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合作协议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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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1 页 共 16 页 OEM 合作协议 甲方:协议编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供应商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本着平等互利、利益分享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平等协商,甲方授权乙方定点生产牌或其它电器 品牌的产品,由甲方负责产品采购,双方以OEM 代工方式合作。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于甲方所在地,双方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 1.1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定牌生产牌(商标详情见下表1)产品(以下称“协议产品”,详情见下表2) 。 表 1: 序号商标类别商品 /服务注册号注册日

2、期 1 11 表 2: 序号品名甲方型号乙方型号备注 1 2 3 1.2 乙方利用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的厂房、人力、设备和技术等资源,在甲方相关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甲方的 采购、生产、检验和管理等要求,为甲方生产协议产品和售后用零配件。 1.3 乙方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且已获得协 议产品生产许可证。 1.4 签署本协议时乙方不应存在下列情形: 1.4.1 因产品质量问题曾经或正在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1.4.2 足以影响乙方生产经营能力的纠纷或在诉案件; 1.4.3 其他一切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的情形。 1.5 乙方同意按照

3、甲方的供应商合作资料申报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5.1 供应商基本资料表 1.5.2 营业执照复印件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2 页 共 16 页 1.5.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5.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5.5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5.6 纳税证明复印件 1.5.7 价格报批表 1.5.8 供应商BOM 价格表 1.5.9 供应商产能/周期承诺书 1.6 乙方对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信息、证件和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 一切损失。 1.7 甲方负责采购经甲方认可的、乙方生产的全部协议产品及销售,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

4、向任何第三方供应 协议产品。 1.8 乙方生产协议产品的场地及设备需经过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生产协议产品。若该等场地或设备出现变更 时,乙方需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发生变更的场地或设备须经过甲方重新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投入使 用。 1.9 双方之间仅为OEM 产品合作开发关系,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且乙方不得对外宣称双方的合作关系。 第二条协议产品 2.1 协议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价格等相关资料与信息,应以 2.1.1 双方确认之产品清单和价格表、BOM 物料清单价格表为准。如甲方要求乙方生产本协议规定产品以外的新产品, 应参照本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与乙方就该新产品签订新的补充

5、协议,且 2.1.2 协议产品的展示样机(包括实体出样展示机和非实体出样展示机)参照协议产品的条款执行,乙方应以成本价向 甲方供应展示样机,满足甲方出样需求。且 2.1.3 如甲方需更改技术标准,应经双方确认后,按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 2.1.4 当甲方要求对原设计进行更改或替代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对 原设计进行更改或替代。 2.2 价格的确定 2.2.1 为确保甲乙双方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协议产品必须在中国大陆区域内最具市场竞争力。 2.2.2 如乙方供应与协议产品类似的产品给中国大陆区域内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与协议产品的技术

6、参数、外观、 使 用平台、内部核心部件和产品配置等相似度达到90以上的任何产品,以下称“类似产品”) ,则乙方必须保证其向甲 方供应协议产品的供货价格不高于其向中国大陆区域内的第三方供应上述类似产品的供货价格; 2.2.3 在其他国内同等规模厂家能以比乙方更低的价格供应相同或相近质量的类似产品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保证质 量的同时,将协议产品的供货价格调整到与其他国内同等规模厂家相同或更低。 2.2.4 在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第2.2.2 或 2.2.3 条的情况,且甲方提出调整价格的书面要求之日起15 天内,乙方不予调 整价格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甲方有权从协议产品的采购结算单价中扣除相应差价

7、或要求乙方对甲方的库存进行差 价补偿。差价的计算从上述条款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开始。甲方有权在获得上述补偿的同时,选择终止本协议的履 行。 2.2.5 乙方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产品技术创新,努力拓展用于协议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供应渠道,确保协议产品具 有持续的市场竞争力。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上述业务。 2.2.6 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对协议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本进行分析。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3 页 共 16 页 2.2.7 如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单价不合理且能够出具相应有效证明,在双方共同确认协议产品的质量、 安全性、供货时间等因素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可以

8、以低于乙方单价直接采购该等原材料或零部件并向乙方提供, 或者要求乙方更改相关供应商。同时,因上述调整产生的价格差应从采购结算单价中扣除,扣除该价格差的起始日期 以甲乙双方确认上述调整的日期为准。 2.2.8 如乙方需要为协议产品的生产向甲方采购原材料或零部件,其采购价格按协议产品价格构成明细表中的价格计 算; 2.2.9 在既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材料等局部改变而形成的派生协议产品,以及由甲方独立完成开发设计的新协议 产品的结算价格,应按照本协议第2.2 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第三条订单和生产计划 3.1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市场分析、订单预测和销售库存管理。甲方可每月向乙方提供N+2, N+3

9、的订货预测,以帮助乙 方制定生产计划。但是该订货预测对双方并无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担与订货预测有关的任何损失。 3.2 在甲方下达采购订单后,如乙方对采购订单有异议,应在该订单下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经甲方 同意可对该订单进行调整。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确认接受该订单。 3.3 就经双方确认的采购订单,乙方须保证于30 天内(新品首批订单为35 天)将甲方订购的协议产品全部生产入仓 完毕。 3.4 采购订单一经确认,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对于乙方逾期未交付的协议产品,甲方有权取消订购。由此产生的备料、 仓储等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且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第11.8 条的规定追究乙

10、方的责任。 3.5 甲方如需对已下达的采购订单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下达采购订单变更通知,乙方确认后,应按该采购订单变 更通知中约定的内容生产协议产品。不受前述规定所限,甲方可以对采购订单进行以下变更: 订货数量的变更 交货地点的变更 交货日期的变更 3.6 乙方应在确认采购订单后2 个工作日内,将排产计划(精确到日)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通知甲方。 3.7 在特殊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产品的生产或发货较为密集时,乙方应按甲方的具体要求向甲方即时通报最新 协议产品的库存动态情况。乙方应将最新的协议产品库存动态情况以传真或电邮方式反馈给甲方。 3.8 因市场突发情况,甲方下达的紧急订单,乙方应全力争

11、取实现。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的履行。 第四条模具 4.1 原则上乙方应自己承担费用并负责生产协议产品所需的模具、铸具、及/或夹具。但 4.2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自有模具提供给乙方,或者要求乙方为甲方新制模具。双方应另行签订模具承揽加工 协议。 第五条交货 5.1 乙方根据甲方采购订单复印件,将协议产品按甲方要求免费送至甲方指定的佛山顺德区勒流镇仓库。追加或 变更交付地点和方式时,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决定,可以在采购订单中确认变更。若出现延迟交货,乙方须按本协议 第 11.8 条的规定向甲方赔偿。 5.2 乙方交货应严格以甲方采购订单为依据。交付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12、备件、与产品或备件有关的使用说明书、 技术规格书、维修手册、维修手册、服务技术手册、易损备件明细等。乙方如未能依订单之商品规格、型号、数量、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4 页 共 16 页 品质、日期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此而造成交货时间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甲方提供的 协议产品的检查、验收标准的具体要求,对协议产品进行过程检验及出厂前检验,并按产品批次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 经甲方驻乙方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并出具甲方质检部门签发的抽检合格报告后,乙方方能出货。甲方如果没有派驻人员 检验,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准检验合格后方能安排出货。 5.3

13、甲方的采购订单为甲方收货的唯一依据。乙方向甲方的非订单发货,甲方一律不予认可并有权予以拒收。甲方人 员的非订单要货,一律视为甲方人员的个人行为,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损失均由该甲方人员个人承 担,与甲方无关。 5.4 乙方送货时应携带甲方采购订单和出厂合格检验报告,否则甲方仓库有权拒收。甲方将按甲方有效订单号办理入 库,备注乙方发货单号,打印电脑入库单,并加盖甲方仓库收货单及收货人签字,此入库单方视为甲方有效收货凭证, 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乙方送货交割时出现的残次机(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予以拒收并按实际收货数 量办理入库。商品实物交付甲方验收之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

14、承担。甲方的收货必须以加盖甲方仓库收货专用 章为准,任何未加盖甲方仓库收货专用章的单据,甲方一律不予认可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乙方在交货时须做好产品的防护(包括但不限于防潮、防静电、防震和防压),确保包装方式可以避免运输条件及 一般装卸引起的产品不良。甲方有特殊包装要求时,乙方应按甲方认可的包装方式交付。+- 5.6 乙方送货至甲方仓库时,应自带搬运工进行卸货;如需甲方卸货的,须向甲方支付相应补贴,按照不低于1 元/箱 的标准收取,凭乙方送货人员与甲方指定仓库人员书面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此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物流,甲 方分支机构开具发票给乙方。经乙方认可,甲方从乙方自提货物时,乙方应

15、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 补贴,具体按当地搬运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5.7 货物验收:乙方送货至甲方仓库或甲方到乙方仓库进行提货时,甲方需对货物进行现场验收。 5.8 货物的所有权自交付完成之日起转移到甲方。 第六条质量管理、环境保证体系 6.1 企业质量管理、环境保证体系和实验室认可 6.1.1 为确保协议产品相关的质量、环境要求,乙方应建立符合ISO 9001:2008 及其最新版本的质量管理、环境保证体 系。颁布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6.1.2 乙方在生产协议产品之前,必须先获得甲方指定且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或甲方具备内审资格的人员对乙方质量管理

16、体系和实验室认可。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机构的审核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验室审核,安排专人 接待和陪同,接受对质量管理体系所涉及的部门、过程、文件、记录、人员进行审查,提供资料供审核,并应审核员 要求安排相关试验。 6.1.3 甲方按照甲方的OEM 厂商质量审核标准对乙方工厂进行审核,按审核结果对乙方分合格、让步接受、 限期整改、 淘汰四类。如被列入让步接受或限期整改类别,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通知甲方再次审核,只有审核合格后 方能列入甲方的供应商名单。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审核的,视同放弃成为甲方的合格供应商,甲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 6.1.4 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

17、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次接受审核: 6.1.4.1 连续二个月累计故障率(由于设计、制造和材料不良引起的,非因仓储原因发生的返修)3%;或 6.1.4.2 出现批量事故;或 6.1.4.3 停产 6 个月以上重新生产;或 6.1.4.4 合作满 1 年;或 6.1.4.5 工厂人员或生产线结构发生较大变动;或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5 页 共 16 页 6.1.4.6 其他甲方认为乙方需要再次接受审核的情况。 6.1.5 甲方原则上应按照本协议第6.1.2 条的规定,对乙方工厂进行审核,并出具由甲方负责人签发的审查报告;乙方 应免费安排甲方审核人员在乙方食宿,

18、具体审核流程按第6.1.3 条的规定执行。 6.1.6 责任承担:凡上述审核结果为乙方合格的,甲方应承担审核员的费用。凡上述审核结果为乙方不合格,且被列为 让步接收或限期整改并再次审核的,审核员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第二次审核完成后,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审核员 费用(包括:往来交通费、审核费为人民币7500 元/人天)。甲方针对乙方的不合格项目进行二次评审且乙方仍未达 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所有采购订单并终止本协议。 6.2 技术和质量标准: 6.2.1 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工艺文件、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乙方生产的协议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双 方共同认可的标准以及产品规格书的要求。 6

19、.2.2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甲方通过书面通知修改标准,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符 合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甲方的质量标准。 6.2.3 乙方应满足协议产品甲方最终销往的国家和地区所适用的针对协议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6.2.4 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各种型号的合格样品各台(台用于破坏性检测,台用于常规检测后封样), 并提供全套检测报告,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双方同意和认可的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并各保留1 台作为 封样。在检测过程中,双方均须派专业人员在场。同时,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双方同意和认可的有关部门的检测,若 检测合格,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若

20、检测不合格,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且甲方在将检验结果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告 知乙方后,有权直接从乙方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甲方自行检测费为人民币2000 元/人天,委托第三方检测费 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双方如对上述样品质量发生争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准、产品规 格书的要求,结合封样样品的质量,进行综合判定。 6.2.5 协议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中不得出现乙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志、硬模印、标贴等。 6.3 产品认证 6.3.1 乙方为甲方需要采购的产品,要符合国家认证证书要求,乙方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包括但不限于3C 认 证)证书,在甲方允许的条件下,如乙方需

21、要甲方协助完成的认证测试,乙方要全程配合提供所做测试的资料和测试 样机,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3.2 就已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协议产品,因甲方要求而要转为甲方产品型号,其相关工作由乙方完成,认证费用转 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6.3.2.1 乙方主动要求进行上述变更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承担。 6.3.2.2 以上所有变更均应在相关认证工作完成后方可应用于协议产品。 6.3.3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有与协议产品有关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认证资料、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 6.4 质量控制 6.4.1 乙方须先按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首样或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资料等要求,制作样品, 完成必要的型式试验并经

22、 甲方检验合格后,进行50 台到 100 台的小批试产。小批试产的协议产品质量经甲方检测合格后(甲方判断必要时还 需进行型式试验并通过后),才能进入批量生产。乙方须向甲方免费提供测试场地和小批量生产样机台,进行模拟 用户使用体验。 6.4.2 在协议产品批量生产期间,乙方应统计整机装配、关键工序、主要零部件的质量信息,每周或按甲方要求反馈给 甲方质量管理人员。如发生涉及产品质量的重大紧急问题,应立即向甲方通报。 6.4.3 甲方有权向乙方派驻驻厂人员并对乙方的产品、材料、零部件及生产装配过程随时进行检查,乙方应予配合,并 免费安排厂内食宿。凡检查过程中需要乙方提供人员、设备、试验室的,乙方应积

23、极支持,并应甲方驻厂人员要求安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6 页 共 16 页 排试验。甲方驻厂人员有权在现场监督试验情况,记录试验数据,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试验报告。甲方应及时将每 次抽检、验收结果通报乙方,以帮助乙方解决质量问题。 6.4.4 无论甲方是否依据本协议参与了协议产品的质量控制工作,乙方均应对其供给甲方的协议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6.4.5 乙方更改协议产品零配件及其供应商前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并报甲方备案。对于已通过3C 认证的协议产品,乙 方不得擅自更改其零部件。乙方在进行以下变更时,应提前三十天向甲方申请,且必须在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6.4.4.1 变更协

24、议产品的生产工序、质量检验、检查和控制方法; 6.4.4.2 变更协议产品构成材料; 6.4.4.3 变更协议产品零部件或变更构造; 6.4.4.4 变更协议产品构成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的供应商; 6.4.4.5 制造协议产品模具改造或修理; 6.4.4.5 其他任何对协议产品品质,可靠性或安全性有影响的变更。 6.4.5 乙方发生上列情形变更时,应立即书面报告详细变更内容及相关验证与试验报告,且提供更改后的样品。涉及安 全认证、 EMC 关键部件变更的,乙方还应负责申请备案和承担费用。在未完成备案前禁止批量生产。 6.4.6 如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进行上述变更,则甲方有权拒收所有包含未

25、经甲方确认的变更后协议产品并 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该批货款的5%。 6.4.7 一般情况下,乙方可在甲方推荐的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也可选择符合甲、乙双方质量要求的其它供应商,但应向 甲方提供满足检验需要数量的、该供应商生产的关键零配件样品,经甲方检测或甲方委托乙方检测合格并经甲方书面 确认和封样,双方各存一件封样后,乙方方可向该供应商采购并投入生产。 6.4.8 无论甲方根据经验或样品检测结果向乙方推荐供应商,或者同意了乙方选定的供应商,或者以甲方名义采购原材 料、零配件后向乙方提供,或对协议产品进行了检验,甲方的任何行为并不代表就产品质量免除乙方的责任。乙方应 对所采购零部件的质量承

26、担责任。 6.4.9 对于所有质量要求和标准的内容,乙方应尽其作为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如乙方对质量要求和标准的内容有疑 义或异议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商解决,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5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6.5.1 甲方有权从甲方或乙方仓库保管的协议产品中抽样,并送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检测,乙方应予以配合。凡产品检测 合格,则样机费和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凡检测不合格,则样机费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积极整改,保证复 检合格,且甲方有权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退回乙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 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6.5.2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针对甲

27、方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如果产品检测合格,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产品检测不 合格,则检测费用、甲方为处理此检查检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夸大 宣传协议产品的功能,卖点的,乙方不承担因此带来的任何责任和损失)。以上费用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两个工作 日内乙方应予以确认,且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6.5.3 乙方首次向甲方交付协议产品前,应向甲方提供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此后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 应在不长于12 个月间隔内,持续向甲方提供协议产品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供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 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

28、报告扫描件以邮件或传真形式告知乙方后,两个工作日内从质量保 证金中扣除。 6.5.4 无论甲方是否要求,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供协议产品安全性能等方面的信息。就协议产品具有的功能或功效,乙 方应向甲方提供能证明其功能或功效的、真实有效的国家认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认证、许可证书或文件。乙 方的质量保证责任不因其提供了上述证明材料而免除。如因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协议产品拥有协议产品技术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7 页 共 16 页 规格书注明的功能或功效的原因,造成甲方被国家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的,甲方有权召回 此型号产品,乙方应承担相关直接费用并赔偿

29、甲方为消除市场、品牌、信誉等不良影响而发生的回访、宣传等一切费 用,赔偿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实际损失高于此标准时,按实际损失为准赔偿。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上述费用。 6.6 质量指标、整改、不合格品处理: 6.6.1 验货合格率 6.6.1.1 定义:在乙方工厂生产协议产品的过程中,甲方驻厂人员根据双方约定标准对协议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按具体 产品定义),并按订单号对抽检结果进行汇总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 100% 验货合格台数 验货合格率 验货台数 6.6.1.2 乙方应保证每批次协议产品的验货合格率98%,如订单验货合格率低于98%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组织检讨、 分析并制

30、定改善措施进行产品质量改善,乙方应在3 个工作日内提交改善报告。同时甲方有权选择按以下原则来处理 此批次协议产品: 6.6.1.2.1 让步接受:甲方认为该批次协议产品可以让步接受的,乙方应承担甲方此次验货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 驻厂人员或甲方指定第三方验货人员费用。具体验货人员费用为交通费,住宿费,验货费等,合计不得低于2300 元/ 人天)。 6.6.1.2.2 拒收产品:甲方认为该批次协议产品不可接受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内返工完毕 并由甲方重新检验。由此产生逾期交货的,乙方须按本协议第10.6 条的规定向甲方赔偿。同时由乙方承担两次验货的 费用(其费用标准同6.

31、6.1.2.1) 6.6.2 即时不良率 6.6.2.1 定义: 协议产品连续三个月,因设计、制造、 材质不良或其他乙方原因引起的产品不良维修、退机汇总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 3 3 WR100% n n n n C R (连续三个月内故障率) n C 在某月内,甲方从用户处收到投诉叠加的次数中,因协议产品质量引起的不良品修理及退货的台数(其中需剔 除单台重复维修的次数)。 n R 在某月内,甲方销售出协议产品的台数。 6.6.2.2 乙方应保证协议产品即时不良率3%,如即时不良率大于3%,乙方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维修费、配件费、运输 费。甲方有权要求将不合格品进行退、换货或整批换货(甲方造

32、成的问题除外)处理, 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且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6.6.3 年度故障率 6.6.3.1 定义:在产品投入市场一年期内(12 个月内)发生的故障率: 其计算公式如下: 12 12 WR100% n n n n C R (一年内市场故障率)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8 页 共 16 页 n C 在某月内,甲方从用户处收到投诉叠加的次数中,因协议产品质量引起的不良品修理及退货的台数(其中需剔 除单台重复维修的次数)。 n R 在某月内,甲方销售出协议产品的台数。 6.6.3.2 如果年度故障率2.5%, ,甲方有权要求就相应不良品或整批次退货或换货

33、,或者甲方有权对下市协议产品样 机和库存协议产品进行打折处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6.6.4 大面积故障率 6.6.4.1 定义:协议产品在投放市场12 个月内因设计、制造、材质不良等原因引起的在同一型号同一部位、或同一性 质故障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超过协议规定的开箱不合格、不良维修、退机汇总的比率。 6.6.4.2 乙方供应至甲方的任一批协议产品出现大面积故障率超过3%(包括同一型号同一故障的故障率超标),则认定 此批产品为批次质量事故产品,甲方有权将该批次协议产品全部退还乙方,由此发生的超出3%的不良部分相关费用 由乙方承担(该相关费用包括

34、但不限于运输费、检测鉴定费、赔偿消费者损失、产品的直接损失、市场的间接损失、 甲方品牌损失等。说明:甲方品牌损失可依据前述损失金额合计的5%计算),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该批次产 品总结算价格3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6.6.4.3 一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进行产品召回,乙方应依照本协议第5.5.4 条的规定向甲方赔偿损失。 6.6.5 产品特殊事故 6.6.5.1 乙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的协议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等原因导致第三方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购买保险,并保证该保险在协议产品出厂后年内持续有效。该保险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购买,相应保险费用由 乙方承

35、担,保险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为:。 乙方根据甲方实际投保费率承担购买该等保险的费用(以下称“ 保险费用 ” ) ,根据下列计算公式,甲方从每批次协 议产品的应付货款中扣除相应的保险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该批次乙方承担保险费用=该批次协议产品销售总额 甲方投保费率 乙方向甲方支付购买该等保险的固定费用(每协议年度人民币元整,以下称“ 保险费用 ” ) 。甲方于每协议年度 内首次向乙方支付协议产品的货款时扣除保险费用。 如本协议终止,甲方有权依据上述约定从未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本协议终止后年的保险费用,或其他应付 款项中扣除保险费用的不足部分。 6.6.5.2 产品特殊事故责任处理 6.6.5.

36、2.1 因乙方提供的协议产品的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而使甲方被索赔,且经公安部门或 其他国家机构认定的责任是由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相关事宜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保证甲方及甲方雇员免于因上 述索赔、诉讼承担任何可能的责任及损失。以上特殊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因协议产品的零配件以及所属的任何附件所造 成的漏水、漏电、起火、爆炸等事故或损失。乙方应就以上特殊事故承担责任的期限为协议产品售出之日起至产品国 家要求报废之日止(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特殊事故除外)。 6.6.5.2.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特殊事故信息后,应及时派专员到事故现场协助甲方进行分析处理。 6.6.5.2.3 双方处理此

37、类问题时应遵循“先安抚用户,后内部处理”的原则。 6.6.5.2.4 如甲方就特殊事故及时并有效通知了乙方,但乙方不主动及时而怠于对事故进行处理,甲方可决定自行处理 方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驳或对抗甲方认可的处理结果,并应及时执行处理结果。根据甲方决定的处理方式发生 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在一个月内电汇甲方,否则,甲方可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6.6.5.2.5 如双方就上述特殊事故的质量责任判定有争议,可由双方认可的技监、消防等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双方均不得对复检的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复检相关费用由经复检认定的责任方承担。 6.7 质量 /履约保证金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38、 第 9 页 共 16 页 6.7.1 乙方同意, 为保证产品质量等财产的安全,乙方向甲方交付产品质量/履约保证金。 质量 /履约保证金合计万 元,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产品采购货款中按照不低于20%比例提取,直到达到约定提取数额,最多提取次数不超 过 4 次。 6.7.2 双方终止或提前结束业务往来的,质量/履约保证金于双方终结业务往来之日24 个月内结算完毕。 6.8 针对本条有关产品技术、质量与控制,不合格品与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双方可另行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或 OEM 产品售后服务协议 第七条售后服务保障 7.1 为本协议项下的目的,经双方同意,乙方委托甲方承担协议产品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

39、司(包含本协议生效后新成 立的关联公司)辐射的业务区域内的售后服务。 7.2 不合格品处理 7.2.1 对于甲方派驻乙方的驻厂人员在抽检和出厂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乙方应进行返工或报废处理。返工后的协 议产品经甲方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但不得有二次封箱痕迹。 7.2.2 对于已经交付甲方或由甲方销售至最终消费者的协议产品, 7.2.2.1 符合国家三包法规定的协议产品,如发现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缺陷、材料或制造加工原因)造 成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2.2.2 凡协议产品被证实因乙方原因造成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议中规定的质量标准或甲乙双方商定的

40、其他标 准的,乙方必须进行免费的退换货处理,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协议产品的运输费用、对客户 的赔偿、代用品费用及国家行政机构处罚等)由乙方承担。具体执行方式,可由双方另行在OEM产品售后服务协 议中约定。 7.3 技术培训 7.3.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协议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及技术培训支持。具体执行 方式,可由双方另行在OEM 产品售后服务协议中约定。 7.3.2 乙方应提供成品爆炸图、产品原理图、产品电路图等给甲方,若有更新,应即刻通知甲方。 7.4 备件管理 7.4.1 就乙方生产的每一批次协议产品,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该批次

41、协议产品被交付至甲方之日起1 年内, 向甲方提供相关备件。否则,乙方需承担甲方和消费者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4.2 乙方生产的协议产品(整机 )在销售至最终消费者之日起12 个月以内,若出现性能故障问题(非批次质量事故), 由乙方免费负责故障零部件的免费更换。 7.4.3 双方同意,电机、线路板、温控开关为协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其质保期为销售至最终消费者之日起1 年。在质 保期内若上述关键零备件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负责更换或退货,否则应赔偿甲方和消费者由此蒙受的 全部损失。 7.4.4 凡甲方向乙方采购备件,乙方须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备件。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备件供应异常,由此造成的

42、损失由 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按双方确定的零部件易损件价格明细清单规定的单价提供维修备件,以供甲方进行维修。易 损件零配件数量按照订单数量的免费提供。如甲方另行提出购买申请,则采取记账的形式,每月集中结算。 7.4.5 根据本协议第2 条的相关约定最终确定的协议产品采购价格,应包含支付价格与备件费两部分,其中备件费占采 购价格的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在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货款时仅支付上述支付价格的部分,并将备 件费用于采购备件。 7.4.6 如乙方计划停止生产协议产品的,应提前90 天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确认预留该协议产品的备件、易损件和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10

43、 页 共 16 页 随机配件等事宜。 7.5 就本协议第7 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其他内容,双方可另行签订OEM 产品售后服务协议予以明确。 第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8.1 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 8.1.1 甲方在此授予(应获得授权)乙方,在基于本协议而为甲方制造、提供和销售协议产品过程中,在协议产品本体 及其包装、 使用说明和其他经甲方书面许可的相关文件上使用本协议第1.1 条规定的商标的,非独家的、 不可转让的、 受限制的制造许可。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关于上述商标的其他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已授权给乙方。 8.1.2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明确约定使用该商标。乙方对该商标的使用应在任何时候

44、都符合甲方要求,并且以有利于提 升该商标的声誉、商誉及长期品牌价值的方式来使用。 8.1.3 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及相关附件,甲方可视情况允许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 种: 8.1.3.1 商标权:协议商标; 8.1.3.2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8.1.3.3 商业秘密:所涉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产品设计、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指 标、技术配方、技术决窍、工艺流程、检验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价、市场分析、对竞争对手的分析、 广告策略、客户资料和名单等。 8.2 乙方保护义务 8.2.1 对商标权的保护: 8.2

45、.1.1 甲方允许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在协议产品之采购价格及交货清单中指定的商品上,根据本协议第8.1 条的规定使用协议商标。 8.2.1.2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本协议,依法正确使用协议商标。 8.2.1.3 乙方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商标管理规定建立商标使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 或专人管理协议商标标识。 8.2.1.4 协议商标标识由甲方指定的厂家负责印刷,或由乙方指定厂家并经过甲方认可后开始印刷,相关费用由乙方支 付。 8.2.1.5 协议产品使用之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铭牌及包装等应由甲方指定或确认的厂家印制或由甲方直接提 供,相应款项

46、由乙方支付给指定厂家或抵扣乙方在甲方的应付账款。如甲方提供价格高于乙方的报价,双方协商解决。 8.2.1.6 乙方在为甲方生产协议产品时,如需委托第三方制作带有协议商标标识的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产品的 零部件、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铭牌及包装),必须确保第三方除为甲、乙双方生产上述产品外,不得私自 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将其产品提供给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一方。否则,乙方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向甲 方承担违约责任。 8.2.1.7 乙方就协议商标的印刷样板制作和为甲方代工的所有协议产品的商标印刷制作,须得到甲方确认合格并按本协 议规定封样后方可开始。凡未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的商标印制

47、带来的损失(如重新印制,延期交货等)均由乙方承担。 8.2.1.8 协议商标标识、印有协议商标的包装、产品铭牌的入库和领用,残次废旧协议商标标识和带有协议商标标识的 旧产品的处理必须在甲方代表监督下由乙方及时进行,并登记在案以备甲方核查。 8.2.1.9 乙方对使用协议商标的产品,只有生产权,未经甲方书面盖章允许不得销售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供应予甲方 以外的任何乙方。 8.2.1.10 因产品特殊工艺的需要而由乙方选定的协作企业,乙方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征得其同意,提供对协作方审厂的 OEM 合作协议 (2013 版) 第 11 页 共 16 页 有关资料,建立相应的监控管理制度,派出专人进行管理

48、。对带有协议商标标识的模具,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或乙方 在甲方要求时按照合理的价格优先出让给甲方。 8.2.1.11 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乙方无权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产品上使用协议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并应确保回收和 销毁带有协议商标的模具、样板、菲林片等生产用品,相关费用乙方承担。否则,乙方须按商标侵权向甲方赔偿全部 损失。 8.2.1.12 乙方使用协议商标时,应确保产品质量和商品的信誉,每批协议产品的生产型号、数量均需甲方代表签名确 认,乙方不得擅自生产或超额生产,甲方有权对每批产品的品种、型号、质量、数量、协议商标使用状况进行督查。 8.2.1.13 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候前往乙方

49、生产场地对协议商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 借口或理由拒绝甲方及甲方管理部门对协议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8.2.1.14 乙方应确保使用协议商标产品的质量,维护协议商标的高度声誉。 8.2.1.15 凡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协议商标标识流失等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责 任。 8.2.1.16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促使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协议商标,不得将协议商标标 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8.2.1.17 乙方不得任意扩大协议商标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和甲方对被转包方予以确认,乙方不得将任 何带协议商标的产品的制造转包给第三方。 8.2.1.18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挑战甲方就协议商标及其它商标所拥有的权益,且乙方无权将甲方在任何区域以任何方 式已使用或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在全球任何地点进行注册。 8.2.1.19 协议商标如被他人假冒侵权,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 行为。 8.2.1.20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就协议商标的作出任何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或立即终止协议,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2.2 对专利权的保护: 8.2.2.1 就甲方提供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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