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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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特征码 ASAtYegzxdiTcSUkdXjQ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 理水平,实现集团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 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 。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

2、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 1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 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 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第 2 页 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 2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 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 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 2 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 分

3、;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 2 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 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 元。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凡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的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 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 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 3 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 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 3 页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 1 人的,对事故

4、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 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300500 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 一次重伤 2 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 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 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并处罚款 500 元。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 重伤 2 人或累计重伤 2 人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 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 款 500 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5、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 一次重伤 3 第 4 页 人及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 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 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 处分,并处罚款 1000 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 警告处分。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 3 人或累计重伤 3 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 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1000 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

6、1-2 人或 1 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造成一次重伤 2 人以上或 2-3 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其他相关的 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 看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第 5 页 元。第十四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 对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造成重伤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非伤 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7、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 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 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1500 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 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 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 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 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对科、

8、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 罚款 5001000 元。 第 6 页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 (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并处罚款 500 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 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 对相关责任人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5% 毎进行赔偿, 人赔偿最多不超过 1500 元;造成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

9、 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 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 同。 第五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工作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发现重大 隐患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通报批评,对 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给予 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停止作 第 7 页 业的,对矿处级(含副总)分管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年 度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 工程质量、瓦斯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

10、2)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 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第六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 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某一专业 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 告。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 定为 C 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 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C 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矿、

11、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对主管矿长、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 第 8 页 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主管矿长、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第七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含副职,下同) ,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 证而上岗的,或者对在岗矿、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 安排其进行复训的,对集团公司教培部门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及 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

12、分。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新聘用的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或者对 在岗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 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要害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对责任单位科区级 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要害工种未按规定安排复训的, 对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 分。 第二十八条普通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按规定安排其复训 的,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 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对责任单位 第 9 页 的科

13、区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因未 按审定的培训计划内容进行教学,或者因出卷人、监考人、阅 卷人不负责任而导致较大数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给予 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通 报批评,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因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而造成人身事故或 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责 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敬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集团公司教考分离规定的,对有关部门负责 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八章对安全装备、安技措费用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安技措费用未按规定提取、未完成计划或挪作 它用的,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

14、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不落实的,给予矿、处级 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因设备质量或管理不当,而造成 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超过 8 小时,或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超过 16 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 第 10 页 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因矿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不当, 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达 8 小时,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达 16 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达 24 小时的

15、)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 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九章对隐瞒事故行为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隐瞒工伤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 予所在单位的安监处长“黄牌”警告;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的 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科(区)基层单位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 非伤亡事故的,给予科(区)长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章其他过错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 设备不合格,或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视情节轻 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 看处分,同时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后发生,由于汇

16、报不及时或组织、指挥抢 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 政撤职处分。 第 11 页 第三十九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院出动不及时或抢救不 力而造成工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 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其他参与抢救的直接责 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对基层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 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或者已发现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 致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发生的,或者发生一次重伤 1-2 人以及死亡 1 人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给予行 政警告处分;发生一次重伤 3 人及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 2

17、 人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分管负责人 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部门负责人给予 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矿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考核罚款,按某矿司 (20XX)256 号及某矿司(20XX)2 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特殊违规行为, 参照集团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职务过错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 理: 第 12 页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职务过错。 (2)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4)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责任或从轻处 理: (1)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务的。 (2) 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它严重过错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二 OO 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 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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