师应对船厂开工建造及其检验的有关

47、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如: 建造船舶的准备工作计划、施工/焊接工艺、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资质、船用产品持证要求 清单、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图、密性试验图、检验/试验项目表、有关材料(钢板、焊接 材料等)、建造公差标准、分包方情况(适用时)以及开工前必需的图纸、文件等技术资料 等。 (2) 对于个别不影响开工的项目,验船师可酌情在相应建造阶段之前予以检查和确认。 2.6.1.4 其他试验/检验文件的核查 (1)验船师应对即将建造船舶的准备工作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或确认,其应由船厂提 供,如:机械、设备和系统安装工艺文件、倾斜试验大纲和系泊试验等现场试验、工艺文 件。 (2)验船师应确认用于安全系统

48、的测量和试验设备持有有效的证书,设备使用人员 以及为检验提供依据性服务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公认的资质证书或本社认可的或接受的资 质证书。 2.6.2 检查与试验 2.6.2.1 一般要求 (1)验船师应按批准的图纸资料(含审图意见)进行检验,对船厂采取的措施进行落实 确认;对船厂落实审批图纸及其审图意见的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审图部门反馈。 (2)船厂应按本规范及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要求,编制拟建船舶有关的产品持证清 单,提交船舶现场验船师确认。 2.6.2.2 船体检查和试验项目 (1) 船用产品证书检查。确认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和系统等持有本章要求的产品证 书或证件,如: 船体结构材料,包括板材和型材、船体铸件和锻件、焊接材料等; 舾装设备,包括锚泊设备、系泊设备等; 水密/风雨密关闭装置,包括门、窗、舱口盖等。 (2) 结构和舱室完整性检查,包括加注趸船结构以及舾装和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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