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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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程 一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遵循以城市道路实践有效的施工技术,保证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的实现。 1.0.3 城市道路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变更设计与工程洽商应形成设计变更 文件,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 )批准。 1.0.4本规程适用于城内一般地质环境条件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 程,市域内的小区、城镇、工厂的道路工程,以及上述道路的大中修工程。 1.0.5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努力实现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开发新 工法,应进行试验,经

2、过评审,制定专项规定后方可实施。 1.0.6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术质量指标、使用条件和试验方法,应符合 本规程规定。本规程未作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1.0.7 有关城市道路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文物保护及防火、防爆等要 求,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定。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已建地上与地下设 施保护、环境保护、交通保障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1.0.8 城市道路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施工准备 2.0.1工程施工前,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设计文件。 2.0.2 施工前,施工管理人

3、员应参加设计交底,以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当施 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时, 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提出质疑与变更设 计要求。并按本规程1.0.3 规定执行。 2.0.3 施工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下列情况 与资料 : 2.0.3.1现场地形、地貌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 2.0.3.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2.0.3.3 气象资料; 2.0.3.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供水、供电、排水及环境条件; 2.0.3.5交通疏导、通讯条件; 2.0.3.6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等情况; 2.0.3.7 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资料。 2.0.

4、4 施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图,实测占 地边线桩,核实域内的房屋、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树木、坟墓、文物古 迹、测量标志等。 2.0.5 施工前,拆迁准备工作已就绪。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2.0.5.1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协议已落实; 2.0.5.2地上、地下管线设施拆迁(或加固 )措施已落实,协议已签署,有关工 作已进行; 2.0.5.3施工期交通疏导方案、施工便线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0.6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 工程规模、 工程复杂程度与合同要求, 结合实际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0.7 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会同

5、勘察、测量单位向施工单位交 桩,办理交接桩手续,并由监理工程师验桩。 2.0.8冬、雨期施工的工程应制定冬、雨期施工技术措施。 2.0.9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0.9 规定。 通行车辆载物的最高点与外电架空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 当外电线路电压 小于 1kV 时为 1.5m;11.5kV 时为 3m。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 交叉时的量小垂直距离表 2.0.9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 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 (m) 6 7 7 三测量 一般规定 3.1.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测量作业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6、: 3.1.1.1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掌握设计要求; 3.1.1.2 依据有关部门提交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桩、点资料,进行现场踏 勘,并办理桩点交接手续。交桩由设计单位会同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 3.1.1.3 结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测量具体技术方案; 3.1.I.4 对使用的仪器、工具,应认定在规定有效期内, 且在使用前完成检查、 校正。 3.1.2 应对给定的平面、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验线。 3.1.2.1施工单位应对接到的工程测量控制资料,作内业计算复核; 3.1.2.2 施工单位在验线过程中,发现平面、高程控制点有疑问时,应向有 关部门查询,并应取得准确结

7、果; 3.1.2.3 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 )提交工程 验线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外业观测记录,并获取成果确认。 3.1.3 应结合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提前做好工程施 工过程中所需的平面、 高程测量数据的准备。 开工前,依内业准备进行施工测量。 3.1.4 测量的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按规定填写,且应编号按序保存。 平面控制测量 .2.1 平面控制测量的一般规定: 3.2.1.1城市道路工程平面测量应采用北京地区坐标系统; 3.2.1.2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 应因地制宜,作到确保精度,满足施工的实际需要, 且方便应用; 3.2.1.3 国家有

8、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的三角点,二级( 含二级) 以上的导线 点及相应精度的 GPS 点,根据施工需要, 均宜作为城市道路工程的首级控制,可 使用一点方向建立独立控制网; 3.2.1.4 城市道路工程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可采用三角测量、导线测量、三边测量 和边角测量等方法; 3.2.1.5 应作好道路工程与桥梁工程控制网的衔接。 3.2.2 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3.2.2.I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2.1的要求;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 3.2.2.1 控制等级 平均边长 (m) 测角中 误差 ( ) 起始边边 长相对中 误差 最弱边边 长相对中 误差 测回数 三角形

9、最 大闭合 差 ( ) DJ2 U6 一级小三角 1000 5 140000 120000 2 4 15 二级小三角500 10 1 20000 l 10000 1 2 30 注:中误差、闭合差均为正负值。 3.2.2.2 三角测量的网 ( 锁) 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l) 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 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 锁) ,且其三角形的内角 最大不应大于 100,最小不应小于 30;因受地形、地物的限制,个别的角可 适当放宽,但也不应小于25; 2) 控制网的加密方法及一、 二级小三角的布设,应符合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的规定。 3.2.3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3

10、.2.3.1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3.1的要求; 3.2.3.2 当导线平均边长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得超过表3.2.3.1 中相应等级导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边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3.2.3.1 中规定的长度的 1/3 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 3.2.3.3 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 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 当附和导线长度超过 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点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 大于表 3.2.3.1中规定长度的 0.7 倍。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 3.2.3.I 控制导线平均测角测距 测距相测回数 方位角相对 等级长

11、度 (km) 边长 (km) 中误 差 ( ) 中误 差 (mm) 对 中误差 DJl DJ2 DJ6 闭合差 ( ) 闭合差 一级4 05 5 15 l 30000 2 4 115000 二级24 025 8 15 l 14000 1 3 110000 注:表中 n 为测站数。 3.2.4 三边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4.1 各等级三边网的起始边至最远边之间的三角形不宜多于10个,三边测量 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4.1中的要求; 3.2.4.2 各等级三边网的边长宜近似相等,其组成的各内角宜为30100。 当受条件限制时,个别角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小于25,图形欠佳时,应加测 对角

12、线边; 三边测量 的主要技 术要求 表 3.2.4.1 3.2.4.3 当以测边方法进行交汇插点时, 至少应有一个多余观测, 根据多余观测 与必要观测的结果计算的纵、横坐标差值,不应大于3.5cm。 3.2.5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3.2.5.1水平角量测的技术要求和精度,应符合控制测量中水平角观测的有关规 定; 3.2.5.2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和全站仪, 在使用前, 应进 行下列项目的检验,并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1) 照准部旋转轴正确,各位置长气泡读数误差,DJ2型仪器不应超过一格; 2) 光学仪器的测微器行差、仪器的隙动差,DJ2型仪器不应大于2“; 控制

13、等级平均边长 (km) 测距中误差 (mm) 测距相对中误差 一级小三边1 25 140000 二级小三边0.5 25 120000 3) 水平轴不垂直于垂直轴之差,DJ2型仪器不应超过 15“; 4) 仪器垂直微动螺旋使用时,视准轴在水平方向上不应产生偏移; 5) 仪器底部在照准部旋转时,应无明显位移; 6) 光学对点器的对中误差,不应大于lmm 。 3.2.5.3 水平角观测采用方向观测法。 当方向数不多于3 个时,可不归零。 方向 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5.3的要求 : 方向观测法的技术要求表 3.2.5.3 控制等 级 仪器类 型 测回数 光学测微器两 次重合读数差 (“)

14、半测回 归零差 (“) 一测回 2互差 (“) 同一方向 各测回互差 (“) 一级DJ22 3 12 18 12 DJ64 18 24 二级DJ21 3 12 18 DJ62 18 24 3.2.5.4 水平观测结束后, 应计算三角形闭合差或导线闭合差,并应按下列计算 测角中误差 1) 三角网的测角中误差 : 式中 ms 测角中误差 (“); W 三角形闭合差 (“); n 三角形的个数。 2) 导线 ( 网) 测角中误差 : 式中 ms测角中误差 (“); fB附和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方位角闭合差 (“); n 计算九时的测站数; N 附和导线或闭合导线环的个数。 3.2.6 距离测量应符合下

15、列要求: 3.2.6.1距离测量宜优先采用I 级或 II 级电磁波测距仪,使用普通钢尺时,应 使用 I 级尺; 3.2.6.2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波测距仪按标称精度分级; (1) 仪器标称精度表达式为 mD=(a+bD) 式中 mD 测距中误差 (mm); a 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 (mm); b 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 (mm/km或 ppm); D 测距长度 (km) 。 (2) 当测距长度为 1(km)时,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精度为: I 级: mD5mm 级: 5mm mD10mm 2) 电磁波测距仪及辅助工具的检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购置或修理后的电

16、磁波测距仪,应送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检定部 门检定; (2) 电磁波测距仪配套使用的温度计、气压计,亦应送检,以保证其示值准确; 3) 使用电磁波测距仪进行距离测量时,测距边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测距边宜选在地面覆盖物相同的地段,不宜选在烟囱、 内燃机等发热体上空; (2) 测线上不应有树枝、电线等障碍物,并应离开地面1.3m 以上; (3) 测线宜避开高压线、电焊机、配电箱等强电磁场的干扰; (4) 测距边的测线倾角不宜太大。 4) 使用电磁波测距仪进行距离测量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在仪器加电 3min 后观测; (2) 测距时应在目标棱镜成象清晰和气象条件稳定时

17、进行,雨、雪和大风天气不 宜作业,严禁将仪器照准头对准太阳; (3) 当在测线延长方向上有反射物体时,应在棱镜后方使用测伞遮挡; (4) 宜按仪器性能在规定的测程范围内使用规定的棱镜个数,作业中使用的棱镜 应与仪器检定时棱镜一致; (5) 测距时,对讲机应暂时停止通话; (6) 仪器安置后,测站、镜站不应离人,对仪器应专人保管和维护。 5)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边的水平距离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象改正应按相应的图表或公式进行; (2) 仪器固定常数、比例常数的改正,应依照仪器计量检定的结果进行; (3) 测距仪与棱镜在平均调和高程面上的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 Dp 水平距离

18、(m) ; S 经气象及固定误差、比例误差改正后的斜距 (m) ; h 棱镜与仪器间的高差 (m) 。 6)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6.2的要求 :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技术要求表 3.2.6.2 仪器等级测回数 一测回读数较差 (mm) 测回间较 差 (mm) 往返测或不同时间 所测较差 (mm) I 级2 5 7 2(a+bD) 级2 10 15 2 (a+b D) 7) 按下式计算平均测距中误差 式中 d 各边往返距离的较差 (mm); n 测距的边数。 3.2.6.3普通钢尺测距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 可采用一根钢尺往返丈量或两根钢尺同方向丈量一次。丈量时,

19、应使用弹簧秤, 丈量结果应进行尺长、温度、拉力、倾斜等项改正; 2) 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表3.2.6.3要求。 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要求表 3.2.6.3 控制 等级 边长丈量 较差的 相对误差 作业 尺数 丈量 总次 数 尺段 高 差较 差 (mm) 估读数 值至 (mm) 温度读 数值至 () 读尺 次数 同尺各次或 同段各尺的较 差 (mm) 一级140000 2 4 5 0.5 05 3 2 二级 120000 12 2 10 0.5 05 3 2 l 10000 12 2 10 0.5 05 2 3 3.2.7 内业计算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3.2.7.1计算所用全

20、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确认无误后方 可使用; 3.2.7.2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近似平差法。计 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 3.2.7.3 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 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 对输入数据进行 校对,对输出数据进行检验; 3.2.7.4 经平差级的坐标值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 反算求得。 高程控制测量 3.3.I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北京市高程系统。 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辅以电磁波测距 三角高程测量。 城市道路工程按二、 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高 程控制点的布设宜沿道路方向, 每 200m500m

21、 布设一点。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 于设计给定的城市水准点。 3.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3.2 中的要求。 3.3.3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 不应超过 15“,DS3 型不应 超过 20“; 3.3.3.2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应超 过 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应超过0.5mm; 3.3.3.3 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a 不得超 过 0.2“; 3.3.3.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3.4中的规定。 3.3.

22、4三等以下高程控制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3.3.4.1高程观测应起讫于不低于三等水准的高程点上,其边长应不超过1km, 边数不应超过 6 条。当边长不超过 0.5km 或单纯作高程控制时,边数可增加1 倍; 3.3.4.2 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对向观测应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计 算高差时,应考虑折光差的影响;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 3.3.2 等级 每干米 高差全 中误差 (mm) 路线 长度 (m) 水准仪 的型号水准尺 观测次数 往返较差、附合 或环线闭合差 与已知 点联测 时合式 环线 二等2 DS1 铟瓦 往返各 一次 往返各 一次 三等 6 50 DS1 铟瓦 往返

23、各 一次 往返各 一次 DS3 双面 往返各 一次 注:结点之间或结点与高级点之间,其路线的长度,不应大于表中规定的0.7 倍; L 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 ; 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面尺施测。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表 3.3.3.4 等级 水准 仪的 型号 视线 长度 (m) 前后 视距 较差 (mrn) 前后视 距 累计差 (mm) 视线距 地面最 低高度 (m) 基本分划、辅 助分划、或黑 面、红面的读 数较差 (mrn) 基本分划、辅 助分划、或黑 面、红面所测 高差较差 (mm) 二等DS1 50 1 3 05 05 07 三等 DS1 100 3 6

24、03 10 15 DS3 75 20 30 注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 时,其视线高度应不低于0.3m; 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进行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 应 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要求相同。 3.3.4.3 三角高程测量的边长测定,应采用不低于II 级精度的测距仪; 3.3.4.4 内业计算时,垂直角度的取值,应精确至0.1“;高程的取值,应精确 至 1mm。 3.3.5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高程以平差后结果为准。 3.4.1道路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施工的需要,按工序要求给出控制施工中 线、构筑物位置及设计高程的标志。 3.4.2道路中心线的恢复、校测

25、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3.4.2.1 中线直线部分的测量方法宜采用解析法,当采用正倒镜分中法延长 直线时,正倒镜点位的横向偏差, 每 100m 不应大于 5mm。 曲线部分除解析法外, 还可采用极坐标法、偏角法、中心角放射法或支距法等; 3.4.2.2 道路工程施工中线桩的间距,直线宜为1020m,曲线为 l0m;遇有 特殊要求时,应适当加密,包括中线的起(终)点、折点、交点、平(纵)曲线的起 终点及中点、整百米桩、施工分界点等; 3.4.2.3道路工程分段施工时,中线测量应进入相邻施工段50l00m,对分界 点相邻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校核确认; 3.4.2.4 为便于恢复施工中线,可采用栓桩法

26、、边线桩法进行控制。栓桩点 应选择不妨碍施工及拆迁的地点,可选用交会法、顺切线延长量距法栓桩; 3.4.2.5 自路基以上,每完成一道工序后,均应对中线、边线桩进行测设。 保持中心桩点、折线点及其控制的各点的准确传递。 测设时应以附近控制点为准,并用相邻控制点或其他准确参照物进行校核。 控制点与测设点之间距离不宜大于100m。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可适当放大,但 不宜超过 200m; 3.4.2.6道路中线位置的偏差应控制在5mm 内。 I)采用 DJ2 级仪器时角度至少测一测回; 采用 DJ6级仪器时, 角度至少测两 回; 2)距离用普通钢尺往返测一测回;用电磁波测距仪可单程测定。 3.4.3

27、施工设计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3.4.3.1施工水准测量应在相邻两个高程控制点间,采用附合水准测量方法, 其闭 合差应小于(L 为两控制点间距,以Km 计),或(n 为测站数 ); 3.4.3.2 临时水准点,在市区内宜每200300m设置一个,临时水准点的位 置应选在施工范围以外, 必要时应加密。 临时水准点应定期校核, 在雨后及季节 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校核; 3.4.3.3 分段施工时,相邻施工段间的水准点,宜布设在施工分界点附近, 并在工程开工前,由双方共同校核加以确认;施工高程测量应进入相邻施工段 100200m;当高程有疑问时,应检查原因,并向监理工程师查询,避免在施工 中造成大的

28、系统误差,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3.4.3.4 施工前,应对路中线现状地面高程进行校测,并与设计纵断面图进 行核对; 3.4.3.5 为控制路基的开挖,在道路中心桩测设后,应测量横断方向,根据 道路设计横断面及现状地面高,计算确定道路两侧边桩位置(包括挖方、填方数 值); 3.4.3.6在道路中线桩、边桩上标出设计高程位置(包括竖曲线 );在铺筑路面 工程时,应为机械摊铺提供高程标志; 3.4.3.7 高程标志的测设应控制在5mm 之内,一般用 DS3级水准仪施测, 视线长度应控制在75m 之内; 3.4.3.8 应在道路中线桩、边线桩的测设中完成竖曲线桩测设。控制桩点线段 宜 1020m;曲线

29、段为 10m,有特殊要求时应适当加密; 3.4.3.9 路口路面高程标志按设计给定的高程方格网分层测定高程。 3.4.4 施工测量的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规定整理测量资 料。 四 路基 一般规定 4.1.1路基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4.1.2路基施工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土方施工方案及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进 行。 4.1.3 路基施工应在对道路工程的高程、平面控制测量、施工测量成果校核无 误后开始。 排水 4.2.1路基施工排水方案, 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并应保证附近建筑、 构筑物的安全。 4.2.2 路基施工采用明沟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1路基范围内有积水

30、,挖、填土前应先将积水排除; 4.2.2.2 集水井应有足够的深度和容积,集水井到排水沟的间距不应小于 1m;集水井所排出的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4.2.2.3 路基土壤的透水量,可参考表4.2.2.3计算; 各类土每平方米的透水量表 4.2.2.3 土质种 类 透水量( m3/h)土质种类透水量( m3/h) 细砂 中砂 粗砂 0.16 0.24 0.303.00 砾 石 有裂缝的石灰 岩 20.00 0.40 4.2.2.4 应根据施工条件、排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排水泵; 4.2.2.5 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地质及有关资料决定,确保排 水通畅。 4.2.3 当地下水

31、位高,路基土是细砂、粉砂土时,应根据现场情况、施工条件, 采用适宜的人工降水方法,防止流砂。 4.2.4 施工中陡坡截水沟的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在施工 方案中予以规定。 4.2.5填筑土路基时应将其表面筑有2%4%横坡。路基两侧应挖排水沟,以排 除地表水。施工期,路基不得积水浸泡。 4.2.6 当地下水位高,导致路基发软时,应提请设计洽商解决。 挖方 4.3.1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按本规程 2.0.2规定办理设计变更。 4.3.2 当地质条件较好,且无地下水,深度在5m 以内的路基,其边坡的最陡 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4.3.3 挖土时应自

32、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取土。 4.3.4 路堑开挖应根据地势情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施工方法。 4.3.5路堑边坡为易塌方土壤,原设计不能保持边坡稳定时,应按本规程 1,0.3 规 定办理设计变更。 4.3.6 挖土路基范围内的树根处理, 应按设计文件执行。 处理后,应经监理工程 师作隐蔽验收。 4.3.7路基施工期间,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防止路基浸水,施工期可在路肩上 挖横向排水沟。 4.3.8 开挖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3.8.1应对地下建筑、构筑物、各种管线等进行调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 开配合会,请各主管单位对调查结果核实。 繁华地区或重要地下管线设施不明,宜进行雷达探

33、测, 并应在管理单位到现场监 视下进行探测、施工; 4.3.8.2挖土机行走时,应注意架空线路, 严禁在带电架空线路下工作。 当在高、 低压架空线路一侧工作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均不应小于表4.3.8.2规定。 4.3.9开挖路基时,不应直接挖至设计标高,应预留找平压实厚度。冬、雨期 施工应适当增加预留厚度。 4.3.10 应采取措施防止冬期路基受冻;防止雨期路基被雨水浸泡。 挖土机及吊车在架空输线路一侧 工作时与线路的安全距离表 4.3.8.2 输电线路电压 (kV)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直距 离方向最近距离(m)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平 方向最近距离 (m) 1 以下 115 2024 60110

34、 220 1.5 3.0 4.0 5.0 6.0 1.5 2.0 4.0 5.0 6.0 遇有大风、雷雨、大雾的天气时,机械不得在高压线附近施工; 如因施工条件所限,不能满足上表要求时,应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填方 4.4.1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的预沉量施工。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 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 ( 监理工程师 ) 、设计单位共 同商定取得确认。 4.4.2 填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填方高度或填土土质与设计不符,应按 本规程 1.0.3 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洽商。 4.4.3 填土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在填土前

35、做好地面新的排水系统。 4.4.4 填方前应将原地面积水排干, 淤泥、杂物等挖除。 并应将原地面大致找平, 具备碾压条件后,方得进行填方作业。 4.4.5 对原地面下的坟坑、水井等较大坑穴,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至原地面 高程,并应经监理工程师作隙蔽验收。 4.4.6 运、填土前应作好运输便线, 运输便线不得妨碍碾压, 且应符合行车安全 要求。 4.4.7 应根据土壤透水性作好土壤分类,并根据设计要求制定填土调配方案。 4.4.8 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 4.4.8.1应按不同种类土壤分层填筑; 4.4.8.2 当透水性较差的土壤, 在透水性较佳的土壤下层时, 其表面应自道路中 心线向两侧

36、做不小于4% 的横坡; 4.4.8.3 透水性较大土壤的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土壤所覆盖; 4.4.8.4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4.4.8.5 淤泥、含水量大的土壤、腐殖土、垃圾土等不得使用; 4.4.8.6 在路基总宽度内, 应采用水平分层方法填筑, 每层虚铺厚度宜符合下列 要求: 羊足碾 (6t一 8t) 0.50m 振动压路机 (1Ot 一 12t) 0.40m 8t 12t 压路机0.20 0.25m 12t 15t 压路机 0.250.30m 动力打夯机0.200.25m 人工打夯0.20m 4.4.8.7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及边坡进行维护; 4

37、.4.8.8 大于 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4.4.9 高度大于 12m的填土,应根据专项设计进行。并按设计要求,对土种预先 进行试验检查。 4.4.10 地面横向坡度在 1:10 1:5 时, 应先翻松表土再进行填土; 坡度陡于 1:5 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1m ,台阶顶面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 段可不作台阶,只翻松表层土。 4.4.11 加宽旧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 4.4.11.1宜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壤或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 4.4.11.2 清除地面杂草、垃圾、腐植土等; 4.4.11.3 按本规程 4.4.10 规定翻松、留坡。 4.4.12 施工人员应据土壤性

38、质,按土壤调配方案确定卸土位置;按压实机具确 定虚铺厚度,并及时清理运输便线、调整运土出入口。 4.4.13 在山坡上修筑路基时,应先把山坡整修成台阶形状,由最低一层开始分 层填筑、压实,将所有台阶填完后,再分层填筑至设计高程。 4.4.l4 修筑与河、湖相关的路基,应按设计文件及有关主管单位规定,制定方 案实施。 4.4.I5 在已筑好路基段内修建涵管,或在填筑路基预留缺口区域内修筑涵管, 其回填土应制定措施,使涵管区域内填土的沉降与两侧相邻路基的填土沉降一 致。 4.4.16 填土路基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6.1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4,4.16.1 规定: 土质路基压实度表表

39、 4.4.16.1 填挖类型 深度范围 (cm) 最低夺实度 (%) 快速路及主干路次 干 路支 路 填方0-895/9893/9590/92 80-15093/9590/9287/90 15090/9287/9087/90 挖方0-3093/9593/9590/92 注:表中数字,分子为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分母为轻型击实标准的压实 两者均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方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 表列深度均由路基顶面向下算起 填方高度小于80cm及不填、不挖路段原地面以下030cm范围内,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表列挖方的要求。 4.4.16.2 当管道沟槽位于路基范围内时, 管顶以上 50cm范围

40、内不得用压路机压 实;25cm范围内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小于87%( 为轻型击实标准 ) ;其它部位回 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表4.4.16.2及图 4.4.16.2的规定。 4.4.17 填土路基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 4.4.l7.1路基应分层填筑。 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按压实工具和压实度确定。 不同压实工具,虚铺厚度按本规程4.4.8.6的数值选用; 4.4.17.2 压实应按先轻后重碾压; 4.4.17.3 回填土每层的压实遍数, 应按压实度、 压实工具、 虚铺厚度和含水量, 经现场试验确定。每层土壤压实前均应找平; 虚填土作为培基的压实度表 4.4.16.2 由路基顶算起 的深度范围 (

41、cm ) 道路类别 压实度() 重型击 实标准 轻型击 实标准 80 快速路及主干路9598 次 干 路9395 支 路9092 80150 快速路及主干路9092 次 干 路9092 支 路8790 150 快速路及主干路9092 次 干 路8790 支 路8790 注:表中重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和轻型击实标准的压实度,分别以相应的标准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于密度为100% 。 4.4.17.4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有较重车辆在回 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 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车重和管道 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4.17.5 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

42、央进行,压路机轮每次宜重叠1520cm ,约碾 压 58 遍,至表面无显著轮迹,且达到要求 压实度为止; 4.4.17.6 应将路基填土向两侧各 加宽 50cm ;碾压时,压路机轮外侧距 路基填土边缘宜为40cm 50cm ,碾压 成活后修整到设计宽度。 路基边缘处不易碾压时, 应用人工或振动振荡夯实机等 夯实; 4.4.17.7 压实应在回填土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时进行压实。碾压应均匀一致, 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土壤的含水量, 并经常检测土壤含水量, 按规定检查压实度, 作好试验记录。 4.4.18 涵管沟槽的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4.4.l8.1 回填土应保证涵管结构安全,外部防水层及保护

43、层不受破坏; 4.4.18.2 涵管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填土应自涵管两 端起均匀的分层填筑,每层填土虚铺厚度不得大于25cm ; 4.4.18.3 预制涵管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泥砂浆强度大 于 5MPa时,即可回填土; 砖砌涵管应在预制盖板安装后,砌体砂浆强度达到5MPa后进行回填; 现浇钢管混凝土涵管, 其侧壁回填土宜在拆模后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 70% 进行,顶部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4.4.18.4 对有防水层的涵管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 1Ocm 的硬块; 4.4.18.5 涵管沟槽位于路基范围内时, 其

44、顶部及两侧回填土按本规程4.4.16.2 规定执行; 4.4.186 土壤最佳含水量应由试验决定,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可参考表 4.4.18.6选定。 各种土的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参考值表 4.4.18.6 土的种类 最佳含水量 (质量) 最大干密度 (g/m 3 ) 土的种类 最佳含水量 (质量) 最大干密度 (g/m 3 ) 砂土8121.80 1.88重亚粘土16201.67 1.79 亚砂土9151.85 2.08粉质亚粘土18211.65 1.74 粉土16221.61 1.80粘土19231.58 1.70 亚粘土12151.85 1.95 爆破 4.5.1 城市道路的爆破工程必

45、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方爆破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 (GBJ201)与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4.5.2 爆破工程作业, 必须由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单位承担,由经过培训 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 现场有专人负责, 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爆破安全规 程执行。 4.5.3 根据被清除、开挖对象与环境条件,选择爆破方案,确定爆破方法。 4.5.4 在市区应禁止使用扬弃爆破。 4.5.5 爆破工程必须在完成下列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进行: 4.5.5.1爆破方案及方法业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 4.5.5.2 已做好爆破影响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4.5.5.3 已设置好警戒区窗挡, 警戒

46、哨和指挥站已就位; 各项组织工作已 完成; 4.5.5.4 已将准备进行爆被工程情况及其警告标志、信号的意义和规定起 爆时间等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民; 4.5.5.5 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单位确认施爆区内人畜等已撖出现场,工 作人员已到达安全地带。 4.5.6 超爆前爆破人员必须作好下列各项检查,并应作文字记录。 4.5.6.1放置药包甩的各类炮眼应符合设计要求; 4.5.6.2 药包与导爆线路安置完毕,并符合设计要求, 4.5.6.3 起爆器灵敏有效,并已确定线路电阻和所需电源; 4.5.6.4 电力起爆导线线路正确有效。 路基整修与软土路基处理 4.6.1 路基填、挖工程接

47、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缘线;检查纵断面 与横断面高程;复核施工衔接段中线高程,按设计要求进行路基整形。 4.6. 2挖方路基应碾压,碾压应按本规程4.4.16 及 4.4.17 有关规定执行。 4.6.3 路肩碾压要求与路基相同,因碾压而被破坏的路肩边缘应重新修整。 4.6.4 填土路肩,压路机难压实处,应用人工或小型机具夯实。 4.6.5 路肩的纵、横坡度及肩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4.6.6 修整边沟时,应清除淤泥。 4.6.7 填土路基填到顶层后,应进行边坡的修整,整修时应沿路基挂线,削坡 整修,使之符合设计要求。 4.6.8 开挖岩石边坡应一次达到设计标准。如在边坡上有附着不牢的

48、石块,或在 净空范围内有突出的石块,均应即时清除。 4.6.9 在土质不良或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当设计 无要求时,应按本规程1.0.3 规定办理设计变更。 4.6.l0 软土路基施工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应首先进行软土层土质性能 试验与施工工艺试验。 4.6.11 软土路基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记录各项控制观测数值,用以指导施工。 4.6.12 施工中遇有软土地层,且软土层被作为路基组成部分,设计未作处理 规定时,应接本规程1.0.3 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按变更设计实施。 4.6.13 遇有翻浆,宜采取以下措施: 4.6.13.1在非雨期施工时,宜采取晾晒土壤方法处理; 4

49、.6.13.2 土壤在短期内不易晾干时,宜换用于土、砂土、矿碴或石灰土回 填; 4.6.13.3 在排水不良、地下水位高的路基上或在雨期施工,发生局部翻浆 应制定具体处理措施。 4.6.14 采用石灰土处理软土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4.6.14.1土壤应符合设计要求,宜就地取材; 4.6.14.2设计允许时,旧路结构中的级配砾石、砂石等粒料,可作为石灰土 的掺拌料; 4.6.14.3 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后决定其是否使用或使用条件; 4.6.14.4 应用 13 经的磨细生石灰,使用前,应对石灰进行活性氧化物含 量测定,以确定掺拌量; 4.4.14.5 石灰的等级标准见表5.3.2.1 ; 4.6.14.6 石灰土的配合比,应按设计要求与土壤种类、石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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