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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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XX县 XX镇 XX村 村民委员会及其村民小组和 申坤领 等 人发起【全部发起人姓名及其土地经营承包权入股的土地见附表】,于*年*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特讨论、制定和通过本章程。 本社名称:XX县XX镇XX土地股份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申坤领 本社住所:XX县XX镇XX村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是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委托,负责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非成员土

2、地承包经营权托管、村组委托代管村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及其农田基础设施经营、管理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土地流转收益及合作社盈余按照成员股份分红。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经营管理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非成员托管和村组委托代管的土地及其农田基础设施,吸收农村劳动力就业,从事高效农业生产,组织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运,开展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3、 第五条本社对成员入股、非成员托管、村组委托代管村集体所有但尚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及其面积,享有按照省农业大学制定的粮食等农业项目的双高一优开发技术方案组织生产和引进种粮农机合作社或大户、公司等开发的权利;对本社土地之上的农田基础设施享有投资、管理、维护和经营的权利;对由本社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附属生产设施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每亩*元折价,附属生产设施按建造成本折价。 第七条本社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

4、的财产,均以成员入股的土地股份按比例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所有。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名、面积、地理位置、折算的股份、土地流转收益及股份分红情况。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公积金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省农业大学委托,在成员入股、连片的土地上组织实施粮食等农业项目的双高一优开发,以及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九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和县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5、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十条凡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的农民均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包、租赁本社管理的土地、荒、荒坡、塘、库、堰等生产经营资源;*. 利用本社提供的劳动力就业等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份领取土地流转收益、分享本社盈余;*. 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 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

6、退出本社。*.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一名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章程规定将自己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亩一股的标准向本社入股;*.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组织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土地上及相关的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

7、的承诺;*. 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 委托本社经营的土地承包期满或丧失承包经营权的;*. 主动声明退出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每年的*月*-*日或*月*-*日之前的*个月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和投票表决通过,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办理退社手续后即终止退社的成员资格。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公积金份额和盈余所得。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

8、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非成员在本社与种粮农机大户、合作社、公司等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没有到期而要求提前收回托管的土地,应当提前*年书面通知理事会,并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理事会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交还其经营。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 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在本社与种粮农机大户、合作社、公司等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没有到期而要求提前退社、退股;*. 给

9、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入股土地的流转收益、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三项被除名的,须先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等事项;*. 决定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退社的土地面积;*.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

10、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引进业主开发、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当本社成员超过*名时,每当社员超过*名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实行全体成员选举,以得票多少当选,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本社每年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

11、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 *%以上的成员提议;*. 监事会提议;*. 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本章程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退社的土地面积,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

12、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非成员托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理

13、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提出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的建议供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成员奖励、处分等事项;*. 决定非成员托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及其面积,决定代管村集体所有但尚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及其面积

14、,选择和决定有资质、有设备、有能力的种粮农机大户或合作社承包经营本合作社的土地;在广泛征求成员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和决定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及其各项条款;负责对本社土地之上的农田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管理、维护和经营,满足农业生产经营所需;*.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理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

15、成,设监事长*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承包或代耕本社土地的种粮农机大户、合作社、公司等是否按照农大制定和推荐的粮食和其它种养、加工、储运、销售等项目的双高一优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监督本社土地之上的农田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维护和经营,能否满足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

16、成员大会;*.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本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设置外联部、农机部、财务部等内部管理机构,部门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17、.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九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

18、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接受农经主管部门的指导,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入股的土地面积

19、及其应得的土地流转收益、本社分配的盈利,实名记载于成员的个人账户中并及时支付给成员本人。非成员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托管和代管等的相关收支,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本社资产包括以下几项: *. 成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成员托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组托管的农户弃耕抛荒的承包耕地;*. 村组委托代管村集体所有但尚未承包到户的耕地、荒地、荒、荒坡及塘、库、堰以及其他农用生产设备、设施

20、等;*. 本社土地之上的村集体所有的农田基础设施;*. 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未分配收益;*. 金融机构贷款;*. 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社会捐赠款;*. 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本社成员可以自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员入股、非成员及村组托管和代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成员入股、非成员及村组托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村组委托代管村集体所有但尚未承包到户的耕地、荒地、荒坡、塘、库、堰等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并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

21、报乡镇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为确保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利益及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土地面积时,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成员大会的决议执行。 第四十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入股、托管的土地面积或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 第四十三条本社接受

22、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当年向成员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份支付土地流转收益,之后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 向成员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分红;*.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根据全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股份,按

23、比例平均量化到每一个 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五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县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24、第四十八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 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人;*.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依法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

25、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起*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日内在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本社代管的集体土地、荒地、塘、库、堰和成员入股、非成员托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退回村组集体和原承包方。本社其他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 所欠其他债务;*. 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张榜公布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媒体公告方式发布。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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