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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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特征码 DHaqlRuqYkSdXerzogl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 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 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 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 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 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 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 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

2、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 第 2 页 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 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 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 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 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 予以扶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 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 财政预算。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

3、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 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 第 3 页 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 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 放。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 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中做

4、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 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 4 页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 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 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

5、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 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 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 5 页 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 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

6、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 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 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 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 第 6 页 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7、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 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 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 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 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 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 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 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 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 第 7 页 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

8、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 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 7 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 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 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 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 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 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

9、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 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0 日;租用期满, 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 8 页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 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 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安

10、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 9 页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 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 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 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 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 育行政主管

11、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 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zd 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 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 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 10 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 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

12、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 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第 11 页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

13、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 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 5000 元以下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 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 第 12 页 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 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 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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