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规范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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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规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设用地与总体规划 3.1 建设用地 3.2 总体规划 4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4.1 指挥中心用房 4.2 办案用房 4.3 窗口用房 4.4 信息通信用房 4.5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4.6 技术侦查用房 4.7 机要工作用房 4.8 刑事技术用房 4.9 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4.10警务技能训练用房 4.11备勤用房 4.12档案用房 4.13其他用房 5、办公用房 5.1 一般规定 5.2 办公室用房 5.3 公共用房 5.4 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 附录 参考法规、标准、规范、文件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 总则 1

2、.0.1 为指导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和 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能够适应和满足工作需 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以满足公安机关办公、办案及服务群众的警务活动需求 为前提,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 130)和党 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 19992250 号)和公安机关执 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等的有关要求。 1.0.3 本规范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项目规划设计 所遵循的原则方法, 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进 行决策、审查、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1.0.4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和非行政

3、区划公安机关新建、改建和扩 建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行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以 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业务 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可参照本 规范执行。 1.0.5 本规范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不包括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 管场所。本规范中不含警用装备物资库、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 地和警用航空用房等四类用房,此四类用房的设计要求另行规定。 1.0.6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既要合理布局,符 合实际,兼顾发展。 1.0.7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应遵循统筹规

4、划、 集中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公安机 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要统一规划、集 中合并建设。 1.0.8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 应符合以下规定: 级别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 省级公安机关100 年或 50 年一 级 市、县级公安机关50 年不低于二级 1.0.9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和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 的有关规定。 1.0.1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

5、房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 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1.0.11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用房兼作各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时,应适当提高有关安全标准。 1.0.12 指挥中心用房、信息通信用房、网络安全保卫用房为一级用电 负荷单位,应设置双电源供电。 1.0.13 应按照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能耗,保护环境 . 1.0.14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的有关规定。 1.0.15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综合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

6、计规范 (GB50311 )的有关规定。 1.0.16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规划设计除满足本规范 外,还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7 公安机关部分业务技术用房活荷载标准值见下表: 业务技术用房活荷载 标准值(kN/ m2 ) 指挥中心大厅3 信息通信主机房8-10 不间断电源室( UPS )16 信息通信控制室6 现场勘查技术用房3-5 技侦实验室5-7.5 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5-7.5 密码通信网络机房8-10 档案用房(采用密集架)5(12) 2、术语 2.0.1 指挥中心用房是公安机关对警务活动实施统一指挥的用房。 负责收集、研判、处理各类信息

7、、 进行指挥调度、 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 、指挥室、要素 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含男女休息室)等。 2.0.2 办案用房是公安机关专门用于执法办案工作的用房。主要包 括: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辨认室、监听监视室、情报 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2.0.3 窗口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各类证件、办 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的用房。 主要包括:信访用房、出入境服务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 证室、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 及事故处理用房

8、等。 2.0.4 信息通信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语音、图像、数据、传输设备 和应急通信系统所需的用房。主要包括:信息通信机房和信息通信 控制室。其中信息通信机房包括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 图像机房(含城市监控联网、图像传输及电视电话会议系统)计算机 网络用房(含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政务网)、计算机应用系统 主机房、信息存储数据库机房、应急通信系统机房、PKI 机房、UPS 机房等。信息通信控制室包括通信和网络配置室、图像监控调度、图 像分析研判编辑室、计算机应用调试室、计算机应用运行监控室等。 2.0.5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 察的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

9、主要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 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2.0.6 技术侦查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开展技术侦查工作的用房和设备 用房。主要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包括伪装物加工与制作车间、 外线侦查化妆室、邮品资料室、安防与锁具样品资料室),侦控机房 (包括信件、包裹开拆工作室,寄递、物流数据侦控系统机房,互联 网侦控室,记录监控工作室) 、技侦专用实验室(包括专用电子对抗 实验室,声纹识别室,麦克风侦听、电子监视实验室,网络攻防实验 室) 、练功房(包括麦克风侦听、电子监视现场模拟训练用房、安防 与锁具开启练功房)、技侦装备库房,指挥监督中心,内侦听音室,

10、 技侦证据转化工作室,VIOP 工作室,技侦专用解密中心,技术反制 工作室等。 2.0.7 机要工作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工作和管理的用房。 主要用房包括:通信室、通信值班室、电报办、阅报室、通信网络机 房、专用库房、设备配用室等。 2.0.8 刑事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刑事技术工作及必须设备 用房。主要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物证保管 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实验室包括:法医学、DNA检验、痕迹检验、 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技术、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视频侦 查、声纹、人像识别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和等实验室。 2.0.9 收缴物品保管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集中存放、统一管

11、理在办 案过程中收缴的各类涉案物品的用房。其主要包括: 贵重收缴物品保 管室、一般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 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大型收缴物品保管室(场地、水域)、等。 2.0.10警务技能训练用房是指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训练中模拟各种 场景进行技能战术及体能训练的用房。主要包括:体能训练用房、射 击训练馆(场)、实战模拟街区等。 2.0.11 备勤用房 是公安机关用于值班备勤的用房,包括值班室、民警备勤宿舍等。 2.0.12 档案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 检索、保护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主要包括:档案库房(包括纸质、 声像、电子及磁性载体、缩微胶片

12、、实物档案库和资料库等)、查借 阅档案用房(包括接待室、阅览室、复印室等)和档案业务和技术用 房(包括接收、整理编目、保护技术室、数字化加工室等)。 2.0.13 办公室用房是满足公安机关开展日常行政事务办公工作的 用房。主要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办公室用房。 2.0.14公共服务用房是用于满足公安机关日常行政事务中开展相关 工作的用房。主要包括:会议室(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室、会议音视频 控制室、新闻发布室)、文印室、收发室、储藏室、卫生间、淋浴间、 公勤人员用房、更衣室、茶水间、警卫用房等。 2.0.15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是确保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 安全正常运行所需的用房。主

13、要包括:变配电室、UPS室、水泵房、 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新风、排烟机房、消 防、安防、楼宇控制机房、强弱电室;食堂、车库、人防等。 3、建设用地与总体规划 3.1 建设用地 3.1.1 建设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好; 2、场地平整,周边市政设施完善; 3、地块规整,宜选方形或规则地块,便于规划、设计和布局; 4、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要适宜、协调,无污染源的和易燃易爆 危险品。 3.1.2 建设用地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发展需要,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3.2 总体规划 3.2.1 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布局合理、分区明确,内外分开、动静有 别,用地节约、交通顺畅的

14、原则。 3.2.2 应根据不同业务用房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总体平面布局, 进行模块化组合设计,功能差别较大且互有影响的应物理隔离。 3.2.3 窗口、信访和办案等具有对外功能的用房均应设置单独区域, 并设独立用地和建筑物出入口。外部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3.2.4 人流、车辆宜分别设置通道和出入口,工作产生的污物垃圾等 物品,有条件的可设专用通道和出入口。 3.2.5 建设用地内宜设置室外训练场地和集结场地,用于公安机关民 警日常体能训练和紧急状况下集结。 3.2.6 建设用地内应设置停车场(库) 。内部车辆设置地上停车场或地 下停车库,对外设置地上停车场,不同区域的停车场(库)应隔离设 置。

15、车位数量应满足公安机关业务员的实际需求,并留有适当的发展 余地。 3.2.7 地下停车库可结合人防设施进行设计,其建筑面积不应计入公 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面积指标。 3.2.8 地下停车库净高不得小于4.0 米, 为今后设置双层立体停车位留 有空间。车库出入口净高宜满足中型车加警灯的要求。有条件的可单 独设置警用特种车辆车库,净高度不得少于4.5 米。 3.2.9 应结合建设内容、区域设置等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平面布局, 选择结构形式、开间和进深。建筑平面宜采用规则的长方形(长宽比 例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原则上在大于等于0.5,小于等于 1 的范 围),便于布局,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3

16、.2.10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应设置电梯。刑事技术用房中的物证保管用 房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设置在二楼或二楼以上的,宜考虑设置货运电 梯。 3.2.11 建筑立面应庄重、简洁、大方,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并与相邻建筑、环境相协调。建筑物体量适中,不同建筑单体之间要 统一、均衡,比例要恰当,要有韵律感、布局要紧凑,功能要满足需 求。建筑主色调宜选择稳重色,主体建筑立面宜采用左右对称形式, 不宜选用整体玻璃幕墙。 3.2.12 建筑外观应突出政府机关,特别是公安特色。规划设计中应在 主体建筑中部显著位置预留设置警徽标志的位置。警徽设置应符合 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 (GA244 )和人民警察警徽使

17、用管理规 定 (2000 年 3 月 27日公安部令第 48 号)的规定。 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4.1 指挥中心用房 4.1.1 指挥中心用房应设置单独区域,宜设置在较低层或最高层,并 宜与领导办公室相邻。 4.1.2 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与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合并建设,预留政 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指挥席位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业务技术用 房指标) ,除满足日常公安机关接处警及指挥等功能外,同时具备其 他城市应急指挥功能。 4.1.3 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指挥大厅、 专用机房及设备用房、 值班室(省 级) 、夜间值班室、要素室、研判会商室等。 4.1.4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以指挥功能为主

18、,大厅内应设置 监控显示屏,指挥席宜设置在显示屏正前方。直辖市、市级、县级公 安机关指挥中心以接处警功能为主,兼有指挥功能。 大厅内应设置监 控显示屏,指挥席宜设置在显示屏正前方,接处警席位根据指挥大厅 的空间设置在指挥席前方或相邻房间。指挥区和接处警区应相对隔 离,避免相互干扰。 指挥中心示意图一 指挥中心示意图二 4.1.5 指挥大厅可根据需要设置监控显示屏,显示屏的块数应不少于 下辖行政区划的数量, 尺寸应根据指挥大厅的层高和面宽确定,不宜 过大,满足需要即可。 4.1.6 指挥中心用房功能区域使用面积和层高应符合以下要求: 类别省级地级县级层高(米) 使用面积() 指挥大厅500 40

19、0150 5.6 指挥区60 5040 专用机房及 设备用房 150 120100 4.5 值班室150 夜间值班室50 3020 要素室20 2020 研判会商室60 5030 3 4.1.7 指挥大厅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 4.1.8 指挥大厅照明应采用普通照明和重点照明相结合的方式。应设 置三基色光源,色温3200。监控显示屏设置防眩光装置。应急照明 电源采用集中直流逆变电源(EPS ) ,持续点亮时间不小于0.5 小时, 电源转换时间小于0.5 秒。照明开关分区域控制,显示屏区域应能独 立控制照明亮度。 4.1.9 指挥中心宜采用自然通风,如无法满足则应设置机械

20、通风装置。 4.1.10指挥大厅宜采用定风量一次回风单风机全空气系统以及排风系 统,过渡季可全新风运行。 4.1.11 综合布线应满足视频指挥系统运行所需带宽(10M 以上) ,设 置公安网、涉密网端口,指挥中心专用网络两套 (屏蔽与非屏蔽各一)。 宜考虑磁干扰(屏蔽接地)或工作接地。 4.1.12 指挥中心用房区域内应安装360 度视频监控装置。 4.1.13 指挥大厅接警台数量根据接警量按照有关要求配置。 4.1.14 指挥区应设置指挥会议桌,每个座位设置电源、公安网、涉密 网和互联网等网络接口,扩音设备、摄像机、显示器等。 4.1.15指挥中心专用机房宜统一设置在信息通信机房内,且应符合

21、 电 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 )的有关规定。 4.1.16 指挥中心设备用房宜设置在指挥大厅外相邻区域,主要有会场 扩声和摄像音视频控制室、 图像传输和控制调度设备室、 信息网络通 信配线和强、弱电室,设置容量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4.1.17 要素室:宜设置在指挥中心接处警大厅旁,应设置公安网、 涉密网、互联网、电话等端口。 4.1.18 研判会商室:按会议室进行设置,应设置隔音、吸声和通风等 设施。 4.2 办案用房 4.2.1 办案用房除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外,还应符合公安机 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的有关规定。 4.2.2 办案用房应设置单独区域,与其

22、他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实施物 理隔离,并设置独立的建筑和场地出入口。 4.2.3 办案用房应设押解犯罪嫌疑人进出办案区的专用通道,净宽度 不小于 1.8M。办案用房区域与其它业务技术用房区域之间应设置门 禁系统。 4.2.4 办案用房应设置接待区、办案区、办公区,各功能区用房的布 局应符合业务流程。 4.2.5 接待区、办案区应设置可覆盖整个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 4.2.6 接待区应设置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等接待服务群众的功能 用房。 4.2.7 接待区应与其他功能区实施物理隔离,区域内应设置便民设施, 在接待工作台下应设有安全报警装置。(14 页) 4.2.8 办案区应与其他功能区实施物理隔

23、离,应设置安全检查室、信 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辨认室、醒酒室、医疗救助室 等,根据需要可设置特殊病犯审讯室。 4.2.9 办案区内的门窗应安装防护栏网,办案区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 电源应设置低压安全电源,讯问室、侯问室内墙面、必须使用软包材 料,室内须安装通风和应急照明装置。 4.2.10 讯问室应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室内照度应满足录像要求, 利用该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 4.2.11安全检查室应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存 储设施。 4.2.12 辨认室的设置要求:辨认室内照度满足辨认要求;辨认区与被 辨认人区间用单向透视玻璃隔离,且设

24、置单向可控麦克和扬声器;辨 认区和被辨认区的出入口设置于不同通道。 4.2.13 办公区应设置案件档案室、物证室、监控监听室等功能用房。 4.2.14 监控监听室应设置监控显示屏和相关接口。 4.2.15 档案室、物证室应符合档案用房以及物证保管用房的相关 办案区示意图 4.3窗口用房 4.3.1 窗口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的单独区域,并设置独立的建筑 和场地出入口。 4.3.2 窗口用房通道应单独设置。 通道宜与市政道路相邻, 并符合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 )的规定。外部应留有适当 的安全退让距离。 4.3.3 窗口用房场地区域应设置适量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

25、 并与其他业务技术与用房和办公用房停车场相对隔离。 4.3.4 窗口用房按照业务特点和服务性质分为办证大厅(治安、消防、 户籍、交警、出入境)和信访接待用房。不同业务的窗口用房之间宜 物理隔离设置。 4.3.5 办证大厅建筑面积不应包含在业务用房面积指标内,各地可根 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 4.3.6 办证大厅应设置业务受理区、填表区、等候区、便民服务区等。 4.3.7 业务受理区应设置开放式业务受理柜台(有特殊要求的,可采 用封闭式柜台),柜台上方应设电子显示屏、报号装置和视频监控装 置。 4.3.8 填表区应设置填写各类业务空白表格的桌椅。等候区应设置一 定数量的座椅。便民服务区宜设置复印机

26、、公用电话、开水器等便民 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照像室、收费室、制证室、邮政柜台等。 4.3.9 信访接待用房应单独建设,具体设置内容见下表: 级别设置内容 省级 公安 机 关 信访接待用房 安检室、来访登记室、候访室、领导接待室(视频 接待室) 、信访听证室、业务部门接访室(为各警种 专设) 、日常信访接待室等 市、县级公安机 关信访接待用 房 安检室(或安检门)、候访室、领导接待室(视频接 待室) 、业 务部门接访室、日常信访接待室等 4.3.10 信访接待用房应设置可覆盖整个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 4.3.11 安全检查室应配置安全检查设备和上访人员随身物品存储设 施。 4.3.12 候访室

27、与接访室之间应设置门禁系统。 4.3.13 接访室应设置接访工作台,宽度不小于1 米,在接访工作台下 (或地面)设置安全报警装置。 4.4 信息通信用房 4.4.1 公安机关信息通信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 房设计规范(GB50174 )的规定。 4.4.2 公安机关信息通信用房按功能可分为信息通信机房和信息通信 控制室。其中信息通信机房包括通信(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 (含城市监控联网、图像传输)计算机网络(含公安网、涉密网、互 联网、政务网)、计算机应用系统、信息存储数据库、应急通信系统、 PKI 、UPS等机房。信息通信控制室包括通信和网络配置室、图像监控 调度室、图像分

28、析研判编辑室、计算机应用调试室、计算机应用运行 监控室等。按警种可分为指挥中心、网络安全保卫、技术侦查等信息 通信用房。 4.4.3 各警种信息通信用房原则上集中设置在同一个区域。需安全保 密的,可在区域内实施物理隔离。 4.4.4 信息通信控制室应与信息通信机房设置在同一区域,之间用透 明玻璃作为隔断。 4.4.5 公安机关信息通信用房宜设置在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如设置 在地下室及一层,必须做好防水、防潮和通风。 4.4.6 信息通信机房等级应按下表设置,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级别机房等级 省级公安机关A 级 市、县级公安机关A 级或 B 级 4.4.7 信息通信机房的使用面积、强弱电间

29、、综合布线以及供配电系 统的设计应在满足开展现有业务工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未通信机房 使用面积应分别不小小于2.8 米,电缆息通信机房应采用防静电活动 地板,高度不宜小于的需求, 不同运营商线路采用不用路径来业务的 发展需要。 4.4.8 省、地、县级公安机关信息于2000、1500 和 500 平方米。 4.4.9 设置立式机柜的信息通信机房净高应不布线宜采用上行布线方 式,天花可不吊顶。 4.4.10 信息通信机房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 高度不宜小于信 400mm 4.4.11 考虑不同电信运营商, 设置的网络与配线数量应至少满足两个 以上电信运营商互联的需求, 不同运营商线路采用不用路径

30、敷设,确 保安全可靠。 4.4.12 信息通信控制室应设置隔音、吸声、通风、排烟设施。 4.4.13 图像监控调度室应设置多画面监控屏幕,满足音视频指挥调 度多信号接入,设置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政务网、公安专线、 内外线电话等端口。 4.4.14 信息通信用房区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 4.4.15 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信息通信机房应设置独立的气瓶室。 4.4.16 同城容灾备份中心机房应按照信息通信机房标准建设。 4.5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 4.5.1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主要包括: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 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4.5.2 网络安

31、全保卫系统设备机房应与其他公安机关信息通信用房设 置在同一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4.5.3 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 处置指挥室等其他网络安全保卫用房应设置单独区域,且宜与技术侦 查用房相邻布置。 4.5.4 网络安全保卫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4.5.5 如需独立进行电缆布线, 网络接入应不少于5 条网线,6 对多模 光纤,各工位网络接入应不少于4 条网线、 4 对多模光纤。 4.5.6 应设置独立监控系统,对出入口和整个区域实施监控。 4.5.7 部分功能用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类别楼 板 荷 载 KN/ 无尘间净高尘埃排风及制冷用电负荷 电子数据鉴 定实

32、验室 5-7.5 3m 0.5um 按实际需求按实际需求 网络技术攻 防实验室 5-7.5 3m 0.5um 按实际需求按实际需求 系统设备机 房 5 - - 总耗电量的 0.5-1 倍 每机柜 4-6KW 4.5.8 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宜与刑事侦查电子物证实验室集中设置。 应根据需要进行逻辑分区, 至少包括受理预检、 检材存放、数据分析、 数据恢复、数据仿真、手机分析及综合存储等区域。 4.5.9 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和网络技术攻防实验室应设置UPS不间断 自动转换装置,提供不低于0.5 小时后备供电;并建议单独设立服务 器机房和弱电交换间。 4.5.10 网络技术攻防实验室网络接入应符合保密

33、要求,宜接入隐蔽线 路。 4.5.11 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应设置可容纳10 人以上的会议室,每 个座位应设置电子显示屏、网络、电话终端接口。 4.5.12 系统设备机房与信通机房间通信能力应不少于12 对单模光纤 及 24 对多模光纤。 4.5.13 因大多数系统涉密,系统设备机房应具备单独的系统维护间和 运行环境监测间,由网安部门独立开展日常维护和系统调试工作。 4.5.14 应按照未来 35 年的业务发展情况来规划设计机房,机房规 模应以互联网的带宽增长规模为依据。基数为省级12 个机柜(不含 电源柜) 、地市 6 个机柜,并按照每 20Gbit 互联网出口流量增加一个 机柜计算,每机柜

34、46 千瓦供电量,确定实际的机柜数量、机房面 积、耗电、空调等指标。 4.6技术侦查用房 4.6.1 技术侦查用房应集中设置单独区域,与其他公安技术用房和办 公用房区域物理隔离,之间设置门禁系统,并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4.6.2 技术侦查用房主要包括:办案手段业务用房(包括伪装物加工 与制作车间、外线侦查化妆室、 邮品资料室、安防与锁具样品资料室、 信件包裹开拆工作室) ,侦控机房(包括寄递、物流数据侦控系统机 房,互联网侦控室,记录监控工作室),侦控系统机房(包括侦控设 备机房、系统运行维护中心、麦克风侦听、电子监视侦视机房、电子 侦控机房),技侦专用实验室(包括专用电子对抗实验室,声纹识别

35、 室,麦克风侦听、电子监视实验室,网络攻防实验室),练功房(包 括麦克风侦听、电子监视现场模拟训练用房、安防与锁具开启练功 房) ,技侦装备库房,指挥监督中心,内侦听音室,技侦证据转化工 作室, VIOP工作室,技侦专用解密中心,技术反制工作室等。 4.6.3 侦控机房和侦控系统设备机房应与其他公安机关信息通信用房 设置在同一区域, 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并应满足信息通信用房的有关 要求。 4.6.4 省级和市级练功房使用面积应分别不小于200 平方米和 100 平 方米。 4.6.5 应设置排水和溢水管路,保证进水和排水的畅通和可靠。溢水 流量大于进水流量2 倍。 4.6.6 应设置电话端口、

36、公安网、互联网、技侦加密网、技侦侦控网 端口以及日常办公所需的电源接口。 4.6.7 技侦装备库房应设双通道,货架与通道之间留有适当的安全距 离。 4.6.8 技术侦查用房区域内须设防火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装置。 4.6.9 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 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不宜有过热现象。 4.6.10 通风、空调管道系统有气密性良好的进排风口。 4.6.11 技侦专用实验室应设置安防系统、屏蔽系统。 4.6.12 技侦指挥室应设置防静电活动地板,高度不小于 250mm,设置 安防系统、屏蔽系统。 4.6.13各种手段用房内部功能用途装修设计应按照公安机关技侦

37、业务 需要和国家保密有关等级要求作专项设计。 4.7机要工作用房 4.7.1 机要工作用房主要包括通信室、通信值班室、电报办、阅报室、 通信网络机房、屏蔽室、专用库房、设备配用室等。 4.7.2 机要工作用房各工作室应集中设置于同一楼层,县级机要工作 用房宜与指挥中心用房相邻, 不宜临街或设在办公区首层, 且应设置 唯一出入口。 4.7.3 机要工作用房应配备双电源供电、UPS不间断电源自动转换装 置。 4.7.4 通讯室、通讯网络机房和屏蔽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 )的规定。 4.7.5 各级机要工作用房使用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用房使用面积()

38、 省级地级县级 密码通信室60 40 30 密码通信网络机房80 60 - 4.7.6 机要用房功能布局应满足公安机关机要工作的需要,各功能室 均应安装防盗门、窗、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4.7.7 通信室与通信值班室宜采用套间结构,方便工作人员 24 小时值 守,通信值班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可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 4.7.8 通信网络机房可单独设置于机要工作用房区域内。 4.7.9 屏蔽室应符合国家保密局颁布的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 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BMB3)中 C级屏蔽室的有关要求。 4.7.10 专用库房应安装生物识别门禁系统。 4.7.11 省级公安机关机要工作用房

39、应设置设备配用间。 4.8 刑事技术用房 4.8.1 刑事技术用房包括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物 证保管用房和实验室用房。 4.8.2 刑事技术用房宜单独建设或相对集中,布局应满足公安刑事技 术工作需要。 4.8.3 刑事技术管理用房包括技术管理室、资料保管室、案件受理初 检室和技术会商培训室等。 4.8.4 刑事技术管理用房室内环境应保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采光, 应考虑设置温度自主控制设备及排烟、排废气、排污、风压等设施设 备。 4.8.5 资料保管室内应选用防爆灯具,其他设置应符合档案用房的有 关规定。 4.8.6 省级、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技术会商室能容纳人数分别不少于 50

40、人、40 人和 30 人。 4.8.7 技术会商室应设置用于视频会商、媒体演示的电子显示屏和公 安网、互联网、有线电视、语音、视频端口。 4.8.8 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室 内 温 度 室 内 湿度 照度地 面 荷 载 KN/ 溢水流量其他要求 16 -28 40% -65% 500Lx 3-5 进水量 2 倍 良好通风采光、 公安网、互联网 4.8.9 现场勘查技术用房应设置现场勘查器材保管室,条件允许可在 车库内单独设置现场勘查工作车车位。 4.8.10 现场勘查技术用房供电系统应设置220/380V动力电源,室内照 明应采用有防护装置的嵌入式格栅日光灯,设置应急照明装置。

41、4.8.11 物证保管用房应设置在办案用房的办公区。应安装防盗门、窗, 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确保物证的规范安全管理。 4.8.12 实验室包括:法医学、 DNA检验、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 检验、声像技术、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视频侦查、声纹、人像 识别技术、信息技术应用等实验室。 4.8.13 刑事技术实验室用房室内环境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环境温度工 作 环 境湿 度 紫外线消毒灯 平均功率 室内负压溢水流量 16-2840-65% 1w/m3-10Pa-5Pa 进水量 2 倍 4.8.14 实验室对外排污处理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GB18466 )的有关规定。应

42、采用密封的废弃物收集、处 理装置或者其它处理设备。 4.8.15 排风风道:应采用上送下排式排风,设置在较为隐蔽处或者墙 角处,风道、水道、门底等部位,应有防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 装置。 4.8.16 理化检验实验室和DNA 检测实验室应单独建设或设置单独的 区域,实验室内应单独设置气瓶间、洗手池、更衣间和污物处置区。 4.8.17 理化检验实验室设应有通排风系统、防静电、烟雾报警 /气体灭 火等设施设备,建筑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4.8.18 DNA 检测实验室的设置须符合公安机关DNA 实验室等级评 定办法(试行) 有关要求,并参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 全

43、国公安机关重点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司法鉴定专业实验室评定 办法 、 县级刑事科学技术室 (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行业标准和规 定,按拟建等级标准(至少达到三级)进行设计。 DNA检测实验室应满足下表要求: DNA实 验室等 级 使用 面 积 () 其中实验用 房使用面积 () 区域设置专业要求 一级800 600 达到二级条件。设置特殊生物 检材、常规生物检材、人员生 物样本 DNA 检验和数据库管理 应用的专门区域,功能布局合 理,区域间物理隔离 达 到 二 级 条 件。配备恒温 恒湿、空气净 化、 负压区间、 生物安全设施 二级300 200 达到三级条件。现场生物性检 材 DNA检验与人员样本

44、 DNA检 验分区域设置 达 到 三 级 条 件。设置独立 排风系统 三级130 具备受理区、准备区、提取区、 扩增区、检测区、数据库工作 区、试剂配置区、物证和样本 保管区、办公区,检验鉴定流 程单向流动 功能要求配备 防火、防震、 防腐、防潮、 防静电、恒温 和给排水设施 4.8.19 电子物证检验、痕迹检验、视频侦查、心理测试、文件检验、 信息技术应用、声纹、人像识别技术实验室可设置在一个区域,共用 洗手池和污物处置区。应考虑抗干扰、防静电、防磁、防尘要求。 4.8.20电子物证实验室宜与网络安全保卫用房中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 集中设置。 4.8.21 视频侦查、心理测试应考虑防眩光、 防

45、噪声、防振动等的设计。 4.8.22 法医学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4.8.23 尸体解剖室宜设置在当地;殡仪馆、医院或法医中心,具体设 置参照尸体解检验剖室建设规范 (GA/T830) 。 4.9 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4.9.1 涉案物品保管用房应统一设置,并按物品种类及警种分区域管 理,包括:贵重物品、涉案枪支、涉案毒品、反邪物品、涉案枪支、 网络安全物品、 经济犯罪、治安物品保管室及涉案车辆停放车库或场 地。 4.9.2 收缴物品保管用房(易燃易爆物品保管用房除外)宜设置在相 对集中、独立安全的区域,并设置唯一出入通道。其中部分用房(贵 重物品保管、毒品保管)宜与警用物资

46、库房中的枪械、弹药室相邻, 便于安全值守和管理。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用房应设置单独区域,单独管理。 4.9.3 应安装防盗门窗,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装置等可靠防盗措施。 4.9.4 区域内应设置值班室,值班室须设有前室和卫生间。 4.9.5 涉案物品保管用房区域内应设置防爆、防盗、防火、防潮及防 止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等防护设施和装置。 4.10警务技能训练用房 4.10.1 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 )进行设计。 4.10.2 墙体应平整、结实, 2m 以下无突出的障碍物,且能承受身体 的碰撞。 4.10.3 地面选材,可根据日常技能训练或健身运动情况而定,在满

47、足 相应的弹性、 硬度、平整度、防滑、防腐蚀、颜色、不反光等要求外, 还应坚固便于维护、管理、更换等。 4.10.4 训练用房内应设置更衣室、卫生间和淋浴区。 4.10.5 应设置满足日常体能和技术训练的设施设备,如健身房、室内 靶场等。 4.11 备勤用房 4.11.1 备勤用房可设在较安静区域。 4.12 档案用房 4.12.1 档案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的有关规定。 4.12.2 档案用房主要包括档案库房、查借阅档案用房和档案业务技术 用房。其中档案库房包括纸质、声像、电子及磁性载体、缩微胶片、 实物档案库和资料库等,查借阅档案用房包括接待室、阅览室、复

48、印 室等,档案业务技术用房包括接收、整理编目、保护技术室(紫外线 消毒室、冷冻消毒室等) 、数字化加工室等。 4.12.3 档案用房应集中设置在相对独立和安静的区域。 4.12.4 档案用房按不同级别公安机关的档案库藏量分为一类、二类和 三类,具体类别划分和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类别省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 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 库藏量 (万卷) 40 30-40 10-30 30 20-30 8-20 20 10-20 5-10 档 案 库 房 按照 40 平方米 /万卷计 查 借 阅 档 案 用 房 (平方 米) 215 -250 180 -215 14

49、5 -180 120 -160 80 -120 20 -80 80 -120 30 -80 10 -60 档 案 业 务技术 用房(平 方米) 700 -770 650 -700 585 -650 275 -395 160 -275 110 -160 145 -225 115 -175 80 -125 4.12.5 档案用房设计应满足防火、保温、隔热、温湿度控制、防潮、 防水、防日光、防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防盗、 安全屏蔽等防护要求。 4.13 其他用房 4.13.1 心理干扰室:应结合实际便于管理和使用,设置在指挥中心或 其它业务用房区域。设置要求:减压室(包括心理咨询区、自助减压 区、发泄区)、洗浴室、卫生间,以套间方式设置,面积100150 ;应备对讲系统、排烟设施和电话、网络(公安网、互联网)电源 等接入口。 4.13.2 警营文化室:科根据需要设置警察博物馆、荣誉室等展现公安 机关警营文化的场所。 5、办公用房 5.1一般规定 5.1.1 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设备用房及附 属用房。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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