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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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 安全管理,防范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 施工单位。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 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 和等级资质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

2、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 的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 (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 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 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器具在内的安全状况的检 查。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 第十条在组织对承包商项目合同评审时,应对承包商的安全

3、资质进行评 审,由承包商提供安全管理文件,安全资质评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二)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三)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 (四)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事故 / 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 (六)其他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在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时,要对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营范围 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 资格以及近年来的安全业绩表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配备规定)等资料进行综 合审核,依据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选择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二条评审结束后,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在合同评审

4、表安全资质栏 中确认签字,作为审核准入文件。 第四章承包商的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部为承包商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 协议中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 标准、 制度; 要求承包商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提供符合安全 标准的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现场施工必需的应急装备,接受安全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车间)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作 业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车间)应检查、 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现场环境卫生,使其符合公司5S管理、食品安全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5、安全保卫部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承包商施 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要针对作业现场潜在危险,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处置 方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 事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施救。 第十六条生产部、安全保卫部对在公司范围内承包商的施工或检修等违章 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具体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二)停工整顿; (三)取消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第十七条承包商的培训教育。在施工前,生产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对承包 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主要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 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6、等方面对承包商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应 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未通过考核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须建立台帐,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安全、技术交底。生产部、安全保卫部要与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明示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 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向承包商人员介绍现场的基本状况。无安全技术 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参与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后,承包商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安 全施工内容、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交

7、由安 全保卫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规范作业许可管理。凡承包商进行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 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危险作 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无作业许可或作 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要求按照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一)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工程项目动火的动火证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要严格落实好动火 执行人、监护人、安全措施等内容。动火证要认真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人(动 火人) 、批准人各一份。 2、特级危险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初审(车间内

8、动火由车间初审),公 司生产部、安全保卫部复审,分管副总批准;一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 初审,生产部复审,安全保卫部终审;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初审、动 火点所在单位批准即可。 3、特级动火证办理之前,首先要制定安全动火施工方案,方案由动火项目 负责部门和动火区域所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相关部门讨论确认,同时落实防 火、防护、隔绝、清洗、置换、检测、监护及应急处理等各项安全措施,并明确 动火作业及每一项安全措施的责任人,责任人要签字确认。申请动火单位办证人 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附安全动火施工方案、可行性分析、预警 方案、应急措施和善后办法,逐级审批。 4、一、二级动火证办

9、理之前,先按作业点具体情况,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 措施,在动火许可证上逐项填写清楚,然后逐级审批。 5、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审批后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 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 动火许可证的使用坚持“一证一点” 、 “一证一次”和限时使用的原则, 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动火作业。可 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 ,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 上签字。 7、 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申请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最长时限为24小时

10、,二级动火作业最 长时限为 120小时。要严格按时限执行。 9、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作业单 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作业单位审批。许可证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操 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设备内进行动火等作 业应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 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由 作业单位负

11、责办理。 作业单位负责填写许可证、 绘制盲板位置图、 落实安全措施, 作业单位审核,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批。许可证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确认无 误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 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 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单位应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作业。作业结束,经检查无误,作业单位应将盲板位置图交作业所在地单位。 (四) 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一级一般作业由作业单位向作业所 在地单位申请,作业所在地单位负责审批;二级

12、、三级和易燃易爆、无固定登高 装置类的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申请,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车间( 部门)审批。一 般不进行特级和特类、恶劣工况类高处作业。若须作业,由车间( 部门)申请,生 产部和安全保卫部审核,报分管副总批准,并制定高处作业方案和操作程序,严 格监督。 (五) 吊装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三级一般吊装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 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车间( 部门) 审批,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所在人 员确认后,方可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二级中型以上吊装作业,由作业 需求单位申请,车间 ( 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聘请专业施工队实施。吊装作业 所在单位安

13、全管理人员监督。 (六) 动土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 动土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作业所 在地单位审核,生产部审批。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 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严禁涂改、 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 ,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 业地点。 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七) 断路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负责许可 证的办理,生产部门审核,安全保卫部审批。在断路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 内未

14、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 转借断路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对断 路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 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作业单位检查核实后,报告保卫部门,由保 卫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八) 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检修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检修作 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对设备检修安全 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

15、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 员有权拒绝作业。 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 间作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由检修作业单位负责申请,检修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 签字确认,设备所在单位审核,车间或生产部审批。 其他单位在生产区域检修,由检修单位负责申请,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 出安全措施,设备所在单位审核,生产部审批。 (九)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临时用电单位填报、 办理许 可证,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五车间审批。作业完工后,作业单位应及时通知负 责配送电单位

16、停电,作业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十条承包商事故的管理。发生承包商事故,安全保卫部需按、有关规 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谎报,做好善后处置。要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按 照公司事故处理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安全管 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部需建立承包商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 记录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合作的依据。依据评价结果,对 承包商进行选择,形成合格承包商名录,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 续改进。对安全业绩评价不合格、发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和人员死亡责任事故应 作为承包商的不良记录,应列入黑名单,在选择承包商时应将其排除在外

17、。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施工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保卫部为其 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三条必要时应要求承包商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包括安全保证金) 保证金,保证金交至公司财务部。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管理部门 出具罚单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工程结束时,由财务部门将安全保证金的余额返 还承包商。 第二十四条生产部应对承包商的物资、设备和工具进场、使用、存放过程 进行管理,进入公司前例出清单交门卫处,待出门时核查,以符合安全要求;物 资、设备和工具进出厂区应有进入登记和出门证明;登记和出门证由生产部办理, 门卫负责控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的所有工作进

18、行 验收和确认。检查发现需承包商整改的工作,要通知承包商拿出方案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承包商安全管理流程图 部门相关部门流程名称承包商安全管理流程 编号任务概要 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查及施工安全管理 单位 总经理分管领导 项目评审 组/ 验收组 安全保 卫部 生产部 相关车间、 部门 承包商 节点A B C D EF G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编制审核签发人 开始 组织安全资 格评审 结束 审查 提供安全管 理文件 审核审批 组织施工前 准备工作 组织技术、安 全交底 参与技术、 安 全交底 参与技术 安全交底 参与技术、安 全交底 制定施工方 案,明确安全 施工措施审核 审核审批 组织安排项 目施工 施工前组织对施工人员 的安全教育培训, 并对培 训结果进行考核 施工现场、安 全、 质量管理 培训合格后 施工人员进 入现场作业 参与管理参与监管 按 照 公 司 规 定安全施工, 办 理 各 类 作 业许可证 组织项目 验收 不合格项整改 承包商安全 业绩评价 合格 参与验收 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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